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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券发行准备的规定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日公布《金圆券发行办法》规定以金圆为本位币,每圆之法定含金量为纯金0.222 17公分,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圆券,十足流通使用。

第一节 金圆券发行准备的规定

一、出台背景

由于法币通货膨胀日益严重,改革币制的问题在抗战期间即已提出。1942年初美国5亿美元贷款签订后,国民政府就广泛征求如何利用这一贷款来平抑物价、稳固币制的建议,有人即提出利用美国提供的价值2亿美元黄金推行币制改革,并提出详细的《新币制方案》。提议者认为此前准备无着,不敢轻谈变更币制,但现在既有巨额黄金,复有充分外汇,诚为改革币制千载一时之机会,并拟订新币制内容如下:

一、新币采用金块本位制。

二、新币单位,定为每元含纯金8.886 7公毫(等于美金含金量十分之一)。

三、新币暂不铸发硬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之金币兑换券,另由中央造币厂铸造等于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金币所含纯金之金条备兑。

四、凡持有五张十元新币券或五十元以上新币券,均得随时持向中央银行掉换同数额之金条。

五、新币对英镑美元之金平价,按其所含纯金与英镑美元所含纯金计算折合,汇价按美元金价计算,英镑由英美汇价套算,由中央银行逐日挂牌公告,并斟酌市价加宽升缩幅度,以利控制。

六、新币为无限法偿,一切公私收付及契约之订立均以新币行之。

七、中央银行金币兑换券之准备,分为现金准备及保证准备二种。内现金准备百分之五十,以黄金及外汇充之,保证准备百分之五十,以①国民政府发行之金公债,②外国政府发行之证券,③国内外著名工商业短期票据充之。

八、新币发行及准备金之检查,由中央银行特设发行委员会,延聘社会著名人士充任委员,按月检查。(1)

拟订者还考虑到战事延长,新币将继续增发的情况下,如施行此项币制改革计划,必须解决两个先决问题:①必须再商美政府,增借5亿元美金,以一部分购成黄金运到中国,拨充新币准备,使新币植基更深,始终保持兑现,即使战事延长,亦可应付。②就租借法案切商美英政府,关于军用物资(包括布匹药品及军士日用必需品)增加成分,运华使用,俾国内所出产者供应民用。(2)

贾士毅亦在《改革币制以谋稳定物价之建议》中提出恢复硬币、铸造金币。理由是:①挽回群众心理。国人重金习惯,已有千百年之历史,窖藏金银,为极古老之储蓄方式。今改用硬币,而以金币为本位,至少可以减缓流通之速率,盖金纸之生产成本,相差悬殊,人民之重视金币,无论本于经济法则,抑基于心理因素,殆有必然,自不愿到手即罄。②与国际货币取得联系。③奠定战后币制基础。金币通行后,足敷市面流通时,得以黄金为准备,发行兑换券,采取无限制兑换制度。惟铸造金币与美元取得联系,尚有三个前提。第一,新币与美元取得联系必须获得美政府同意,予以全力支持。第二,向美国政府续借巨额黄金。第三,造币厂之铸造能力,必须加强,务必使所铸金币,足敷政费开支,铸造不足,必致影响新币信用。(3)

《利用黄金外汇稳定经济弥补财政意见书》则提出,在战事未结束以前,发行金兑换券或金汇兑券,使含定量黄金,予以兑现,或对外与美金一元等值交换,对内与法币规定一比价流通,此项方法,固为安定金融的根本办法,但须考虑下列各点:①政府是否有充分的黄金与外汇,足供长期兑现之用。②新币虽可兑现黄金或外汇,如国内物资供不应求,物价仍难稳定。③在战事未结束以前,改革币制,经济上发生重大扰乱,是否有碍于抗战,似有顾虑必要。(4)

从有关抗战胜利后币制改革大讨论的拟议中,可将其中有关发行准备的问题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绝大多数拟议都主张采行金本位制。

第二,几乎都主张设立发行准备,并恢复发行准备的公开检查制度,将这两条作为确立新币信用的保证。有些还主张恢复兑现,在兑现制度下发行准备的作用又回复到法币改革前的状况。

