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币发行准备的管理
南京国民政府为昭示法币发行准备的确实,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负责法币准备金的保管及其发行收换事宜。通过对该机构设立原因、组织构成、职责及其作用等诸多问题的探讨,可以深入了解法币发行准备的管理问题。
一、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设立及组织机构
法币改革前,金属货币与纸币并行,在某些偏远地区则全以金属货币为交易媒介,而纸币的信用亦依赖于发行准备及其可以随时兑换现金的能力,所以骤然在全国推行不兑现的纸币制度,必然引起人们的恐慌心理。南京国民政府在施行法币的布告中指出:“法币准备金之保管及其发行收换事宜,设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办理,以昭确实而固信用。”该委员会的章程第一条即规定:“财政部为统一发行,巩固法币信用起见,特设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40)《财政部新货币制度说明书》又强调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由各方共同组织,并不是代表任何一方。更因为便利市面,昭示大信,又在汉口、天津、广州三处设立分会,分会委员,皆是当地商界、金融界之领袖。此项办法,既属具体,且亦公开。现在该会皆已组织成立,将来法币发行准备之确实,当然不成问题”。(41)由此可见,政府设立该机构的目的即是巩固法币的信用。
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设立确实达到了增强人民对法币信任的作用。上海国货工厂联合会常务委员张子廉等人在致孔祥熙的函件中,对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尤为肯定,并请求于各省市区中央银行分设准备管理委员会,并应加入工业界代表,俾准备信用普遍昭示,以利推行。(42)杭州银行业同业公会致电财政部:支持法币改革,并声称:“此次政府统一币制,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使全国人民得以明了政府稳定金融政策,不致扞格,尤深佩仰。惟国内现币在乡镇偏僻之处流通尚多,一般民众对于行使法币,一时或尚不能完全了解,如能于各大商埠或省会之区酌设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就近指导,坚其信仰之心,则于贯彻整个政策,自必收效益宏。”(43)
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金融机构的不完善,中央银行尚不足以承担统一发行和集中准备的条件。到1935年11月3日止,中央银行的钞票发行额虽有较大提高,但与中国银行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中央银行的发行额为1.3亿多元,而中国银行的发行额为1.8亿多元。(44)从银行的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来看,中央银行的数量居于中、交两行之下,无法承担全国各地钞券的收兑和保管职责,因此必须由中中交三行来共同负责法币的发行,1936年1月又加上中国农民银行。而要维系多家银行共同发行的局面,就需要一个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的机构,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即充当了这一角色。
1935年11月4日下午,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总会成立于上海,委员构成包括财政部代表5人,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各2人,银行业同业公会2人,钱业同业公会2人,商会代表2人,各发行银行由财政部指派代表5人。中央银行总裁为主席,并由委员互推常务委员5人至7人,执行日常事务。财政部最初指派的委员有23人,财政部长兼中央银行总裁孔祥熙担任主席,宋子文、胡笔江、陈光甫、钱新之、李觉等为常务委员。章程规定可以聘请中外金融界领袖为顾问;办事人员得酌用人员分课办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由财政部直接领导,所有工作要陈报财政部备案。既然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是用于昭示法币信用的机构,那么其委员人选是否具备公信力就成为关键问题。从委员的构成来看,目的是借此联合各方的力量,也显示该会不是代表某一方的利益,以昭示法币的信用。但是这种代表性还是很有限的,在法币改革之初即有学者提议“为使人民了解此项法币,十足准备,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之组织,应再将农会、工会代表,及纯粹财政学者,参加在内,以期取信于人民”。(45)有的学者则认为“保管银准备,既是国民全体的事,应由各界代表共同保管,自不待言,这方面没有再加讨论之必要。如能加入农工代表,更可顾全各界之利益,广东方面,再能加入侨、港中国商人代表,尤为安全”。(46)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后来在委员人选上的变动,也与这种利益的代表性有关。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总会最初设在金融中心上海,1937年11月迁往汉口,后又迁往重庆。
