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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准备的移交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统一发行办法实施后,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办理结束,所有中国、交通、农民三行之本行发行准备金及其所保管之他行准备金,悉数移交中央银行保管。同时各省地方银行发行钞券及准备金统由中央银行接管。关于统一发行实施办法,初由中央银行发行局于6月2日函送草案,提交设计委员会讨论。但三行提出的办法未经采纳,6月14日,财政部颁布统一发行办法五条,分令三行照办。

第二节 发行准备的移交

统一发行办法实施后,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办理结束,所有中国、交通、农民三行之本行发行准备金及其所保管之他行准备金,悉数移交中央银行保管。同时各省地方银行发行钞券及准备金统由中央银行接管。

一、中、交、农三行发行准备移交过程

1942年5月28日,四联总处临时理事会议修正通过《统一发行办法草案》。关于统一发行实施办法,初由中央银行发行局于6月2日函送草案,提交设计委员会讨论。6月3日,各委员又共同讨论,中、交、农代表对于原办法第九条“中、交、农三行所存发行准备金,得分期移交央行,在卅一年底以前先交金额二分之一,其余二分之一应在第二年以内如数交清”,认为过于短促。6月6日,又提交特种小组会议,讨论在统一发行后中、交、农三行业务所需资金之供应问题,及移交准备金期限问题。6月13日,中、交、农三行提出放宽移交发行准备金办法:“中、交、农三行之现金与保证准备,自卅二年起,分十年,每年年底各平均摊交十分之一。现金准备尽财部垫款暨其他政府借款抵交,保证准备尽原保证准备之证品及公债库券等抵交。”但三行提出的办法未经采纳,6月14日,财政部颁布统一发行办法五条,分令三行照办。据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中、交、农三行,1942年6月30日止所发法币的准备金,限于1942年7月31日以前,全数移交中央银行接收,并由中央银行贴还40%的保证准备利益,按年息5厘计算,以3年为限,自1942年7月1日起,至1945年6月30日止,每半年结算一次。6月18日,《统一发行实施办法》修正通过,规定三行发行准备于1942年7月底以前全部移交中央银行。但在历次讨论统一发行办法时,中、交、农三行与中央银行曾取得谅解,可由三行于统一发行时,将一部分发行库存移为业务库存,俾免缴出。关于中、交、农三行应照统一发行办法缴交准备方面,7月中复由财政部与四行洽商原则三项如下:

(1)现金准备内白银部分,应照原价计算。

(2)现金准备内以垫款抵充一节,先由财政部将中、交、农三行垫款额通知中央行,照额拨还三行,三行即以收回垫款缴交现金准备。

(3)保证准备四成,可以财政部所还垫款及各行现款,向财部结购公债抵充。并经由财部订定处理办法四项如次:

甲中、交、农三行应缴发行准备中之四成,依照本年六月底发行数额计算,……定为三行应向财部结购公债之数额。上项公债,除在财部垫款押品项下拨结一部分外,并准在国币六亿元之范围内,搭配卅一年同盟胜利美金公债。

乙就垫款押品项下结购之公债,应一律按各种公债票面十足结购。

丙中、交、农三行结购之公债,其计算标准,应以六厘、四厘等利率不同之各种公债分别搭配,俾其平均利率仍在五厘左右,而与统一发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周息四厘原案相符。

丁中、交、农三行应享受之准备利益,关于结购外币公债部分,其到期利息,应按中央银行挂牌市价折成国币拨付。(27)

上项办法经财政部核定,于9月27日分函转四行照办。截至1942年6月30日,中、交、农三行发行准备金数目见表3-1。

表3-1 中、交、农三行应缴发行准备数目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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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国农民银行档案,档号:三九九(2)863。

据中央银行统计,三行应移交之准备金除以垫款转账之数目抵充外,不足之数如下:中国银行278 846 825.25元,交通银行464 071 414.05元,中国农民银行317 441 180.30元。(28)中国农民银行估算三行以财政部应还垫款抵缴各该行应缴发行准备现金部分数目见下表:

表3-2 中、交、农三行以财政部应还垫款抵缴各该行应缴发行准备现金部分数目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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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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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所列财政部应还垫款数,系根据财政部国库署截至1942年6月底止账簿结数编列,6月以后之垫款及应付1942年垫款利息尚未计算在内。本表总计栏所列财政部应还各行垫款余数,即系各行向财政部结购公债抵缴发行准备保证部分债款之一部分。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国农民银行档案,档号:三九九(2)863。

1942年7月29日,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复函财政部称:“查前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指定敝行及交通银行在上海天津两处单独或共同接收之各商业银行钞票及准备金,向由上海敝行保管,并办理准备金收付转账等手续。自上海整个沦陷后,中交各银行均被敌伪监视,账册等件既无法运出,抄寄亦不可能,所有应办一切移交手续现实无法办理,只可俟将来遇有相当机会再行设法。”财政部认为所称情况尚属实情。10月26日,交通银行又以从前接收的浙江兴业、中国实业等六家银行的钞券及其准备金大都存在沦陷区,不能移交清楚为由,要求与中国银行同样办理,可以移交时再行办理移接手续,或者根据该行所开寄存证暂行接收。(29)财政部同意按照中国银行之例办理,俟有机会再由该行设法移交。

1942年11月5日,中央银行公函总秘字第568号称,中交农三行移交发行准备金,按照统一发行实施办法,除以三行已交存中央银行之白银抵充外,其余应尽先以国库垫款拨充,并限于1942年7月底以前全数移交清楚。后经财政部采取变通办法,以财政部拨还垫款结购公债后,再以之缴纳准备金。中央银行认为三行移交准备金一事,初因种种接洽筹商关系,未能照统一发行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在7月底以前如数移交中央银行,后虽经屡次向三行催办移交,但仍以移转手续未能一致,再事迁延,发行准备金移转发行帐目之结轧尚未全部解决,为免稽延时日起见,中央银行拟具移转办法如下:

