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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运费的计算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指因燃油价格上涨而加收的费用,也是目前加在基本费率上的一项主要附加费。对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需在中途转运至目的港,为此而加收的附加费。选择港货物的运费按待卸港中计费高的费率计算,如实际选择了费率低的港口卸货,则超出的运费不予退回。该项附加费随货物重的加重或长度的加长而相应增多。如果托运人提供的货物重量或尺码与运价成本规定的标准不符,应进行折算。

项目三 班轮运费的计算

实训任务

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运算练习,讨论运算过程和结果。要求能够正确完成布置的实训练习。

实训提示

(一)班轮运价构成

班轮运价是由基本费率和各种附加费构成。

1.基本费率,即班轮航线内基本港之间对每种货物规定的必须收取的费率,包括各航线等级费率、从价费率、冷藏费率、活牲畜费率及议价费率等。

2.附加费(即除基本费率外,规定另外加收的费用)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运输费用大幅度增加,为弥补损失而额外加收的费用。附加费名目繁多,而且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动而变动,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附加费。

(1)燃油附加费

指因燃油价格上涨而加收的费用,也是目前加在基本费率上的一项主要附加费。费率从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不等。计算费用时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2)港口附加费

有些港口设备差,装卸效率低、费用高,为增加船舶成本开支而加收的附加费。

(3)港口拥挤附加费

由于港口拥挤,船舶需长时间等泊,为弥补船期损失而规定收取的附加费。该项附加费随港口拥挤程度的变化而调整,若港口恢复正常,该项附加费即可取消,所以变动性很大。

(4)货币贬值附加费

指为弥补因运费的货币贬值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收取的费用,一般随着货币贬值的幅度按基本费率的百分之几收取。

(5)绕航附加费

由于某种原因,船舶不能按正常航线而必须绕道航行,从而增加航运开支,为此加收的附加费。这是一种临时的附加费,若正常航道恢复通行,该项附加费即取消。

(6)转船附加费

对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需在中途转运至目的港,为此而加收的附加费。转船附加费有的规定为每吨增加一个绝对金额,有的按基本费率的百分比加收。

(7)直航附加费

对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一次货量达到一定数量时,可以安排直航卸货,为此需加收直航附加费。直航附加费一般比转船附加费低。对去非基本港直航货量的要求,有的规定每次每航至少为500吨(1 000吨或1 500吨)。

(8)选卸航附加费

由于贸易上的原因,在货物托运时尚不能确定具体卸货港,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选择,为此而加收的费用(货方必须在该航次中船舶抵达第一卸货港48小时前向船方宣布其选择的卸货港)。选择港货物的运费按待卸港中计费高的费率计算,如实际选择了费率低的港口卸货,则超出的运费不予退回。

(9)变更卸货港附加费

由于某种原因,货方要求改变原来规定的货物卸货港时,则船方另将补收运价差额。如运价比原卸货港低,已收运费不予退还。

(10)超重、超长附加费

一件货物的毛重达到或超过规定重量(2.5吨、3吨或0.5吨)的,视为超重货物;一件货物的长度达到或超过规定长度(一般为9米),视为超长货物。因为这类货物装卸、配载困难,增加开支,为此要加收超重、超长附加费。该项附加费随货物重的加重或长度的加长而相应增多。

班轮附加费名目繁多,但各种附加费的计算办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百分比表示,即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比;一种是绝对数表示,即每运费吨增加若干金额,可以与基本费率直接相加计算。

其他费用:

常见的杂费包括:

1. ORC: Origin Receiving Charge起运港码头附加费;

2. DDC: Destination Delivery Charge目的港提货费;

3. THC: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码头操作(吊柜)费;

4. BAF: Bunker Adjusted Factor燃油附加费,或称FAF(Fuel Adjusted Factor);

5. CAF: 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货币贬值附加费;

6. DOC: Document文件费;

7. PSS: Peak Season Sur charge:旺季附加费;

8. AMS: America Manifest System(美国舱单系统)。

2003年起美国出于反恐需要,规定凡是运往美国的货物,船公司必须将货物资料通过AMS系统报美国海关。同样的货代必须把货物资料如实报给船公司。货代因此向货主收取AMS附加费,通常约25美元/单。

这些费用收取项目会根据时间和航线不同做调整,但全行业基本固定,也就是说,要收大家都会收,如果别人都不收就某个货代列名目收取,那么就有问题了。

FOB条件下,要特别注意虚高的费用项目。当然,FOB是客户指定货代,货代“讨好”的对象是国外客户,咱们承担的国内杂费肯定比CNF下要高,这是“潜规则”,没办法的事情。但不能高得太离谱。各地的行情略有不同,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多找几家货代比对,以了解当地的“行规”。

(二)班轮运价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1.运费是根据班轮公司指定的运价表计算的。目前,各国船公司所制定的运价表格式不完全一样,但其基本内容是比较接近的。班轮运价表一般包含下列几部分内容:

