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1.1 税务会计基础
【任务描述】
作为企业报税岗位人员,要想熟练运用相关知识与技能做好企业的税务会计工作,为企业节约税收、创造价值,必须首先学习税务会计的相关基础知识,并达到以下要求:
1.掌握税收的概念,理解税收的职能;
2.熟悉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明确目前开征的税种以及税收的分类;
3.掌握税制构成的基本要素,并能分析运用;
4.掌握税务会计的概念、对象、目标、职能、方法、基本前提、原则;
5.熟悉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教学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相关知识】
1.1.1 税收的性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又称“赋税”、“租税”、“捐税”,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对税收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
(1)税收是一种分配
社会再生产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周而复始,循环不息。其中,生产创造社会产品;消费耗费社会产品;分配是对社会产品价值量的分割,并决定归谁占有,各占多少;交换是用自己占有的价值量去换取自己所需要的产品,解决使用价值的转移。国家征税,公民纳税,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社会产品的总量,因此,税收不属于生产和消费范畴;它也不采取以物易物或钱物交易的方式,因而也不属于交换的范畴。征税只是从社会产品价值量中分割出一部分集中到政府手中,改变了社会成员与政府各自占有社会产品价值量的份额。因此,税收属于分配范畴。
(2)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
社会产品的分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凭借资源拥有权力进行的分配,一类是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凭借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所谓以国家为主体,是指对什么征税、对谁征税、征多少税是由政府通过法律规定的,通过征税使一部分社会财富单方面地转移到政府手中。国家对不能直接占有的产品通过征税方式转变为国家所有,是利益的再分配,如果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保证,征税就难以实现,因此,税收分配所凭借的只能是国家政治权力。
(3)税收分配的对象为剩余产品
社会产品按其价值构成可分为三部分:物化劳动的价值补偿部分;劳动者、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劳动力再生产的补偿部分;用于积累和消费的扩大再生产的后备价值(即剩余价值)。显然,从维持纳税人简单再生产的角度出发,对前两部分一般不能进行社会性的集中分配,只有对第三部分可进行集中性的社会分配,但又不能全部用于社会性的集中分配,因为纳税人必要的扩大再生产也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经济前提。由此可见,剩余产品是税收分配的对象,也是税收分配的根本源泉,这是就税收收入的最终来源而言的。
(4)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有社会存在,就有社会的公共需要存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活保障等公共需要的满足,必须要由政府集中一部分社会财富来实现。而征税就是政府集中一部分社会财富的最好方式。与此相适应,社会成员之所以要纳税,是因为他们专门从事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再兼职执行国家职能,因此需要为此付出一定的费用。
(5)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方式除税收外,还有发行公债和收取各种规费等。税收分配方式与其他方式相比,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
①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不需要对具体纳税人付出任何报酬而占有和支配其一部分剩余产品。这是由社会费用补偿的性质决定的,由于公共需要的设施和服务是共享的,社会成员从公共需要的设施和服务中得到的利益是无法直接计量和收费的,这决定了国家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只能是无偿的,相应的国家要筹集满足公共需要的社会费用也只能采取无偿形式。
②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这种分配以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征税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但在经济单位和个人看来,社会的共同利益是一种虚幻的东西,是“异己的”,他们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利益,从而会抵制征税。这样国家就必须运用政治权力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以保障征税权利,所以说税收具有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也不只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对征税机关来说,收税也是强制的,如不依法征税,无论是多征了还是少征了,都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③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动。由于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收入、财产或行为是普遍而大量存在的,征税对象和征收比例是相对固定的,这样税收固定性的特征就会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上的限度性两层意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条件的变化,税收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收比例都是会不断改变的,但税收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法律法令的形式进行,因而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
2.税收的职能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自身所固有的功能。我国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
(1)组织财政收入
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是指税收通过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形成国家财政收入,归国家支配使用,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不论是什么性质国家的税收,不论是什么种类的税收,都具有这一职能。税收组织收入的职能,表现为从国家的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置一定数量的税种,设计适当的税率,把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社会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产品从分散在成千上万个经济单位和个人手中聚集起来,形成国家的财政资金。目前在我国,税收已经成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主要的形式,它对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国防战略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资金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2)调节经济
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是指税收在积累国家财政资金过程中,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种、税目,确定不同的税率,对不同的部门、单位、个人以及不同产业、产品的收入进行调节,以调整经济利益关系,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发展。税收是一种经济杠杆,通过征、不征、多征、少征、加征、减免等办法,造成对纳税人物质利益的不同影响,引导纳税人调整自己的活动,如放弃某项活动或对某物的占有转而从事另一项活动或对另一物的占有,以配合产业政策,促进生产结构、消费结构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
(3)监督社会经济活动