第三,将发行准备的筹措寄托在国外的巨额贷款上。在一份《币制改革方案》中对此原因有具体的分析:“改革币制目的既在稳定币值,则先决条件必须有一笔充足之外汇基金,始可奠立新币之信用基础,目前政府所保有之外汇头寸仅有一亿六千余万美元,尚须供给各项支用,决不敷改革币制之需。”(5)经历了长达十余年的战争之后,南京国民政府除却贷款以外,已不可能拿出用以兑现或仅作为准备之用的金银或外汇,所以币制改革的成功与否,与外援尤其是美国的援助密切相关。

上述对发行准备问题的广泛讨论与重视,直接影响了金圆券改革中对发行准备和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的规定。所以金圆券改革的内容决不是王云五个人的突发奇想,而是与南京国民政府长期以来的货币政策一脉相承,其得以付诸实施,正是因为迎合了当局者及大多数人对于发行准备的认识。

二、发行准备的规定

1948年8月19日,蒋介石以“总统令”形式颁布实施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同日公布《金圆券发行办法》规定以金圆为本位币,每圆之法定含金量为纯金0.222 17公分,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圆券,十足流通使用。其中有关发行准备的规定如下:

第八条:金圆券之发行,采十足准备制。前项发行准备中,必须有百分之四十为黄金、白银及外汇,其余以有价证券及政府指定之国有事业资产充之。

第九条:金圆券发行总额,以二十亿元为限。

第十条:金圆券发行准备之检查、保管,设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办理之,其组织规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二条:金圆券每月发行数额,应由中央银行于每月终列表报告财政部及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应于每月终了后检查中央银行发行金圆券之数额及发行准备情形,作成检查报告书公告之;同时报告行政院,并以副本分送财政部及中央银行。

第十四条: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如发现金圆券之准备不足,或金银外汇之准备不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之百分比时,应即通知中央银行停止发行,收回其超过发行准备之金圆券,并分别报告行政院及财政部。

第十五条:中央银行接到前通知后,应即兑回其超额部分之金圆券,或补足其发行准备;非经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检查认可后,不得继续发行。(6)

财政部长王云五于8月19日特发表对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的谈话,认为法币发行虽急剧增加,但以美金比率,只需要五六千万美金已足以收回全部发行,而国库所有黄金白银与外汇应付此举,绰有余裕,况且国家所有资产可供发行准备者尤多,在理法币不应如是贬值。唯以由于平时发行未采公开制度,发行准备亦未确定,人民之信心丧失。所以,他强调要进行根本改革,自始即确定充分准备,建立公开发行基础,并严格限制发行数额,以昭信于国人。因此决定发行金圆券之办法,以黄金白银外汇合2亿美元及可靠资产值3亿美元,使每一金圆券均有十足准备,并组织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由政府各关系部门代表,与工商银钱各业及会计代表,共同组织,按月对发行数额及实存准备切实检查,公开报告。关于金银外汇,因金圆券系以黄金白银外汇为主要准备,政府为达稳定物价之目的,并为充实发行准备及平衡国际收支计,有收兑人民在国境内所有金银外币,及登记管理国人在国外所有外汇资产之必要。(7)

金圆券发行之初,发行准备即按照20亿元限额的标准一次拨足,并对此专门制定了《金圆券准备金调拨处理办法》如下:

(1)金圆券准备金应先由业务局以金银外汇及有价证券按法定折合率折成金圆,拨交发行局以备业务局领用暨各分行调用,金圆券及发局门市收兑法币券、关金券、东北流通券兑出金圆券时拨充准备金之用,发行局收到上项预拨折成金圆之各项金银外汇证券时,应出具收据,并以发监会缴存准备金及发监会缴存保证准备金科目业务局户列账,即为库存准备金。

(2)业务局将预拨交发行局之金银外汇证券按折成金圆额以联行往来科目开立发行局金圆券保证准备抵用户付账,其金额应与发行局发监会缴存现金准备金及发监会交存保证准备金两科目业务局户余额相等。

