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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原始凭证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正确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以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簿的依据。审查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任务三 审核原始凭证

单元引言:会计人员在经济业务发生时,不仅应当知道取得或填制哪些原始凭证,而且还必须对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这也是会计人员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任务描述: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为了正确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以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任务分析: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掌握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审核要求,能够准确判断原始凭证是否正确、规范,是衡量会计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职业能力的重要内容。因此,会计人员必须掌握各种原始凭证的审核技能。

一、原始凭证审核的主要内容

为了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正确性,对填制完毕的原始凭证,应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完整性进行严格的审核。只有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簿的依据。具体包括:

(1)真实性审核。审查原始凭证是否如实反映经济业务的本来面貌,有无掩盖、歪曲和捏造。首先,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当事人必须是真实的;其次,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填制凭证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再次,经济业务的内容必须是真实的;最后,经济业务的实物量和价值量必须是真实的。

(2)合法性审核。审查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如假发票、假收据、假车票等均是不合法的;其次,虽真实但制度不允许报销的原始凭证也是不合法的,如个人因私购买物品、个人因私外出旅游等;再次,虽能报销,但超过规定比例和限额的部分也是不合法的,如职工出差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宾馆等。取得或填制的各种专用或者普通发票应有税务部门的监制章,各种收据应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监制章;未经批准印制或购买的票据,只能在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提供或用于法律法规不允许使用的经济业务事项。

(3)正确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所填列的数字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小计、合计等填写是否清晰,计算是否准确,是否用复写纸套写,有无涂改、刮擦、挖补等弄虚作假行为。

(4)完整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完整、齐全,包括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签章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及时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的填制日期是否及时,尤其是一些时效性较强的原始凭证。

二、常见原始凭证的审核要点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一般盖财务专用公章),没有公章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报账的依据。有些特殊的原始凭证,出于习惯和使用单位认为不易伪造,可不加盖公章,但这些凭证一般具有固定的特殊的公认的标志,如车船票、飞机票等。

(2)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应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为了稳妥起见,还应在原始凭证上注明填制原始凭证的个人的经营地点或居住地点。

(3)自制原始凭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虽不一定加盖公章,但一定要有完整的签审手续。经办人、负责人、审核人、签领人一定要签名或盖章,经办单位负责人所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也视为有效。

(4)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一般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盖公章的原始凭证是无效凭证。

(5)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验收说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6)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复写,并连续编号。因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而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整份保存,不得缺联。复印的原始凭证一般不能作为记账凭证的依据。

三、原始凭证审核结果的处理

在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对于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但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四、原始凭证遗失的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将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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