税收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是指税收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对社会产品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进行制约和控制。税收监督职能是通过税收征管来实现的,通过税收监督一方面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以保证国家履行其职能的物质需要;另一方面,对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制止、纠正经济运行中的违法现象,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保证税收分配的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整经济、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三个职能,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税收其他职能的前提,没有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不去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也就不可能对经济进行调节和监督。如果在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不注意对经济进行合理调节,使之取之有度,取之合理;在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中,不能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也就不可能为国家积累更多的财政资金。税收监督经济的职能是实现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职能的重要保证,没有税收的监督职能,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也就变成一句空话。
3.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
1994年我国通过大规模的工商税制改革,在主体上形成了我国工商税制的整体格局,连同其他税种,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共有26种税,现已开征的有24种,可分为3大类: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改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从2009年1月1日起改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从2007年1月1日起改征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含证券交易)、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筵席税(2003年起已经停征)、屠宰税(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共19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工商税;②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③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的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共4种(从1996年起少数地区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从2005年起,契税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2006年起农业税、牧业税全部废止,增设烟叶税)。另外,在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所提及的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目前尚未开征。
我国现行开征的17个税种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现将其列表简述如表1-1。
表1-1 我国现行税种
注:表中“√”表示“是”。
4.税收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
征税对象是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按征税对象的不同来分类,是税收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分类方法。
①流转税。是指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这类税是以商品的货币交换为前提的,只要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劳务,取得了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发生了支付金额,就应依法纳税。这类税涉及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也可归入这一类。流转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最大一类税收。
②所得税。是指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所得额是指全部收入减除为取得收入所耗费的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财产税。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财产税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应税财产额在一般情况下总是相对稳定的,因此财产税收入比较稳定。主要有:房产税等。
④行为税。是指为了调节某些行为,以这些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主要有:印花税、车船税、契税等。
⑤特定目的税。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一种税。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⑥资源税。是指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这类税的目的:一是为了取得资源消耗的补偿基金,保证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二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以利于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主要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⑦烟叶税。是指国家对收购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2)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按税负能否转嫁,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这是西方国家较为流行的税收分类方法。其中,凡纳税人一般不能直接将税负转嫁给他人的为直接税,如所得税、财产税等;凡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也就是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为间接税。间接税主要是指课征于一般消费品或劳务的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3)按计税依据分类
按计税依据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量单位(重量、件数、容积、面积、长度等)为标准,采用固定单位税额征收的税种。从价税则是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价格与金额为标准,按规定税率征收的税种。从表面上看,从价税与从量税只是计税依据上的区别,而实质上,在这两种计税依据下,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不同。一般地说,由于从价税的税额直接或间接与商品销售收入挂钩,因此可以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适用范围很广;而从量税的税额不随商品价格增减而变动,单位商品税负固定,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税负实际上处于下降的趋势,因此从量税不能大范围适用。
(4)按税收管理与使用权限分类
按税收管理与使用权限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一般来说,中央税是指管理权限归中央,税收收入归中央支配和使用的税种。地方税是指管理权限归地方,税收收入归地方支配和使用的税种。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则是指主要管理权限归中央,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
(5)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划分,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所谓价内税就是商品税金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商品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构成。价外税则是指商品价格中不包含商品税金,仅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商品税金只作为商品价格之外的一个附加额。价内税有利于国家通过对税负的调整,直接调节生产和消费,但往往容易造成对价格的扭曲。价外税与企业的成本核算和利润、价格没有直接联系,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不致因征税而影响公平竞争;同时,不干扰价格对市场供求状况的正确反映,因此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6)按会计核算中使用的会计科目分类
