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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核算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单位固定基金体现国家和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主要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拨入或单位自有的资金购建、上级主管部门调入、接受捐赠的各项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但是,由于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所以,账面上固定基金的数额和固定资产的数额始终是相等的。行政单位应设置“结余”账户,核算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各项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任务四 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核算

一、行政单位净资产的核算

(一)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行政单位固定基金体现国家和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主要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拨入或单位自有的资金购建、上级主管部门调入、接受捐赠的各项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固定资产随着不断使用,其价值是不断减少的,国家和行政单位所拥有的固定基金数额也是逐年减少的。但是,由于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所以,账面上固定基金的数额和固定资产的数额始终是相等的。

1.会计账户的设置

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基金”账户,用来核算和监督固定基金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该账户属于净资产类账户,贷方登记固定基金增加数,借方登记减少数。其贷方余额表示拥有的固定基金总值。该账户的期末余额与“固定资产”账户的期末余额应保持相对应的关系(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除外)。

2.账务处理方法

行政单位增加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资产”账户或有关账户,贷记“固定基金”账户;减少固定基金时,借记“固定基金”账户,贷记“固定资产”账户。

(二)结余

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一年计算一次。

行政单位结余分为当年结余和历年滚存结余。当年结余是当年各项收入减去当年各项支出后的余额。历年滚存结余包括年初结余和本年结余。

行政单位结余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经常性经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即经常性结余;另一部分是专项经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即专项结余。经常性结余的多少,可表明公务活动过程中收入保证支出的程度,是结余的主要部分。结余一般没有限定用途,可用于行政单位公务活动的各个方面,但主要是用于弥补行政单位以后年度收不抵支。

1.会计账户的设置

行政单位应设置“结余”账户,核算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该账户属于净资产账户,借方登记年终各支出账户余额的转入数,贷方登记年终各收入账户余额的转入数。该账户贷方余额为行政单位滚存结余。

2.账务处理方法

年终,将“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账户的余额转入“结余”账户的贷方,借记“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账户,贷记“结余”账户;将“经费支出”、“拨出经费”和“结转自筹基建”账户的余额转入“结余”账户借方,借记“结余”账户,贷记“经费支出”、“拨出经费”、“结转自筹基建”账户。有专项资金收支的单位,应将非专项的收支分别转入结余账户的“经常性结余”明细账户中,将专项收支分别转入结余账户的“专项结余”明细账户中。

二、事业单位净资产的核算

(一)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分为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其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各年收支结余的滚存数,是事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2)已完项目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给本单位使用的,转入事业基金。

(3)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调整或变更,涉及以前年度结余的,一般应直接转入或冲减事业基金,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外投资时,投出资产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或冲减事业基金。

1.会计账户的设置

事业单位应设置“事业基金”账户,用来核算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本账户贷方登记“结余分配”账户转入数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增加数,借方登记冲减数。本账户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实际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本账户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账户。“一般基金”主要用于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于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2.账务处理方法

(1)期末结转“结余分配”的余额形成的事业基金。年终,事业单位应将当期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账户,借记“结余分配”账户,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账户。

(2)已完工项目拨入专款结余形成的事业基金。对于项目已经完工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事业基金”账户核算,借记“拨入专款”账户,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账户。

(3)对外投资形成的事业基金。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账户,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账户;同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账户,贷记“固定资产”账户。

(二)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各项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的内容按其形成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1)事业单位新建固定资产而形成的固定基金。

(2)事业单位购入、调入固定资产而形成的固定基金。

(3)事业单位自制固定资产而形成的固定基金。

(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形成的固定基金。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而形成的固定基金。

(6)接受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而形成的固定基金。

(7)盘盈固定资产而形成的固定基金。

1.会计账户的设置

事业单位应设置“固定基金”账户,用来核算和固定基金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该账户属于净资产类账户,贷方登记固定基金增加数,借方登记减少数,其贷方余额表示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固定基金总值。该账户的期末余额与“固定资产”账户的期末余额应保持相对应的关系(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除外)。

2.账务处理方法

(1)固定基金增加的核算。固定基金增加的业务主要有:调入固定资产、国家拨款购建固定资产、自有资金购建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盘盈。

注意:在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账户的数额是相等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照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核算,两者并不相等。因此在编制有关报表时,应注明形成此差额所包含的明细内容。