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的设立则是由于政治、军事、外交上的原因,国民政府的政令遇到地方当权派的抵制和日本帝国主义的破坏。因为法币的推行和现金的集中必然损害各省银行和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利益,使各省政府少了重要的财源,而现金集中后,一旦政局变动,法币即成为废纸。所以各省都极力要求将现金留存在本地,并出现了查封现金、保护地方钞券流通的种种举措。面对这样的局面,国民政府的首要问题是将法币推行到各地并确立起法币的信用,对于现银的集中和运送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而法币的推行和收兑事宜必须要借重各地金融界的力量,对于收兑现金的集中和保管则要暂时由准备分会承担。
法币发行前后,由于日本在北方的侵略和破坏活动,华北的局势已非常紧张,各省大员对政治前景都抱观望态度。1935年5月,日本在华北制造事端,迫使国民政府与其签订“何梅协定”与《秦土协定》,使河北、察哈尔两省主权大部分丧失。同年9月,日本又积极策划河北、山东、山西、察哈尔、绥远五省自治,法币改革时正处于最危急的关头,驻守北平的宋哲元对日本的威胁越来越取妥协态度。日本策动华北五省自治的目的虽未达成,但国民政府最终于12月份提出设立冀察政务委员会这一妥协政策,该会管辖河北、察哈尔两省和北平、天津两市,除蒋介石、宋哲元选派的委员外,还有日方指定的亲日派与汉奸,实际上受日本的操纵和影响。
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华北各地极力阻挠现洋外运,请求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法币改革后,平津金融界及商业团体,曾斟酌实际情形,向财政部建议,请求在天津设立现金保管分库,金融界为防止现金流出,于接到中央命令后,即相约不以现金支付,所有各行存银,均列表记数于银行公会,互相防止现银出境。(47)1935年11月8日,天津交通银行致函总行,反映“银行同业及一般社会之意见佥以此项现洋最好能在津保存,以巩固法币信用,拟请财部准予在津设立发行准备委员分会,以定人心,而增钞信,津市府亦有此拟议”。(48)天津银行公会函报市府,“声明各银行现金决不外运,仍盼官方对于私运银洋者从严取缔,以期贯彻保存现金本旨”。(49)11月8日,北平市商会举行紧急会议,希望此间各行库存现金,应设法保留于北平,不往他处搬运,以安人心。11月9日又致电财政部,请求在北平设立北平准备保管分库。11月15日,财政部长孔祥熙电复北平市商会:“本部为便利市面,昭示大信,业准发行准备保管委员会分会,所有平津各地流通钞票之现金准备及保管准备,均由该天津分会管理,已足安定人心,特复知照。”(50)据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天津分会的检查报告,直到1936年平津两市各银行号的封存现金仍多存于各该行号库原址,(51)没有按规定移交给中中交三行保管。
河北唐山市商会集议,援照平津成案办法由唐山各界共同组织基金保管委员会,收集现币,就近负责保管,俾与平津一例,藉以安定人心。(52)又据天津日文报载,日使馆武官矶谷少将发表谈话,谓日方必须反对币制改革之实行,并不惜诉诸武力,保存北平库存现银,不许他运。(53)与此同时,日本还加紧了对白银的秘密收买与偷运。(54)
山东省专门通过了《鲁省维持金融办法》,规定:“一、本省各县市区流通货币,遵奉财政部实行法币办法。二、本省为充实法币信用,稳定地方金融起见,所有本省境内现金,应即切实保存,绝对不准转移或偷运出省。三、省内各县市区现金应由各县市区认真调查,俟调查后得由县市区自行组织保管库,就地妥慎保管,由县政府烟台特区专员及当地银钱行号商会及各公会公正士绅等,共同负责,各举代表为保管委员,并指定一人为委员长,并呈报省政府备案。四、各县市区除尽量推行法币外,倘因情形特殊,法币一时未能供给需要时,得依财政部命令内所定暂照各该地方习惯,行使现金及各该地方流通之商号钱票。……”(55)
有些地方则抵制法币的推行,继续使用地方钞券和现洋。至1935年11月19日,察哈尔省的讨论结果认为,边塞情形特殊,蒙旗交易向非现洋不行,请求逐渐推进,免因误会滋酿事端。(56)绥远省奉财政部电令后,当局迟迟未予正式公布,以致绥市各地方银行纸币仍与硬币等量齐观,官厅以政治力量推行绥钞,复密嘱征收机关拒收法币。迟至12月5日,绥垣官厅仍未公布币制改革令,绥市通货仍以绥地各银行纸币为大宗,法币在市面流通,尚不能与当地纸币对抗。(57)12月4日,交通银行报告发行准备委员会,包头市场虽大半以法币为主,税收机关现已照收中交纸币,只是绥钞赖政治力量维持,仍较法币为高,一时尚难取缔。大同县省钞与现洋仍照旧行使,对于法币并未提及。(58)山东省政府主席韩复榘直接致函孔祥熙表示:“民间习惯,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以现金为本位,早成积重难返之势。若操之过急,深恐难以顺利推行。”济南市商会主席李伯成向韩复榘陈报:“自中央改革币制,各银钱行号报告库存现币数目共800余万元,是项现币关系地方命脉,全市商民均希望将此项现币留在济南,组织保管委员会管理,永作准备。”韩复榘立即采取行动,下令省政府派员会同军法处、财政厅、市商会清查本市各银行钱号库存现币数目,加贴省封条,不准外运。各县并同时清查、封存,省府当即令知商会,并派赵长江会同军法处杨金彪、财政厅王承勋等及商会,着手清查封存事项。(59)11月7日,陕西省政府张贴省府布告,称:“查陕省向为边远省份,人民重视现金,积习已深,近年频经灾害,经济萧条,民间现金日益缺乏,市面交易全恃省行发行各种钞券流通周转,藉资补助。去岁中央等行虽设分行于西安,而钞票流通尚未能推及各县,现当规定法币实行伊始,兼值本省剿匪进行,注重安定人心之际,仰承中央体念民艰,令就地方实在情形妥筹便利人民办法之德意,自当恪切遵从,妥慎筹拟。兹特决定省钞行使应就流通现状保持原有习惯,所有军政各费及完粮纳税并一切公私款项收支一律同视法币,照旧通行,藉期应付需要,双方兼顾,库存现金即由本府实行封存,以备将来剿匪军事必要之需,决不使流通外国、断丧国脉。揆诸部定新法,意旨尚属相符,除咨请财政部查照准予备案外,特此布告,仰即周知。”(60)至1935年11月8日陕州的一般商号及个人尚无以现洋向中交两行掉换法币之事,官厅方面对禁用现金尚未见显著厉行。长安自政府布告中央改革币制以后,市面币制转呈紊乱现象,现金照常行使,法币已生折扣(每千元差百元左右),物价腾跃,人心惶惑,以现金换法币者绝无仅有,以法币换现金者比比皆是,省银行钞票既不兑现金,亦不兑法币。陕西省政府颁发布告,明定省钞作为法币,与中中交法币同样行使,省银行现金已由省府封存。(61)
