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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认定政策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区(县)所属企业原则上为区(县)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由集团公司审核并推荐。

B.技术创新认定政策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1)支持对象:面向本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科技小巨人(企业)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3)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第一,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第二,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第三,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

第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第五,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制造类)或2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1000万元以上,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第六,企业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4)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第一,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人数50%;

第二,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第三,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第四,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制度;

第五,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5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第六,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1亿元(制造类)或4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2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

第七,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5)资金来源:

第一,市政府在原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基础上,自2006年起,逐年增加,并已实施5年;

第二,区县财政应当设立相应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工程专项资金;第三,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积极吸纳社会融资。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

1.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

(4)项目技术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工艺条件成熟,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已经具备申请条件;

(5)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6)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7)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2.孵化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入驻时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或者为高新技术及其商品化、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业。

(3)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4)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5)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符合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6)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结构合理的、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7)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无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毕业若干规定

1.孵化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毕业:

(1)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10万元,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200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2)在孵化期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50%。

(3)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10%,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4)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5)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管理制度。

(6)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7)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

2.在孵化期间,孵化企业被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市级有认定软件企业资格的机构认定为软件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1)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战略的要求。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

(2)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每年必须有专利申报。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区(县)所属企业原则上为区(县)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由集团公司审核并推荐。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①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②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③走私行为;④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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