(3)业务局向发行局领用金圆券时应先向发行局询知发金券总号次,填具联行往来发行局金圆券保证准备抵用户之送金根送交发行局,凭以付券并即由发行局将发监会缴存准备金科目业务局户付出等额之金银外汇证券转收现金保证准备金科目账,将送金根作为传票附件,业务局以领到之金圆券收入联行往来发行局金圆券保证准备抵用户账,如业务局将金圆券转回时,发行局收到后应出具调拨凭单,交业务局作为列付联行往来发行局金圆券保证准备抵用户之凭证,发行局同时将准金转收发监会缴存准备金业务局户账,业发两局各该户之余额绝对保持相等。

(4)各分行调用发库金圆券应拨之准备金由发行局凭各分行来电填制调拨清单,另代业务局填就联行往来发行局金圆券保证准备抵用户各分行调用总额及发金券总号次之送金簿,连同送金根一并于上午九时半送交业务局办理转账手续,但业务局必须于当日下午三时前将送金根送还发行局,凭以按照第三条规定办理准备金之拨转,如由业库转入发库,亦由发行局凭来电填制调拨清单及调拨凭单,送业务局办理转账手续,发行局同时将准备金拨收发监会缴存准备金业务局户账。

(5)发行局门市收换法币券及关金券东北流通券所需兑付之金圆券可先由出纳科出具收据,向调拨科领取之,作为调拨科寄库论,但应随时将兑入之法币及关金券东北流通券对收换付出之金圆券办理调拨准备金转账手续,所有兑入法币券及关金券东北流通券应拨送业务局之准备金及收换付出之金圆券、应由业务局拨交之准备金,均由会计科分别照开联行往来发行局国币券准备金户或东北流通券准金户支票,并照填发行局金圆券保证准备抵用户送金簿连送金根,送交业务局当日转账收付之,业务局应即将送金根送还发行局,凭以按照第三条规定办理准备金拨转手续。

(6)业务局如将预拨存发行局之金银外汇证券不敷拨充以上各项用券准备金时,应仍按照第一二两条规定办理续拨之。(8)

1948年10月9日,中央银行致函财政部,附送各省省银行券及准备金结束办法。各省行发行钞券,除新疆、台湾两行另案办理外,其余各省行发行之钞券照法令规定以三百万作一掉换金圆券。规定:各省行发行之券,账面仍以法币记载,无须改折金圆券,其收换事宜,应由各省行自行办理,将收回之券,按照向例销毁具报,拨还交存之准备金。原缴充之各项准备金,应分别处理:①银元、银角、生银系当初发行钞券时为银本位制应有现金准备。自法币政策实施,政府颁布银币银类兑换法币办法后,自应收归国有,按照原折兑率折成法币抵充,决无仍属各省行之理。但已折成之法币,应折成金圆抵充之。②省行原缴黄金存由中央银行保管者,可予发还,但应照法令由中央银行收兑,付给金圆,并将其原抵充额折成金圆扣缴,换整抵充。唯缴交时,经已作价以法币抵充准金者,应仍按原抵充额折成金圆,换整抵充。③栈单、存单、公债、储蓄券及证券,应一律发还,归各省行自理,将原抵充额由其折成金圆换整抵充之。唯其中一部分公债,于存上海时被敌伪劫售,无法发还,经呈准中央银行按公债票面十足作价发还法币。此项损失,由中央银行列付非常损失科目,并将各省行原折充额扣除,折成金圆换整抵充,其余亦折成金圆发还。④原以法币抵充者,应折成金圆换整抵充。⑤经上列调整后,各省行发行准备金已十足按照三百万作一,以金圆缴存本行,并由各省行自行办理收换工作,报由中央银行随时查核拨还准金。收换期限届满后,如有未收回之发行额,已无兑付之价值,应由各该省银行另行列报。其缴存未兑付之准备金解缴国库,抑或归原发行行收益。(9)

1948年11月11日,因为金圆券发行已超过规定的发行限额,又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了《修正金圆券发行办法》,将每元的法定含金量降低为4.443 4公毫。取消了发行限额的规定。有关发行准备的内容,原来规定“作成检查报告书公告之,同时报告行政院,并以副本分送财政部及中央银行”,修正后的办法改为“作成检查报告书报告行政院,并以副本分送财政部及中央银行”。(10)发行准备公开这一重要制度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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