地处西南的四川省,直到12月份还以布告的形式通令全省,以四川“现行法币无多,如遽行停用现金,公私均感不便”为理由,对于各种税收及民间交易,暂准照常收受行使各地十足通用银元,即使当地铸造的光板哑板银币,也一律通用,不得歧视。(62)
在南方,广东和广西两省政府对法币的推行也极力抵制。法币改革后,广东省当局仅取法币之名,以省、市银行所发之毫券为法币,发行准备也不按照中央规定的办法。同时大量收买白银和黄金,并严禁黄金出口。广西省政府于11月9日即宣布禁运银币出口,15日又颁布管理货币办法,明确规定省内不论公私款项、债权、债务、交收行使,限用省银行钞票和省金库券,照旧十足行使。严禁一切硬币、生金银在市面交易买卖,并禁止舟车运输硬币及生金银。(63)
12月,“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委员长殷汝耕,制定运银限制令并予以公布:第一条,凡在本自治区域内所有现银包含银元、银条、银锭禁止运送出境。第二条,凡一切银行及金融机关在本区域内付出款项时,不得收受中央银行货币及印有上海字样之各银行货币。第三条,本委员会及所属各县局概不得收受第二条所举各国货币。第四条,凡违反第一条之规定者应从重处罚,其罚则另定之,凡违反第二条之规定者,应停止其营业。(64)可见该规定以地方法令的形式直接对抗法币的推行。
鉴于各地对现银集中的反映和实际局势,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以集中现金不过为增加法币的信用,及避免流出国外,故现金尽可分区集中,不必定归上海保管,乃决定在天津、汉口、广州三市,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但由于前文提及的几个省区对法币政策的抵制,又相继增设青济、西安、长沙、广西分会。
1935年11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章程,决议在通商巨埠设立分会。分会秉承发行准备委员会之命,办理分会所在地法币准备金之保管、检查事宜。分会委员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遴选,转请财政部核定派充,并由财政部于委员中指定一人为主席。分会应互推常务委员3人至7人,执行日常事务,转报财政部核准备案。得酌用人员办理会务,得拟订办事规则,报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转报财政部核准备案。(65)在分会的人员构成上,也遵循总会的行业分布原则,以便利市面,昭示信用。财政部最初指派的天津分会委员都是金融界人士。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天津分会以最初任命的13名委员都是银行界人,恐与他业滋生隔膜,特致电要求增加天津商会主席纪华、钱业公会主席王晓岩,北平商会主席邹泉荪、钱业公会主席姚泽生,以及大陆银行总理许汉卿、河北省银行总理韩海成等6人。(66)在上述6人获得财政部核准加入为委员后,天津交通银行在给总行的信函中表示“此事于安定人心关系至为切要,市政府亦因此事解决曾发布告通知各界,市面益形安稳”。(67)
但是,广东和广西分会的设立过程颇为曲折。1935年11月6日,广东省仿照法币布告的内容,独立推行“法币”办法六条,规定自11月7日起,以广东省银行之银毫券、大洋券及广州市立银行之凭票为法定货币。“法币”准备金之保管及其发行事宜,由政府人民共同组织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办理,以示公开,而昭大信。(68)省府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成立刻不容缓,即于13日召开特别会议,将拟就条例,修正通过。内容如下:
一、广东省政府为巩固法币信用起见,特设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
二、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奉广东省政府命令,保管准备金,及办理法币发行额之审定事宜。
三、法币发行额,应斟酌物价指数,以供求相应为原则。
四、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以后列人员组织之:1.广东省商会联合会代表二人;2.广州商会代表二人;3.广州市银行业同业公会代表二人;4.汕头市商会代表一人;5.海口市商会代表一人;6.江门市商会代表一人;7.广州市银业公会,及忠信堂代表各一人;8.广州省银行行长及副行长各一人;9.广州市立银行行长;10.广东财政厅代表一人;11.广东省政府选派之金融界领袖或专家,及于社会有声誉者一人至三人。
五、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五人,除以广东财政厅代表,及广州省银行行长为常务委员外,其余三人,由各委员选举各团体派出之代表充任之。
六、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得聘请经济专家为顾问,并得设各种专门委员会。
七、准备金以下列为限:①原有之银币,②生金银,③外国货币,④有价证券。
八、广东省发行法币时,应将发行额连同准备金,交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呈请广东省政府核准签发。
九、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受广东省参议会之监察,广东省参议会应派稽核人员,随时到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查核准备库,并将发行数额及准备额种类、数额,按月分别公告,并函报广东省政府查核备案。
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得酌用人员,分科办事。
十一、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办事细则,由会议订,呈请广东省政府核定之。
十二、本章程自呈西南政务委员会核准备案后,公布施行。(69)
