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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政策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倡导企业在明晰有形财产权的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管理。将知识产权拥有、运用、管理及保护作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评审和复审的必要条件之一,促使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成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头羊。对经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新产品,三年内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研发补贴。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C.知识产权政策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1)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要自觉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不断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国有大企业集团要将制订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责任落实到主要领导人,加快建设企业中央研究院,积极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努力提高自主创新和超前开发能力。大、中型工业企业要拥有能作为赢利基础的核心技术专利,或足以制衡引进的核心技术专利的二次开发专利群。

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对专利发明人的激励,自觉维护专利发明人的权益。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以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专利权持有单位在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可以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的金额以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2)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导向。倡导企业在明晰有形财产权的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管理。将知识产权拥有、运用、管理及保护作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评审和复审的必要条件之一,促使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成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头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作为主要衡量指标之一。要围绕本市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支持发明专利申报和产业化工作,以发明专利带动产业发展。

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掌握的各类科技产业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对经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新产品,三年内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研发补贴。

(3)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在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在五年内形成百家在检索、申请、运用、实施、管理和保护各方面走在全市前列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企业要推广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等方面经验,致力于广泛推进专利、商标、版权的融合使用,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4)扶持培育驰名、著名商标。重点培育和扶植一批现代服务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驰名、著名商标。有关部门在推进企业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和合资合作工作中,要注重对传统商标的维护,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商标冲突问题,积极推进民族商标复兴计划。

(5)大力发展版权产业。大力发展出版业、新闻传媒业、广播电视业、广告业、影视制作业、音像制品业、计算机软件业等核心版权产业,鼓励发展关联版权产业。组建版权交易中心,为开展各类作品的版权交易提供交易平台和专业服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6)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提倡企业单位依法采用竞业禁止制度,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签订书面保密协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方式、条件等具体事宜。凡在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中知悉当事人有关商业秘密的机构及其他涉密有关人员,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关于发布《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1.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的认定条件

(1)企业需拥有并使用已核准注册的自主商标;

(2)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须在同行业中位于前列;对于无专利授权的特殊领域企业,则需提供相应拥有该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其中软件企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农业系统企业植物新品种登记总量须在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3)企业使用正版化软件,并已制订切实可行的正版化实施计划;

(4)企业在工商信用方面须二类企业以上、财务会计信用或纳税信用方面须B级以上;

(5)企业具有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2.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

(1)具有较大经营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非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和亏损企业不得认定为示范企业)

(2)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3)具备自主创新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4)制订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的创造、拥有、运用、管理、保护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5)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或“上海市著名商标”;

(6)注重知识产权实施并取得明显效益,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

(7)必须是已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

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

1.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除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承担单位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享有该发明创造的署名权和荣誉权。

2.发明创造权属的合同约定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该发明创造完成前或者完成后,其权利可以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或者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共有。

发明创造的权利约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或者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共有的,应当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否向单位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方式和数额。

3.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优先受让

在同等条件下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优先受让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

单位转让或者无偿放弃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时,应当优先书面告知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在被告知后予以明确答复,愿意受让的,应当书面通知单位。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发明人或设计人不答复的,单位可以视其为放弃受让。

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就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受让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权利受让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

4.支付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数额和方式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其职务发明创造后,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可以按下列比例由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

(1)单位自行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可以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2)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发明创造的,可以从该项职务发明创造的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提取不低于5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参照前款,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以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报酬,或者其他双方认同的方式支付报酬。

实行股份制的单位可以以股权方式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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