按会计核算中使用的会计科目分类,税收可分为销售税金、费用性税金、资本性税金、所得税及增值税。销售税金是指在销售过程中实现,按销售收入或数量计税并作为销售利润减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税金,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费用性税金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的税金,如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资本性税金是指在投资活动中发生,记入资产价值的税金,如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对净利润来说,所得税也是费用性税收,但它是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会计核算有它的特殊性。
1.1.2 税制构成的基本要素
1.纳税人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它规定了税款的法律承担者。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对能够独立享受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的普通人的总称。凡是在我国居住,可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中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以及虽不在我国居住,但受我国法律管辖的中国人或外国人,都属于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
(2)法人
法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收入,承担法律义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的社会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等都属于法人。法人若有税法规定的应税财产、收入和特定行为,就对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在实际纳税工作中要注意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区别。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确定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但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主体,而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中介。如果扣缴义务人按照税务机关和税法的要求,认真履行了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将给予其一定的手续费;反之,如果他们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使代扣代缴的税款不能按时缴入国库或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收,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即对什么东西征税,是征税的客体,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征税对象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种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对税源、税收负担等产生直接影响。与课税对象密切相关的有以下三个概念:
(1)税目
税目是税法上规定的应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各种税种具体的征税项目。它体现每个税种的征税广度。并不是所有的税种都有规定税目,对征税对象简单明确的税种,如房产税等,就不必另行规定税目。对大多数税种,由于征税对象比较复杂,而且对税种内部不同征税对象又需要采取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调节,这样就需要对税种的征税对象做进一步地划分,做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税目一般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种:①列举税目。列举税目就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等,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子目。②概括税目。概括税目就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
(2)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化,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基础。从价计征的税收,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数量、容积、体积为计税依据。计税依据的确定不是随意的,它会受到一些条件的制约:①计税对象所限定的征税范围的限制;②税率形式的制约,如采用定额税率时,计税依据一般为实物形态,而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时,计税依据一般为价值形态;③计税方法的制约,如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时,计税依据为销售收入,采用从量计征时,则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3)税源
税源,即税收的源泉。从根本上说,税源来自当年的剩余产品。税源与征税对象有时是重合的,但大多数情况下两者并不一致。征税对象只是表明对什么征税,税源则表明税收收入的来源。
3.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税收负担的尺度,体现了课税的深度。税率是最活跃、最有力的税收杠杆,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每种税的税率高低,反映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有关经济政策,直接关系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大小。因此,税率要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政策,要体现公平、简化的要求。
按照税率的表现形式,税率可以分为以绝对量形式表示的税率和以百分比形式表示的税率。
常用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税额与纳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是固定的。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又可以分为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等多种形式。
比例税率的优点是:对同一纳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有利于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计算方便,有利于企业核算、缴纳,也有利于加强税收稽征管理工作。主要缺点是:不分纳税人的收入多少、设备好坏、生产经营地点等,都按同一税率征税,这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不相适应,在调节企业利润水平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从低到高分别规定逐级递增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就越高,相反就越低。累进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等级与征税对象的数额等级同方向变动。这一特点使其能够按纳税人的不同负担能力设计不同的税率,因此较比例税率更符合税收公平的要求。它对调节纳税人的利润和收入有明显的作用,因此更适宜于对所得额的征税。
按照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不同,累进税率可分为全额累进、超额累进、超率累进等具体税率形式,其中使用时间较长、应用较多的是超额累进税率。
①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对纳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税率征税。同一征税对象只适用于一个税率,在纳税对象提高到一个新的级距时,对其全额都提高到一级新的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它的累进幅度较大,对纳税人的所得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计算方法简单,但存在税负不尽合理的弊端。
②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对不同等级征税对象的数额每超过一个级距的部分,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其特点是同一个征税对象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每超过一级,超过部分则按提高一级的税率征收,这样分别计算税额,各等级应纳税额之和,就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它的累进程度比较缓和,纳税人的税负比全额累进税率要轻一些,但在计算上比较复杂。
