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币发行准备的相关规定
一、法币改革初期对于发行准备的规定
(一)法币改革令及宣传中对于发行准备的规定
1935年11月3日,财政部发布《施行法币布告》,宣称:“政府为努力自救,复兴经济,必须保存国家命脉所系之通货准备金,以谋货币金融之永久安定。”规定办法共6条,内容如下:
一、自本年十一月四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所发行之钞票为法币,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行使现金,违者全数没收,以防白银之偷漏。如有故存隐匿,意图偷漏者,应准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处治。
二、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以外,曾经财政部核准发行之银行钞票,现在流通者,准其照常行使,其发行数额以截至十一月三日止流通之总额为限,不得增发,由财政部酌定限期,逐渐以中央钞票换回,并将流通总额之法定准备金,连同已印未发之新钞及已发收回之旧钞,悉数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保管。其核准印制中之新钞,并俟印就时一并照交保管。
三、法币准备金之保管及其发行收换事宜,设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办理,以昭确实而固信用。其委员会章程另案公布。
四、凡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本位币或其他银币、生银等银类者,应自十一月四日起,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之银行兑换法币。除银本位币按照面额兑换法币外,其余银类各依其实含纯银数量兑换。
五、旧有以银币单位订立之契约,应各照原定数额,于到期日概以法币结算收付之。
六、为使法币对外汇价按照目前价格稳定起见,应由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
布告还强调,“自此发行统一,法币之准备确实,监督严密,信用益臻巩固”。(1)
就在发布施行法币布告的同一天,财政部长孔祥熙发表了关于改革币制实施法币政策的宣言,同样强调了颁布紧急法令的目的是“保存全国准备金,并为巩固币制与改善金融”。中央银行将来应行改组为中央准备银行,其主要资本,应由各银行及公众供给,俾成为超然机关,而克以全力保持全国货币之稳定。中央准备银行,应保管各银行之准备金,经理国库,并收存一切公共资金,且供给各银行以再贴现之便利。中央准备银行,并不经营普通商业银行之业务,惟于二年后享有发行专权。(2)11月5日,宋子文又发表关于新货币政策的谈话,指出:“目前流通钞票之银准备,已在有效之集中管理之下,其价值以外汇计算,远过于钞票流通之总额。即每百元钞票,可有一百十元以上之外汇准备,则政府维持币值之能力,更不应成为问题矣。……今流通之钞票,既有在集中管理下之充分准备为后盾,同时政府复明白表示坚决反对任何有通货膨胀性质之举措,钞票自由流通之维持,当无若何困难也。”(3)孔祥熙和宋子文的讲话中,都强调了发行准备充实对于保证法币价值及其信用的重要意义,并借此为币制改革做宣传。
