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际租赁融资
一、国际租赁的概念
国际租赁是现代租赁业务由国内向国外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按照一般的惯例,应根据租赁交易中的主要当事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国别属性来划分国内与国际租赁交易。当承租人与出租人不为一国企业时,即为国际租赁。但是,由于现代租赁业务内在的复杂性,许多大的租赁公司在拓展其海外业务时,主要是通过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方式来间接地实现其跨国发展的经营目标,又由于一项租赁交易的当事人除出租人与承租人外,还经常同时包括另一当事人——供货商,这就给准确界定国际租赁的概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目前,国际与国内的租赁界对于国际租赁就有不同的定义方法。
(一)国际上关于国际租赁的定义
国际上关于国际租赁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租赁观点认为,国际租赁仅指跨国租赁(Cross Border Lease),亦译作跨境租赁,是指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律体制之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一项租赁交易。跨国租赁是一种符合一般关于国际经济交往定义方法的国际租赁形式。
广义的国际租赁观点认为,国际租赁不仅包括跨国租赁,还应包括离岸租赁(Offshore Lease)。离岸租赁,又称间接对外(Indirect Lease),是指一家租赁公司的海外法人企业(合资或独资)在注册地经营的租赁业务,不管承租人是否为当地用户,对这家租赁母公司而言是离岸租赁,但对母公司的海外法人企业而言,由于其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与其所在国的承租人达成交易,因此,仅就他们之间的交易而言,则属于国内交易。离岸租赁是国际租赁市场上增长最快、对国际租赁业务的发展起主要推动作用的一种租赁形式,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国外子公司便于了解所在地市场、税制等方面的情况,容易得到与当地用户同等的税收待遇,这样,由于公司将设备转租给当地或邻近国家的承租人将会比母公司直接出租更有利;二是参与国际租赁的子公司可以从母公司获得资本设备和经营经验,从而增强了自己在当地的商业竞争能力。这样,发达国家的许多租赁公司,尤其是那些附属于银行集团的租赁公司,为了既拓展海外业务又避免跨国租赁中出租双方所在国法律、税收和会计制度的复杂差异而可能引起的国际纠纷,纷纷建立起海外分支机构,在各国市场上进行租赁投资。
(二)我国关于国际租赁的定义
我国租赁界根据交易三方当事人的国别属性及合同所使用的计价货币,将租赁交易分为租赁的国内业务与国际业务。当三方当事人均为我国企业并以人民币作为合同计价货币时,即为租赁的国内业务。若三方当事人中任意一方为外国企业,并以外币作为合同计价货币时即为租赁的国际业务。多数情况下,租赁的国际业务以承租人为国内企业,出租人为合资或中资租赁公司,供货商为外国企业并以外国货币计价的形式出现。
按照科学的定义方法,租赁的国际业务不完全等同于国际租赁,其包括的范围比广义的国际租赁更为广泛。因为,当租赁的国际业务中的出租人为在我国的合资租赁公司时,其交易属广义国际租赁范畴。当租赁国际业务中的出租人为我国中资租赁公司或我国可经营租赁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但供货商为外国企业,并以外币计价时,则不属于广义国际租赁的范畴。在过去的十多年间,这种租赁的国际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的现象,是我国租赁业借鉴学习外国租赁方式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所走出的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发展道路的结果。有鉴于此,本书以下所述有关国际租赁的内容,即以租赁的国际业务为代表。这样,既科学地阐述了国际租赁的内涵,又兼顾了我国租赁的实际情况。
二、国际租赁的主要形式
国际租赁的基本形式是融资租赁。在此基础之上,又派生出一些在某一方面不同于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但又具备融资租赁法律特征的租赁形式。
(一)国际融资租赁
1.国际融资租赁的概念
国际融资租赁(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e),又叫国际金融租赁,是指企业在需要筹资购买机械设备时,租赁公司不是向其直接贷款,而是代其购入机器设备租赁给企业,从而以“融物”代替“融资”。
2.国际融资租赁的特点
(1)一项国际融资租赁交易至少同时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至少由两个合同——国际贸易合同和国际租赁合同将三方当事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2)拟租赁的设备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只负责按用户的要求给予融资便利,购买设备。这是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之一。由此决定,出租人不负担设备缺陷、延迟交货等责任和设备维护的义务,承租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拖欠和拒付租金。
(3)定金付清,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80%。换言之,出租人在一次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4)不可解约性,对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商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而在租期内提高租金。总之,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无权中止合同。
