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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与否。自养老保险制度在德国产生后,工业化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纷纷效仿。

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

斯蒂格利茨曾经说过:人生有两件事情不能选择,一是纳税,二是死亡。如果不考虑夭折等特殊情况,年老就是人生不可回避的自然规律。尽管每个人在抵御老年收入锐减、身体衰弱等方面的能力会因家庭条件、能力技术等方面的不同表现出较大差异,但任何人都不能保证自己的老年无风险。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技术的突破,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世界各国出现人口老龄化趋势,致使老年风险普遍存在并日益社会化,从而使得养老就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养老保障的方式有很多,如个人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等。其中社会养老保险因在化解老年风险、保障社会成员老年生活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成为各国的一项重要社会制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与否(郑功成,2007:300)。

理论学界较为公认的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德国1889年颁布的《老年、残疾和遗属保险法》为标志的,这一立法正式确立了社会保险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打上了深厚的俾斯麦时代烙印(郑功成,2007:300~301)。

自养老保险制度在德国产生后,工业化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如丹麦、新西兰、瑞典、澳大利亚、英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智利、南非、美国等国家分别于1891年、1898年、1903年、1908年、1909年、1910年、1919年、1922年、1924年、1928年、1935年相继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印度、缅甸、阿根廷、沙特、中国等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先后建立了自己的养老保险制度。这表明了养老保险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需要,而且也是政府着力推进的重大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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