一、中交农三行移交发行准备金,应遵照此次贵部核定之四项办法,克日实行,不能再藉其他理由商请变更(说明:查统一发行实施以前,关于三行移交准金一事曾经数度讨论,其时当局为使准金核实起见,坚令以国库垫款移充,当经三行同意,并由四联总处议决,陈奉委座核定有案。此次将四成保证部分改为结购公债已属通融,三行自不能再提出其他理由请求变更,以致再延时日。据闻三行中犹有欲以在沦陷区域已损失之公债作账面上抵充者,本行未便同意,其理由如下:(一)已损失而无实际物件之账面数字不能移充准金。(二)因抗战而发生之损失不仅发行部分有之,自应俟战争结束后由政府另案通盘处理。(三)战事损失项下有因不可抵抗而必须损失者,有为本可移运而自行贻误者,其中责任问题异常复杂,在未查明以前,三行自不能乘移交准金之机会全部转与本行承受。(四)三行在沦陷区之保证品大部属于领券行庄交存者,领券合约照八行例不能移转,故该项保证品自无移转之必要)。

二、现在重行规定三行发行准备金,至迟须在本年十一月底以前移交清楚,并定移交程序如次:甲,请贵部分配结购公债种类,于十一月五日以前分别送交三行。乙,请贵部对三行国库垫款户,至迟在十一月十日以前停止支拨。丙,三行接到贵部结购公债分配表后,即日填制本行所拟第××号移交准备明细表,至迟于十一月十五日前送至本行。丁,本行接到三行移交准备金明细表后,即予核对,如数目无误,当即洽办移接手续,至迟须在十一月底办理完竣(说明:现在三行所以未能即办移交者,均由于结购公债尚未分配妥当,国库垫款户仍有进出,致无法予以截止之故,是以第一项先将公债支配就绪,第二项确定移转垫款户究有若干,三行方可填制移交准备金明细表)。

三、三行正式移交发行准金时,每行必须全部在一日内办完手续,其程序若左:甲,一俟本行将三行所填移交准备金明细表查核无误后,即由本行通知各行办理移转手续,乙,关于国库垫款之移转,先由三行各致本行一函,内开:“国库垫款户共计若干元,照部令应先由贵行拨还,再由敝行抵充应行移交贵行接收之发行准备金,兹为手续上简捷起见,拟请同时加以转账,即垫款户如数划归贵行承受,所有应拨还之款,请以若干移抵六成现金准备,若干结购公债,作为四成保证准备,均由贵行接收。”本行当即分别复函照办,上项来去函,即作三行移转垫款户之凭证,彼此不出收条或办进账开支票等手续。丙,所有存三行国库垫款抵押品项下之公债,三行依照贵部所分配之种类,分为应移转垫款户抵押品及应移转发行保证准备金,分开保管收条二纸,备函送交本行,由本行复函收到,不再另出收据,上项保管收条,所列各种公债,本行应在三个月内如数陆续提清。丁,白银数目,应由各行备函声明抵充应移交之发行准备金,本行函复照办,亦不另出收据,惟白银账目异常复杂,本行向国外查对又费时日,故先照三行来单所开数目接收,如有错误,仍应由三行负责补找,以前三行将白银送交本行时,本行业务局如出有存单等证据,应由各行缴还注销。戊,三行垫款户数目,除移抵六成现金准备金外,其余备作结购公债,充作四成保证准备金,如遇数目不足,应各自筹头寸,在业务上抵轧(说明:国库垫款移充准备金业经议决有案,照银行账理及处理手续,只需确定一数目,彼此转账即可,惟三行因贵部公函内有“请中央银行照数垫拨清还”一语,致坚持先由本行拨还收入各该行账后,再由各该行开具支票缴充发行准备金,而事实上各该行又不以所垫库款数目相告,本行即欲拨还亦无从拨付,况银行技术上对于可以转账了结之款,本不必再用进账开支票等之呆板方法,且由本行先予收账,如各该行迟交一日,本行即蒙一百余万元利息之损失,三行似不应再图此意外之利益,以上乃双方必须于当日轧清之理由,至移交公债,因数目巨大自无法在一日内提清,故请三行先出保管证也)。

四、三行垫款户利息六月底止之结数,应各算至六月三十日止,其在延期移交期间之利息,不得再向财部计算,本行承受三行移转之垫款户,应自七月一日起息,其在六月底以后垫拨者,亦不得计算利息,应逐笔开列详单,通知本行,本行即照原期向贵部起息(说明:三行移交发行准备金,原定应自七月一日起至三十日止,现在迟迟未交,纯因另有枝节,故而延期,此项延期未曾偿还之垫款,表面观之三行似有利息进出关系,而实际上三行应于七月一日起即将该项垫款户悉数移充准金,故不能再以该款另谋营利,且结购四成保证准备之利益,虽公债结购稍迟,但息票仍自半年计算,故垫款户利息之在七月一日以后者,应由本行算取,三行不能再收,此对于三行并无丝毫损失也)。

五、三行移交之公债,照面额十足抵充,三行移转之白银,以在各该行账面上原期之折合计算,均不得以现在之市价抑低或折充(说明:公债白银均有市价,现在公债既系十足抵充准金,实值上已虚受亏损,则白银自不能再行升值,以资公允,据闻三行拟将白银用目前外汇行市套扯有利之价格作为移充准金之价格计算方法,本行认为甚不合理,盖(1)白银已经收归国有,本行以前接收三行白银代运出国均系代贵部办理之性质,故三行白银交出后其所生之利益应归贵部享受,自不能于数年后再照目前市价倒算利益。(2)三行所交者系属白银,法币为银本位,现在虽未兑现,但亦未贬值,以之抵充准备金自应仍为以一抵一,际此抗战时期,情形特殊,各种物价与各种币值互有消长,不能与战前成正比例者甚多,如用间接套算方法以求其价值,即将无所适从,故三行不能以外国白银行情计算外国币值后,再用本国外汇行市套成法币数目也)。(30)