为了对法币政策的有关内容进行更详细的解释,以解除人们的疑虑,财政部秘书处专门编印了《财政部新货币制度说明书》,集中准备被列为新货币制度的精义之一,强调:发行准备是谋发行之巩固,而发行准备金之集中保管,更可增进准备之巩固。假如准备分散,在金融恐慌时,一遇提存挤兑,即感艰于应付。如集中准备,积有巨额,由政府及人民公开参与发行准备之保管,信用自臻巩固,不致遭遇困难。所以集中准备之优点,在平常时期可以充分发挥资金之效用,在恐慌时期可以充分发挥准备之功能。……此次新货币制度中,对于法币准备金,规定集中存储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并且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保管,于上海设立总会,天津广州汉口设立分会。此后法币信用,自然巩固,而准备金之效用,亦可以充分发挥。说明书强调新货币制度绝非放弃银本位,因为财政部公布之六项办法,系确定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钞票为法币,而法币之准备,仍以现银为基础,保持以前之准备办法,有多少准备方可发行多少法币,法币与现银间并未脱离关系,皆为显明之证。从另一方面观察,若谓新货币制度为放弃银本位,亦即采用纸本位,此说亦不合实际。吾人应知纸本位之特征,是钞票发行不受任何限制。而货币制度,非特有限制之发行,且法币之发行准备,依然照旧。大凡采用纸本位之国家,是认钞票为货币,而金银为货物,性质既有不同,其间之比例,自然常有变动,而不能固定。但在我国新货币制度中,法币与现银间仍保持原有固定比例。说明书还强调新货币制度绝非通货膨胀:新货币制度是否通货膨胀,对于此问题之解答,应从通货膨胀之条件上观察,附有次列三种条件之任何一种,方可认为通货膨胀,吾人所习见之通货膨胀必经途径,大概不外下列三者之一。第一种条件:停止发行准备。因为停止发行准备,钞票可以尽量发行,故能造成通货膨胀。现在新货币制度对于法币发行,在消极方面,既未停止发行准备之规定,在积极方面,并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负管理法币发行准备之责,可见新货币制度,与通货膨胀截然两事。第二种条件:减低发行准备金之比例。譬如以前之现金准备为60%,保证准备为40%,亦即现金60元,公债库券折价40元,可以发行100元之钞票。设使将60%现金准备,减为30%,亦即现金30元,保证准备70元,可以发行100元之钞票,此种减低准备比例,增加发行之办法,就可以使通货膨胀。新货币制度对于法币发行之准备,并未变更以前之规定。发行法币需要全额准备,既未变更,而准备中六成现金及四成保证准备之比例,亦未变动,自与通货膨胀有别。第三种条件:减低本位币之成色与重量。因为成色减低一半,或者重量减轻一半,旧币一单位,均可以变成二单位。合并实行,就可以变成四单位。此种方法,可以增加货币单位,亦即是增加发行准备之单位,其效用与减低发行准备比例相当,自然亦可以多发钞票,成为通货膨胀。新货币制度规定人民以所持银类兑换法币,既然依照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兑换,而中央造币厂亦是仍照条例规定,鼓铸银本位币。至于法币发行之现金准备,亦是遵照原定银本位币之成色重量,未加减低。在任何方面,均可见银本位币之重量与成色,皆未变动,自然不能指为通货膨胀。总之,在新货币制度中,法币发行仍须受准备之限制,对于准备数量与性质之规定完全与以前相同。所不同者,不过以前可以行使现银,现在代以法币,将现银作为法币之准备,与通货膨胀之意义,完全不相关涉。为了解除人们对各银行准备不确实的怀疑,财政部还将法币改革前夕各行准备检查报告予以公布,并强调,“现在各行准备,依然丝毫未减,法币发行,更以准备为依据,似此法币准备之充实,实无怀疑之余地。”(4)如上所述,《新货币制度说明书》反复强调的就是准备确实问题,无论是宣称维持银本位还是否定通货膨胀,其主要理由亦是维持发行准备,而且比例不变。这是法币推行的重要砝码。
