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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券发行准备的管理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为标榜发行独立、公开,对金圆券发行准备金的管理设立专门的机构——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办理。根据规定,“金圆券发行准备之保管,由中央银行发行局局长对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负其责任”。金圆券币值的维持也与监理会对发行准备的保管与监督密切联系在一起。对于其人选问题,南京国民政府内部的意见即不一致。

第二节 金圆券发行准备的管理

南京国民政府为标榜发行独立、公开,对金圆券发行准备金的管理设立专门的机构——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理会”)办理。但在监理会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却受到其他职能部门的诸多掣肘,而南京国民政府军事上的溃败和失信于民,最终使该机构成为一个虚设。

一、机构设立及各方反应

1948年8月22日,监理会正式成立,委员有财政部次长李儅、主计部副主计长庞松舟、审计部次长蔡屏藩、中央银行副总裁刘攻芸、浙江兴业银行董事长徐寄庼、全国商会主席王晓籁、全国银行业同业公会理事长李铭、全国钱业同业公会理事长秦润卿、全国会计师公会理事长奚玉书等9人,由行政院聘任,指定李铭为主任委员。(11)该会的组织规程由行政院确定,直接对行政院负责。根据规定,“金圆券发行准备之保管,由中央银行发行局局长对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负其责任”。(12)

应该说社会各界对于确立发行准备和成立监理会是积极肯定的。《申报》社论中曾对此给予如下评价:“我们看到金圆券发行办法,认为最值得称赞的,是确定了发行准备,条例上明白规定发行准备中,必须有百分之四十为黄金白银及外汇,其余以有价证券及政府指定之国有事业资产为之。这是说明政府在改革币制之前,已有充分把握和准备。此外,金圆发行总额,又确定以二十亿元为限,发行额有了限制,其价值当然稳定,又新币的发行,重在完全独立,随时公开宣布发行数额,方足昭大信于人民,因是条例中又规定关于准备之检查、保管等事,将设立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以管理其事,从几点来看,此次金圆券的发行,政府准备已久,可以说已经具备了币制改革的必需条件。”(13)在8月20日下午蒋介石举行的招待工商各界的茶会上,民意机构代表潘公展又在致词中“强调改币组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之职责必须重视,对监理委会之做决定,应予尊重,而监理委会之检查、监督尤应予以超然独立之态度,务使做到公开、公正之地步”。(14)中央银行发行局的副局长在对记者表示金圆券确保币值稳定的措施时,也特别声明“监理委员会日内即将在沪成立,将来发行局长即对该会负责,每月月底,由监理调查发行数额及准备,并于下月月底公布”。(15)金圆券改革再度通过政策和宣传将社会各界的目光吸引到发行准备问题上。金圆券币值的维持也与监理会对发行准备的保管与监督密切联系在一起。但与此同时,人们又对监理会委员的代表性、职权范围以及发行准备的维持提出了质疑。

对于其人选问题,南京国民政府内部的意见即不一致。财政部次长徐柏园认为监理会委员人选,多数为社会人士,或为政府首长,或为社会领袖,只要监理会本公正之精神,认真检查、妥善保管,以忠实报导公诸社会,庶几币信可以确立。中央银行总裁俞鸿钧宣称,金圆券“如何能巩固信仰,全赖各方明了十足准备、公开发行,现在由各位担任监理委员,严密监督,信仰一定能够增加”。(16)而立法院对于监理会的构成及代表性提出强烈的质疑。立法院委员皮以书提出:“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必须有民意代表参加,这次金圆券的发行惟一的保障就是发行独立,规定发行的最高限额,停止通货膨胀,这一保障也就是币制改革成功的重要条件,必须彻头彻尾地做到,王云五部长曾经表示政府向中央银行预支的办法已经商定(见八月卅日《大公报》第二张“币制改革座谈会”),按各国规定政府向银行借支必须按期归还,今天我们国家的财政收支明明不能平衡,如果政府向中央银行预支了,到临时又还不出来或者拿些卖不出去的公债券作抵,结果还不是等于通货膨胀,所以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的工作必须严密而有力。可是现在的监理委员是由行政院聘任,所聘任的大都是上海的豪富大亨,这些人我们是不信任的,大权还是操在行政院手里,所以监理委员会必须有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参加,然后由该委员会按月将发行准备情形公布,这样才能使人民信任新币,通货才不会膨胀。”(17)立法委员唐国桢认为:“关于监理委员会没有人民代表参加,有之也多系官商富豪,所以我主张监理委员会一定要有民意机关代表参加才是合理。”(18)立法委员丘汉平认为:“发行准备监理委员应该规定与财政金融界无关系的人士担任,更不可以上海市一隅人士代表全国。”(19)立法委员周雍能指出:“关于发行准备问题。因为吸收了许多黄金美钞,据说已有二亿多的外汇,照目前情形说,很可乐观,但是想到三十三四年的情形,国家存有的外汇近十亿之多,尚有大量黄金出售,发行准备既相当充足,当时也有外汇管理委员会,可是结果如何呢?回想前事,深足使外人警惕,现在也和从前一样,有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但是委员的选择值得注意,现在的委员,除了政府负责人之外,都是上海方面有关系的人,这几位固然很值得敬佩,可是代表人民的成份仍嫌不够普遍,将来在民众各方面足以代表人民大众的应该有人参加,使之了解发行实际情形,才能增强人民对金圆券的信心。”(20)