11月14日,广东商会银界推举何辑屏、傅益、郑星垣、唐品之、卢蔼云、植梓卿、陈蔚文、陈佑璇、陈玉潜为保管准备委员会委员,省政府派熊少康、蔡昌、沈载和、陈仲璧、朱汝铨等7人为保委会委员。(70)11月16日林云陔、陈济棠致电财政部长孔祥熙,表示广东的委员人选系由各团体选举产生,既经决定,自不宜再有变更,致失信用,并宣称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章程,其原则与财政部所定者本属一致,而所以安定金融,适执行之顺行者,不能不因应地方情形特定相当办法。(71)但是国民政府仍设立了发行准备管委会广州分会,11月18日续发表以邹敏初为粤分会主席,区芳浦等为委员,并电请粤桂各当局查照。(72)
对于发行准备管理分会的设立和准备金的分区保管,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也积极推动。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曾致函财政部,以“济南、青岛地方,系属通商要埠,拟请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济青分会,于济南组织分会,并于青岛分设保管库”。(73)又以“西安为陕西省会并为秦陇金融中心,为便利市面昭示大信,拟请该处设立分会,并请派宁升三、潘益民、王燧生、李泰来、王怡然、李惟诚、武念堂等为该分会委员”。(74)1935年12月2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议决“案查发行准备金,在未施行法币以前,向以在申兑现关系,大部分集中上海以应实际需要,自法币施行以来,推行范围以内地为较广,各地发行数量既增,准备金自应分存各地以坚民信……兹为安定人心,巩固法币信用起见,拟请贵部分别函令中中交三行,嗣后对于发行准备金之调度,应随时酌量分存各地分支行处,以昭大信而息浮言”。(75)发行准备委员会总会及分会组织构成见表2 1。
表2-1 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及分会委员名单
资料来源:《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2辑;卓遵宏等编:《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三),第35、44、52页;上海市档案馆藏交通银行总行档案:Q55 2 673;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档案,档号:六二六1,六二六14;《大公报》1935年11月14日,(三)。
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及分会的委员都为兼任,常设机构有秘书课、文书课和计核课,秘书主任初为金国宝,后由陶德琨继任,秘书有黄家骥(秀峰)、颜刘(吉清)、吴国雋。文书课长黎勉亭,计核课长许之枢(密甫)。(76)其办事机构除上海总会外,都附设在各地的中央银行内。(77)
财政部负责对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由财政部直接向各大准备库派出库监,协同当值的委员检查发行准备的库存情况,并得直接向孔祥熙汇报。这一点从下述资料中即可看出。1936年5月8日,中国农民银行准备库库监梁平、许之枢致函孔祥熙:
窃职奉派驻中国农民银行,监管该准备库发行准备事宜,业将该库账表遇有变动会同主管员签章送核在卷,兹于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时随同沈委员叔玉检查该行,截至检查日止,发行额计为一万九千二百六十九万零九百四十七元,现金准备为一万六千一百零二万一千二百四十三元,保证准备为三千一百六十万九千七百零四元,所有准备成分核与本会检查规则之规定相符,至现金与各种保证品除该行本埠库存者经详细点查外,其余存出存放或寄存联行同业者,核与账册亦属相符,所有工作经过暨随同检查库存各情形理合备文陈报,敬祈鉴核备案。(78)
其他三家发行银行也都派驻库监,据现有资料看,中央银行准备库库监为张佩绅、程慕灏;中国银行准备库库监为陈舜、杨崇雅;交通银行准备库库监为盛伟、高文纬。
在华北特殊的政治局势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也受到诸多掣肘。冀察政务委员会曾一度要求检查天津的中、中、交三行发行情形,后经过疏解才未予进行。(79)1936年7月25日,冀察政务委员会又发布政字第3 133号训令:“指定河北省银行代理冀察金库,并为本会统治之发行银券统一机关,所有本政区所属军政各机关一切收支款项均应行使该项纸币。”8月2日,孔祥熙致电该会委员长宋哲元,反对由河北省银行负责发行,并强调法币政策中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及各分会保管法币准备金,以昭大公。(80)国民政府为取折衷的办法,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天津分会由冀察政务委员会指派监理员。监理员对该会负监察责任,遇有重大事件,或应行改善管理办法,将令管理分会委员随时呈由冀察政治委员会查核施行。管理分会开会时,监理员应参加讨论。管理分会检查各库现银时,监理员应负责监视。管理分会于启闭现银库时,须经监理员到场监视。监理员遇有必要时,有会同管理委员会检查现银各库权。监理员于发现各银行号存有现银时,应即通知管理分会兑换法币,将现银收库保存。(81)监理员的设置其实已将发行准备管理分会的行动完全置于其监督约束之下。
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及其分会的成立,根本原因在于币制改革条件的不成熟,从经济方面讲是中央银行制度尚未建立的结果,从政治方面讲则是尚未真正实现全国的统一,外交上又面临着日本咄咄逼人的军事威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及其分会,从成立之初即明确了其作为过渡性机构的地位,也包含了国民政府向各方势力的妥协。
二、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对发行准备的集中、保管与检查