此后,财政部长孔祥熙又在不同场合强调法币的发行准备如何巩固。1936年5月3日,他在《实施法币政策》演讲中,再度将对法币政策的说明归纳为两点:①法币仍有十足准备,基础极为巩固。②法币万无限制购买外汇,准备亦极充实。(5)1937年2月,他向中国国民党五届三中全会作财政报告时,总结了推行法币政策的初期成果,认为:“法币所以能够推行,有持久的稳固性,全靠内有准备,取得人民的信任,否则就很容易发生根本动摇。过去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发行的法币,依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1937年1月30日第14次检查报告,共为114 268万余元。这些法币,都依法发行,是有准备金的,因为准备金充足,所以法币流通市面,信用昭彰,不但是金融稳定,纵令有非常事变发生,市面也不感受何等影响,并且农工商各业,因金融活泼的缘故,均能得相当资金的供给,也渐渐繁荣起来。”(6)可见,他把法币推行的成功归功于准备金的充足。
南京国民政府当局对于法币发行准备的强调亦引起国内外的关注和讨论,但他们中的许多观点并非如政府当局者强调发行准备的充实,而是从学理和实际的角度,认为应该适当减低法币现金准备的比例。
1935年11月5日,华盛顿电云:“此间专家以为,此项计划最大之问题,在于维持十足之准备金。目前此项准备金,高于世界任何国家。且中国政府,当能审慎行使其权力,以维持现有之比率也。”(7)闵天培则认为法币发行准备过高,应减少准备,酌量增发法币,如果能统制汇兑,平衡国际贸易,法币即可畅行无阻。(8)张素民认为法币已放弃了银本位,从此币价与银价脱离,今后的物价,即不以银币的价值来衡量,乃以受着管理的法币的价值来衡量。法币虽然脱离了银本位,不是不要准备金,因为有了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钞票决不至于滥发。(9)刘大钧则认为:“前此政府因维持纸币信用起见,特制定现金准备六成,证券准备四成。前者比例之高远过世界各国之惯例,因此亦使我国货币失去弹性。事实上此六成现金准备迄无需要,即折半改为三成,亦足敷应用。故此次施行新货币政策决非为现金准备不足之故。现趁国内现银尚多之时,使人民以之兑换法币,不啻将现银收归国有,仍极适当之办法,吾人于数月前即曾有相似之建议。盖如尽量听奸商偷运出口,致银底枯竭,然后被迫停止兑现,则必引起极大之恐慌也。货币与财政有莫大之关系。如财政收支不能适合,而政府的随意发行钞币,以资抵补,则通货膨胀确有可虑。所幸政府对此已有相当之准备,且特设管理委员会,聘请金融界领袖参加,表示法币之发行不致受财政之影响,此尤足使吾人信任政府改良币制之诚意,而祛除一切之疑虑矣。”(10)
也有论者对财政部以保有发行准备及维持其原有比例来证明法币既非放弃银本位、亦非通货膨胀的解释提出质疑。王烈望指出:“其实在新币制之下,通货之膨胀与否,不在乎准备比例之是否改变,或法币含量之是否减低。除此二者以外,通货之膨胀,尚有二种可能性:第一,中央银行收集各地现银以后,充作发行准备,则收集六百万之现银,即可发一千万之钞票,在现银未集中以前,六百万现银,只能作六百万元之用,一经集中以后,便可骤增四百万元之筹码,自不免流于膨胀。惟财政部既以新币制为通货管理制,则发行自当依商业上之需要为伸缩,不能因预算不敷而增加也。第二,倘如前文所云,以国内存银按现在行市换成外汇,则通货亦不免流于膨胀。”(11)张素民强调:“钞票的发行额,应由财政当局或中央银行斟酌市面的商业情形,随时伸缩;绝不可只顾现银准备之合乎六成,公债准备之合乎四成,就随便加发。市面如无通货增加之需要,即有十足现金准备,也不应加发钞票。这是管理通货之一重要原则。”(12)王承志则认为:“货币制度的改革,虽名为通货管理,其实是相当含有通货膨胀之性质,不过目前或不致走向通货膨胀之极端。……则通货膨胀决不可避免,事实上,现银国有,即等于放弃银本位,而通货管理,也就是通货膨胀的先声,同时与英镑汇价的稳定,使中国币制更进一步为伦敦市场所操纵。”(13)姚庆三更是质问:“新货币政策之精神,在由中中交三行以一定价格买卖外汇,使法币对外汇价钉住于一先令二便士半之数,此种新制度,谓之镑汇制度可,谓之管理通货制度亦无所不可,但绝对不能谓非放弃银本位,盖果为银元本位也,则必纸币可以兑换银元,果为银块本位也,则必纸币可以兑换银块,无一于此,徒以准备中尚有若干现银之存在,而遂谓中国犹未放弃银本位也,其乌乎可!”(14)
那么,究竟该怎样看待法币改革令中关于发行准备的规定及财政部的各种解释和说明?
