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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元券发行准备政策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银行对于政府垫款,非依照规定收足准备金,不得支付。8月15日,财政部派员会同监察院及行政院代表,前往中央银行检查银元券发行数额及准备情况。各省省银行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应于每月终了分别检查钞券发行数额及发行准备实况,作成报告书公告之,并同时报请财政部查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如发现发行准备不足,或发行超过财政部核定数额时,应即通知发行行停止发行,收回其超过部分,并呈报财政部查核。

第四节 银元券发行准备政策

1949年7月3日,在金圆券难以为继的情况下,南京国民政府以行政院代电的形式宣布实行“币制改革”,以银元为本位,发行银元兑换券。财政部宣传推行银元券的原因是:“我国民间习用银元,信任硬币,自法币、金圆两度贬值以来,此种趋势尤为明显。本部熟思审虑,以为在此时期,为求适合人民心理,顺应社会需求,便于重建币信计,拟先恢复银元本位。”转而又称:“银元硬币体质笨重,较大数额之收付,即感携带运送之不便,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原非最适宜之制度,而政府库存金银外汇尚相当充裕,倘能妥善管理,确切保证以十足准备、公开检查、随时兑换为条件,发行若干币券,与银元同样流通行使……故拟于鼓铸银元硬币之外,授权中央银行察酌社会需要,依照规定成色,拨足十足准备金,发行银元兑换券,同时流通行使。”在实际执行上,所发行的只是银元兑换券,而且为了限制兑现,兑换地点只指定若干都市。《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规定:中华民国国币以银元为本位。银元及辅币由中央造币厂铸造,中央银行发行。为便利行使起见,由中央银行发行银元兑换券及银元辅币券,应有十足准备,其中银元、黄金或外汇合计不得少于六成,有价证券、货物栈单合计不得多于四成。银元铸造未充分时,银元兑换券之兑现,得以黄金为之,其兑换率由中央银行挂牌公告。中央银行对于政府垫款,非依照规定收足准备金,不得支付。中央银行发行数额及准备金实况,中央银行监事会应按月实施检查,并由行政院、财政部请监察院派员会同检查。各省省银行经财政部之核准,得发行面额一元之银元兑换券及银元辅币券,其发行数额及准备实况,应按月报告财政部,并由财政部随时检查。(73)

银元券改革的宣言及办法虽然信誓旦旦,看似准备充足、保障确实,但人们已深受此前的恶性膨胀和种种欺骗手段之害,对银元券的出台不感兴趣,缺少信任。自银元券发行后,兑换情形已极寥落,因此尽管以所谓挂牌兑换外币、黄金,有银元准备为诱饵,亦无人过问。有人认为:“银元券已属一种欺骗性纸币,纵使有银元为准备,亦不能使人相信,因过去政府改币,朝令夕改,已失信于民,而今岂易重收覆水。”(74)而且银元本身价值不稳,倘若中央银行兑出相当数量银元券后,是否能有相当数值的银元准备,亦值得怀疑。

银元券虽宣称兑现,但又采取手段限制兑现,将兑现地点限定在少数几个大城市便是其中之一。7月8日,中央银行指定广州、重庆、桂林、贵阳、衡阳、福州、成都等行为兑换行,其他如梧州、柳州、赣县、长沙、汕头、厦门、海口、南郑、万县、自流井、南宁等行处,可以发行,但不能兑换。7月16日,西康省主席刘文辉致电财政部长徐堪,因该省未经指定有银元兑换地点,人民鉴于数次币制贬值之损失,对此尤为疑虑,必至视同金券拒绝使用,因此央行运到银元尚未发行。9月11日,西南军政长官张群建议为推行银元券,应请财政部于设有中央银行的地方办理兑现,先于万县、自贡市两地实行,凡未设央行的县市,请由央行委托代库行局,免费承汇银元券至兑现地点兑现;并请求改铸库存黄金条块为一钱、二钱、五钱、一两等小条块或金币,用以补银元兑现不足,而便授受。(75)

8月15日,财政部派员会同监察院及行政院代表,前往中央银行检查银元券发行数额及准备情况。检查情形如表4-6所示。

表4-6 银元券发行数额及准备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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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第667~668页。

据官方透露,至1949年9月中旬,全国银元券发行已日见增加,估计发行总额已达1亿元,但流通数额不大。除兑现及税收收回者外,实际流通额约达2 000万元。发行总额中,广州占最多,约为5 000万元,实际流通额为1 000万元。重庆发行额约3 000万元,实际流通额约500万元,其余各地发行额约占2 000万元,实际流通额共占500万元。(76)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军事上的不断溃败,所占领的地盘已极其有限,而且人心尽失,无论如何鼓动宣传,银元券的影响都非常有限。

8月9日,财政部又拟定了《省银行发行银元一元券及辅币券办法》,各省省银行经财政部核准,得发行银元兑换券,发行钞券准备金之缴存保管事宜,应组织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办理。该会设委员7人至9人,以下列人员为当然委员:省参议会议长、审计处处长、省财政厅长、省银行监察人一人、省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省银钱业同业公会理事长。现金准备不得少于六成,以生金银、银元、银元兑换券充之。保证准备不得多于四成,以政府公债、库券及生产事业投资股票充之。各省省银行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应于每月终了分别检查钞券发行数额及发行准备实况,作成报告书公告之,并同时报请财政部查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如发现发行准备不足,或发行超过财政部核定数额时,应即通知发行行停止发行,收回其超过部分,并呈报财政部查核。各省立银行接到前条通知后,应即收回超过部分,非补足其发行准备及经财政部核准,并由发行监理委员会认可后,不得续增发行。各省省银行发行钞券及其准备,财政部应随时派员检查,必要时并得长期派员监理。(77)发行省钞,目的无非是借助于各省的现金准备推行银元券,在发行准备的保管及检查上的规定亦极详细。但无论如何变通,都已无法挽回国民政府在经济上和军事上的溃败,银元券随着该政权的终结而流于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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