上述办法的规定与说明看起来非常繁杂,实质的症结即在于中、交、中农三行与中央银行的利益之争。最终,财政部同意按照中央银行所定办法办理。

据1942年财政部公函库渝字第46 568号称,统一发行后财政部应还中国、交通、中国农民三行借垫款户本息,函请中央银行照数垫拨清还,后来四联总处邀同财政部及四行代表商定中交农三行移交发行准备办法七项。该办法第一项规定:中交农三行垫款户由各该行于1942年11月10日前即向财部开列清单,由国库于11月10日一次交由中央银行收各该行准金户,其垫款抵押品应交中央银行转收国库账。惟为期已迫,而各该行清单尚未送到,为谋迅速垫拨清还起见,特先依据部账所列截至1942年6月底止结欠中国银行借垫款本息共计国币5 881 700 621.84元,结欠交通银行借垫款本息共计国币3 336 796 687.96元,又结欠中国农民银行借垫款本息共计国币5 057 636 261.19元,商请中央银行分别如数垫拨清还,将来各该行清单送到,如数目有所增减,再行核明补计,除函知各该行迳向中央银行洽办,并移交各种押品外,相应列表,函请查照表列垫付日期分别办理,并将中国银行移转押品、各种债券及国库证现存面额计国币5 059 486 890元,关金38 967 800元,英金7 139 700镑,美金32 945 410元,交通银行移转押品各种债券及国库证现存面额计国币2 886 120 185元,关金24 350 200元,英金3 941 100镑,美金19 706 000元,又中国农民银行移转押品各种债券及国库证现存面额计国币4 907 664 255元,关金4 353 060元,英金1 248 000镑,美金3 400 000元,一并接收充作垫款押品。(31)

1942年12月1日,中国银行总管理处致函财政部:“关于移交发行准备一案,遵照财政部库渝字46 570号函,先将中行国库垫款共计国币5 881 700 621.84元(1942年上期垫款利息尚未计入)移转中央银行拨收中行准金户账,一面按照中行发行总额之六成在该准金户内开具支票,计国币4 108 874 110.74元送交中央银行发行局拨充现金准备,除垫款押品移转手续正接洽办理外,所有应缴之四成保证准备计国币2 739 249 407.16元,除原已拨交中央银行运往国外白银及硬币暨已交华北发行准备委员会白银正接洽由中央银行转收中行准金户外,尚有不敷,拟以下列各项借垫款本息共计国币468 347 304.59元,按本年7月1日期移转中央银行列收中行准金户,以便一并认购公债缴充保证准备:①垫付平衡基金委员会基金计英金3 250 000镑,截至1942年11月30日止垫付利息英金300 511.18镑,两共英金3 550 511.18镑,合国币115 710 426.67元,垫付平准基金委员会基金美金600万元,合国币112 280 701.75元,共计国币227 991 128.42元。②沪行代财政部垫付内债本息贴现户自1939年8月起至1942年6月30日止,结欠本息国币128 826 999.92元,中行总管理处1942年2月在渝代财政部垫付内债本息贴现户900万元,截至6月30日止结欠本息国币9 155 342.46元,两共国币137 982 342.38元。③沪行附放中央银行垫付内债基金户自1938年2月起至1942年6月30日止结欠本息国币69 497 863.30元。④沪行1937年11月摊放贸易调整委员会营运基金借款国币700万元,农产调整委员会1 050万元,工矿调整委员会350万元,截至1942年6月30日止计贸易调整委员会户结欠本息国币9 224 648.12元,农产调整委员会户结欠本息国币14 086 745.62元,工矿调整委员会户结欠本息国币4 641 276.75元,共计国币27 952 670.49元。⑤渝行摊放重庆行营财政监理处借款共计国币4 923 300元。”(32)

针对这一函呈,财政部于1943年给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发渝钱币字第71577号密指令:①该行垫付平衡基金委员会基金及利息,共英金3 550 511镑10先令8便士,垫付平准基金委员会基金美金600万元,核数尚属相符,所有该行上项垫付基金本息应由该行填具英金美金存单,缴交中央银行,折合国币抵缴该行一部分保证准备。②该行代本部垫付内债本息贴现户,结欠本息计137 982 342.38元,查该行上项内债本息贴现户垫款,经于关税担保之内债到期本息贴现办法,及同办法细则暨1939年11月间本部致四联总处电内分别规定,以应拨关税作抵有案,原请将上项垫款移转抵缴该行一部分保证准备一节,应准商洽中央银行照办。③该行附放中央银行垫付内债基金户,结欠本息计69 497 863.30元,查该行上项附放垫款结欠本息,未准中央银行报部有案,应俟中央银行查复,一并准予移转抵缴该行一部分保证准备。④该行摊放农产贸易工矿三调整委员会基金借款本金,计2 100万元,应准先行拨还,即移转抵缴该行一部分保证准备,至利息部分业经本部分行各有关机关查核,应俟复到,即准拨还移转抵缴,以资清结。⑤该行摊放重庆行营财政监理处借款,计4 923 300元,查本案当时加入摊放银行,尚有中央、交通、农民三行,自应专案办理,未便准由该行移转加入保证准备抵缴。(33)

1942年12月28日,中国农民银行要求财政部以该行代财政部垫付内债本息贴现户及附放内债基金户结欠本息,请予拨还,移转抵缴发行准备。财政部致中国农民银行总管理处渝钱币字第71 581号密指令,称:①该行代本部垫付内债本息贴现户,结欠本息计53 682 901.52元,查该行上项内债本息贴现户垫款经于关税担保之内债到期本息贴现办法,及同办法细则,暨二十八年十一月间,本部致四联总处电内,分别规定以应拨关税作抵有案,原请将上项垫款移转抵缴该行发行准备一节,应准商洽中央银行照办。②该行附放中央银行垫付内债基金户结欠本息,计20 566 823.71元,查该行上项附放垫款结欠本息,未准中央银行报部有案,应俟中央银行查复,一并准予移转抵缴该行发行准备,复查该行摊放农产贸易工矿三调整委员会基金借款,结欠本金,计六百万元,应准先行拨还,即移转抵缴该行发行准备。其利息部分业经本部分行各有关机关查核,一俟复到,并准移转抵缴。(34)