第一,名为用于发行准备的现金能否保持值得怀疑。法币停止兑现对于防止白银外流和币值受国际银价波动直接影响有积极意义,但法币规定维持一个固定的汇率,势必需要雄厚的外汇准备,在这样的形势下维持汇价的现金准备需求比法币发行准备需求更为迫切,移此注彼的情况就难免发生。
第二,由于硬币的停止使用,现银收归国有,发行纸币在法令上虽仍受限制于现金准备,但因兑现停止,已潜伏有无限制发行纸币而实行通货膨胀的可能。抗战爆发前,因发行准备按期检查公告,而且在外汇无限制买卖的情形下,如果法币的对内购买力与对外购买力差额太大,必然引起资金的逃避,加重外汇基金的负担。从当时中央的财政状况而言,尚无求助于通货膨胀的必要。但自抗战爆发后,由于战费支出的浩大,法币发行超出了社会需要的限量,因而成为物价飞涨的一个基本因素。因此财政部以法币维持发行准备及其比例来证明法币决非通货膨胀,只能视为法币政策推行的手段,而非保证。
第三,法币实行后,银本位币失去了自由铸造和自由兑现这两个作为银本位的基本条件,事实上已不再是银本位。但财政部却以继续保持现金准备而证明未放弃银本位,只是一种曲解,藉以使人们维持对法币的信任,其实这一点在当时即已被许多学者所否定。即使在其他实行管理货币的英日国家也都以现金作为发行的准备,所以放弃银本位不等于放弃以现银为准备,以现银为准备也不能证明就是银本位。从后来发行准备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南京国民政府当局始终存在着藉此蒙蔽民众的心态。如,中央银行业务局局长席德懋在1937年4月13日致孔祥熙的密函中说:“我国通货已非银本位,而为管理本位。”孔祥熙却声称:我国纸币在国外之准备,约有美金12 000万美元,及约2 500万英镑。(15)事实最终证明,这种自欺欺人的手段不仅没有提高人们对法币的信心,相反却是对政府信用的颠覆,可以说法币改革之初的宣传中即已埋下祸根。
第四,尽管财政部反复强调法币十足准备,但因为停止兑现还是会引起人们的恐慌心理,因此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发行准备的保管和检查,以期取信于民。另一方面,就在法币改革令发布的同时,财政部长孔祥熙在实施法币政策的宣言中指出要将中央银行改组为中央准备银行,以保管各银行的准备金,并于两年后享有发行专权。从这一政策来看,是要以中央准备银行取代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职能。而中央准备银行迟迟没有成立的原因,又与发行准备的不足有很大关系。1936年6月8日,中央银行改组委员会向孔祥熙解释中央准备银行法草案的一份密呈,指出:
(1)中国发行兑换券之合并集中,今方开始,窃以为凡其他各发行银行,苟其发行准备已移交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者,当由该会移转中央准备银行,与其自有之准备合并,其兑换券亦应由准备银行负责收受。就职会所知,新银行接收各银行发行部分后之现金准备,其数额大抵在法定额六成以下,此所以职会主张采用新准备制度以免新准备银行之现金准备在六成以下,或减少其法定现金准备额也。
(2)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现在所已接收各行之保证准备,颇有一部分非健全之中央银行所应有(在五月二十三日该会保证准备约有四千万元,三行缺少之准备不在其列)。凡委员会现所接收之无担保公债股票及房地产,碍难作为新准备银行之财产,窃以为此种不甚可靠之资产应由准备银行开立一特别还本户,代政府转入处理之。对于此种资产,政府应发行同额无息公债,交由准备银行收执,并列入收支对照表,银行当审查市况,在最适宜之时将上项资产变卖,并将所得现款收销同额上项政府公债,此种公债其期限最长不得过五年以上。凡此特别还本户内资产之收益,应提存特别公积金项下,以备还本户将来发生之损失,至还本户因资产卖价低于估价所受之损失,是否可向原移交行追偿,是亦政府所应考虑之问题也。(16)
第五,宋子文等关于法币有充足准备的估计,是建基于法币改革时国际市场上的高银价上,认为收兑的大量白银若以当时的高价格出售,可换回巨额的外汇准备。但是在法币改革后,随着伦敦市场的白银价格不断下跌,法币发行准备的价值也随之缩水。根据推算,如果当时法币的对外汇价钉住一先令二便士半,则伦敦银价为17.75便士时,作为法币准备的银元面值与实值相等。(17)如伦敦银价正好为17.75便士,则中中交三行集中银元,无益亦无损,而每一银元的准备价值亦与往昔无异。如伦敦银价在17.75便士之上,则中中交三行集中银元,有利可图,而每一银元的准备价值胜于往昔。反之,如伦敦银价在17.75便士之下,则中中交三行集中银元,将反受损失,而每一银元的准备价值逊于往昔。
