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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建立保单转让市场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巨灾债券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在国际市场迅速发展,这与它自身的优势有关。AIR和EQEC在中国地区有地震和台风模型。RMS目前在中国只有地震模型,没有模型模拟河流洪水风险。此外,慕尼黑再保险开发了中国地区的地震和台风的模型,并用市场数据对此模型进行过核实。巨灾债券将有效缓解再保险压力。

在上海建立保单转让市场

邢 炜 涂 欣 李 枢

保单证券化是西方社会伴随着保险市场创新,人们投资需求多样化而产生的新型投资工具,目前国内还没有成形的产品,但在西方投资市场有着一定的地位。保单证券化在西方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在产险市场中是以巨灾债券为代表,在寿险市场是以保单贴现交易为代表,由于两种表现形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下文将分别予以讨论。

一、产险市场与巨灾债券

(一)巨灾债券现状

由于产险保单转让必须伴随着保险标的物的转让,同时产险适用补偿原则,不能因灾害损失获取额外利益,所以没有在市场上交易获利的基础。从现实情况看,虽然存在保单转让的行为,比如,二手车过户、货运险交单,但是国际上并不存在脱离保险标的物而单独存在的产险保单转让市场。在产险市场存在着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以保单证券化的形态存在的巨灾债券。作为金融衍生品,它已经具有再保险的属性,同时脱离了补偿原则的约束,因此,具有在市场上交易的基础。

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在资本市场,需要通过专门中间机构(SPV)来确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获得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其重要条件是有条件的支付,一种是赔偿性触发条件,是以其实际损失赔偿数额来表示的。另一种是指数性触发条件,是用某种特殊的指数来表示,如行业损失指数和参数指数等。

巨灾债券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在国际市场迅速发展,这与它自身的优势有关。巨灾债券是新的分散风险的途径,扩大了以前只有再保险这条途径。当约定条件就是巨灾发生时,保险人可以不返还本金(当然也不还利息)给债券持有人;但巨灾没有发生时,保险人就要按约定返还本金和利息给持有人,而且它的报酬率要高于市面上的其他债券的回报率。

(二)巨灾债券发行的基础条件

巨灾债券发行的基础主要有6个方面:

(1)要有丰富的巨灾保险产品。从目前的国内保险公司提供的直保产品来看,基本没有公司涉及巨灾风险,比如地震、台风、洪水等风险,从国内的保险实践来看,地震险仅在部分地区部分公司的产品中以附加险的形式存在,并没有全面铺开;台风险由于影响的地理范围有限,在江浙及沿海地区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但没有单独列出。因此,国内巨灾风险相关保险产品不丰富,直保公司没有强烈的发行巨灾债券的愿望。

(2)建立巨灾损失数据库,为厘定债券的金额和利率,以及投资者评估债券的风险提供技术依据。国内保险公司没有开发巨灾保险模型,而国际上的模型不能在国内简单地照搬。AIR,RMS和EQEC是目前市场上领先的三家巨灾风险模型公司。AIR和EQEC在中国地区有地震和台风模型。RMS目前在中国只有地震模型,没有模型模拟河流洪水风险。此外,慕尼黑再保险开发了中国地区的地震和台风的模型,并用市场数据对此模型进行过核实。但这些商业模型在巨灾风险发生时结果很不一致,如汶川大地震。

(3)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发行主体的组织形式、风险组合、收益来源和分配进行严格规范。作为巨灾债券的发行主体——SPV的法律制度安排在国内尚属空白。这就需要从法律地位上允许SPV的存在。从目前的法制环境看,发行巨灾债券的SPV作为再保险公司与债券发行公司,需同时满足《保险法》和《证券法》关于再保险公司设立和债券发行主体的注册资本、营业时间和其他相关要求,短期内,只有现有的已在国内设立的再保险公司或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有望满足法律条件。

(4)建立完善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制度。巨灾保险相关产品应享受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并需要相关会计处理机制的配合。目前,国内还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安排。

(5)完善本土化的信用评级系统。目前,国内还没有这方面的完善制度和相关成熟机构。

(6)人才储备。由于缺乏巨灾风险的数据和保费积累,了解巨灾风险和巨灾模型的相关人才缺乏。

(三)农业保险发展与巨灾债券关系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业保险规模快速发展:农业保险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已经取得很大成效,2009年国内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130亿元,提供风险保障3800亿元,其中,上海市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2.2亿元,提供风险保障超过70亿元,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农险规模位居全国产险业务市场第三位,仅次于机动车险和企业财产险。2010年农业险的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农业保险为转移农业灾害损失、稳定农民增收、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提升服务“三农”水平、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农业保险在实际运作中尚面临许多困难,特别是巨灾风险难以管控等状况一直存在,农业保险产品推出的速度难以与现代农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相匹配,导致农业保险在农业防灾减损方面的重要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我国农业保险巨灾分散机制尚未完善,最常采用的是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受保险业承保能力(由保险公司资本金决定)的限制,以及对国内农业保险的不了解,国际巨灾再保险一直处于不充足、不便捷状态。