1943年3月3日,交通银行亦要求将财政部欠该行农产贸易工矿三调整委员会基金借款等三笔借垫款项本息,予以拨还,转入中央银行准金户,移充发行准备。财政部给交通银行总管理处渝钱币字第71 579号密指令,称:①该行摊放农产贸易工矿三调整委员会基金借款,结欠本金计1 200万元,应准先行拨还,即移转抵缴该行一部分发行准备金,至利息部分,业经本部分行各有关机关查核,应俟复到,即准拨还移转抵缴,以资清结。②该行代本部垫付内债本息贴现户,结欠本息计84 153 882.81元,查该行上项内债本息贴现户垫款经于关税担保之内债到期本息贴现办法,及同办法细则暨1939年11月间本部致四联总处电内分别规定,以应拨关税作抵有案,原请将上项垫款移转抵缴该行一部分发行准备金一节,应准商洽中央银行照办。该行附放中央银行垫付内债基金户,结欠本息计39 713 064.72元,查该行上项附放垫款结欠本息,未准中央银行报部有案,应俟中央银行查复,一并准予移转抵缴该行一部分发行准备。(35)

1942年12月3日,经四联总处特种小组会议第四次会议议决办法七项,分行三行照办,并附送三行垫款及各项押品数目表到中央银行。仅中国农民银行于12月19日将垫款户国币5 057 636 261.19元,与中央银行业务局洽办划转手续,开立准金户,并由农民银行将发行额之六成现金准备金计国币3 255 158 815.90元,开具12月19日期准金户支票,送交中央银行发行局收账,而中国交通两行尚未洽办。(36)

针对各行提出的以财政部借垫款抵缴发行准备请求,财政部国库署和钱币司联合签呈财政部长,提出各项办法,最后经行政院补充意见,于1943年5月确定以下处理办法:①平准基金委员会基金尚在继续运用,为避免移转变更中英及中英美所订之合约,关涉国际手续,并兼顾事实起见,应准由该中国银行填具英金美金存单缴交中央银行,折合国币,抵缴该行一部分保证准备。②中国、交通、中国农民三行代财政部垫付内债本息贴现户结欠本息,准予将上项垫款移转抵缴各该行一部分保证准备。③中国、交通、中国农民三行附放中央银行垫付内债基金结欠本息,应请中央银行查明,即准由各该行移转抵缴各该行一部分保证准备。④中国、交通、中国农民三行摊放农产贸易工矿三调整委员会基金借款结欠本金,所有各该行上项借款本金应准先予拨还,移转抵缴各该行一部保证准备,利息部分查核后,即准拨还,由财政部另函中央银行准予移转抵缴,以资清结。⑤中国银行摊放重庆行营财政监理处借款计4 923 301元,应专案办理,未便准由中国银行移转抵缴保证准备。(37)

1943年1月7日,中央银行致函财政部钱币司,称三行应行移交之发行准备金,几经洽商,迄未实行移交。中央银行决定对于接收三行发行之账目,不能再事延搁,将根据各该行所填发行概况表及来函更正各项,及截至12月21日止各科目数字,将其并入中央银行发行账内,并另制该三行发行概况表各一份,连同各该行填送之库存可用券明细表、库存作废券明细表、抗战期内特殊损失券明细表各一份,函送财政部查核。此外,尚有中国银行未移交六成现金准备金计4 108 874 110.74元,四成保证准备金2 739 249 407.16元,交通银行六成现金准备金计2 522 184 978.60元,四成保证准备金1 681 456 652.40元,农民银行四成保证准备金计2 170 105 910.60元,暂以各该行应缴现金准备金及应缴保证准备金科目记账,俟移交时再行分别冲转。(38)对照上表中关于三行应缴发行准备数字来看,三行应办移交数目都未办理。

1943年2月23日,中国、交通、农民三总行会函四联总处,关于各行局承销同盟胜利美金公债数额分配事宜,业经四联总处第八次特种小组会议议决,由四行认购该债800万元,计每行认购200万元。因为中、交、农三行移交发行准备案内关于保证准备部分已经财政部核定配购上项公债数额,计中国银行14 962 800元,交通银行9 182 000元,农民银行11 854 200元,所以三行要求四联总处此次议决每行承销该债200万元,自应即在上项分配数额内认购,并由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户内转账,以便抵充发行准备。(39)

1943年3月1日,中交农三行垫款户应行划拨款项均已照数移转,并将六成现金准备金交缴清楚,其多余之款仍存中央银行准备金专户,但三行应缴四成保证准备金迄未拨缴。(40)

1943年6月5日,中国农民银行总经理顾翊群呈财政部长孔祥熙,请求将该行已拨付平衡基金美金300万元,按照当时511/32之汇率折合国币拨还,并请函知中央银行列收该行备缴准备金户账。财政部密令该行填具美金存单缴交中央银行折合国币列收该行准金户抵缴该行一部分准备金。(41)

1943年9月3日,中央银行公函总发字第728号,提出中交农三行移转中英、中美平准基金拨充各该行发行准备金一案。交通银行总处函送英金定期存单一纸,计英金23 830镑2先令6便士,折合国币1 906 450元,按1943年4月1日列收该行准金户。中国农民银行函送美金定期存单一纸,计美金300万元,折合国币56 140 350.88元,按1943年8月1日列收该行准金户。中央银行认为三行移转拨充发行准备金各款应于1942年7月1日即行拨转,既然延期办理,则将来结购公债时其息票亦应分别以各该移转原期起息,以资公允,三行尚有其他已经财政部核定移转中央银行拨充准备金各款,在1942年7月1日以后起息者亦拟照此办理。财政部同意了这一处理办法。(42)

1943年11月18日,四联总处再度邀同财政部及四行代表会同商定关于中交农三行应行移交发行准备的四项办法:

一、三行应缴发行保证准备请三行分别派员与财部及国行洽办,限于十一月底前移交完毕。

二、三行洽办移交保证准备日期规定如次:中国廿二廿三两日、交通廿四廿五两日、农民廿六廿七两日。

三、补付定息问题俟保证准备移交完毕后再议。

四、关于三行抗战期内特殊损失券应缴之现金及保证准备由三行与国行另商办法与本案同时结束。(43)

至1943年12月31日,中交两行发行准备金已如数移交清楚。(44)中交两行应缴发行准备金款项清单如表3-3、表3-4所示。

表3-3 中国银行应缴发行准备金款项清单(194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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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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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国银行档案,档号:三九七(2)954。

表3-4 交通银行应缴发行准备金款项清单(194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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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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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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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下册,第957~959页。

为了处理中交农三行移交发行准备上复杂的账面手续,1943年12月29日,中央银行发行局致函业务局,将发行局准备金项下之金银外汇存放国内外同业及运送中各户记账各款,因与接收中交农三行发行准备金亦有连带关系,大部分又系业务局经手办理,为免账面重复、数额不符起见,不得不将此项金银外汇移归业务局集中收付,应行划拨转账情形于下:

(1)存放纽约联邦准备银行美金2 835 584.14元,合国币8 411 610.54元(1944年1月4日修正),系抗战前出国白银已折价项下之余额,其中属于中国银行者计美金382 382.17元,合国币204 167.82元(1944年1月4日修正),属于交通银行者计美金1 754 140.95元,合国币5 847 136.50元,属于中央银行者计美金699 060.48元,合国币2 360 306.22元(内有美金19.84元,系白银折价所余尾数,由发行局列收转存准备金业务局户账)。所有中交两行名下之数发行局出有收据,列收存入他行准备金科目,入该行户账。查交通银行已将此款列入出国金银项下抵缴发行准备金之内中国银行名下,请业务局列收转时存款该行户本行名下,请以国币2 360 239.53元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账,所余之美金19.48元合国币66.69元由业务局收账,发行局将存入他行准备金及转存准备金付出轧平。

(2)存放纽约联邦准备银行纯金1 427 012 249盎司,合国币168 314 976.22元(1944年1月4日修正),系抗战前出国白银已折价项下之余额,其中属于中国银行者计626 910 112盎司,合国币74 565 113.66元,属于交通银行者计370 461 961盎司,合国币43 499 863.50元,属于中央银行者计429 640 176盎司,合国币50 249 999.06元。所有中交两行名下之数发行局出有收据,列收存入他行准备金科目各该行户账,查中交两行已将此款列入出国金银项下抵缴发行准备金之内本行名下,以国币50 249 999.06元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账,发行局将存入他行准备金付出轧平。

(3)存放伦敦哲斯银行纯金7 926 290盎司,合国币904 054.95元,其中6 597 438盎司合国币752 489.00元系以前业务局拨充关金券准备金,应请以国币752 489.00元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账,其余1 328 852盎司,合国币151 565.95元,发行局系列收转存准备金业务局户账付出轧平。

(4)存放美国造币厂纯银3 000 000.00盎司,合国币4 000 000.00元,系业务局向发行局掉换美金抵充准备金,应请以国币4 000 000.00元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账。

(5)存放纽约中国银行美金600 000.00元,合国币2 000 000.00元,系整理粤券项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粤分会拨来,其中属于中国银行者计美金245 400.00元,合国币818 000.00元,属于交通银行者计美金101 400.00元,合国币338 000.00元,属于中央银行者计美金253 200.00元,合国币844 000.00元。所有中交两行名下之数发行局出有收据,列收存入他行准备金科目各该行户账。查中国银行已将此款列入出国金银项下抵缴发行准备金之内交通银行名下,请业务局列收转时存款该行户本行名下,请以国币844 000.00元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账,发行局将存入他行准备金付出轧平。

(6)存放伦敦中国银行英金130 000.00镑,合国币2 151 724.00元,系整理粤券项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粤分会拨来,其中属于中国银行者计英金53 170.00镑,合国币880 055.00元,属于交通银行者计英金21 970.00镑,合国币363 641.00元,属于中央银行者计英金54 860.00镑,合国币908 028.00元。所有中交两行名下之数发行局出有收据,列收存入他行准备金科目名下各该行户。

(7)存放伦敦中国银行生金12 011.00两(广秤),合国币1 369 254.00元,系整理粤券项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粤分会拨来,请以国币1 369 254.00元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账。

(8)存放纽约哲斯银行银币杂银银角共合国币347 288.63元,系由香港装运出国,请以此项国币数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

(9)存放伦敦瑞士银行银币9 725 000.00元,系奉谕在港拨交香港汇丰银行,请以此项国币数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账。

(10)香港汇丰银行转运国外户银币杂银银角等共合国币159 362 866.59元,系早运抵转成外汇,请以此项国币数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账。

(11)业务局转运国外户生金银币杂银银角等共合国币22 489 501.92元,系陆续由业务局经手转运出国,早运抵转成外汇,请以此项国币数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账。

(12)粤分会托香港汇丰银行转运国外户银币、杂银、银角共合国币12 654 304.00元,系整理粤券项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粤分会拨来转运出国,早运抵转成外汇,请以此项国币数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账。

(13)存放交通银行英金1 000 000.00镑,合国币16 666 666.67元,系准业务局1937年9月24日密函需要美金头寸,在存放纽约联邦准备银行纯金项下划转中国银行纯金142 500 891盎司,按35.087 5合美金5 000 000.00元,按5元以交通银行英金1 000 000.00镑存单抵换,此项存单留存发行局沪库,未能携出,请以国币16 666 666.67元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账。