(二)第二次币制宣言对于发行准备的规定
法币改革之初由于白银准备占现金准备的绝大部分,其价值仍受国际银价变动的影响,为了减少这种影响,也为了换得维持汇价的巨额外汇准备,必须出售巨额的白银。而国际市场的银价控制在美国手中,美国不但操纵了伦敦的银市场,而且能操纵世界的银市场。在法币改革后,美国便改变了白银政策,1935年12月中旬,美国忽然停止在伦敦购银,使世界银价惨跌,甚至伦敦的白银经纪人不得不于12月10日暂停交易一日。继后美国虽仍在伦敦市场购买白银,惟数量甚少,银价就在继续不断惨落中。银价下落大大贬低了中国通货的白银准备的价值,伤害了人民的信心。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取得美国的支持,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白银,因此中美之间的谈判成为维持法币币值的重要一环。
南京国民政府派专使赴美谈判之前,曾拟定了一份详细的《与美政府讨论之问题》,对中国未来货币政策的可能走向进行了分析,比较了当时恢复银本位、维持独立的管理货币政策、采用美金本位三种主张的理由及其对于中美双方的利弊,认为最为相宜的办法是实行管理货币政策,而与美国成立协定,使政府集中之现银得一变换外汇的出路。(18)1936年3月9日,陈光甫、顾翊群和郭秉文一行赴美进行谈判,经过多次讨论后,达成了出售白银的协定。中美双方的财政部长同时发表了声明。孔祥熙于5月17日发表宣言:
一、政府为充分维持法币信用起见,其现金准备部分仍以金、银及外汇充之,内白银准备最低限度应占发行总额百分之二十五。
二、政府为便利商民起见,即铸造半元、一元银币,以完成硬币之种类。
三、政府为增进法币地位之巩固起见,其现金准备,业已筹得巨款,将金及外汇充分增加。
依据上项规定,我国币制自仍保持其独立地位,而不受任何国家币制变动之牵制,法币地位既臻稳固,国民经济当趋繁荣,此堪深信者也。(19)
5月18日,孔祥熙又给美国财长摩根索写了一封保证信,声明:
(1)中国取消美术和工业用银纯度不得超过30%的限制。
(2)立即铸造并发行新银币,其面值为一元与半元。
(3)规定各发行银行除黄金、外汇和其他保证准备外,应再保存至少相当于纸币流通额25%的白银准备。
由于三家国家银行发行的法币为799 314 035元(1936年5月9日止),至少值199 828 508.75元的白银必须留在中国作通货准备。(20)同一日,美国财长摩根索声明美国将向中国购买巨额白银,并供给美元外汇以稳定中国通货。
此项宣言公布后,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热烈反应。就在5月18日,《申报》报道了孔祥熙于5月17日晚对于中美货币协定的宣言,称“政府为充分维持法币信用起见,其现金准备最低限度,应占发行总额百分之廿五”。谈话内容还涉及对于铸币的解释,认为施行法币以来,其币值早与银价脱离,而以金及外汇为其定价,硬币为法币之辅,其品质为何种金属及式样大小轻重,均无关系。(21)报道一出,引起社会极大反响,人们以为法币的现金准备比例已降至25%,引起市场骚动。金市“以财部宣告新币制计划,人心稍受冲动,上扬尚坚,后以大户心理看平,多方了结”,纱市“市场人心震动,卖户缺乏,市价转趋高翔,步步前进,远期会见二百零四元五角之高峰”。(22)
直到5月19日,财政部才在《申报》上面以特大字体公布了《财政部宣言》,修改了第二次币制改革宣言的内容。同日《申报》上亦发表了中央社的修正声明,声称“缮写错误”。(23)如此重要的问题却发生如此严重的疏漏,究竟是不负责任还是别有阴谋不得而知。但当局者在政策上的朝令夕改和管理上的疏漏已显露无遗。
当时即有人认为财政部宣言的第一、第二两项没有必要,理由是:“该钞票既已停止兑现,则钞票所代表者已不复为银,何赖乎银准备,银准备之惟一用途,厥为国际间之偿付,惟世界各国对于银之偿付,并非无限制的国国收受,且银价已不稳定,国际支付,莫善乎金,何用银为?又谓至于铸造半元及一元之银币,在事实上亦无利可言,今假定纸币之印刷费,重于银币之铸造费,为铸造新银币之理由,惟纸币之质料为纸,银币之成分需银,银贵于纸,何止数十倍,舍贱就贵,有何利益可言乎?”(24)金融界人士认为这一宣言不仅无必要,而且是对法币信用的扰乱。据美国驻华大使詹森给国务卿的报告,“一位中国银行家称:这个声明对国民政府的稳定通货的计划已被认为满意的时候,是不必要的扰乱。而这个声明已在某些人的心中(这些人不懂得要保持准备来支持通货),对他们从前认为是安全而接受的和他们现在所通用的通货的稳定性引起了怀疑。他认为,这种在某些人心中不安定的背景是不幸的。本地花旗银行经理,在同一天,曾与同一官员谈论这些问题也表示了同样的看法”。(25)更有甚者,认为第二次改革币制宣言中,将发行准备中之现金准备改订为25%,而对于现金及外汇准备率,并未明白规定其比例成数,实不啻已减低正货准备率。(26)