③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为累进依据,按超额累进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在道理上与超额累进税率相同,不过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而是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或增值率的高低。例如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就是采用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简单数量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因此也称为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在具体运用上又可分为地区差别税额、幅度税额和分类分级税额。
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征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征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它适合于对价格稳定或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较为单一的征税对象征收。
4.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纳税环节是指按税法规定对处于不断运动中的纳税对象选定的应当征税的环节。从具体税种来说,每个税种都有特定的纳税环节,不同税种因涉及的纳税环节多少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课征制。凡只在一个环节征税的称为一次课征制,如我国的资源税只在开采环节征税;凡在两个环节征税的称为两次课征制;凡在两个以上的环节征税的称为多次课征制,如我国的增值税对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均征税。
与纳税环节密切相关的是纳税地点,它是指与征纳税活动有关的各种地理位置。如纳税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税务登记地、生产经营所在地等。一般说来,这些地点接近或一致,但也有许多不一致的情况。如在此地登记,而跨地区经营;又如在本国经营和注册,而在国外支付应税收入。这些地点上的不一致,给税源控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5.纳税时间
纳税时间,又称为征税时间,是税务机关征税和纳税人纳税的时间范围。它是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具体又分纳税周期和纳税期限:纳税周期是指法律规定的两次纳税行为发生的正常时间间隔,如流转税每月履行一次纳税义务;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正式向国库缴纳税款的时间期限,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6.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而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税款。减税免税是税率的重要补充,它的最大优点就在于把税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可以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实行不同层次的减免,有利于全面地、因地制宜地贯彻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减税免税可以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3种形式。
(1)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其涉及的概念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对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对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仅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项目扣除则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跨期结转是指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从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
(2)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概念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3)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概念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额等。
7.附加与加成
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正税是指国家正式开征并纳入预算内收入的各种税收。税收附加由地方财政单独管理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自行变更。例如,教育费附加只能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税收附加的计算方法是以正税税额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加成是指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加成一成相当于应纳税额的10%,加征成数一般规定在1成至10成之间。
无论是附加还是加成,都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但这两种加税措施的目的是不同的,实行地方附加是为了给地方政府筹措一定的机动财力,用于发展地方建设事业。实行加成则是为了调节和限制某些纳税人获取过多的收入或者是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8.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是指由于违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而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法律制裁,习惯上又称为罚则或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措施,它是税收强制性特征的具体体现。
1.1.3 税务会计的性质
1.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法为准绳,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纳税单位税基的形成、税款的计算、申报和缴纳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的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它是近代新兴的一门边缘学科,是融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一种特殊的专业会计,可以说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
2.税务会计的对象
税务会计的对象,即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用货币表现的各种税务活动,都是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税基的确定
税基是指课税基础,一是指某类税的经济基础,如流转税的课税基础是流转额,所得税的课税基础是所得额,财产税的课税基础是财产额等等;二是指计算缴纳税金的依据或标准,既有从价计征,又有从量计征。在企业中,属于计税基础和依据的业务内容有:
①应税流转额。是指社会产品在流通中取得的营业收入或数量。它包含了企业用于取得该收入的成本和费用,也包含了利润、价内税金,既是计算流转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也是计算所得税的前提之一。
②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扣除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的总和,是价值补偿的尺度。一定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与经营收入总额相比较,可以反映企业的盈亏、劳动生产率高低等情况。成本(费用)扣除额的计算直接影响利润的高低,它是计算会计所得、税务所得的基础,直接影响所得税纳税额的多少。
③应税收益额。是指利润总额。利润是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是以货币表现的企业的纯收入。它是经营收入减除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价内税金以及营业外损益后的余额。对利润(会计所得)的计算是否符合法规,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及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和企业净利润。
④应税财产额。是指企业在某一个时点上占用或支配的需要纳税的财产数量和价值,包括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应税财产额是财产税征收的税基和依据。
⑤应税行为计税额。是指税法规定的企业应纳税的特定行为。如为了生产经营拥有一定资金要订立合同开立账簿,就要缴纳印花税。企业行为的结果,是“行为税”的税基。
(2)税款的计算与核算
对每一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基本内容,它要求企业按照税收法规进行计算,并按税务会计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包括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的界定,计税依据和标准的确定,计算方法的正确使用,应纳税额的正确核算等。
(3)税款的缴纳、退补和减免