当时的《新闻报》等媒体舆论中也提出监理会委员中应有立法院和监察院的民意代表。早在1947年11月27日,财政研究委员会研究员康伦先拟定的《整理币制方案》中,即提出新币制改革必须设置币制管理委员会,藉以坚定人民对货币的信心,认为此会应由财政部长、中央银行总裁及其他三国家银行首长、立法院、监察院代表、金融业、工商业及社会知名之公正人士组成。(21)由此可见,南京国民政府当局者内部、社会舆论等对监理会委员构成的代表性和公信力即存有不信任。

其次是对监理会职权的质疑。经济学者邹宗伊曾指出,既然金圆券改革是以发行独立为口号,使财政与金融隔离,即金圆券的发行不受财政的牵累,纯视社会经济的需要而伸缩,而如果要金圆券的发行不受财政的牵累,似乎应该提高发行监理委员会的职权,除了检查和公告之外,并且监督金圆券增发的用途,这样才可以发挥积极监理发行的作用,而不仅是消极的检查。有许多国家为使财政与金融隔离,防止纸币发行受财政的牵累起见,往往由法律规定国家银行对财政垫款的限度以及偿还方法等,似乎也应该仿效。(22)这一点是就政府赋予监理会的职权而言,下文将进行详细分析。

事实上,人们对于监理会的不信任,其根源还在于法币的崩溃使人们对政府失去了信心,而且金圆券改革时所处的外部条件比法币推行时更困难。因此,与法币改革初英国舆论的一片赞扬相比,他们对于金圆券的出笼是一致摇头。当时英国的四大权威经济报刊表达的观点惊人的相似。《泰晤士报》论述:“据称新币具有百分之百的准备,然而,准备的一大部分是国有事业的财产,而现金准备至多不过占了百分之四十。这将使中国政府当局陷于进退维谷之境。假如中国政府决定出售黄金与美元以换取金圆券,并出售金圆券以换取黄金与美元,他们将会遭遇一种危险,即大批现金准备很快就会丧失。除非有一笔极可观的美国借款,充作外汇平准之用,否则,是难于防止这种危险的。这笔借款,据说中国政府正在商借中。如果没有办法能使金圆券在国内自由兑现,中国人民对于新币不久就将失去信心。这样,过去的物价飞涨,又将重现。”《金融时报》则断言:“金圆将与法币同一命运……以一种通货来换取另一种通货,是不会树立起信用来的,这信用,对中国却是极其必要的。”《经济学人》认为,这次币制改革没有触及问题的核心,完全是药不对症,并指出“虽说二十亿金圆券规定为最高的流通额,……然而,在这样艰苦的局面下,中国政府是否真有决心与能力来实行它,实为疑问”。《统计学人》对于准备一点,说得更为透彻:“虽说新币有百分之百的准备,但中国当局是绝不会把这些财源真正用来保卫通货的。准备额的数值,只可当成心理的作用。”(23)

面对各方对监理会维持金圆券币信的期望和各种质疑,以及其无法解决的内外制约,监理会将怎样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效果又如何呢?

二、职能及具体工作

根据《金圆券发行办法》的规定,监理会的职能除了办理发行准备的检查和保管之外,还有监督发行之权,如果发现金圆券的准备不足,或金银外汇的准备达不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即通知中央银行停止发行,收回其超过发行准备的金圆券,并分别报告行政院及财政部。中央银行接到前通知后,应即兑回其超额部分之金圆券,或补足其发行准备;非经监理会检查认可后,不得继续发行。(24)从规定来看,监理会的职能似乎比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更为进步,为便于分析其具体执行中的工作与实效,下文将从发行准备的移交、保管和检查三个方面分别考察。

(一)发行准备的移交

监理会的首要工作即是办理发行准备的移交,从《金圆券准备金调拨处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具体办理手续非常复杂。而办理移交的过程比规定还要复杂,尤其是保证准备项下的国营事业股票和敌伪产业,原来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如资源委员会、经济部、工商部、交通部等分别管理,各部门都竭力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直至金圆券崩溃,部分发行准备的移交手续也未予办理。