国际舆论则多从白银出售的利益考虑来分析第二次币制宣言的更改。纽约5月19日电:“众认增加现金准备部分黄金与外汇之规定,为美国已允以黄金或美元换取中国白银之明证。不过美国将收买中国白银,其数几何,现尚未悉耳,众信中国已担任不将白银倾销于世界市场,中国所以宣布白银准备最低限度应占百分之二十五,并铸造新银币及准许银楼业多用白银者,即此故也。”巴黎5月18日电:“(宣言)规定现金准备部分,仍以金银及外汇充之,内白银准备最低限度应占发行总额百分之二十五。而外汇与金存货则当充分增加,中国法币保障,自己为之稳固,不过中国币制并无稳定之本位以为强固之基础,自仍属一种统制的币制耳。”(27)
上述种种观点都是从法币发行准备中白银准备的比率着眼去谈的,无论是反对者还是赞成者,都认为第二次币制改革宣言是减低了现金准备对于法币的约束,或者说是法币发行准备的稳固性受到影响。值得进一步探究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对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会没有预料,为什么还要发表这一币制改革宣言?这仍然要从影响法币信用的因素上找原因,影响法币对内价值与对外价值的因素是不一样的,对外价值决定于法币汇价的维持,法币政策规定由中、中、交三行无限制买卖外汇,要维持汇价就必须有大量的外汇准备。
从中国方面看,自法币政策实施后,白银收归国有,在白银尚未处分以前,世界银价暴落,如果银价长此继续下跌,则中国现银将无法脱售,外汇准备削弱,法定汇率必生动摇,不但使法币的稳定和国民政府的财力受到损失,而且对于战时金融稳定亦将产生重大威胁。因此国民政府亟应将一部分白银换成外汇或黄金,以避免白银跌价的危险。而当时世界银价的操纵大权在于美国,只有设法获得美国的谅解,才能使白银获得适当处分。
从美国方面看,美国提高银价的主要目的,在鼓励出口贸易,与英日争逐远东商务霸权,及使美国产银之七州,皆有利益可获,因此其宗旨在增加白银的需要,与减少白银的供给。1933年5月美国公布银币为无限法偿,1934年7月与中、印、墨等九国订立白银协定,都是这一宗旨的体现。但中国自受美国提高银价之胁迫而放弃银本位后,世界顿少一个最大的用银国,白银的需要忽减,而供给却大量增加,与美国提高银价的宗旨,正好相反。美国受此打击后,颇有重新稳定世界银价的企图。
因此,中美两国便具备了签订货币协定的利益前提,而孔祥熙与美国财长摩根索的宣言,正是中美互利条件的结果。中国宣布保持25%的白银准备,与美国金三银一的规定如出一辙,不过中国在黄金之外又加入外汇一项。至于铸造一元、半元银币的主张,表面上似乎为了便利人民,其实是互利条件的另一反映,摩根索为应付其国内银派议员,必欲设法恢复世界上白银的货币地位,因此获得白银准备最低为25%保证之后,犹以为不足,又必需中国重铸半元及一元银币,使得维持白银的货币地位于不堕,同时财政部又取消银楼业银器制造品银成分的限制,增加对白银的使用,也与这一互利条件有密切关系。
法币改革后,美国于1935年12月底向中国承购5 000万盎司白银,中美货币协定签订后,美国又承购7 500万盎司白银,单价为每盎司在美金四角五分左右,此外还取得一笔5 000万盎司的贷款,中国在必要时可以随时支用美元,以2 000万元为度。在售出7 500万盎司和作借款抵押的5 000万盎司之外,又运出1 200万盎司,全部售与美国政府。截至1937年3月27日止,如果按照发行总额的25%以白银为准备,还有相当于8 900万盎司的白银可以出售。此外还有从上海和华南某些港口日本银行的存银转移过来的存银约值1 000万美元。(28)据杨格估计,法币改革之际,国民政府各银行收受其他银行所持有的白银约共2亿盎司,这些都加进政府各银行原已拥有的13 000万盎司之内。此外,1937年中期以前的20个月内,又从公众方面收集到17 000万盎司。因此在白银国有化方案之下,约共动员了5亿盎司白银。从售银的情况来看,法币改革后到抗战爆发前,中国政府出售白银所得全部收入差不多有1亿美元。战争开始后,摩根索继续买进大量白银,在战时买进的这类白银达36 200万盎司,使中国共得到13 700万美元。(29)