正确地计算应缴各种税款后,应按各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纳税环节、纳税时间和地点的要求,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缴纳。退税、补税、减税、免税都是企业税务活动中的特殊业务,也应按税法规定执行,它的过程与结果也应及时在税务会计中得到反映。
(4)税收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其他原因,未经税务部门同意拖欠了税款,或是为了企业小团体利益,违背了税法规定等,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税收罚款,这些也属于税务活动,是税金支出的附加支出,也是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
3.税务会计的目标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指税务会计工作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税务会计最终是向其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依法纳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并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提供纳税信息。
(2)正确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为投资者、债权人进行决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3)科学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选择纳税方案,为企业内部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信息。
4.税务会计的职能
企业税务会计的职能是指税务会计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功能。税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其基本职能与一般会计相同,主要是核算和监督两大职能,但税务会计与税收联系密切,其核算和监督的具体内容与一般会计有所不同。
(1)核算职能
核算职能是指税务会计根据国家的税收法规、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条例等,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和核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活动,即税务资金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等,为国家组织税收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税务会计又要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科学筹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或推迟纳税。通过税务会计活动及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保证。
(2)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是指税务会计根据国家的税收法令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度等,通过一系列核算方法,监督企业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解缴情况,监督企业的收益分配,实现税收杠杆的经济调节作用。通过税务会计对企业税务活动的监督和控制及其提供的税收信息,保证国家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和适时修正。
5.税务会计的方法
税务会计的方法是实现税务会计目标的技术和措施。由于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中一个专门处理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其目的在于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并保证财务报告充分揭示真实的会计信息,因此,财务会计中所使用的一系列会计方法同样适用于税务会计。如财务会计中的账户设置、复式记账、审核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财务报告等。这就是说,税务会计并非是在财务会计之外另起炉灶,另设一套凭证、账簿、报表,而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计算和调整。
除上述相同部分外,税务会计也有其某些特定方法,如纳税调整方法、计算税金方法、纳税筹划方法和纳税报告方法等。
6.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企业税务决策的信息,而企业错综复杂的经济业务使会计实务存在种种不确定因素,为此要进行正确的判断和估计,即明确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税务会计源于财务会计,财务会计中的有些基本前提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税务会计在具体运用时,也有其某些特殊性,主要有:
(1)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税务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人,是税务会计所作用的空间范围。税务会计主体是指税务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纳税主体的税务活动与其他活动以及投资者个人经济业务是有区别的,只有纳税主体的税务活动才属于税务会计反映、监督的内容,换言之,企业税务会计人员只能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对企业税务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揭示和管理。至于企业投资者的有关税务活动,则是投资者个人或另一个法人的事情,不属于这一纳税主体的活动范围。税务会计由纳税主体基本前提所决定,就要求企业税务会计人员既要严格依据税收法规进行计税和纳税,也要维护企业纳税人利益,经济合理地筹划和控制税款费用的发生。
(2)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纳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进行清算。也就是说,纳税人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将不断地开展下去,其应纳税款的时间也是无限期的。在持续经营基本前提下,财务会计建立了一系列会计原则和方法。同样税务会计也以此为基本前提,对在不同情况下影响税务活动的收入与费用,分别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或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从而决定了各种具体税务方法的应用取舍,如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以便决定时间性差异的发生和后期转回。并且尽管事项发生期内各个时间的应纳税额不尽相同,但会随着该事项的递延消失而达到总量上的一致。
(3)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时间价值通常是指货币资金由于时间的推移而能够使自身增值的效能。即今天的一元钱比若干年后收到或付出一元钱的价值要大得多,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成为税收立法、税务征管和纳税人选择会计方法的立足点,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内在原因,也同时说明了所得税会计中采用“债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
(4)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应向国家缴纳各种税款的起止时间。在我国为了便于协调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有关数据,应纳税年度与日历年度、财政年度、会计年度是相同的,都是每年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止。在其他一些国家,应纳税年度多同于财政年度和会计年度,但却不同于日历年度,如美国是每年的7月1日起到次年的6月30日止。对于在应纳税年度中间开始营业的纳税人来说,应纳税年度是指其营业开始日至同期应纳税年度终止日。
(5)年度会计核算
年度会计核算是指财务会计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遵循财务会计理论的要求,在会计年度内对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进行正确、及时的记录、整理和汇总,并定期地结账和决算,编制公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全过程。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根本的前提,即税务会计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期间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件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件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如何,后续事件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从而使税务会计数据具有更多的可稽核性,以揭示税款分配的影响额。比如在“所得税跨期摊配”中应用递延法,由于强调原始差异对税额的影响而不强调转回差异对税额的影响,因此它与未来税率没有关联性。当暂时性差异后来转回时,按暂时性差异产生时递延的同一数额调整所得税费用。