首先从现金准备的移交来看,按照现金准备四成的比例,数额折合金圆8亿元,现金准备虽然一次指拨足额,并规定此项准备应于监理会成立后三日内,由中央银行移交该会保管,但在移交手续上并未及时办理。9月4日,中央银行奉行政院命令金圆券兑入的外币、黄金可酌拨充发行准备金;兑入的银元、白银拨充铸造辅币。(25)至10月2日,监理会的第三次会议上,主任委员李铭在报告中提及关于现金准备部分的移交情况如下:“经本会函发行局指明办理,迭据该局报称存放汇丰、麦加利二库白银七千五百四十箱、杂银三百五十八条已照点收,至黄金部分因本行业务局近以业务过于繁忙拟稍缓移交,存放国外黄金白银及存放三行两局之外汇过户一节经函商业局准复,称金银各户自可先行改用户名,至存放三行两局之外汇改用户名容再另行洽办等由,……当经本会于九月廿一日代电,以存放国外金银各户,即希改用贵局户名,代本会保管,又查收兑金银美钞截至九月十九日止本埠与外埠并计,约计当有七千余万美元,俟足抵外汇数量时以之拨充准备,交由贵局代本会收存,则外汇即不必过户,并可转还业局,希与业局洽商见复。”(26)李铭的报告说明,业务局虽将其他机构保存的黄金白银及外汇指拨为金圆券发行准备,但并没有过户,也未移交中央银行发行局代监理会保管。(27)

至于六成保证准备中的国有事业资产和敌伪产业的移交问题,更加复杂,虽由监理会历经交涉,也未取得满意的结果。因为指拨为保证准备的资产类别复杂,又分属不同的部门,所以在移交办法上非常繁琐。根据《出售国营事业资产充实发行准备办法》的规定,指拨出售的资产有招商局、中国纺织建设公司、台湾糖业公司、台湾纸业公司、天津纸浆公司等5家国营事业的部分股票,以及敌伪产业。移交程序为:招商局由交通部就现有资产以美金估价转归国库,再由国库转入中央银行账;中国纺织建设公司由经济部就现有资产按1937年法币估价折合美金转归国库,再由国库转入中央银行账;由资源委员会指定之工厂,就现有财产以美金估价,划出价值美金五千万元之资产转归国库,再由国库转入中央银行账;敌伪产业包括房地产、码头、仓库、工厂及其他资产,由国库就现有资产以美金估价转入中央银行账;日本赔偿物资由经济部就拨充民营部分,照原美金单价转归国库,转入中央银行账。上项各单位之资产及日本赔偿物资由国库转入中央银行账后,作为抵充发行准备一部分,所有各单位资产之产权、股权、契据、证件等均交存中央银行发行局。(28)

在实际执行中,上述充作保证准备的资产后来统由财政部移交给监理会,再由监理会委托中央银行发行局保管。对此,中央银行曾提出异议,认为就合理手续而言,应该如现金缴充情形归由中央银行拨充,而不得由财政部直接交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会办理,为免处理手续分歧起见,嗣后凡以国营事业股票拨充金圆准备金者应统以财部为户名,由财部背书按下列任何一种方式交与本行,再由本行转交发行准备监理会:①充作财部向本行借款或透支之抵押品归本行列户保管,由本行以保证准备抵用金科目转账,将股票移充金圆券之准备金。②将一部分股票过户本行作为财政部清偿本行全部欠款本息之用(截至1948年8月19日财部垫款户累积余额约为419万亿元)。③股票可由本行向财部收买,其偿付价款方法另行商定。(29)

财政部没有接受中央银行的提议,移交手续的办理亦迟迟未予兑现。8月22日,在监理会第一次会议上,即就保证准备的产权移交问题展开讨论,委员徐寄庼提出“六成保准要检讨,一定要先过账,发股票或出售乃第二步事”。李铭也指出:“敌伪产业及中纺二事,本来抵押在公债基金委员会,业已提出,此次拨作发行准备,非严格办理不可,契据产权非交局保管不可,否则何能公布。”因此最终议决:保证准备项下敌伪产业及国营事业产权契据应请财政部于最短期内过账移转,并由行政院严令有关各部会及各该机构速为遵办,现金准备项下外汇流动性过大,希望尽量指拨黄金。(30)8月31日,中央银行国库局副局长周舜莘在呈文中指出,“本年度政府预算中亦列有敌伪产业售价收入。今该项产业划充发行准备,其售价所得似已不能再作财政预算收入。”“中纺公司以及敌伪产业之一部分(包括德孚、拜耳等资产),业经指定为公债担保品。今如移充准备,则公债担保品尚须以其他资产抵补。”(31)由此可见,政府指拨发行准备的物品存在“一女多嫁”的问题。监理会极力争取产权的过户自在情理之中,否则名为保管准备,实无支配之权。