上述币制改革的法令与宣言,都强调了发行准备问题,前一个着重于发行准备的集中与保管问题,后一个着重于发行准备白银比例问题,但都未明确规定发行准备中现金准备与保证准备的比例。前一个法令公布后,财政部随后颁布的《新货币制度说明书》中强调了法令未变更发行准备的比例,即是维持原有的六成现金、四成保证的比例。后一个宣言规定现金准备中白银所占的最低比例,增加黄金及外汇的比例,依然未提及现金准备的比例。尽管曾有人认为后一个宣言中25%白银准备的规定意味着已减低现金准备的比例,但从宣言内容看不是现金准备比例的变化,而是现金准备中金、银、外汇三者比重的变化。
而且,美国对于购买中国白银的限制政策也有一个变更的过程。1935年美国最初购买白银时曾规定中国必须把出售白银所得价款只用于稳定货币,但美国财政部于1937年后的各次收购中均取消了这一条款。1938年后美国财政部又取消了第二次币制宣言中所提出的“中国应持有相当于其所发行钞票数的25%的白银”和“中国应发行银币”这两项要求。(30)
二、抗战期间有关发行准备的规定
抗战全面爆发以后,法币发行准备政策发生了较大变更与调整。由于军事支出增加,一方面是购买军用物资需要巨额外汇的支出,一方面是法币增发,都直接影响到法币发行准备,为此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扩大充当发行准备物品的范围。此外对于地方银行的纸币发行及发行准备的移交保管问题亦有较大变动。1940年6月以后虽然不再公布法币发行准备状况,但当局者对充实发行准备的宣传仍时时可见。
1939年9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巩固金融办法纲要》,对发行准备政策进行了调整:法币准备金于原有之金银及外汇外,得加入短期商业票据、货物栈单、生产事业投资,以充实现金准备。国民政府发行之公债充作准备金,不得超过准备金额十分之四。对于发行准备金的检查,规定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应选聘各重要省市之商会、银钱业公会代表参加公开检查,将发行数额、准备金实况公告之。(31)可见已扩大了作为现金准备的范围,亦是金、银、外汇所占比例的再度降低。
1941年11月22日,财政部提出法币准备金银与外汇并重,兹后仍应积极加以充实,除对外借款,募集外币公债及华侨外币捐款,直接列为国库收入者不计外,并就增加出口货物、吸收侨汇、吸收外币存款、增加币制借款等四项继续推进,预计三年内该四项外汇准备之增加可共达美金24 220万元。(32)显然是想通过增加外汇的吸收,以平衡日益增加的法币发行数额所需准备金。
1941年11月,蒋介石向美国财政部代表柯克朗争取美国对中国提供币制借款,他强调:“经济崩溃其危险较军事失败为烈,抑且更速,本人已屡言之。中国经济状况俨如一染有第三期肺病之病人,随时可以发生危险,美国经济援华所费不巨,但如有整个之办法,其收效甚宏,如孔副院长所建议,美国准备大宗款项存于美国,指定为平准法币汇市之补充基金,该款或无动用之必要,而民众心理上当有极良好之反应,对法币之信仰自必加深。又美国对华军需借款,其数目已有15亿之多,本人以为苟以三分之一之数用于我经济方面当有极良好之效果,此不过姑举一例而已。”(33)蒋介石的这一要求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得以实现,1942年1月9日,罗斯福表示同意提供大笔贷款的意见。3月21日,中美双方签订了5亿美元的贷款协议。(34)但对于这笔贷款的使用,中美两国是有分歧的,国民政府并没有制订出完善的使用计划,孔祥熙的意见是只要这笔贷款存在,就能加强信心和支持通货。美国顾问杨格则认为只要货币继续增加发行,单靠增加准备金是不能指望有多少持久效果的,必须在中国国内尽其可能地运用这笔贷款,才能见效。
1942年3月,蒋介石要求四联总处应加强对于法币信用的宣传,以抵制敌伪的破坏,强调“现在英美大借款成立,准备充实,应更无问题。敌伪钞券无准备无信用情形,应广为宣传,俾人民明了真象,增进其对法币之信仰。”(35)可见,直至此时国民政府当局者依然奉行通过发行准备充实的宣传,从心理上提高人们信任法币的政策。
如何管理省市银行的发行及其准备亦成为战时货币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1938年4月29日,财政部制定《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共10条,其中第三条为“财政部特准各地方金融机关依照第四条规定之准备,领用中、中、交、农四行之一元券及辅币券,其领用数额,由财部核准”。其准备内容,分法币至少二成,公债至多三成,其余五成左右为内地之流动资产与有所得之不动产,流通区域为内地农村而非通商大都市。(36)也就是说,这一部分一元券及辅币券,是没有现金准备的,而是用法币、公债、部分资产来充作准备,因此其增发的数额就不会直接影响法币准备金。这是战时调剂内地金融的办法之一,但纸币的变相增发也是事实。