(1)说明及有关规定。说明运价表的适用范围、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以及有关规定。

(2)港口规定及条款。如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港口在签发提单时须按该港口习惯加盖印章,则印章条款优先于印刷条款。

(3)货物分级表。列明各种货物所属运价等级和计费标准,以利于托运人查找托运货物所属等级。

(4)航线费率表。列明不同航线、不同等级货物的基本运费率。

(5)附加费率表。列明各种附加费用按基本费率的一定百分比计收或按运费吨(绝对数)增收。

(6)冷藏货物费率表及活牲畜费率表。列明各种冷藏货物和活牲畜的计算标准及费率。

2.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有以下几种。

(1)按货物毛重计收,称为重量吨,表内列明“W”,以每公吨或每长吨为计算单位。

(2)按货物体积计收,称为尺码吨,表内列明“M”,一般按1立方米或40立方英尺为1尺码吨作为计算单位。

(3)按体积或重量,由船方选择而计算,表内列为“W/M”。

(4)按商品的FOB价(启运港船上交货价,只计成本,不包括运费和保险费)的一定百分比计收,称为从价运(Ad Valorem),表内列明为Ad Val或AV。

(5)按混合标准计收,如W/M plus AV等。

此外,还有一些商品是按件或头计收(前者如车辆等,后者如活牲畜等)。对于大宗商品(如粮食、矿石、煤炭等),因运量较大、货价较低、容易装卸等原因,船公司为了争取货源,可以与货主另行商定运价。

(6)按货物重量或尺码或价值“W/M or ad val.”,选择其中较高者为计费单位。

(7)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较高者,再加上附加运费“W/M”计算。

(8)以每件货物为单位,如车辆以每辆(Per unit)计算,牲畜以“每头”(Per head)计算。

(9)按“每张提单”(Per B/L)计收起码费用,具体根据航线等情况决定。

(10)临时议定的价格(Open rate)多用于低价货物,按承托双方临时议定的价格收取运费。

此外,一般运费成本中还包括:

不同商品如混装在同一包装内(集装箱除外),则按其中收费等级高的商品计收全部货物的运费。

同一种货物因包装而计费标准及等级不同时,如果托运视为申明具体的包装形式和体积、毛重,全部货物应按运价高的包装计收运费。

同一提单列有两种以不同计价标准的货物时,如托运未分列出货名和数量,则计价标准和运价全部按高者计算。

捆扎货物按每捆至两端的全长作为计费标准。

(三)计算运费的方法

运费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外轮代理公司)计算好,将由货运公司代办托运的货物所应支付运费按币种不同制作运费账单,送交货运公司。

货运公司应根据随附来的装货单的运费通知联,将各货方的应付运费进行清理,在核对各票货物的运费无误、并与外代运费账单总金额相符后,分别向货主发出运费账单,进行代收工作。

核对各票货物的运费,其工作程序与外代计算运费的程序相仿。

1.核对船公司、船名、航次、运费支付方式及适用的运价成本。查明是直航、转航还是联运,了解起运港、目的港及中转港的有关特殊规定。

2.根据货名找出对应的等级,然后按航线查找货物的基本费率及计算标准。如果托运人提供的货物重量或尺码与运价成本规定的标准不符,应进行折算。

3.基本运费=费率×计费吨或基本运费= FOB价×Ad.Val(%)

4.对照运价本,根据货物特性、航线和港口具体情况,计算附加费。

5.计算运费数额:基本运费+附加费。

实训案例及解析

案例一

某企业出口柴油机一批,共5箱,总毛重为公吨,总体积为立方米。由青岛装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轮船,经香港转船至苏丹港,试计算某企业应付船公司运费多少?

解:首先,按柴油机的英文名称,查阅货物分级表,柴油机属于10级货,计算标准为W/M;然后在中国—香港航线费率表中查出10级货物从青岛运至香港的费率为22美元,香港中转费为13美元;

再从香港—红海航线费率表中查出10级货物的费率为95美元;

最后查附加费率表,了解到苏丹港要加收港口拥挤附加费,费率为基本运费的10%。由于该批货物的尺码吨(10.676运费吨)较重量吨(5.65运费吨)为高,而其计费标准为W/M,应按尺码吨计,因此,该批货物每一运费吨的运费应为22美元+ 13美元+95美元+ 95美元×10%= 139.5美元,共须支付总运费139.5美元×10.676= 1 489.302美元。

案例二

某商品每箱毛重30千克,体积0.05立方米,共出口40箱。原报价每箱30美元FOB上海。现客户要求改报CFR××港。经查该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费率为200美元,港口附加费10%。我方现应如何报价?