7.税务会计的原则
由于税务会计是会计领域的一个分支学科,因此财务会计中的总体要求原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原则以及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大部分或基本上也适用于税务会计。但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社会效益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根据税务会计的特点,结合财务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可将体现在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归纳如下:
(1)合法性
税务会计在核算收入与费用、计算应纳税额、筹划税务活动和申报缴纳税款的过程中,一切均需以税收法规为准绳,不能违背法律。而税法因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与政策调整会有所变更。因此,税法是有时效的,这就要求税务会计人员时刻紧跟税法的变化,坚持按现行税收法规处理业务。
(2)调整性
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依存关系,决定了计税基础对会计账簿数据的依赖性。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目标的分歧,又决定了两者之间会计概念上的差异。为达到正确计税和及时纳税的目的,税务会计必须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进行调整。因此,调整性原则是税务会计有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突出标志。
(3)公平性
税收是调整国家与企业单位、国家与个人之间经济利益的手段,税务会计则是落实税收政策、达成公平课税的工具。在税法面前,每一个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因此,税务会计必须客观、真实地核算纳税人的收入与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合理、公平税收负担的效果。
(4)经济性
税务会计信息具有的双向服务特点,决定了税务会计的经济性原则具有双向含义。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来讲,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理应依法筹划税务活动,力求经济纳税;而对于税收机关来讲,为了实现国家的宏观管理职能,必然依法强化税收征管,以保证财政收入。因此,经济性原则就要求税务会计精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合理地完成纳税义务。
(5)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收付实现制是指所有关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现金流入或现金流出为标准。也就是说,只有收到现金的经济活动才作收入;只有为取得收入而形成现金付出的经济活动,才作费用。收付实现制体现了公平负税和支付能力的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是,由于收付实现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一般不能用于财务会计报告目的,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
权责发生制是指所有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也就是说,一项收入之所以计入当期,是因为当期能取得它,所以具有享有该项收入的权利;一项费用之所以列入当期,是因为当期接受了它所提供的服务,所以负有承担该项费用的责任。权责发生制广泛用于财务会计报告,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存在一些区别:一是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二是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三是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如在收入的确认上,权责发生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不能采用。税务会计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障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
在税法和税务会计实务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际采用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它可以充分说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真谛”: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则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则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在该原则下,如果纳税人采用收付实现制,其发生的一次性资产租金支出,税务当局不允许将其一次扣除,而要求企业将租金资本化,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如果纳税人采用权责发生制,其取得的一次性资产租金收入,税务当局则要求将租金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而不允许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应税收入。
1.1.4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
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它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它与财务会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税务会计又是融现行税法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一门特殊专业会计,因此又与财务会计有着一定的区别。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税务会计并不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报表之外再设一套会计账表,也不需要独立设置税务会计机构。企业只需要设置一套完整的会计账表,平时只需按财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作会计处理,需要时按现行税法进行调整。所以,税务会计的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同时在计量单位、使用的文字和通用的基本会计原则等方面,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都是相同的。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1)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除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服务外,也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税务会计在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时,要求按现行税法和缴纳办法,正确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
(2)对象不同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相关的经济活动,即税务活动。也就是说,原来在财务会计中有关税款的核算、申报、解缴的内容,划归税务会计,并由税务会计作为核心内容分门别类地阐述,企业财务会计只对这部分内容作必要的提示即可。
(3)核算基础、处理依据不同
税收原则与会计准则存在某些差异,其中最主要差别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上。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因为计算应税所得要考虑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所以税务纳税年度自身存在独立性的倾向。财务会计只是遵循会计准则,依照会计制度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是正常的。而税务会计不仅要遵循一般的会计原则,更要严格按现行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具有强制性、客观性、统一性。
(4)计算损益的程序不同
税收法规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会福利、公共政策和权益条款,强调“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不同。各国所得税法都规定法定收入项目及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在按税法确定两者金额后,其差额即为应税所得额。税务会计以此为法定依据。在实际计算时,在会计所得的基础上调整为应税所得,是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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