但监理会产权契据过账的要求被财政部否决,理由是:“股票即系代表股权,各事业资产并不完全均有契据,且契据系代表全部股权,其所有权属于全体股东,不能分割,至各该资产原系保证准备,如予移转处分及形成准备减少,与保证准备之原意似有出入。”最终形成的决议是:①产权移转似无必要;②拟请行政院将前颁出售国营事业资产充实发行准备办法予以废止;③即遵照发行准备移交保管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以相当于移充发行准备资产数额之股票,如期移交监理会保管;④监理会对于各该事业资产可派员检查;⑤各该事业公司每期结算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应检报监理会查核。(32)

事实上,在指拨上述国营事业股票为保证准备时,多数公司并不是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改组后才能发行股票,资本额原来也没有这么高,而是将原有资产估价的数额改为资本额,在估算上亦未有明确的标准,并且不允许各公司变更发行准备移交保管办法公布的资本额。9月1日,开始发售国营事业股票,这些股票票额为每股100金圆,分为5股、10股、100股及1 000股等额度认购,委托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代为推销,并要求于9月10日以前实为发行。(33)但由于证券交易所尚未复业,将来国营事业股票是否上市开拍,外界还不明了,所以投资者没有热情。另外股票票面金额过高,每股金圆百元,还要5股以上才能发售。因此至9月10日只销售了300万金圆,其后销售数量日见减少,平均每日约二三十万元。除中纺、台糖、招商出售数量较多外,余均乏人问津。(34)而政府握有控股权,更使商股望而却步。为了加强推销股票,10月16日,财政部出台了新的措施:①出售股票拟请放宽尺度,不以现将规定之数额为限,使商股取得多数股票,以便监督及管理公司行政业务。②出售股票拟规定限期,期内购买者作为优先股享受优先权利。出售股票由政府保息并考虑早日公开上市。④提高股息以资鼓励。⑤发行一股股票以适应人民购买力。⑥请监理委员会会同检查各公司资产,定期公布资产负债。⑦招待新闻记者公布公司内容。(35)截至11月6日止,各地共售出国营事业股票总额10 387 200元,相对于抵充发行准备的9亿多金圆相比,依然是杯水车薪,重庆、成都、福州、厦门、昆明、沈阳、青岛等地都未售出一张股票。(36)

对发行准备的移交问题,则做了如下变通:①于拨充金圆券发行准备之各公司股票加以背书“本股票经政府拨充金圆券发行准备,移交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保管”等字样。②请行政院以命令规定,此项股票政府如需提出时,应以等值之资产契据掉换或减少发行。③为求拨充金圆券发行准备之各公司资产确实起见,请监理会派员会同各主管部会检查各公司之资产。(37)监理会在8月份的会议上提出过户要求后,由财政部召集会议,工商部代表等仍坚持不予过户。但是,监理会并未放弃自己的原则,在11月1日召开的第四次会议上,依然提出中纺公司等五单位之股票务须于月底检查以前完成过户手续。(38)

保证准备中的敌伪产业移交,则更近乎一句空话。根据金圆券发行准备移交保管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敌伪财产计值美金74 283 809.06元,并规定拨充准备之是项契据应于一个月内由中央信托局及各敌伪产业处理机关检送财政部,移交监理会保管。根据《拨充金圆券发行准备敌伪产业处理办法草案》的规定,移交中央银行拨充金圆券发行准备之敌伪产业,仍由处理机关处理。处理机关处理后收到价款,除应扣手续费外应随时列表送缴中央银行业务局核收。由业务局出给收据,再由业务局将该项价款连同附表送还发行局,收回流通注销发行数。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于每月终,查定发行局收回流通注销发行数后,应即将已处理之产业契据检出,送还处理机关。产业处理后,其注销发行数,如少于原充准备所列估价数值时,财政部应加拨其他可充发行准备之财产补充之。处理机关对于非拨充发行准备部分之敌伪产业,处理所得价款,仍应迳解国库。(39)