根据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章程规定,其职责包括:保管法币准备金,办理法币之发行、收换事宜;法币准备金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指定中央、中国、交通三行库房为准备库,其各地分存数目,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决定,并陈报财政部备案;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每月应检查准备库一次,并将发行数额及准备种类、数额,分别公告,并陈报财政部备案。(82)
(一)集中发行准备的管理办法
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即着手接收各省银行的发行准备及钞券。1935年11月11日,经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议决,所有河北、陕西、山西、甘肃、湖南、湖北等省银行、河南农工银行所发行现在流通中纸币的现金准备、保证准备,连同已印未发、已发收回新旧各券,应即悉数交由当地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会同接收。接收以后,其业已流通的纸币,暂准在市面行使。(83)随即制订出台了一系列集中发行准备的办法。1935年11月,制订了《接收发行办法》八条,有关发行准备内容规定如下:
一、各埠发行行之现金准备,应赶速由三行分别接收,并立即运送至集中地点,限期办妥具报。
二、各埠发行行之保证准备,应赶速由三行分别接收,并责成原发行行开具清单,注明估值或市价,以便函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审核。
此项保证准备,先为接收行审核,如不合格,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以书面说明,交由原接收代表行向原发行行接洽,掉换或增加,并取具原发行行负责办理之证明书,关于此项保证准备品,以何时为处理终了之期,亦应规定。
三、三行接收各埠发行行之现金准备,如不足法定六成数额,应先尽现有数目接收,一面取具原发行行对于上项事实之声明书,函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办法。
七、发行准备管理办法,应请中、中、交三行妥为详细拟定,报告本会,并通令各地分支行一体遵照办理。
八、九行发行额,以二十四年十一月三日之发行额为限,不得再有增加,其暂准照常行使之期限,由部规定,至于准备不足者,如何责令补足办法,俟三行接收清楚后,详报本会,请部核定。(84)
11月25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订定施行《中中交三行接收中南等九银行发行钞券及准备金办法》,这是关于接收发行银行准备金的一个最重要法令,主要规定如下:
一、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接收指定发行银行部分,应将各该发行银行总分支行处所发钞票之现金准备、保证准备,连同已印未发、已发收回新旧钞票负责接收。
二、发行银行总行设在上海者,应由该总行造具全体(包括总分支行处)发行及准备数目明细表,交接收行查核。其有总行设在外埠者,由接收行饬知该地本管分支行转令该发行总行照办。各发行总行对于各该分支行处发行及库存报告尚未报到者,应负责催饬电报汇入全体发行及准备数目明细表内编造。
三、接收各发行银行发行库准备现金及保证准备品、已印未发券、已发收回券,均应交中、中、交三行行库。
四、各发行银行存出本埠同业行庄之准备现金及保证品,应由接收行即时提存三行行库。如遇有抬头票据或有定期不便即时提取者,应妥办过户手续。
五、各发行银行存出外埠分支行或同业之准备现金及保证品,应由各该总行负责克日收回,交付于接收行。其在外埠设有发行分库者,应由接收行委托该埠之本管分支行,依本办法接收具报。如遇该外埠无本管之分支行时,可委托三行中之其他二行分支行代为办理。
六、接收时如发现准备不实或有不合法情事,应由接收行按照发行银行所具表报,先行接收,一面报告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核办。
七、接收时或接收后,各发行银行如因必要提出合法而价值又能相等之证券,请求调换原有保证准备中之保证品,得酌予照办。
八、各发行银行呈准定制钞券总额、种类及尚在印刷或运输中者,应据实列表报告接受行转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查核,并与部案核对,以昭慎重。(85)
12月27日,又通过了《已接收各行发行之处理原则》,对于准备金的处理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一、现金准备不合者掉换,不足者追缴。
二、不合现金准备但合于保证准备者,划归保证准备。
三、存单无论到期与否,应一律支取。其未到期而事实上不能支取者,应办过户手续。
四、存放无论存放同业或存放本行,一律从速收回。
五、杂钞十一月二日有账可考者,可抵现金。十一月二日以后,则须查明情形再定。
六、票本以交出未发行券额之印制费,为抵充标准。
七、保证准备种类不合者掉换,作价不合者改正,数额不足者追补。
八、证券作价,暂以十一月二日市价为准。
九、地产价值,由中、中、交三行组织评价委员会估定之。
十、现金准备项下,如有利息,不得取回。保证准备项下所有利息,则可由发行行领回,但准备未交足者,不在此例。(86)
(二)发行准备金的保管
由于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本身并没有保管库,为求便利起见,将中南、四明、中国农工、农商、浙江兴业、中国垦业与中国实业银行的发行准备金,依照性质,交由中央、中国与交通三行分别保管,四明、中南、中国农工,缴存中央银行保管,中国通商与农商两行,缴存中国银行保管;中国实业、浙江兴业与垦业三行,缴存交通银行保管。再由中、中、交三行每月报告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派员检查。至于省地银行的准备金,根据修正管理各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发行一元券及辅币券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亦应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指定国家银行为之保管。