(14)存放中国银行英金2 000 000.00镑,合国币33 333 333.34元,系准业务局1937年10月27日密函需要美金头寸,在存放纽约联邦准备银行纯金项下划转交通银行纯金142 500.891盎司,按35.087 5合美金5 000 000.00元,按5元以中国银行英金1 000 000.00镑抵换,又准业务局1937年11月3日业字第5733号密函同前,由此项存单留存发行局沪库,未能携出,请以国币33 333 333.34元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账。

(15)存放香港中国银行美金1 018 328.20元,合国币3 451 960.00元,系整理粤券项下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粤分会拨来本行摊得之数,由香港中国银行出给发行局收据一纸,由发行局背签附奉,请以此项国币数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账。

(16)运送中准备金桂林分行户银币杂银银角共合国币7 983 082.98元,系发行局寄存各分行之准备金集中桂林,转由镇南关运至海防后装运出国,早运抵转成外汇,请以此项国币数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账。

(17)运送中准备金业务局转运国外户银币、杂银、银角等共合国币5 727 089.27元,系发行局寄存各分行准备金集中昆明转运仰光后装运出国,早运抵转成外汇,请以此项国币数收发行局国币券准金户账。

(18)暂存准备金业务局户银币4 502 543.00元,系前为同业向业务局缴兑,不给手续费,拟备充领券准金之用,由业务局拨存发行局,此项银币亦经交由业务局运送出国,包括在业务局转运国外户之内,应由发行局拨还业务局国币4 502 543.00元轧账。

以上各项计业务局拨还发行局收国币券准金户账共计国币332 225 102.99元,发行局拨还业务局计国币4 502 543.00元。(45)

中交农三行发行准备移交的完成是中央银行统一发行工作的关键一步,但从移交的内容上看,主要是针对政府各种垫款的抵缴和账面移转,亦是这四家政府银行对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次大清理,这与法币改革之初的发行准备移交情况很不相同。

二、商业银行发行准备金的移交

商业银行的发行准备移交工作在法币改革后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指定中、中、交三行共同承办,由于当时实行分区保管,有些准备金在抗战爆发后未及运出,而有些准备金在中央银行统一发行前尚未办理移交手续。因此,商业银行发行准备的移交仍是中央银行统一发行后的工作之一。

首先,中央银行与财政部就接收商业银行发行准备垫付各费展开交涉。中央银行统一发行后,财政部以渝钱币字第47 332号函,令中央银行接收四行准备库、四明等五行发行事宜垫付运送各费,由接收各商业行现金准备利息项下拨支,及所有中、交两行因接收其他商业银行发行事宜垫付此项费用,并请中央银行照数拨还中、交两行归垫。(46)接着,财政部训令中、交两行,将以前接收各商业银行发行事宜,代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垫付之运送费由中央银行负担,并饬将接收之各商业银行欠交准金数额列表报部,以凭核办。中国银行垫付接收发行费用共计国币103 862.06元。(47)

1942年12月11日,中央银行针对财政部的上述训令,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其所接收四行准备库、四明银行等五行发行准备,截至发函止,尚多未曾缴交清楚者。而各该行原有发行,名义上既已由中央银行接收,其所发钞券之收兑义务,亦改由中央银行担负,历年因收回各该行钞券,垫付准金綦巨,而各该行准备不敷,未能拨还,宕欠已久,至各该行已缴发行准备一部分,除保证准备项下利息,遵照财政部规定,应归原发行行享受外,其现金准备项下可用以拨还中央银行垫付准金者早经转清,在往年接收之后、拨转以前,此项现金准备遵照发行条例系存置库中作为准备,并不能转作业务上运用,不独接收各该行发行准备情形如此,即中央银行自身发行准备情形亦然,故此项现金准备,自无利息可言。至于中国、交通两行所接收各商业银行情形亦相同。对于财政部所嘱在现金准备利息项下拨交前项垫付各费,及由中央银行担付中国、交通两行所垫此项费用各节,无从遵办,所有本行垫付各费,共计国币47 655.82元,拟请仍转用财政部名义记账,至于中交两行垫付各费,应由财政部另案办理。再中交两行接收各商业银行钞券及准备金,嗣以中、交两行所接收各商业银行之券金账册,大部在沦陷区域内,目前无法办理,一切移交手续,业经核准暂缓办理在案。但是,财政部仍坚持由中央银行负担本行及中、交两行垫付之运送各费,分别转账及拨还,未便转用财政部名义列账。(48)

其次,中央银行与财政部就已接收之各行钞券准备金不足抵付的账务处理展开反复交涉。1943年4月29日,中央银行公函总发字第348号,致函财政部:“查二十四年法币政策实行以后,所有各商业银行发行钞券及准备金,经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指定本行与中交两行分别接收,其接收情形,业已分别函报,至接收后兑入之各行钞券,以原有准金不足抵付,关于账务之处理,极感困难,虽经贵部于二十九年九月间核准将各行可用之券,继续流通,但行使日久,破烂之券,亦属不少,迨七七事变及远东战事爆发后,三行接收之准金,均在平津沪港等地,沦陷敌手,更无法运用,上年七月实施统一发行,中交两行接收之各商业银行发行准金,因此亦无法移归本行,当经函准贵部核复暂缓办理在案,惟各商业银行未缴之准金,及已缴应以法币换回之各项保证,恐非俟抗战胜利后通盘解决不可,而破券仍不得不予收兑,兹为便于将来清理及目前处理账务起见,拟具暂行处理办法如下:①三行应将兑入可用之券,在业务上流动运用。②三行兑入破券,所有兑付之款,由本行另立财政部垫款专户垫付,将兑入破券列收保管品财政部户账,中交两行应将兑入破券,分别行名券类整理清楚,列表向本行兑收,每届月终,由本行填表报部查核。”(49)

对于中央银行的这一办法,财政部认为:“原办法第一项关于三行应将兑入可用之券,在业务流动运用一节,自属可行,至第二项关于三行兑入破券其兑付之款应由贵行列付原发行行兑换账,而以兑入破券列收保管各原发行行账,以资简捷,毋庸另立部账。”(50)