如果仅从文本的规定来看,移交手续非常明确,但在执行过程中始终没有做到规定的要求。原本指拨准备的包括粤桂闽、平津、武汉、河南、苏浙皖、青岛等六区的敌伪产业,只有苏浙皖区、青岛区的契据清册送交监理会,且苏浙皖区的清册中并未标明各项产业的价值,青岛区册内虽标有价值,而在送交财政部之前变动亦多,这些数目都无法编列。监理会在给中央银行发行局的信函中,指明连国库局经办此案的人亦称不知,如果不详细查明,监理会检查保管难以尽责,将来拨入准备之账自必发生困难。因此委托发行局派员代表监理会前往南京与财政部及敌伪财产处理委员会接洽,问明当时拨充准备记账情形抄单带回,送部以前如有变更短少应请补足,又各该产业正在处理,如果售出,自应另有拨抵。(40)中央银行转函财政部核复,亦未收到回复。与此同时,发行局又将球踢给了监理会,声称金圆券准备金的处理,按规定发行局系代监理会保管性质,因此准备金何者可以抵充、何者不予抵充,惟监理会之命是从,发行局是在收到监理会指示将敌伪产业转入准备金账户时,才予以办理的。因为该项敌产契据仍未齐全,作价亦无标准,且指拨六区的敌伪产业仅来二区而抵充之数照六区总计,因此在准备金账目中仍无法分列细目,只得暂以“敌伪产业各区域估价清册目录及总附表等”名目记载,尚未交到之平津、河南、武汉、粤桂闽四区的应缴契据等件应请监理会催索,以符原案。(41)而监理会的回复则宣称:“各该准备即使交由本会保管,亦实代为贵行保管,所有中纺五单位之股票,本会已迭陈行政院据理力争务须过户与贵行发行局以昭核实,至敌伪产业既充发行准备亦即须为贵行所有,其以后未经解决各问题,即希贵行直接与财部切实磋商以求解决,务期准备的确有着,相应函达请查照办理,并将洽商结果见复为荷。”(42)监理会和中央银行的相互推诿,不只是一种消极的表现,而是他们根本没有能力让各职能部门履行移交的手续。

面对监理会和中央银行的催索,财政部对敌伪产业的处理及产权移交作出了如下规定:①敌伪产业由敌伪产业处理委员会遵照院令指示,一律加速处理。②敌伪产业处理后,应需之金圆券发行准备,除经奉行政院1948年9月26日财字第42 415号训令,划拨黄金20万两外,拟依照六财字第39 055号院令之规定,由中央银行在收兑黄金项下,再加拨80万两,凑成100万两,移交监理会保管,作充发行准备之用,以后再陆续拨补足额。③敌伪产业处理所得价款,暂交中央银行专户存储。④敌伪产业契据,未送部分即予免送,已送部分拟由财政部领回,发还原处理机关,以便处理。(43)修正金圆券发行办法公布后,11月25日,中央信托局获准财政部同意,将移交给监理会的苏浙皖区和山东青岛区的敌伪产业契证收回。(44)至此,所谓抵充保证准备的敌伪产业事实上已不存在。

由上可见,金圆券发行准备的移交即未遵照规定办理,因此监理会所保管的发行准备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那么,在其所保管的这部分准备中,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二)发行准备的保管

根据规定,金圆券发行准备由监理会委托中央银行发行局代为保管,何者可充准备何者不可充准备以及准备的调拨都由监理会决定。

至于保管的内容,我们可从上述发行准备的移交结果分别来看。首先是现金准备按40%的比例计算,应为8亿金圆,按1美元折合4金圆的比例则为2亿美元。从《充作金圆券准备金之金银外汇清单》中我们可以发现,现金准备的类别及数额分别如下:①黄金部分包括存放纽约联邦准备银行黄金345 282.661盎司;存放伦敦大通银行黄金9 271 984盎司;业务局库存黄金2 389 493.638盎司;贵阳分行库存黄金23 125.304盎司;合计2 767 173.587盎司。②白银部分包括存放纽约大通银行白银463 059.01盎司;存放伦敦Samuel Montagu&Co.白银1 216 401.25盎司;库存白银39 690 539.74盎司;合计41 370 000.00盎司。③分存中国、交通、农民三行,中信、邮汇两局外汇美金74 189 924.46美元。以上各项均由业务局经手存放及保管,出有证明,交由发行局收执,并收监理会交存准备金户。(45)即现金部分的证明由发行局收入监理会交存准备金账户内,但现金依然保存在国外和国内的金融机构。

现金准备中关于外汇部分的内容经掉换以后,增加了存各分行黄金529 954.333盎司,折合金圆券74 193 606.64元。从保管地点来看,这一部分最为分散(表4-1)。

表4-1 寄存中央银行各分行黄金白银银圆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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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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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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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指数据空缺。