1935年12月2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发行准备保管的议决案,并致函财政部称:“案查发行准备金在未施行法币以前,向以在申兑现关系,大部分集中上海以应实际需要,自法币施行以来推行范围以内地为较广,各地发行数量既增,准备金自应分存各地以坚民信……兹为安定人心巩固法币信用起见,拟请贵部分别函令中中交三行,嗣后对于发行准备金之调度,应随时酌量分存各地分支行处,以昭大信而息浮言。”(87)
由于保管库的限制,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保管责任在具体实施时也有很多变通,有些是地方政府强行封存现金,拒绝移交给指定的国家银行保管,有些是因为国家银行没有地方存放而委托省银行或有关机构暂行存放。如在陕西分会成立后,依然未能接收陕西省银行的准备金。陕西省主席邵力子只允许准备分会加封,仍由陕西省银行负完全保管责任。对于移交给准备分会的已印未发之纸币亦因中中交三行库房狭小,分会保管库尚未建筑,仍暂借陕西省银行的金库暂行存放,由分会常委共同加封,仍由省银行负完全保管责任。(88)平津两市各银行号现金,在法币改革后名义上都交与发行准备委员会天津分会封存,但冀察政委会特派胡毓坤等,会同平津两市府所派关系人员,重加检验,另行封存。保管的机构也比较分散,在天津的有银钱业公库、中国银行分库、交通银行分库、中央银行本库、河北省银行本库、中国银行本库、交通银行本库、金城银行本库、中孚银行本库、上海银行本库、浙江兴业银行;在北平的有中国银行本库、交通银行本库、中央银行本库。(89)
对于发行准备保管地点的选择,当时的经济学者亦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主张应将收集民间的生银银币铸成厂条,存入准备库;准备库应分设全国,以期安全,而昭信实。有人提出:“国家既欲将全国商店及人民之现银集中保管,以保全民族之命脉,则如何集中及如何保管,不惟方法上须精密研究,即为保管安全计,其地点亦大可研究。”因此主张在上海、天津、广州、汉口、重庆及西安,由各该地中央或中国银行与当地商业金融各界之公正人士,共同组织地方准备保管委员会。(90)有的主张保管地点的选择,一面要顾虑到安全,一面又要顾虑到汇兑的便利,因为白银集中后,并不用于兑现,其职能主要是用于对外收支的支方差额结账,因此集中后的白银,大部分应存放于国外或省外,以适应对外结账的需要。准备金分存国内各地,或许有政治上或外交上的理由,但就经济上的立场看来,设置三个准备分会,因属多事,分存国内各地,更属毫无意义,这是把集中银准备前的思想,灌入集中银准备里头,才生出这种议论。上海易受敌人的掠夺,断不能多存于上海,且为打通对外汇兑计,亦不应存于上海,自以分存于伦敦、纽约为最适宜。香港方面应分存一部分。亦以存于各大银行为原则,即与各大银行订立各埠代理契约,逐渐在世界各大都会设置分行,以达到自力打通各国大都会汇兑的目的。(91)有人认为发行准备分区保管,原非健全制度,且目下纸币已经停兑,分区准备,尤已无此必要。不过人民初脱离用现金的习惯,观念尚未确定,以为与准备中心相去愈近,愈为安全。因此准备金分区保管,无形中可以安定一般人心,且可以增益法币信用,似亦不无其相当之意义。且目下先组分库,将来再行集中,过渡办法,仍属两全。(92)
事实上,保管地点的设置如同准备分会设立的原因一样,受到政治不统一、外交上掣肘、战争形势严峻诸因素的影响。面对日本军事势力的进逼,国民政府只有通过对地方实力派的让步达到稳定国内局势、安定人心的目的,将法币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推行到全国。面对一触即发的全面战争,没有哪一个地方是绝对安全的,现金的运输也非一蹴而就,因此暂时将现金准备分存各地,逐渐通过出售白银购买外汇和黄金的方式将现金准备转移到国外,在当时是非常现实而有效的过渡政策。事实上,国民政府已通过各种方式将保存各库的存银移往安全地点。1936年9月,国民政府采取预防措施,把存在上海公共租界内约值9 000万元的白银运往纽约、3 000万元的白银运往香港,在上海只留下必要的发行准备金。(93)据1939年9月《总动员计划大纲》中的报告:“将发行之现银准备为安全存储之措置,并与奖励督促收兑民间之金银,以厚准备。查现银移往安全地带一案,在沪战未发生以前,即已逐步实行,嗣以战局展开,又将郑、洛、陕、鲁、鄂、蓉、渝各处存银,分别运达安全地点,此项设施,早经筹画妥帖。”(94)
当然,抗战爆发后,也有一些落在沦陷区尚未能及时运出的现金准备被敌人所劫掠,造成很大损失。1939年,天津英租界的存银1 450万元,就全部为日寇劫夺以去。(95)
(三)发行准备的检查公告
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用以昭示法币信用的重要手段,即是定时检查法币发行数额、发行准备的比例,并予以公布。因此检查库存是其工作的主要内容,并在形式上贯穿始终,直至其结束为止。
1935年12月23日,财政部公布《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检查规则》,主要规定有:
二、法币发行数额及其准备金种类、数目,定为每月检查一次。
三、法币发行准备金,应分别现金准备及保证准备两项检查。
四、法币发行,须按发行数额十足准备。现金准备为六成,以金银或外汇充之。保证准备为四成,以国民政府发行或保证之有价证券及经财政部认为确实之其他资产,或短期确实商业票据充之。
五、现金准备检查,如系库存现币、现金银,应分别点验。如系寄存分库或存放国外银行者,应核验各该分库存放银行之单据证明之。
六、保证准备之检查,如系库存证券或其他资产,应分别点验,如系寄存分库或寄存国外银行者,应核验各该分库或寄存银行之单据证明之。
七、凡设有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分会地方,其法币发行数额及准备金之种类、数目,由分会检查后,转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汇办。无分会地方,由该地中、中、交三行将发行及准备数目填报各该总行转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汇办。