但是,中央银行于1943年5月再度致函财政部,认为:“原发行行之准金,已无法拨付,关于本案本行系完全代理贵部办理,如将垫付之款以原发行行为债务对象,于账理上似有未合,且亦无从办理,盖将来清理接收各商业银行发行准金事宜,亦须由贵部另筹办法,是以本行兑入破券垫付之款仍以另立贵部垫款专户记账,较合事理。”(51)

1943年6月18日,财政部回复:“查廿四年十一月施行法币时,组设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接收各银行发行,原为中央银行统一发行之初步,所有各商业银行以前发行部分自三十一年七月统一发行后,自应改由贵行一并接收,以符统一发行之旨,其兑入破券垫付之款,毋庸另立部账,至中交两行在上海接收各商业银行发行准备部分,因上海沦陷,一时无法移交,系属特殊情形。贵行将来清理接收各商业银行发行准备时,如有困难自可商由本部协助办理。大函以接收商业银行发行一案为完全代理本部办理,不无误会,相应函复,仍希查照本部前函办理为荷。”(52)

1943年7月13日,中央银行又回复财政部:“查贵部所示办法,对于本行账务上处理实有困难,兹为兼顾起见,特再另拟办法如次:①将兑付之款另立‘代部接收某某行发行钞券垫付准金户’记账,兑入破券列收代部接收某某行兑入券保管品账。②由部规定他行券可充作发行准备金,将来兑入之他行破券即以“他行钞”名目抵充本行准备金。③将接收各商业银行钞券并入本行发行账,以各原发行行行名为版次,其准备金除已缴之现准(银币法币)作为已接收转入本行准金账外,其余已缴之公债、房产、道契、其他单据等列收各该行保管品账,以及未缴之数统作未缴准金由本行分别另立‘代部接收某某行发行钞券未缴准金垫款户’记账。右列办法,仍属由本行垫款代兑,不过勉为补救,使账务上暂得平衡而已。请贵部采择其一,以便办理。惟查接收各商业银行发行事宜,迄今已逾七载,原定享受保证项下利益及应以法币换回所缴各项保证品之期限,早经届满,迭经贵部准予展期,迨太平洋战事爆发后,虽已无形停顿,但各行对于补缴准金之事,既置之不理,而保证项下利益仍须享受,于理实有未平,应请贵部即行转饬停止享受,规定自停止享受之日起,以后保证项下之利益,概归本行接受,以资贴补代垫兑款之耗息,并将各行所缴准备金项下未解决各事克日整理,严催缴清,以资结束,俾早日完成统一发行之政策。”(53)

1943年9月10日,财政部回复,认为原拟办法三项,其第一、第二两项,未便采用,其第三项办法,关于将接收各商业银行钞券并入中央银行发行账,以各原发行行行名为版次,其已缴准备金现金准备部分,转入中央银行准金账,其余已缴之公债房产道契以及其他单据等列入各原发行保管品账,经核尚属可行,其未缴之数,应统作未缴准金,另立“接收某某行发行钞券未缴准金垫款户”账,“代部”二字应予删去。至停止各商业银行享受发行准备金保证准备项下利益一节,查该中南农工等八行,原定享受保证利益期限为二年,嗣为体恤该行等起见,经予展期,继续享受,现以统一发行,业已实施,该八行等所享受之前项利益,自应一律停止,由部规定截至1943年12月31日止,以后不准继续享受,即由中央银行接受。至该八行等已缴准备金尚未掉换完竣部分,以及该中国农工、四明、中国实业、通商等四行所欠缴之准备金,并应由各该行迅即分别调整,照缴清楚。(54)

再次,是对于未缴发行准备金的催缴和旧券的收兑。至1943年,不仅中央银行负责接收商业银行发行准备部分尚多未曾缴清者,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接收情况也非常类似。据中国银行1943年3月的统计,各商业银行欠缴准金,除天津中南、农商两户外,其余或欠交甚巨,或手续不合,因战事关系无法催理,统一发行时应将接收准金移交中央银行,以事实上无法办理,只能缓办。(55)交通银行接收情况见表3-5。

表3-5 交通银行接收各商业银行未缴发行准备金一览(194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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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指数据缺失。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财政部档案,档号:三(2)3 239(2)。

至1945年7月,中国通商、四明、中国实业三行之应缴准备金才照缴清楚。但中国农工银行欠缴数额仍很巨大,其所缴发行准备金统计见表3-6。

表3-6 中国农工银行历年所缴发行准备金之种类及细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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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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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指数据缺失。(2)该行停止发行时,发行券流通总额为16 155 817.00元。

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14 102。

但是,上述开列项目并未及时移交给接收行,截至1945年7月,该行欠缴的准备金数额为11 961 359.65元,其中现金占7 599 949.52元,未缴纳的准备金分存于上海、重庆、天津和北京。最终中央银行不得不给予通融,允许该行于1945年年底前以本票照缴,以资结束。(56)1946年3月16日,中国农工银行拟将所缴发行准备中之江南铁路公司股票等因急需提回,请中央银行先行发还。中央银行同意发还九六公债、上海市政府公债及江南股票等三项。(57)

经过发行准备的再度集中,截至1946年6月30日,中央银行准备金情形如下:现金准备金总额1 182 893 969 106.51元,保证准备金总额929 643 382 895.24元。其中暂存准备金90 033 098.23元、外存准备金67 961 602.44元、寄存准备金7 166 553.70元、存放准备金19 169 700元。存出保证准备金380 557元、寄存保证准备金4 760 000、外存保证准备金70 479 303.73元、运送中准备金3 653 347.17元、调拨中准备金78 452 520 199.91元,商业银行应缴准备金36 232 333.07元,库存准备金2 033 961 429 523.87元。(58)