资料来源:《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三),第898~900页。

至于保证准备的保管,包括国营事业股票和敌伪产业两部分,由于国营事业的改组和股票发行都需要时日,因此监理会最初收到的绝大多数是股款临时收据,这些股票面额名义上为9.32亿金圆,实际销售出去的只有1 000万元左右,(46)而股票又是以固定资产部分发行的,这部分保证准备根本不具有流通价值,所谓的保管,只是名义而已。而敌伪产业的情况更糟,六大区域中只有两个区域送交了清册,而且因为没有估价亦不能列入发行局监理会的账目中,11月后因为发行准备已不足以维持发行额的比例,只得暂时收入账中,但也不能开列合法的账目,修正金圆券发行办法公布后,这一部分又被抽出单列。

(三)发行准备的检查和监督

检查发行准备是监理会的重要职责之一,规定应于每月终了后,检查中央银行发行金圆券之数额及发行准备情形,作成检查报告书公告之,同时报告行政院,并以副本分送财政部及中央银行。由于发行准备的移交和保管都未能真正履行规定的程序,这就给监理会的检查带来很大局限性,从现有资料看,监理会对外公告发行数额及准备情况共有三次。

根据第一次检查公告的内容,自8月23日起至8月终止全国发行金圆券296 817 201.40元,现金准备四成,计黄金593 634.402 35盎司,合金圆83 108 816.28元,白银12 720 737.257 0盎司,合金圆35 618 064.30元,两项合计金圆118 726 880.58。保证准备六成,计中纺公司股票金圆2亿元。(47)第二次检查公告的内容中,截至9月30日止,发行金圆券956 752 494.40元,现金准备:黄金2 389 493 638盎司,合美金83 632 277.33元,白银17 222 637 528盎司,合美金12 055 846.27元,两项合计美金95 688 123.60元,转合金圆382 752 494.40元,中纺公司股票金圆4.2亿元,招商局股票金圆1.54亿元。(48)第三次检查公告宣布,截至10月31日止发行总额为1 595 386 691.00元,准备黄金3 533 862.022盎司,合美金122 985 170.77元,白银2 467 394.01市两,合美金1 850 545.50元;美金14 058 192.90元。银币53 905 527.00元,合美金26 952 763.50元,以上四项并计美金165 846 672.67元,转合金圆663 386 691.00元。保证品中纺公司股票金圆4.2亿元,招商局股票金圆3亿元,天津纸浆公司股票金圆800万元,台湾纸业公司股票金圆3 200万元,台湾糖业公司股票金圆1.72亿元。上述三次检查公告中,最后都列有如下说明:“本会所应保管之准备金按照行政院公布①项黄金白银及外汇二亿美元已由中央银行交会按照组织规程交发行局保管,②项国营事业股票敌伪产业三亿美元之收据清册已移交到会,此次已发行金圆券之准备,即系本案已接收保管总数内之一部分。”(49)从上文已讨论过的发行准备移交办理情况来看,公告中说明所应保管的准备金已移交到会,并不属实。

而从监理会交给行政院、财政部等部门的三次相应的检查报告中,可以看出一些更真实的信息。从第一次检查报告中可以了解到,监理会的检查方式是:对于保存在上海的现金,予以抽查、核对与账表开列的数目,寄存外地及国外的现金,将寄存证及证明文件与账表进行核对。至于保证准备,因为只有估价清册,已由会送交中央银行发行局代为点收,此次举行检查未曾核对。至第二、第三次检查报告时,都列明“敌伪产业契据正在陆续接收中,其已接收之苏浙皖区及山东青岛区契据等件并交由发行局保管”。(50)这种对比已足以说明公告内容与事实的差距。

此外,监理会还被赋有监督金圆券发行数额与维持准备金比例的权力。根据规定监理会“如发现金圆券之准备不足或金银外汇之准备不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之百分比时,应即通知中央银行停止发行,收回其超过发行准备之金圆券,并分别报告行政院及财政部。中央银行接到前条通知后,应即兑回其超额部分之金圆券,或补足其发行准备,非经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检查认可后,不得续增发行”。(51)从资料中可以发现,监理会对于监督发行权力的履行非常尽责。对于因敌伪产业未予移交所造成的保证准备不足,监理会曾多次与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交涉,但都没有结果。最终监理会向中央银行发行局下了最后通牒,如果财政部仍不能解决,“惟有限令贵局比例收回发行”。(52)对此,中央银行于11月10日急电总统蒋介石、行政院长翁文灏以及财政部,声称发行限额与准备比例的矛盾已届山穷水尽、险象环生之际,必须当机立断,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声称:“本行发行局复迭奉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令严守限额,无蹈违法之嫌,因之应付极度困难,倘须切合实际需要,必致超额而违法,如仅守法而于一切支付命令在所不顾,则影响军政时机,后果不堪设想。”(53)