现在迫切需要进一步进行资源整合发挥巨灾债券的资金融通功能,逐步建立并完善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际的、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有益于促进农业保险再保险以及临时分保安排,扩大农业再保险的产品范围,更好地服务于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控。

巨灾债券将有效缓解再保险压力。通过对该保险衍生产品的设计,可以将巨灾风险转向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1000亿元的巨灾发生对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和其再保险伙伴都是难以承受的,但对于资本市场来说,损失只能用百分之几形容。巨灾风险的规避是无法单纯地依靠再保险机制加以解决。一旦发生巨大灾害,发生巨灾损失时,几家大型国际再保险公司承担着巨大的偿付压力,偿付能力捉襟见肘的同时,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安全也受到严重威胁。衍生产品的创新,不仅可以扩大保险资金来源,还可以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同时也是传统再保险的替代品或补充方式,有益于农业保险公司经营与财务稳定,更好地应对巨大灾害的冲击。

(四)结论

巨灾债券既能够覆盖一定的巨灾风险,又能够提供一种离岸金融产品,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这一个大的背景下,无疑是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农业保险的保单转让、再保险安排以及巨灾保险衍生产品设计等业务种类的试点运营,可以不断积累相关保险的数据和经验、逐步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整个保险市场的繁荣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和借鉴作用。但是,发行巨灾债券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可能在短期内具备所有的条件,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首先是要对SPV作出相关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然后努力在农业和台风巨灾保险上寻求突破。

二、寿险市场与保单贴现

(一)保单贴现的由来和发展现状

在寿险市场中存在着一定的保单转让的行为,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存在着保单贴现市场。国外普遍认为人寿保单是个人资产的一部分,其现金价值逐年递增,因此与所有的有价凭证一样,寿险保单可以转让和抵押。保单贴现是对保单的一种绝对转让,即在被保险人生存时转让保单的所有权,接受转让的人成为新的保单受益人和投保人。当保单转让后,被保险人死亡时应给付的保险金全数给受让人,保单原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单贴现是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保额之间差额的一种利益再分配。其出现主要是由于在部分国家,由于只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寿险保单就可以转让,随之受益人可以发生相应变化,这就存在通过保单转让来博取利益(主要是死差益)的可能,这就是建立寿险保单贴现交易的利益基础。

保单贴现实质是保户向第三者出售其拥有的个人寿险合约,目的是套现那笔身故后才能分给受益人的保险金。这样一来,身故保险金就可以变成生前的给付金,用来解决自身的财务需要。当然,要将身故保险金贴现为生前的给付金,就如同将未来值折现成为现值一样,除了一般财务上的利率贴现因素之外,还要考虑寿险精算上的死亡率和疾病率。实际保单转让中,保单所有人(又称为贴现者)将其保单以折价方式卖给保单贴现公司以获取急需的现金,保单贴现公司拥有保单所有权,并且于保单期满时可获得保单所约定的保险金。保单贴现公司又可将已贴现的保单全部或一部分再转卖给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可以较少的金额投资保单贴现商品,并于保单到期时领取保险给付金以赚取其贴现的投资报酬。

保单贴现最初产生于美国,主要是80年代末期,美国出现许多因患艾滋病而无钱医治的人,为了继续生存,这些病人需要大量金钱来支付医疗费用,但其保险金却必须死后才能给付,为了将手中的保单转化为现金,保单贴现交易便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出现。后来,保单贴现更扩及到癌症、心脑血管疾病、帕金森综合症等其他领域,一些希望重新安排自己老年生活的人也进入了这一市场。随后,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投资工具推广到其他西方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在台湾地区,保单转让主要是以地下形式出现,香港主要是在保险公司的监督下进行,没有形成有形市场。

伴随着保单贴现市场的出现,目前美国大部分州订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另外还产生了大量专业的中介机构,比如保单贴现公司以及评估保单价值的医院及律师事务所。但是由于涉及的保险利益极为特殊,涉及的主体数量众多,在操作中依然存在很大的风险。

目前以美国为典型的保单贴现市场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三类:

(1)临终者保单贴现。患重大疾病或濒临死亡(一般为预期寿命在2年内)的被保险人。收购保险单的保单贴现人支付现金给被保险人,成为保险单的指定受益人,并承担保单至到期前的缴费义务,保单贴现人还有权继续转让这份保险单。

(2)年老给付。即指年满65周岁(或70周岁)且保险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保户,将保单贴现给养老院或特殊投资机构,由养老院负责照顾终身,不用考虑健康状况。由于近年来医疗科技的进步导致平均寿命大幅度提高,经营年老给付的机构,面临巨大的亏损风险。

(3)高额转让及特殊身份引发的转让。比如商业机构由于财务恶化需要及时将以前的要员保险、前员工的退休福利,或者是富裕阶层将自己遗产计划的保单进行转让,也有离异的夫妻为原来的配偶购买的保单在失去其原来特殊身份的情况下向二级市场套现。

(二)国内保险市场类似操作

目前平安、友邦、联泰大都会、太平洋安泰等保险公司在保险实践中存在一种与保单贴现相类似的业务,称之为“生命尊严提前支付”。即在身患绝症的情况下,可以在生前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一定比例。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险对于被保险人的人性化关怀,但它是以被保险人身患绝症为条件的,而且此绝症一般要由主治医生的正式书面告知为确认的必备条件,绝症一般限定为存活时间在6个月之内。另外,赔付的额度不超过主险保额的50%,平安更以10万元人民币为限。保险公司自身作为交易的对象而不是第三方,不存在中介参与,但是存在着医生这个第三方。在这样的交易中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依据原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实际中,实施此类提前支付的案例极少,主要原因一来是限定的要求极为严格,特别是绝症情况必须由主治医生的书面证明来确认,而一般主治医生是极少愿意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的。二来由于受中国传统道德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客户主动向保险公司进行此类咨询的人数并不多,目前上海市场实际进行此类操作的更是相当稀少。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人性化关怀。

(三)在上海建立寿险保单贴现市场的因素分析

1.积极因素

对于被保险人,保单贴现满足了被保险人提高资金流动性的需求,而且保单贴现收益高于退保金,可以减少被保险人将长期保障型产品变现时的损失,获得更好的财务保障。寿险保单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个人资产。一般而言,寿险的死亡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是一笔数量相当可观的资金。但寿险保单一般是长期保单,传统意义上对寿险保单的给付往往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以后,导致部分生活困难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急需资金的被保险人,在有钱和无钱之间存在一个无法逾越的时间差,一个可供提前转让寿险保单的市场可以解决这个时间差的问题。另外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开始重视寿险,普遍拥有人寿保单。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急剧变化的时期,环境污染严重,意外事故频发,健康威胁着许多人的生命,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加速,加之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身患绝症的人一经确诊,就面临着失业压力、收入中断、生活和医疗品质急剧降低等问题,这些患者都希望得到足够多的现金,以换取更好的治疗。而且,寿险保单大多是终身缴费的,这样,一旦被保险人收入中断,丧失缴费能力,其保障将全部中断,已缴的保费只能以现金价值方式领取或将付之东流。同时,对于一个年事已高,又无亲无故的人来说,保单贴现的确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比向保险公司退保更好的财务选择。

对于保险公司,保单贴现减少了投保人退保套现行为,增强了保险公司业务的稳定性,避免大量保单退保引发的保险公司现金流风险。同时,在保单转让中,也可以体现承保公司的品牌。一般根据专业评级公司如摩迪、标准普尔或保险公司评级权威A.M.Best公司的实时评级结果来评估。评级越高,该寿险公司的保单越受欢迎,评估价格也就越高。部分评级差的保险公司产品,很难得到中介机构的接受,因为违约风险太高。待贴现保单价值评估环节有助于承保公司提高精算水准和品牌价值。

对于上海保险市场,保单贴现市场增强了保障型保险产品的潜在优势,有利于寿险产品结构调整,有助于期缴和长期寿险产品销售,减少消费者对“重疾险”产品的依赖性。同时,也有益于强化消费者保险意识和提升行业形象。

对于上海金融市场,保单贴现交易与资本市场波动相对隔离。可贴现保单成为传统资本市场之外的又一种选择。保单贴现是一种可预测的、市场关联度较低的投资。贴现保单在二级市场交易,投资者购买的是保单的法定权利,在受保人死亡之前支付费用,一旦受保人死亡将获得该保单的所有死亡赔偿金,从而获得回报。购买这种保单时,投资者回报的主要决定因素是精确估计受保人的预期生命,而非经济环境的波动性。通过专家精算的资产评估和购买,加上谨慎的保单多元化,保单贴现组合的投资绩效大多不受信贷紧缩的影响。在经济动荡时,市场上的避险情绪不断升温,对机构投资者而言,保单贴现基金可以抵御资本市场的波动,是动荡投资环境下的一种替代型“安全港”资产,为投资传统资本市场提供了又一种选择。