八、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每次检查后,应将发行数额及准备种类、数目分别公告,并陈报财政部备案。(96)
具体的检查方式为设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分会的地区,由委员轮值并由库监陪同检查,不设发行准备分会的地方则由中中交农四行填报发行及准备数目,汇集到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有些银行则统由总行汇集各分支行的数额,再上报给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例如厦门中国银行分行发行准备情况,即要求就近在上海检查,因为该分行的所有现金准备先后运沪寄存,保证准备亦多存于沪行,至于发行及准备种类数额亦均按旬填报。(97)
从1935年12月到1942年7月1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共开展了79次检查,(98)但对外公告的只有32次。据曾任财政部简任秘书的朱偰称,“中央银行的《金融周报》和所谓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在法币开始实行的时候,虽也逐月公布发行数字,但不过是对外的一种公开的官方数字,并不能说明内幕真相。”(99)1938年7月,宋子文致电孔祥熙,接到劳杰士的电报称:“伦敦路透讯,据汉口报告,我国发行总额在未沦陷区域内,至本年五月底止,为十七万零五百万元,现金准备达百分之六十五。查此项消息与事实不符,在国外市场略知我国内情者,反觉诧异奇突,引起不良印象,嗣后拟请制止为荷。”孔祥熙在给宋子文的复电中称:“当此时期,发行数以及准备情形,似可不必照例公布,以免引起不良印象。除由部函该会嗣后慎重发布外,特复。”(100)从这份密电中不难看出,宋子文和孔祥熙都心知肚明,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告的内容是不客观的,此时法币在国内的收兑和推行已基本完成,委员会及其检查公告所发挥的巩固币信之作用已不再像初期那样重要,而对于维持法币信用更重要的是汇率的稳定以及争取英美国家的财政支持,所以权衡两者轻重,仍以赢得国外人士的信任为首要,所谓的“以免引起不良印象”即指此点而言。
1939年9月8日公布的《巩固金融办法纲要》出台后,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对此提出实施办法:①短期商业票据、货物栈单、生产事业之投资三项应各列详细清单一纸,连同检查表报一并送会。②短期商业票据应将发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发票日、承兑日、到期日、付款地点及有无附属单据等项分别详列。③货物栈单应将货物名称、价值,仓库名称及其所在地,有无保险、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公司名称及其所在地保险单号数等分别详列。④生产投资应将投资之公司或商号名称、营业地点、重要职员姓名略历、投资金额、公司所生产之货物种类以及近年来之营业状况详细填列。并宣称检查公告大约下月即须恢复。(101)但即使在如此扩充之后,仍未按期公布发行准备的数额。
其实在此纲要出台以前,国民政府即采取了规避发行准备比例限制的措施。1938年5月,根据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规定,四行所发行的辅币券及一元券连同准备金不再列入委员会保管范围,此四行所发一元钞券当时的流通总额约4亿元,计占全体法币流通总额的24%,为避免公告数额猛降、启人疑虑,于划出时暂行增发同额的法币大票,充作划出一元券的准备金,即以原充该项一元券之准备金移充增发法币大票的准备金。第二步再配备相当保证品逐渐纳入一元券准备金内,换出法币大票,使流通额的增缩相机调节,而法币准备的配置也可较易周转。(102)“自1939年下期开始,政府批准中中交三行辟另账发行数额。是项发行数额特许全部以保证充准备。自后发行弹性增大,数额遂亦日见趋大。”所谓的“另账发行”,增长得特别迅速。据统计,1939年6月、1939年12月、1940年12月、1941年12月、1942年3月,另账发行占总发行的比例分别为12.64%、28.11%、30.75%、23.79%、23.78%,以1939年6月的另账发行数额指数为100,到1942年3月该指数已高达2 196.2。(103)在这样的法币增发速度之下,发行准备金的比例当然难以达到法定的标准。
除政府特许的增发方式外,各银行也分别采取措施应付检查。1939年10月5日,中国银行致函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称:“查敝两行自开始抗战至上年年底,增发钞券因乏充分金银外汇,为一时权变计,曾加入对存性质之‘存放同业’及‘存出本联行’两项,充作现金准备金,自本年奉部令用金债立另账后,增发之额,全系用金债为准备金,现须恢复检查公告,承示另账除外之发额,不宜再用旧数字,必须时有变动。又奉亚民、叔毅两兄九月廿六日函示,所有公开部分,每月数额自九月底起,宜斟酌情形,作合理之增加,如遇钞应用较清淡之时,亦不妨略予减缩,庶与情理不致相去过远,云云。是另账以外之发额自必斟酌增减,今后对于发额增减除大部分仍就另账伸缩外,拟酌以一部就原账内进出,俾符尊处意旨,再查新添得以充作准备金之三项,敝两行所有数目,均不甚丰,且甚零星而变动频繁,此后如遇发额大增,搜罗不及,或数量不足,似只得仍以上述‘存放同业’及‘存出本联行’两项充作现金准备金,藉资过渡。”(104)从此信的内容可以看出,中国银行早就以“存放同业”及“存出本联行”的单据作为现金准备,后来则大部分根据另账数额伸缩,至于公开的发行数额则是编造出来的。
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不仅对此心知肚明,而且协同造假。该会主任金国宝曾面告交通银行,1939年6、7、8、9各月份发行额均为548 456 070元,兹因财政部洋顾问索阅1939年下半年各月发行额,为免使怀疑起见,指示交通银行将7、8、9三个月另账发行额的尾数拨入正账内,其正账与另户之总和仍不变更,希望秘密接洽。(105)1940年5月6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发给各发行银行的公函中,明确指示嗣后各行现金准备自可核实报告,不必拘泥六成规定,以符实际。(106)