(2)固定基金减少的核算。固定基金减少的业务主要有:有偿调出或变卖固定资产、毁损或报废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三)专用基金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门用途的资金。事业单位提取或设置的专用基金主要有: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和住房基金。

专用基金按规定一般不直接参加业务经营活动,其运动过程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一是专用基金的取得均有专门的规定。如修购基金和医疗基金是根据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提取,在相关支出中列支后转入的;职工福利基金则是根据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的;其他基金的提取和设置也都有专门的规定。二是各项专用基金都规定有专门的用途和使用范围,除财务制度规定可以允许合并使用以外,专用基金一般不得互相占用、挪用。三是专用基金的使用均属一次性消耗,没有循环周转,不可能通过专用基金支出直接取得补偿。

1.会计账户的设置

事业单位应设置“专用基金”账户,用来核算单位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支及结存情况。该账户的贷方登记单位按规定收入、提取或设置的基金,借方登记基金的使用或冲减数。该账户贷方余额为单位专用基金结存数。该账户应按专用基金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2.账务处理方法

(1)提取医疗基金,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等账户,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账户。

(2)提取修购基金,借记“事业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或“经营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账户,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账户;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该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年终,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借记“结余分配——职工福利基金”等账户,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各明细账户。

(4)事业单位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账户。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

(5)使用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相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四)结余分配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由于事业单位实行各项收入与支出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事业单位的结余是“大结余”,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

1.事业结余的核算

事业结余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扣减相关支出后的余额,是事业单位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和专项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而对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来讲,事业结余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和财政拨款结转以及结余外其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1)会计账户的设置。事业单位应设置“事业结余”账户,用来核算和监督一定期间经营收支外的结余。该账户贷方反映从有关收入账户转入数,借方反映从有关支出账户转入数,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大于支出的结余数。如果余额在借方,则反映事业单位当年支出大于收入的亏损数。年末,转账后该账户无余额。

(2)账务处理方法。在会计期间的期末,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账户的余额转入该账户,即借记上述账户,贷记该账户;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等账户余额转入该账户,即借记该账户,贷记上述有关账户;将事业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账户,即借记该账户,贷记“结余分配”。

2.经营结余的核算

经营结余是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实现的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经营支出或费用相抵后的余额。

(1)会计账户的设置。事业单位应设置“经营结余”账户,用来核算和监督一定期间经营收支的结余。该账户贷方登记经营收入账户转入数,借方登记经营支出账户转入数和属于经营收入负担的销售税金。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事业单位当年经营收入大于支出的结余数。如果余额在借方,则反映事业单位当年经营支出大于收入的亏损数。年末,转账后该账户无余额。如为亏损,则不结转,等以后年度用盈余弥补。

(2)账务处理方法。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账户余额转入该账户,借记“经营收入”账户,贷记该账户;将“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销售税金”等账户余额转入该账户,借记该账户,贷记上述账户。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借记该账户,贷记“结余分配”账户。

3.专项结余的核算

专项结余是专项工程和专门项目的拨入专款与专项支出之间的差额。将专项结余单独核算有利于单独揭示专项资金的收支与结存情况。

(1)设“专项结余”账户情况下的核算。年末结账时,将“拨入专款”账户的数额全部转入该账户,借记“拨入专款”,贷记该账户;将已经完成的专项工程支出及其他专项工程支出从“专项支出”账户转入该账户,借记该账户,贷记“专项支出”账户。未完工的专项收入、支出在期末不进行结转,分别留在“拨入专款”、“专项支出”账户中,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分别以“未完专项支出”、“专项结存”项目列示在资产方和负债方。

年终结账时,完工项目的专项结余应按规定进行分配。如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则转入“事业基金”账户,借记该账户,贷记“事业基金”账户;如规定缴回原拨款单位,则借记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本账户与“拨入专款”、“专项支出”等账户一样,应按专款使用项目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2)不设“专项结余”账户情况下的核算。在不设“专项结余”科目的情况下,很多核算都是相同的,只是在年终结账时,对于已完成的项目,将“拨入专款”账户与“拨出专项款”、“专项支出”等账户对冲,借记“拨入专款”账户,贷记上述账户。拨入专款的结余数额如规定留归本单位,则借记“拨入专款”账户,贷记“事业基金”账户;如规定缴回原拨款,则借记“拨入专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未完成项目的专项资金留在“拨入专款”,待项目完成时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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