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损益业务概述
一、损益业务的涵义
损益,即损失与收益,也就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损失以及取得的收入与收益。损益相抵的结果即利润或亏损:
收入-费用=利润
如果收入大于支出,其结果表现为利润;如果收入小于支出,其结果表现为亏损。因此,银行损益是综合反映和考核一个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作为银行,收入的来源不同于一般的企业:从贷款和办理票据贴现等资产业务中获取利息收入;从利用现金、无形资产、实物等对外投资业务中获取投资收益;在办理各项中间业务时取得手续费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发生也不同:向存款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等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与中央银行、联行或同业银行相互拆借资金而发生支出;在委托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理金融业务时发生的手续费支出等。因此,一切影响银行收入和费用的业务便构成了银行损益业务的范畴。
二、损益业务核算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评价银行的经营业绩,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也是一种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组织,利润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加强损益业务的核算,客观地评价银行的经营效益和经营业绩,能够为银行制定经营目标和改进经营管理方法提供有力的指导依据。银行可以依据利润状况进行横向纵向比较,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对银行的各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创新业务品种,控制成本费用,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
(二)有助于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关系
准确地核算收入、成本和利润,为计提税金、利润分配等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处理好国家、员工和股东的经济利益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这对于银行的持续和稳定经营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有助于及时地掌握资金运动的状况
虽然银行核算与一般企业相同,采用权责发生制,但由于银行业务具有特殊性,收入和支出通过计提和预提的情况并不特别多。因此,对收入、费用的全面及时核算,就大致掌握了现金的流动情况,从而能够提供资金周转速度、资金运用效率等方面的信息,有助于管理者的决策。
三、损益业务处理的基本要求
(一)对收入处理的要求
银行的收入要按来源不同分别核算。由于各项财务收入在内容上和纳税上存在着差别,例如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于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暂不纳入交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也就不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从银行角度来看,准确区分核算收入来源,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而对于国家来说,又必须防止银行人为地减少某项收入或转移收入等来达到逃税的目的。
(二)对费用处理的要求
1.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所谓资本性支出,就是一笔支出的效益分配在几个会计期间(或几个营业周期)。凡支出的效益仅在本会计期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收益性支出。如果银行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没有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将原本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了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将原本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所有这一切,都不利于信息使用者正确地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2.严格区分银行费用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银行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才能作为费用支出计入各期成本;与业务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出售损失、出纳短款等,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各期损益。
3.遵循一致性原则
银行成本费用核算的程序、范畴及科目的设置等一旦确定就应当在一个时期内稳定实施,使得会计信息保持可比性。当核算方法有必要进行更改时,必须在会计报告中明示。
(三)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银行的会计核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属当期已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发生,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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