2.风险因素

对被保险人而言,由于进行了保单的转让,其个人的身份资料和健康状况可能被他人获悉,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因素。如果将自己的寿险保单转让后,保单投资者为了尽快获得投资收益而对被保险人不利的行为,则被保险人的人生安全可能受到威胁。

对保险公司而言,目前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正面临着巨大的改变,保单贴现人的未来索赔承担着更高的不确定性。以前保险公司的精算数据,是以较高的收益率以及较低的平均寿命来推算;目前投资收益率较低,而且医疗保健事业大幅度进步后,平均寿命延长,造成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所以一定的违约风险还是存在的。

对市场而言,存在通过保单转让进行保险欺诈、洗钱、避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上海建立保单贴现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障碍和建议

1.法制环境还不够完备

现有保险合同未留有相关操作空间。我国《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则法官对条文的解读可能会存在个体差异,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并且如果对保单进行转让,此行为是对原合同的实质变更,实际是签署一个新的合同,相应的保单条款已经有异于原在保监会备案的条款,对这些新的条款效力如何进行认定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

加快完善保单贴现交易和SPV机构设立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当市场上存在充足的可贴现保单时,采用保单贴现证券化操作方法从成本和安全角度都是更合适的选择,既可以最大限度保障保单贴现出让人的安全,还可以有效规避周期性风险。积极学习借鉴美国保单贴现规则,制定符合上海实际的保单贴现流程、范围和利益分配方式。同时,审慎制定SPV机构准入资质,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加强监管确保保障保单贴现市场经营安全

2.缺乏中立稳健的中间人

保单贴现中涉及交易多方,首先需要一个机构作为中间人,在确定可供购买的保单和安排所有权转让中担任关键角色,因此,其身份和信誉极为重要。由于各个公司的保单的精算基准不一样,导致对于各个公司可以进行保单贴现交易的保单仍然需要进行价格评估。保单贴现交易还涉及对被保险人寿命的评估,进行这样的评估需要专业的背景和相关的数据支撑。此外还需要机构在订立保单贴现协议后,负责继续处理涉及保单的事宜,例如按时支付保费、与投保人保持联络,持续观察投保人的健康状况等。如果中间人缺乏诚信,唯利是图,则可能剥夺急需资金的末期病患者的利益,并对投资者收取过高的费用,而使得保单贴现交易无法实现。

我们要积极培育保单贴现市场必备的中介机构和评估机构。一是积极学习国外运作经验和管理方法,适时引进国际知名中介机构;二是积极培育国内中介机构,特别是剩余寿命评估等关键机构;三是大力培养精算力量,保证产品价格评估准确科学。

3.适合进行保单转让的产品较少

目前寿险市场中的四大类产品投连、分红、万能和普通寿险中,比较适合进行保单转让的是普通寿险,特别是其中的长期产品。综合各个机构的研究情况,分红保险并不适合作为进行保单贴现交易的产品,主要原因是继续保持分红的特性,则保单贴现公司享受未来分红。但这在定价上会带来一定的复杂性,对于直保公司,一切都没有发生变化;但对于保单贴现公司,未来分红的定价则加大了定价的复杂性。

万能和投连如果可以彻底分离其投资部分和保障部分,则其保障部分可以进行保单贴现交易,这两大产品进行保单贴现主要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果保单贴现人仅仅购买风险保障部分,则如果被保险人同时把账户价值给退保了,公司的业务系统是否仍然能够支持保单的有效性?二是如果保单贴现人同时购买风险保障部分和账户价值,则保单贴现人未来同样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在目前的上海保险市场中,分红产品是主流,万能和投连产品保障部分过低,基本没有交易价值,而普通寿险产品目前在市场上的占比并不高,而且还有萎缩的趋势。

4.积极发挥政府引导托底作用

在目前的法制和诚信环境下,保单贴现市场的构建,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支持健康评估和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落地发展;强化保单贴现市场发展初期政府的财力托底作用,聚集人气,做大规模,培育市场逐步走向市场机制不断强化的良性循环。

鉴于以上考虑,在上海建立保单转让市场是利大于弊,但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可以从实际出发、有条不紊、高效有序地做好前期工作。

(作者单位:上海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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