解: W=30×40÷1 000= 1.2M/T

  M= 0.05×40= 2(立方米)

∵M>W∴按M算

  [200×(1+10%)]×2÷40= 220×2÷40=440÷40= 11(美元)

  CFR= FOB+ F= 30+ 11= 41(美元)

答:报价为:××商品每箱41美元CFR××港。

案例三

错付的货物运费能否追回

2002年4月,A公司委托B货运公司海运出口一批环型荧光灯由上海至悉尼,海运委托书注明运费到付。承运人E公司签发了本公司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A公司,收货人凭指示,运费到付等。货物出运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若干代理费。B公司要求A公司向C货运公司支付海运费。A公司遂根据运费发票向C公司支付人民币11 205元。其后,A公司以提单载明运费到付、其不应承担海运费为由,起诉B公司和C公司返还海运费并赔偿损失。C公司确认收到该笔运费并称已向E公司支付,但未提交付款凭证。C公司和A公司均确认收货人在目的港已提货。

[审判]

S海事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系货代合同关系。E公司是涉案货物的唯一承运人。E公司与A公司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运费到付的约定,E公司在目的港放货前有权向收货人收取运费。B公司和C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签约方,无权对提单约定的内容进行解释。在C公司举证不足的情况下,C公司关于其是涉案货物的契约承运人、有权向A公司收取运费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A公司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A公司主张C公司返还运费,应予支持。B公司实际未收取运费,A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运费,不予支持。遂判决: C公司返还A公司运费人民币11 205元和利息; A公司对B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等。

C公司上诉称:其作为承运人接受B公司的订舱并履行运输义务,有权收取运费;运费到付是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A公司付费,且A公司已支付运费,证明双方对该条款理解一致;未经第三人同意,承托双方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是无效约定。二审庭审中,C公司改称其为E公司的装港代理,代理收取人民币运费,请求改判。

S高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成立。同时,A公司出具海运委托书,承运人E公司接受其订舱并签发本公司格式提单,A公司和E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但是,没有证据证明C公司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因此C公司与A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C公司主体身份、运费到付的性质、未经第三人同意,承托双方约定运费到付是否有效等三个法律问题。

C公司的主体身份。在涉案货物出运过程中,A公司出具海运委托书,承运人E公司接受其订舱委托并出具涉案货物已装船提单,双方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C公司在一审和上诉中均以承运人的身份进行抗辩和上诉,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订立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其作为本案承运人接受过涉案货物的订舱委托并委托他人实际从事运输业务,也没有证据证明C公司实际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故C公司承运人主体身份不能认定。在二审庭审中,C公司改称其为承运人E公司的装港代理,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是接受承运人委托或其已垫付了运费,在提单约定运费到付、收货人已提货的情况下,C公司还需举证收货人未付款和承运人已履行相关权利。因此C公司的承运人代理的主体身份也不能认定。故C公司应返还A公司错误支付的运费。

运费到付的性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费的支付方式,除运费预付外,承、托双方还可以在提单上约定运费到付。按照国际海运实践,承托双方约定运费到付,即约定运费由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收货人支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托双方和收货人,提单是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的直接证据。涉案收货人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付款赎单并以提货,可以证明其已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以明示的方式接受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的品种、数量和运费到付等条款,从而成为支付运费的义务主体。故运费到付是收货人支付运费,是运费的一种支付方式。主张运费到付是限定运费的支付时间,即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未经第三人同意,承托双方约定运费到付系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是否有效。收货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承托双方约定运费到付和收货人付款赎单情况下,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等三方当事人对提单记载的约定事项已达成一致,即由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支付运费。本案中,A公司在海运委托书上要求运费到付,E公司也出具载明运费到付的提单,且涉案货物不是鲜活货,在提单已流转的情况下,收货人已付款赎单和提货,三方已达成由收货人提货时支付运费的一致约定。即使C公司系涉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其关于运费到付为收货人设定义务是无效约定的观点也没有法律依据。

——资料来自于中国国际航贸网

实训练习

1.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每箱35美元CFR利物浦,英国商人要求改报FOB价。已知,该批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20美元,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我方应报价多少?

2.我公司出口200件,每件毛重95公斤,体积100厘米×40厘米×25厘米,查轮船公司运费表,该商品计费标准为W/M,等级为8级,每运费公吨为80美元,另收港口附加费10%,直航附加费15%。问:该批货物共计运费多少?我公司原报FOB上海每件400美元,客户要求改报CFR价,我应报价多少?

3.上海土特产公司出口50箱土特产,每箱体积40厘米×33.5厘米×29厘米,每箱重44.50公斤。查货物分级表得知该货属于10级货,计费标准为W/M;再查航线费率表,10级货该航线的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公吨为40USD;查其附加费率表,得知其转船附加费为21%,港口附加费为20%。试计算运费。

4.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到日本神户,共800件,每件重0.3公斤,0.5立方米,每件CIF价为100USD,班轮公司要求按从价计算运费,其从价费率为5%。试求该批货的从价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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