11月11日,即以总统令公布了《修正金圆券发行办法》,取消了发行总额的限制,对监理会检查结果的公告也予以废止。这一修正证明,监理会根本无法做到监督中央银行发行,法令可以根据统治当局的需要随时变更,所谓的“发行独立”、“检查公开”都不过是他们打出的幌子。11月13日,监理会召集临时会议,本来目的是商讨如何陈请行政院令行中央银行不再增加发行,但从12日的报纸上获知金圆券发行办法已奉行政院修正,因此会议的主题即转向对自身去留的讨论,结果认为监理会是依据旧办法所产生,其任务业已终了,决议“办理结束会务,预备移交”。(54)在此之前的11月6日,李铭个人即曾以健康原因呈请行政院,请求辞去监理会委员及主任委员之职。(55)

此后未见行政院另行组织成立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监理会事实上已名存实亡,成为一种摆设,对于准备的检查、保管及监督等未再有何行动。11月15日,中央银行致函监理会,声称将一度转入保证准金项下的敌产悉数转出,仍另立保管品户(不列入保证准金范围内),至限令比例发行一节,因现金准备项下所存金银外汇照行政院修正兑换率升值以后,账面上所存准备金数额甚巨,自可将其余额内之金银外汇一部分予以划换,尚不致影响已发行数额之应存准金。(56)11月16日,中央银行发行局又致函监理会,告知金圆券准备金项下金、银、美钞等按照政府规定比例升值后,中央银行业务局已将多余准备金抽回一部分,计美金14 058 192.90元,又奉该行总裁谕,拨交中央造币厂黄金40块计重16 702.031纯金盎司,合16 623.733纯金市两,充作试铸金圆之用,又提出银币250万元移充金圆辅券准备金,上列各项均经发行局照拨,电请钧察备案。(57)由此可见,对于发行准备的处理权已完全操控在中央银行,也未见监理会对此的反应。

随着国民党军队的节节溃败,金圆券的发行额急剧攀升与发行准备的急剧减少同时发生,巨额的现金被转移到台北,仅1948年11月29日即从中央银行移运库存准备金项下之黄金774箱计200余万两到台北。其应付发行准备比例的处理办法是,等上项黄金装出后,拟即在金圆券库存现金准备项下付出,列记寄存台处户名列账,并密报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核备。(58)此后,中央银行即在发行准备月报上玩弄起数字游戏,现金准备数字随着发行数额而随意升值、增加,监理会却好似他们用于表演的道具。1948年12月11日,中央银行发行局致函监理会,称截至12月10日止金圆券现金准备金余额只剩金圆98 736 283.79元,加上11日由业务局拨入的黄金账户部分,亦只有1.8亿余元,似应急为筹划续拨,以免脱节。(59)对此始终未再见监理会的相关应答,随着金圆券的崩溃,其作为幌子的意义当然也不复存在了。

三、监理会的作用及其评价

尽管监理会的工作受到诸多掣肘而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但其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做了极大的努力,概而言之,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以现金准备项下外汇流动性过大,要求尽量指拨黄金。行政院经济管制委员会议决以中央银行收兑的黄金,随时拨交监理会,俾将外汇陆续掉出。(60)②力争将保证准备项下敌伪产业及国营事业产权契据于最短期内过账移转。主任委员李铭曾在监理会的会议报告中反复强调:“除敌伪产业应速请财部检交契据,其余中纺等是否股票之外尚须附交产权,即以股权论中纺应拨者占七成,招商局占五成,台糖台纸等股权亦不在少数,本会自应以股东资格参加董监事,闻京中各主管部会辄以其公司为其所属产业,不愿其他机关参加,殊不知行政院既以其股票拨充准备,所拨部分之股票当过户与本会,本会庶可施行股权,藉以知其财政状况资产负债数目以审定股票之实值,否则何能为发行准备作充分保障,即请诸位从详讨论,成立决议案,以凭办理。”(61)③对于发行数额严密监督。后两项的办理情形已见上文,兹不赘述。

