109.追本溯源疏通关键
周鹏龙
一、案情简介
香港企业A公司自2009年5月与德国买家B公司建立贸易关系,约定采用OA30天的支付方式。由于B公司付款及时,A公司对B公司的出运逐渐增加,但在2010年11月,B公司告知由于其最终买家C公司延迟付款,因此暂时无法支付到期货款,已收货未付款金额合计15万美元,另有约10万美元来自B公司的订单已经生产但尚未出运。2010年12月,A公司中国信保向B公司进行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介入后,立刻研究贸易单证、梳理往来函电,针对案件情况开展分析和准备工作。中国信保首先通过传真、邮件向债务人发出律师函,但B公司一直未做出积极回应。中国信保随即将案件移交给德国的合作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继续追讨。海外律师随即与债务人负责人取得联系,并对C公司资信情况开展了调查。经律师调查证实,C公司已于2010年11月申请破产保护,从而间接影响了B公司的偿债能力。
经过与B公司多次沟通,律师发现B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中包含物权保留条款。虽然C公司进入破产保护程序,不过由于B公司出售货物存在物权保留条款,可以向法院申请取回货物进行转卖,或与破产管理人商议由破产公司支付货款。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A公司权益,中国信保联系B公司,提出可帮助B公司与破产管理人进行谈判,争取由C公司支付货款。由于B公司自身谈判能力较差,因此B公司同意由律师直接代表B公司与破产管理人进行谈判。经过多轮谈判,破产管理人最终同意按照原价75%支付货款,货款直接支付给律师,偿还A公司的货款。对于A公司尚未出运的货物,律师提议B公司可以先支付一定款项,然后根据货物销售的进度支付余款,同时所有货物出售所得款项需通过银行进行监管,银行在收到货款后直接划拨到律师的账户。作为支持,A公司后期可以继续出运货物给B公司,帮助B公司度过难关。由于中国信保的方案充分考虑了B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而B公司也深深感到中国信保帮助其解决危机的诚意,因此B公司完全同意中国信保的债务解决方案。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目前B公司已经支付完全部货款,而且双方继续保持良好的贸易往来。
三、案件启示
(一)核实案情,去伪存真
本案债务人B公司提供的拖欠货款理由,即最终买家C公司未能按时付款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是中国信保长期处理各色无争议拖欠案中最常见的一种。但追偿初期,追偿人员很难知道同样的说法背后究竟是无奈的现实还是争取时间的托辞,不同债务人间的真实情况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如何练就去伪存真的“火眼金睛”就成为摆在追偿人员面前的第一道难题。本案中国信保及其律师通过与债务人的沟通,获得一些关于债务人下游客户的基础信息,进而展开独立调查,从另一角度核实B公司所言是否属实。调查结果显示C公司申请破产保护,从时间和逻辑上都与债务人所言吻合,因而可以初步认定B公司对于本案项下拖欠货款有积极的配合意愿,下一步追偿方案主要是提高B公司的还款能力。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兼顾
本案中,对于B公司提出的由于C公司破产导致其无力还款,要求等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再支付货款的要求,中国信保追偿人员及其律师给予了坚决的反驳,确定C公司的破产不能成为B公司不还款的理由,B公司对债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及时支付欠款。
在此前提下,中国信保在追讨过程中也展现了恰当的灵活性,针对B公司存在的资金问题,寻找最合适的解决方案:包括通过物权保留条款,从C公司获得部分还款;通过延期还款,减轻B公司的还款压力;通过提供新出运货物,帮助B公司能够运转起来,获得利润后支付欠款。因此,在明确债务人具有还款意愿的情况下,应当坚定要求债务人支付货款,同时仔细分析债务人当前面临的问题,综合考虑最佳的解决方案实现双赢。
(三)风险防范时刻不忘
虽然延期付款、提供新出运货物在本案中对成功追回欠款非常重要,但应当牢牢记住在追偿过程中也要进行风险防控,避免债务人再次违约,造成更大的损失。在本案中,对于B公司拖欠的余款,中国信保始终坚持要进行银行监管,即任何出售货物的款项必须直接汇入律师账户,避免债务人挪用资金。对于新出运的货物,中国信保要求债务人使用前T/T的支付方式,确保新出运货款万无一失。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风险防控措施,才确保债务人认识到中国信保的专业性,不敢继续拖欠A公司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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