(5)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在经济上属承租人。
(6)设备的保险、保养、维护等费用等及设备过时的风险均由承租人负担。
(二)国际杠杆租赁
1.杠杆租赁的概念
杠杆租赁(Leveraged Lease),亦被称为平衡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20%~4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享有如同对设备100%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购置款项的6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无追索权贷款解决,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设备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的一项租赁交易,当杠杆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为分属两国的企业时即为国际杠杆租赁。
2.杠杆租赁的特点
(1)杠杆租赁是一项采用特殊形式的定金付清的真实租赁,在法律上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长期贷款人。
(2)贷款人提供的贷款成为该项租赁交易的基本部分,且对出租人没有追索权。
(3)出租人购买出租的设备,至少必须付出其价格的20%的价款。
(4)出租人可获得出租的设备100%的所有权和税收优惠。
(5)出租人对承租人使用设备不加任何限制。
(6)租金的偿付必须是平衡的。
(7)租赁期满,出租人必须将设备的残值按市价售给承租人。
(三)进口租赁与出口租赁
进口租赁与出口租赁实际是一项国际租赁的两个侧面,根据租赁设备的流向不同而划分。一项国际租赁,对于租入设备的承租人而言即为进口租赁,对于租出设备的出租人而言即为出口租赁。出口租赁又可分为承租、出租双方在租赁以外没有联系的一般出口租赁和对国外子公司的出口租赁。在我国,将出租人为外国企业的租赁交易,供货商为外国企业的租赁交易都归类为进口租赁。
(四)综合租赁
综合租赁是将融资租赁业务与某一贸易方式相结合的租赁形式,包括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相结合和租赁与包销相结合三种方式。如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出租人把机器设备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不是以现汇,而是以租进机器设备所产生的产品来偿付租金。
(五)直接租赁、转租赁和回租
从出租人设备贷款的资金来源和付款对象看,租赁可分直接租赁、转租赁和回租。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用在资金市场上筹措到的资金,向制造商购进设备后直接出租给用户;转租赁是指出租人从租赁公司或制造商租进设备后转租给用户;回租是指设备物主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资产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
(六)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营运租赁或使用租赁,租期较短,出租人一次出租回收的租金不足以偿付出租人购买设备的资本支出及利润,属于承担过时风险的一种中、短期商品信贷方式。出租人负责提供设备保养和维修服务。因其租期短和灵活,故此种形式适用于技术设备使用租赁。出租人对投资未收回部分将通过再租赁的办法来弥补。
经营租赁和主要特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租赁期限较短。这种租赁方式适用于一些技术设备更新快,或不需经常使用以及只需短期使用的通用设备。如计算机、大型电子计算机、汽车、加工工业设备、医疗器械、工程建筑设备等。
(2)租期内一切维修和保养都由出租人负责。这样可以使租出的物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以便让下一个承租人利用或争取在市场上以较高的价格出售。但由于租赁公司所负担的费用和风险较大,因而租金较高。
(3)经营租赁合同期满前,经出租人同意可中止合同、退还设备,以便租用更先进的设备,无须支付违约罚款。
(4)在每个出租期内,租金收入只能收回出租人对设备的部分投资。未收回的那部分投资,要通过此项设备的再出租所获得的收入来补足。因此,这种租赁方式也叫“不完全付清”租赁。
(七)维修租赁
维修租赁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专门的设备维修、替换等服务活动的一种融资性租赁方式。其主要适用于运输工具的租赁,尤其是汽车的租赁。它是介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之间的一种中间形式。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租赁期一般在两年左右。
(2)租赁期满,承租人必须将租赁物归还出租人。
(3)租金中包含维修、保险费用,所以租金较融资租赁高。
三、国际租赁业务的基本程序
在国际租赁融资业务中,租赁的基本程序往往视租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业务的基本程序还是相同的,按先后顺序可大致归纳如下:
1.租赁物的选择和申请租赁
承租人可以自己选择,也可以委托租赁公司代为选择或共同选择,同国外制造商商定设备的型号、规格、品种、价格和交货期。先是承租人通过国内的租赁公司向国外租赁公司申请,然后由承租人向国内租赁公司申请租赁。
2.租赁预约
承租人与租赁公司商定租赁方式和租赁期限,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出租赁费估价单,包括设备的费用、各种税金、银行利息、各种手续费用、租赁费,按协议分次数分摊的数额等,承租人经研究后向租赁公司提出预约租赁。