金圆券出台时的外部环境和币制本身与法币改革时相比,存在更多不利因素。正因为存在缺陷,人们更多地将希望寄托在人民对新币的信心和政府与人民一心,监理会这一中间制约力量则被视为树立币信的重要保证。对于这一点,当时的经济学者即提出在财政与金融之间设置中间制约力量的重要性。他们提出:“金圆券尽管说有十足的准备,但不能自由兑现及买卖外汇,即不足坚定人民的信仰,所以,必须在发行总额方面有限制,同时在国库和发行中间,还得设置一块安全瓣,使其直接关系,愈多不便愈好,这样才能迫使政府必需从控制预算和节约支出增裕税收上切实用功夫。我们主张今后中央银行对于国库的垫借款项,必要有可靠的短期国库收入为担保,如果一次垫借款项,到期不能收回,下次必须停借,这中间的关系,可视物价的稳定程度,以定紧弛,但也必需有一个委员会,随时监察,向人民负责,公开报告。财政上在这方面必须给人民以确切的保障,非如此,不足以显示政府阻抑通货膨胀与民更始的决心。政府与其在通货发出之后来谋管制疏导,实不如在发行泉源上,先有适当的控制和调节。”(62)《银行周报》在社评中指出:“倘使为了进一步的坚定人民对于新币的信念,可以扩充发行监理委员会的组织,网罗全国各业的代表人士参加为委员。同时加强监理委员会的职权,使其有权监督发行的用途,发生积极监理的作用,一面制定法律,限制中央银行接济财政的限度和偿还方法,以加重监理委员会的法律责任,庶几发行可望冻结,币值可望安定。”(63)工商团体在表达拥护币制改革的态度时,再度强调“本会等最后尤寄其莫大之期望于发行准备监理会诸公,恢复十年来已隳之币制信用”。(64)人们对监理会的期望之高,其所担负的责任之重可见一斑。

然而,曾经身为监理会主任委员的李铭却提出了与人们的期望完全不同的看法。1948年11月19日,李铭在给财政部长徐堪的私人信函中认为:“监理会之原来制度,过于特殊,在世界各国殊乏前例,依弟个人观察,非惟于实际无裨,且徒然使公众目光,专注于发行额,反多不良影响。……自法币因抗战而增发,公众之货币观念,总视发行额为唯一衡量标准,今五成兑现一点,既与过去不同,此后宜将公众目光,导归发行准备,期信心渐能恢复,至监理会之组织与任务,实已可不必重视矣。”在信中还专门附有《关于金圆券发行准备监查事项之意见》:(1)依修正发行办法,金圆券可以兑现,实已近似金本位性质,此后如兑现一事,办理良好,则币信可臻巩固,最高发行额之规定,似已不甚重要。(2)发行准备之监督与检查,其对象宜以准备为限,至于发行事项,依法由中央银行掌管,央行发行局应对总裁副总裁负责,不宜对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致央行体系,因此发生畸形。(3)监理会之各个组成分子,依照立院监院讨论时之意见,应为足以代表多数人民之人士,按诸报纸批评,亦有谓监理会委员人选中,江浙籍人数太多者,有谓委员所代表之团体不够广泛,而银钱业代表成分太重者,凡此议论,均足反映社会上一般心理,故今后改组之人选,论地区则不宜专重京沪,论业别则分配宜求扼要。如商业界中,即宜以商会为主体,而不宜偏重商界中之某一业。实则监督检查之事,无专设永久性机关之必要,如须定期举行检查,不妨参照战前中国银行等钞券准备检查旧例,由央行邀请主要人民团体及政府机关推派代表,会同行之,检查次数相距不必太近,亦不必拘于一定地方之团体,而可采取各地团体轮值之办法也。(65)

将上述双方对监理会的观点进行对照是非常值得玩味的,民众期望通过监理会自下而上的监督与制约可以限制货币的超额发行,而李铭通过切身的体验发现这根本是不可能的,所以从他给徐堪的信函中,强调的是通过兑现来巩固币信,无论发行数额多少,只要有充足的准备用以兑现,人们自然对新币树立信心,即再度回到兑现纸币的老路上去。但李铭心里未必不清楚这在当时的条件下亦是海市蜃楼,或许只是为自己的责任开脱而已。监理会的历史是南京国民政府货币政策演变的一个生动写照,纸币信用的维持,归根结底要依靠政权的稳定和经济的良性发展,而非单靠一个所谓的监督机构即能实现的。在一个财政收支严重失衡、政权大厦将倾的环境之下,监理会的失败势所必然,正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以往人们在分析法币与金圆券两次币制改革的关系时,多认为它们是衣钵相沿、本质相同,但金圆券出台时的外部条件更为不利,如财政赤字和贸易逆差都远较法币改革时增大、货币流通区域缩小、战争形势更加严峻等,从发行准备的规定来看,法币是六成现金准备、四成保证准备,金圆券则是四成现金准备、六成保证准备,法币当初和英镑联系,可以无限制供应外汇,金圆券和美钞联系,开始就严格实行外汇管制,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监理会工作的难度。法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成立初期曾在收兑白银,负责移交、保管和检查发行准备等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抗战爆发后对法币发行需求的增加,终因发行准备的不能公开而成为虚设。两个机构成立之初的条件虽然不同,结局却归于一律。这两个机构的失败,不是一个单纯的货币问题,更不是一个单纯的货币数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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