三、省银行发行准备金的移交

1942年7月1日,统一发行办法实施以后,各省省银行发行省钞之准备金,除湖南省银行、河南农工银行、陕西省银行、福建省银行、甘肃省银行之发行省钞准备,向由中央银行保管外,其余原由中国、交通、中国农民银行分别保管之江西裕民银行、宁夏省银行、四川省银行、湖北省银行、江苏农民银行、浙江地方银行、安徽地方银行、西康省银行发行省钞准备,及原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广州分会、桂林分会分别保管之广东省银行、广西省银行发行省钞准备,及原由绥远省政府等机关组织绥远省银行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保管之绥省行发行省钞准备,与原由新疆省政府组织保管委员会保管之新币发行准备,亦已一律改归中央银行接收保管。富滇新银行发行新滇币兑换券,因已由云南省政府督饬自1944年起尽二年内一律收回,未将其发行准备移交中央银行保管。又台湾银行券之发行准备,则由台湾行政长官公署清理,洽商向日本追索赔偿中。各发行省钞行,将发行准备金移交中央银行保管后,复依照规定按月填具发行券及准备金月报表,交由中央银行核转财政部查核,其有短缴准备,或所缴准备与规定不符者,随时通知中央银行转洽补缴或换正。如遇销毁破券不用券,而减少流通券额时,亦随时函中央银行调整准备。(59)

对于统一发行前已发行省钞的各行,已于1943年将各省地方银行发行钞券及准备金统改由中央银行接管,但对各省地方银行增发钞券及调整准备金各事项,仍继续进行。(60)统一发行后,由于各省小额币券需要极为殷切,各省地方银行已发省钞,仍准其在市面照常流通,即以前呈准已印未发之券,亦仍准其照章缴交准备领用发行。此后地方券发行数量未见增加,截至1944年12月,省银行券的流通数仍在4.6亿元以上,近似于1941年9月的发行额(表3-7)。

表3-7 1944年12月省银行券流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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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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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财政部档案,档号:三(2)147。

1945年,收回新疆纸币的发行权。截至1944年12月底止,新疆纸币发行数额约计136 000余万元,其在1944年一年以来增发之数约为123 000余万元。增加发行之主要原因为弥补财政不足,该年财政收支不敷计87 600万元,又经理处借临时军需13 400余万元,省库存款23 700余万元。新疆纸币的准备金为:①黄金47 000余两,②白银507 900余两,③美金公债697 300元,④美金票58 700余元,⑤俄金币54 200余元(尚有英金币、美金币、英镑票数目零星),⑥裕新土产公司及货物79 453万余元(据该公司所开现价计算伊犁事变约损失27 000万元,该公司负债2亿元,净余22 000余万元)。停止发行后的发行准备移交办法,新疆省政府确定将准备金项下之金银外币交由中央银行接收,但将裕新土产公司改为新省贸易公司,该公司余存土产及货物拟作为新公司之资本,至多只能以一部分抵缴准备,此外新疆省所办之印刷所房产、机器可交中央银行接收抵充准备,不足之数因新疆省代垫中央军费折合法币37亿元,中央仅补助法币12亿元,所余之数应请中央代为补足。(61)可见新疆省未移交的发行准备为数巨大。

1945年7月18日,中央银行要求陕西省银行将发行准备金内保证准备项下陕省建设公债100万元,以合法保证品换回,该行以国币596 800元换回。(62)1945年8月16日,中央银行发行局为紧缩发行、调整准备金,将河南农工银行保证准备项下法币四元四角统债中签票面额3 000元及房地产契据等项发还,并将河南六厘公债领出,缴送国库销案。(63)1945年9月20日,中央银行发行局要求恩施分行,将代为保管湖北省银行发行现金准备项下货物栈单连同保证准备部分美债美储券一并运往汉口,该省行如提售该栈单所列货物,应另以其他栈单换交。1945年12月28日,湖北省银行以法币32万元换回缴存发行保证准备金项下之中信局及衡阳邮汇局美金储券各8 000元,又统甲公债8 900元、统乙公债100元、统丙公债24 000元、统丁公债1 000元、统戊公债7 000元共计面额41 000元,原按七折抵充准备金28 700元整,均已先后中签还本,即应提回兑取,以交通银行定期存单二纸换充。(64)1945年11月23日,广西省银行在宜山、昭平两地销毁桂钞面额7 995 234元及法币小票5 028 072.50元,准分别发还准备金并抵解库款,其应发还之准备金除依规定减少省库券折充保证准备额2 103 779.35元外,尚应发还现金准备法币1 893 837.65元,由中央银行南宁分行付交该省行。(65)1945年11月30日,江苏农民银行欠缴发行准备金,请求以江苏省政府前欠该行债务经财政部核定,由中央划还以后再由部扣拨,但江苏省政府对于所欠债务各种证件拖延不交,最终仍督促该行自行负责补缴欠缴发行现金保证两项准备金。(66)

中央银行统一发行后,用作法币发行准备品的种类更为复杂。根据1945年6月30日的《中央银行准备金决算表》所列,现金准备种类包括银币、半圆币、银角、生银、杂银、金条、纯银、行化银、宝银、关金、廿七年关金公债、廿七年英金公债、廿七年美金公债、廿九年美金建设公债、廿九年英金建设公债、卅一年同盟胜利美金公债、整理粤券户银币、钱业准备库四成抵充保准户、绸业银行四成抵充保准户、山西省银行四成抵充保准户、重庆银行四成抵充保准户杂银、四行准备库未接收户、农商银行未接收户、浙江兴业银行未接收户、北洋保商银行未接收户、边业银行未接收户、中国垦业银行未接收户、大中银行未接收户、中国农工银行未接收户、调准金户。保证准备类别包括:本行统一公债丙种债票、丁种债票、戊种债票、国库证、救国公债、廿七年国防公债、廿七年振济公债、廿八年建设公债、廿八年军需公债、廿九年军需公债、三十年军需公债、三十年建设公债。调准金户其他各银行的公债、债票。其他还有暂存准备金、外存准备金、存出准备金、寄存准备金、存放准备金、寄存保证准备金、外存保证准备金、运送中准备金,等等。(67)准备品内容的扩充和庞杂所折射的,正是法币发行准备金的日益空虚和政策执行上的虚与委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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