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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商银行的发行准备政策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商银行在华发行纸币的发行准备制度,各依照它们本国的法令进行。从汇丰银行的发行准备制度来看,也经历了几次调整。不仅准备的比例高,而且这两项准备,皆存储于政府机关,该行丝毫不能动用,营业与发行完全分立。友华银行在纽约注册,按照纽约州投资法成立,按照这个法令,规定银行发行准备为发行总额的50%。台湾银行于1899年9月成立,同年起即开始发行银元纸币,现金准备中包括金银币及生金银等,额外发行规定以500万日圆为限。

第五节 在华外商银行的发行准备政策

1840年五口通商以后,外商银行即陆续进驻上海并日益壮大,这些外商银行在治外法权的掩护下,纷纷在中国境内擅自发行银行券。外商银行在中国发行银行券的曾有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有利银行、花旗银行、东方汇理银行、德华银行、横滨正金银行、朝鲜银行、台湾银行(87)、华比银行、荷兰银行、友华银行等12家,另外还有许多中外合办银行也都取得纸币发行权,这些银行包括华俄道胜银行、中法实业银行、中法振业银行、中华汇业银行、中华懋业银行、华义银行、华威银行、震义银行等。其中以汇丰、麦加利、花旗、东方汇理及横滨正金银行等5家,发行数量最多,流通领域最广。(88)

外商银行在华发行纸币的发行准备制度,各依照它们本国的法令进行。从汇丰银行的发行准备制度来看,也经历了几次调整。1866年,《汇丰银行则例》第十二、十三款规定:该行发行钞票应以当地合法货币兑现;发行纸币仅尊重英国法律,对于发行的钞票负无限责任;发行钞票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额,银行应有流通总额三分之一的硬币与生货作为准备。1899年《汇丰银行则例》第十三条中增加了两款:汇丰无论何时应当另行存储等于实收资本总额1 000万元的三分之一为准备,此项准备,或为硬币,或为证券,或两者并用,而存储机关由英国政府指定,专门用于钞票兑现,超过1 000万元发行时,须有百分之百的准备。1907年汇丰银行将溢额发行准备由全部现金改为现金和证券。1922年该行则例将钞票发行担保各项规定全部废除,另外规定汇丰资本总额得由政府批准由2 000万元增至5 000万元,流通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实收资本2 000万元以上;发行准备应等于发行总额2 000万元的三分之二,全为硬币或全为证券或两项并用,存于皇室代办所;而且汇丰银行也可超过2 000万的发行额进行溢额发行,发行准备的硬货和生货要全部存于香港政府库中。不仅准备的比例高,而且这两项准备,皆存储于政府机关,该行丝毫不能动用,营业与发行完全分立。(89)这个规定也适用于享有在华发行纸币特权的麦加利银行和有利银行。

美国为比例准备发行制的创始者,不规定保证发行的最高额,但规定发钞额与现金准备须保持最低限度的比例,其联合准备制规定现金准备为40%,其余60%为保证准备,可以证券作抵。美国联邦准备法规定凡准备银行,如欲发行钞票,须以①会员银行签付之贴现票据;②现金及金证券;③农业及家畜票据,交于准备监督官,方可领用同额之纸币,此外尚须按照流通额在本行库中存储十分之四之现金兑换准备。(90)美商花旗银行和美丰银行是依照美国康奈克特州的法令注册的,按照该州的法令,对于发行纸币的准备,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说是“应当有充分的准备”。友华银行在纽约注册,按照纽约州投资法成立,按照这个法令,规定银行发行准备为发行总额的50%。(91)

横滨正金银行在日本国内并未取得发行权,但它于1902年1月在天津首先发行银元纸币,其后营口分行也开始发行银元纸币,最初发行数量不多,而且还没有获得日本政府的积极支持。直至1906年9月,日本政府才授权该行准许它在我国东北发行日本银元纸币。1913年7月日本政府又准许该行在东北发行日本金圆纸币,发行数量相当庞大。关于该行的发行准备,未见具体的规定,但它发行过大量不兑现的银元纸币却是事实。台湾银行于1899年9月成立,同年起即开始发行银元纸币,现金准备中包括金银币及生金银等,额外发行规定以500万日圆为限。它的保证准备中,包括日本政府纸币、证券、日本银行纸币及其他有确实担保的证券和商业票据等。原来规定该行纸币发行额不得超过其现金准备额,限额外的发行,不仅须有充分的保证准备,而且还要得主管大臣(日本财政部长)的许可,每年须缴纳5%的发行税。(92)

东方汇理银行取得了不同于法国其他殖民地银行的纸币发行特权,它所发行的纸币可以在各该分行兑现,纸币发行总额不得超过现金准备的三倍,同时现金准备必须是在法律上有免除债务资格的货币,其发行准备亦可以金库券抵充,并且可以用银币作为发行现金准备。(93)

德华银行在华发行银两及银元纸币始于1904年10月20日。该行纸币发行准备,采取下列三种方式:①该行股东对纸币发行,负保证责任,各按出资额负担一部分债务;②该行须提供德国政府认为适当的有价证券,存入德国国家银行,作为保证准备;③得在该行营业用的土地上设定抵押权,但不得超过课税额的40%。(94)

20世纪20年代,中外合资银行中因无法应付兑现而停闭的现象大量出现。中法实业银行在1921年间因战后法郎贬值,在南京、上海、汉口、天津、沈阳各地所发银行券均无力兑现,而告倒闭。中华汇业银行因反日运动高涨,于1928年11月发生挤兑风潮,有100万元无法兑现而宣告清理。中华懋业银行在1921年取得发行权,发展甚速,1929年时仅上海、北平、天津三地分行发行额即达200万元,同年10月份因数百万银行券无力兑现,遂告清理。华威银行1927年发生挤兑风潮,有数十万元无力兑现,亦告清理。(95)

外商银行纸币在华流通的极盛时期,多半由于当时中国币制混乱,纸币信用低落,外商银行趁机大量在华发行纸币。如1916年中交停兑所引发的“京钞风潮”、奉票停止兑现、广东1924年的纸币贬值、1935年初因白银外流导致市面筹码缺乏等,都给外商银行以增发纸币的机会。但自1925年以后由于本国银行发行纸币信用提高、兑现方便,受到人们欢迎,而且其他非发行银行和钱庄的领券制度也对纸币的推广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外商银行纸币停兑、倒闭清理不断发生,致使信用降低,加以民族运动高涨,抵制外钞运动时有发生,外商银行纸币在发行总额中的比重已微不足道。

外商银行与中国的银行在纸币发行上的势力消长,固然有民族运动日益高涨的因素,但人们对于中外纸币的偏好与信任是最直接的原因,纸币是否有充足准备、能否及时兑现又是决定人们态度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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