3.租赁申请的审查
审查是指租赁公司在接受预约租赁后,可让承租人提供有关企业的经济情况资料,如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主管部门的审批情况,结合租赁公司自己掌握的企业资料进行审查。大型租赁还要委托信用调查机构对用户进行信用调查,在认为基本没有风险的情况下确定是否可以租赁。
4.谈判签约
租赁公司一旦认为可以租赁,就可以与承租人进行谈判,在谈判中,承租人要提出可靠的付款保证,若付款不存在问题,双方意见一致,则进行签约。
5.租赁物交接与验收
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即根据合同中的规定向供应商订货,由供应商根据其与租赁公司的订货合同向承租人直接供货。租赁物交给承租人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如果各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承租人即行验收,租赁期由验收之日起计算。
6.支付设备货款
根据订购设备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租赁公司向卖主交纳货款。若资金不足,租赁公司也可向银行融资,以租金偿还贷款的本息。
7.租金支付
按合同规定,按季或半年一次,在规定的期初或期末交付租金。承租者除租金外,还应直接负责支付保险费、运杂费和有关手续费。
8.税金缴纳
税金按合同规定,分别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承担应缴的税金。减免税金则应按有关部门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范围分别享受,若出租人享受减税利益,承租人也可获得减少租金的优惠。
9.保险费的缴纳
保险费一般由租赁公司在保险机构办理,与保险机构签订设备的保险合同,并负责支付保费,若在租赁期间发生设备事故,由保险公司向租赁公司提供保险赔偿,承租人也应视事故的原因提供一定的损失赔偿。
10.设备的维修保养
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有关费用,根据合同规定而定。有的是由承租人负责,在某种情况下也有由出租人负责的。
11.合同期满时租赁物件的处理
合同期满后其设备是留购、续租或转租或退回租赁公司,可以事先商定或临时协商。
四、国际租赁的作用
(一)国际租赁对承租者的作用
1.能充分利用外资
当国内生产企业急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又缺乏外汇资金时,国际租赁是利用外资的有效途径。因为国际信贷购买设备,仍需自筹部分资金,并预付一部分的合同价款。而用租赁方式引进,生产企业可先不付现汇资金即可使用设备,留待以后分期支付租金给国外出资者,使企业资金周转不会碰到困难,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量和扩大出口的目的。
2.能争取引进时间
国内生产企业如果向银行申请贷款和外汇,再委托进口公司购买所需设备,一般来说,时间是相当长的。而使用融资租赁的形式,通过信托公司办理,可使融资与引进同步进行,既减少了环节,又缩短了时间,使进口货物很快落实,从而达到加快引进的目的。
3.有利于企业的技术改进
企业采用租赁方式,能经常替换残旧和过时的设备,使设备保持高效率和先进性,使企业产品更具有竞争性。尤其是经济寿命较短或技术密集型的设备,用经营租赁方式引进最新设备,出资者负责维修,更能保证企业的技术改进。
4.不受国际通货膨胀的影响
在整个租期内,合同条款不会变动,即使碰到通货膨胀或国际贷款利率上浮等情况,也不能改变合同中已签订的价款、利率和租金。
5.能减少盲目引进的损失
购买引进设备,一旦发现其产品不符合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和形势,要想很快脱手是相当困难的。若压价出售,会使企业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暂时闲置不用,又会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占用资金;勉强维持生产,而产品以销售不出去,则会造成更大的损失。而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灵活方便,假如发现情况不好,则可立即收手退租,力求使企业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6.有利于适应暂时性和季节性需要
有些设备在生产中的使用次数多,却又不可缺少,如探测仪器、仪表等;有些设备生产的季节性影响较大,适用的时间少,闲置的时间多,如农用设备等。假如购置备用,则造成积压浪费。
(二)国际租赁对出租者的作用
1.扩大设备销路
机器设备只有尽快销售出去,才能收回资金,促进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假如需要设备的用户,缺乏资金又不易获得银行贷款,难于一次付清贷款时,就难以达成交易。采用租赁贸易的方式,以租金的形式回收资金,是商品拥有者扩大商品销路的一条新途径。出租者承租租赁业务,起着促进达成交易的作用,并能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
2.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出租者在设备出租期间所获得租赁费用的总和,一般都比出售该设备的价格要高。而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者,使其收益更安全可靠。同时,在租赁期间内,出租者还可以向承租者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咨询、培训等,也可以从中获得一定的额外收入。
3.能得到缴纳税金的优惠待遇,享受税负和加速折旧的优惠
采用融资租赁形式出租的设备,一般国家不将其作为该企业的资产处理,因此能在本国获得减免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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