1939年3月的第二次地方金融会议,提出发行省钞以维护币制信用案,再度允许战区省或地方银行发行一元券或辅币券。要求省地方银行,以前发行一元券辅币券准备金尚未缴足者,应依照财政部规定限期缴足,以重准备。缴交发行准备比例为四成现金准备、六成保证准备,四成现金准备应以法币或金银充当,六成保证准备,除以债券抵充四成外,其余二成得以货物栈单充当。交由中央银行保管。(37)
1940年5月18日,财政部为管理省钞发行,又制定了《管理各省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发行一元券及辅币券办法》。关于发行省钞的准备金,规定现金准备六成,以金银法币和货物栈单充当;保证准备四成,以中央核准发行的公债和中中交农四行及中央信托局的存单充当。(38)为了推行节约建国储蓄券的发行,由财政部通饬各省地方银行,准予将节约建国储蓄券缴充各行发行一元券及辅币券的保证准备,按票面十足抵充。
后来由于省钞印价日趋增涨,各省省地方银行对于印发一元券及辅币券颇虞亏损,纷纷请求变更准备成分,以资弥补。1940年9月15日,财政部通过了《改订省钞发行办法》,改为现金准备四成、保证准备六成。11月15日,又公布了《修正管理各省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发行一元券及辅币券办法》,放宽地方银行发行辅券的限制,妥筹地方银行供给四行小券办法。与发行准备问题相关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各省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发行钞券及准备金之缴存、保管事宜,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监督之。
第七条,各省省银行或地方银行,钞券印妥,由中央信托局送交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指定保管之银行保管,由各该发行行向保管行缴存准备金领取发行。
第八条,各省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发行钞券,应依照下列规定,照缴准备金,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指定之银行保管之。
甲、现金准备四成,以下列各项充之:
一、金银法币——不得少于发行总额百分之二十,并不得以存单抵充。
二、货物栈单——不得超过发行总额百分之二十,不得以各该行自设仓库之栈单抵充;并应保险足额过入保管行户名,依市价八折作价。
乙、保证准备六成,得以下列各项充之:
一、公债——以中央核准发行之公债为限,中央政府发行者,依票面七折作价。各省市政府呈准发行者,依照票面六折作价。
二、存单——以中、中、交、农四行及中央信托局存单为限,应过入保管行户名。
前款保管准备项下之收益,在准许发行期间,归各该发行行所享受。
第九条,各省省银行或地方银行钞券,除第十一条规定之留存券及留存保管行之保管券外,其余均为发行券,应照缴准备金,于每月底与信托行结轧一次;如各该行积存回券至发行数十分之一以上时,亦得临时结轧;其缴存准备金于结轧时,即调整之。
第十条,各省省银行或地方银行,于每月底应各制发行券及准备金明细表一式五份,送保管行核对,经签盖证明无误后,由保管行留存二份备查外,其余三份送财政部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及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总处存查。(39)
从上文可见南京国民政府在法币改革之初对于发行准备问题的重视,但字面上的规定和口头上的宣传最终都离不开实践的检验,政府在管理中是否切实履行了自己的规定与承诺,相关机构在执行中是否做到了有令必行,发行准备政策的绩效如何,都将在下面的论述得以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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