1940年6月,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最后一次公布发行准备检查结果。在公告中,交通银行的发行数字为727 566 790元。而据交通银行称,该行发行数额除公告部分外,尚有:(1)另账发行数额(即以金公债充作准备部分)28 000万元。(2)代部发行小额币券(一元券及辅币券)数额134 836 075元。实际发行数额为1 142 402 865元。(107)即发行准备委员会公告的该行发行数仅占发行总额的63%。此后,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连编造的数字也未再公布过。
1942年2月5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秘书乔毓琦密呈主席孔祥熙:“……乃以一年半来未经公告,(二十[缺字]六月)[缺字]一般无知之人认为物价上涨,系法币发行至二百万万或三四百万万之所致,大非事实,现在英美贷我巨款,法币信用增强,借此机会,再行公告一次,以释群疑,而平物价,可否之处,敬请钧裁。”(108)1942年4月1日,钱币司就此建议签呈财政部部长、次长:“查四行发行法币数额及准备金实况,前经规定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遴聘重要省市之商会银钱业公会代表参加公开检查,并每年各分上下两期公告一次,嗣以目前各交战国家为防止敌方窥测作战实力起见,对于通货发行数额均已不再公布,我国正值加紧抗战之际,对于法币发行数额自有保守机密之必要,因之已自二十九年下期起,对于法币检查结果暂时不予公告,历经办理在案,原呈所拟在英美贷款之时再行公告一次以释群疑一节,用意固佳,但我国法币准备本甚充实,英美又迭次贷款协助,加强我法币之准备,并经钧座迭次谈话说明法币准备实况,一般人民对法币信用之巩固均有认识,为防止敌人窥悉我国作战实力起见,对于法币发行数额,似应仍可照原案办理,勿庸再行公告,以重机密,是否有当,谨签请部长次长鉴核。”(109)最终决议不再公告。
三、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结束
根据财政部统一发行办法的规定,自1942年7月1日起法币准备金之保管及其发行收换事宜,改由中央银行办理。1942年6月26日,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秘书陶德琨、秘书乔毓琦向财政部要求,该会结束后,在中央银行另行成立一处或一特种委员会。但中央银行认为:“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之设立,原为管理各商业发行银行及省银行移交之发行准备,但实际上各该银行钞券及准金之接收存储等事务仍由中中交三行办理,该会不过办理统计及承转而已,至四行发行事务仅由该会于每届决算时查库一次,对各行内部事务,例不预闻,现发行集中,中交农三行发行账目均并入本行以一事权,至接收他行未了事件系代贵部办理性质,本行发行局已设有接管机构,专办此项事务,该会所请一节,为免与本行发行局所办事务重复起见,实属无此必要。”(110)于是,1942年8月15日财政部要求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以及各分会均应克日结束,以清权限,结束时间以9月底以前为限,所有总会及各分会卷宗器具,应即立由中央银行及其分行接收,其原有人员开具姓名、年龄、资历、职务清单送由中央银行甄别录用。(111)
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对法币发行准备的管理、昭示法币的信用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从其组织及职权来看,又有很大的局限性,中央银行对它的作用已说得很直白。法币改革之初,即有一些学者对此有过评价。有人认为就章程解释,该机构当为对内推行法币及保管准备的最高机关,理论上当为货币管理的中心机构,但就后来事实的表现,该会实仅为一发行与准备的检查机关。(112)有人认为该委员会职权止于保管法币准备金及办理法币之发行收换事务,类似于中央银行的发行局。较诸过去各行之散漫发行状况,委员会之设立固已不失为一大进步,然欲以委员会为管理通货之机关,则又嫌其机构之不完备。(113)
退一步言,无论保管发行准备的人员和地点如何超越政治的支配之外,如果只是专管发行准备,而对于对外汇票的数额和发行纸币的数额没有充分监督的权能,则一纸汇票可使在外所存准备归于乌有,一个纸币发行命令可使银准备退避三舍而让纸币横行。这即是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的根本局限所在。因为外汇的买卖,以及信用的发出与收回,不属于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而为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所分任,此种发行与信用分隶机关的办法,只能应急一时,不足以长保对外汇兑的安定,不足以使人民对法币有绝对的信任心。对此,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亦有清醒的认识,在该会第20次常务会议上即提出:“溯自币制改革以来,各地需要法币甚殷,流通额数较前益广,惟是国内法币信用与国外汇价稳定二者必须相辅而行,方足以维持新政策於不敝,然国内法币之信用,系乎准备金之是否充足及能否与人共见,外汇之能否稳定,胥赖汇兑基金之是否充实与买卖之能否自由,前以安定人心巩固法币信用起见,曾经由会议决,函请贵部函令三行嗣后对于准备金之调度,应随时分存各地以昭大信,至对于外汇基金充实一节关系尤为重要,查此项基金来源不外国际上有形无形之种种收入,顾国际收支及银价涨落变迁无常,似宜妥为筹备,务求充实。”(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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