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新农保的建立
十六大以后,全国各地逐步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和试点工作,并已取得初步成效。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市、区、旗)达到1955个,乡(镇)有22746个,年末有5595万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比上年末增加424万人。全年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是512万,比上年增加120万人。全年支付养老金共计56.8亿元,比上年增加42%,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99亿元。年末有27个省份的1201个县市开展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达到1324万。(1)其中,大约有300多个县(市、区、旗)自行开展了有财政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与试点(青连斌,2009)。
在地方新农保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中央通过政策法规适时推进这项工作,最终出台了全国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发展农村老龄服务等。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9〕32号),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试点地区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继续抓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快试点步伐。积极引导试点地区适龄农村居民参保,确保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居民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抓紧落实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有效办法。(2)
在中央政府的强力推动下,首批新农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第二批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启动。该制度的试点工作不仅在经济发达地区取得了较为全面的成功,而且在较为贫困的地区同样取得了成效。2010年,西藏和甘肃、青海、云南、四川等4藏区,新疆的南疆3地州及边境县、贫困县及其他省份的边境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贫困县和牧区县等较为贫困地区开始推行新农保试点工作,并已初具成效。这不仅证明了新农保制度的科学性和生命力,而且显示了该制度在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卢海元,2010)。
此外,《社会保险法》(2008年出台草案)历经四次审议,于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这部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这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新农保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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