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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上海市金融业空间布局,加强对金融功能区的服务和指导。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共有八个内设部门:一是综合协调处;二是政策研究室;三是金融市场服务处;四是金融机构服务处;五是地方金融管理处;六是金融合作处;七是金融稳定处;八是联络推广处。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及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要求设定的,属上海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金融工作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相关金融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2)根据中央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订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完善对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人才的服务体系,研究提出引进、服务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议,制订相关工作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加强对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务,推进金融人才职业能力认证体系建设;为各类金融机构在沪发展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平台、服务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发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4)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推进货币、外汇、股票、债券、商品期货、会融衍生品、保险、黄金市场等建设,支持金融市场开展产品和工具创新,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为金融市场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促进金融机构体系建设,牵头拟订促进金融机构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鼓励和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总部以及大型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集聚上海市,加强对在沪金融机构的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推进金融创新成果在上海市实施和应用;牵头拟订促进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5)推动金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拟订促进金融服务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上海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开发适应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拟订有效利用担保机制加大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协调建立金融资源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对接机制,加强交流和信息沟通,促进业务合作;支持地方社会管理工作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6)受上海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按照国家金融国资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承担地方金融国资日常监管工作;提出地方金融国资总体布局的建议;负责市属金融企业的管理,推进市属金融企业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和改革发展,提出优化地方金融资源配置和战略重组的建议,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实施。

(7)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会同区县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与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上海市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

(8)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精算公估、金融资讯等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实施。

(9)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上海市企业上市审核工作,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推进上海市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

(10)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上海市金融业空间布局,加强对金融功能区的服务和指导。

(11)促进区域金融合作,配合金融管理部门促进长三角地区的金融合作与协调发展;推动上海市与内地其他地区金融合作、交流;推进上海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交流;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负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宣传、推介工作。

(12)协助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保护银行债权,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金融犯罪活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协调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配合市有关部门推进金融业统一的征信平台建设和信用环境建设。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共有八个内设部门:一是综合协调处;二是政策研究室(即发展规划处);三是金融市场服务处(即上市重组处);四是金融机构服务处;五是地方金融管理处;六是金融合作处;七是金融稳定处;八是联络推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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