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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的官商股份变化与管理体制变迁(~)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银行是我国近代以来在业务与行务等诸方面最具有特色的一家华资银行。自成立后,该行的官商股份比例与管理体制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其原商股500万两由政府承认为中国银行的股份,而官股500万两则备抵战乱中大清银行各分行的损失和滥账。中国银行成立之初的股份均由政府拨给。此后,中国银行再未有招集商股的活动。

中国银行的官商股份变化与管理体制变迁(1912~1937)

董 昕(1)

中国银行是我国近代以来在业务与行务等诸方面最具有特色的一家华资银行。自成立后,该行的官商股份比例与管理体制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官商股份比例各占几何是股份有限公司主导权的一种体现,也成为中国银行控制权的风向标。而中国银行的管理体制看似相对稳定,实则也经历了一个由放到收的过程。本文总结与回溯了1912~1937年中国银行官商股份的变化情况和管理体制的变迁历程,并借以考察两者间在活力与制度方面的微妙关系。

一 中国银行的官商股份变化

民国时期中国银行的前身是清季由户部银行发展而来的原大清银行。1912年初,上海的大清银行商股股东联合会呈文大总统孙中山,请求将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并由新政府继续承认为中央银行,得到同意。其原商股500万两由政府承认为中国银行的股份,而官股500万两则备抵战乱中大清银行各分行的损失和滥账。(2)继之,在沪的大清银行分行首先改组为上海中国银行,于2月5日开始营业,负责经理出售政府发行的军需公债票。(3)南北议和达成协议后,大清银行商股股东联合会致电临时大总统袁世凯,要求追认南京临时政府核准的改组办法,亦得应允,并得在中国银行内部附设大清银行清理处,办理清算事宜。(4)4月,南北统一,中央政府北迁,即在北京设立中国银行筹备处。6月,筹办中国银行开办事宜的吴鼎昌与财政部会商,将大清银行的官股取消,用于补偿各地分行因战争所受的亏累;商股库平银500万两,由中行换给存单,分四年还清;商存670余万两,亦由中行分年摊还。(5)7月,财政部拨到第一批官股50万元。8月1日,北京的中国银行正式开业,是为总行。上海中国银行改定为分行,简称沪行。

中国银行成立之初的股份均由政府拨给。正监督吴鼎昌曾呈准财政总长先由政府垫付资本750万元开办,是年底拨到洋266万余元。次年,南京临时政府前存于上海中国银行内作为军用票兑换准备的规元20万两,亦被拨作中国银行资本,连前款共计293万余元,后连股利凑成300万元。(6)1913年公布的《中国银行则例》颁定股本总额为6 000万元,由政府先行认垫一半,“余由人民认购”。(7)次年,经总裁汤睿一再请求,北洋政府才拨给无市价的元年六厘债票1 000万元,作价700万元,将中行的资本额在名义上补足至1 000万元之数。此1 000万元债票后被财政部移作他用,另于1917年12月拨付款71.9万元,并由大清银行清理处将京沪等地分行的屋基、生财等作价128.1万元移作股本,才凑足官股500万元之数。(8)

依部颁则例,中国银行可招添商股。该行遂于1915年9月呈准《中国银行招集商股章程》后,开始募集商股,(9)至1917年11月募到股款364.33万元。同月,北京政府以大总统教令的形式修正了《中国银行则例》,全行股本总额仍为6 000万元,先招股到1 000万元,但对于其中官股与商股的比例则未加以限定。(10)自此,中国银行开始第二次招集商股,至年末募得股款合前共计727.98万元,计逾额227.98万元(合22 798股),作为扩充股本。(11)此时,中国银行的官商股份合计已招足1 000万元,遂于次年1月召开首届股东总会并随后组成董监事会。由于“民六则例”有利于扩充商股在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此后,握有中行实权的股东总会和董监事会渐以商股股东为主体。1921年的中行股东总会决定续招股本,已使股本合定额之半,先收772.02万元。(12)时任副总裁的张嘉璈特意到南方募股。沪上各银行、交易所及纱厂等合认股约200万元,(13)另有散股百余万元,京津等地亦募得200万元。至当年12月底,共募得股款599.89万元。次年尚有续购者,合计148.15万元。(14)至此,中行前后三次共募得商股股款1 971.02万元。

自1921年起,借贷无门的北洋政府财政部开始以中国银行股票为抵押向银行或公司借款,当借款无法还清时,只能将中行的官股股票交由借款方处理。1922年初,财政部致函中行,表示因向四合、三德、华发等各公司的借款先后到期,无力筹还,请将作为借款押品的中行官股股票280万元换为商股股票,“俾(各公司)便变卖”。同年6月间,财政部又将官股80万元过户为商股,包括振商银行25万元、金城银行25万元、国华公司30万元,(15)官股仅余140万元。(16)1923年时,“中央财政困难情形达于顶点”,剩余的中行官股被“陆续减价出售,几于全数售罄”,所余者仅仅五万元而已。(17)于中行而言,不仅原来可以抵扣财政部欠款的官股股息无从着手,且“以周(年利)息四厘之官股,一变而为七厘之商股,无形之中未免负担增加”。(18)此时,中国银行的股本总额为1 976.02万元,商股已占股本总额的99.75%。商股股东们因股款为血本所关,故对于银行的经营与管理极为关注。此后,中国银行再未有招集商股的活动。

1928年,中国银行改组为国际汇兑银行,国民政府随后前后三次加入官股。当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新的《中国银行条例》共24条,规定中行的股本总额为2 500万元,分为25万股,每股百元。其中官股500万元,商股2 000万元。官股续加入495万元以符条例,以财政部发行的金融公债抵押现款交足。(19)而新成立的中央银行的股本总额仅为2 000万元,以民国十七年金融短期公债指充。(20)中国银行随后召开了通常股东总会和临时股东总会,制定新的银行章程,选举商股董事和监察人,得到多数商股股东的认可。(21)与“民六则例”相比,中行的新条例明定了官股的数额和董监事人数,但商股股东在股东总会里仍保持着优势,商股份额及商股董监事仍占居多数,“民六则例精神依然保持”。(22)

此后,国民政府一直试图完全控制金融命脉,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条例。国民政府在1935年初已开始撰写具体的币制改革方案,但对金融界是高度保密的。而要实现这一改革计划,必须先将中、中、交三行完全置于国民政府的控制之下。国民政府采取了秘密而果断的措施对中国银行进行了第二次增资改组,通过控股和人事调动的办法,完全控制住了中国银行。1935年3月28日,财政部颁布修正的《中国银行条例》,改定了股本总额、官股数量、部派董事和监察人数。财政部训令中国银行,拟将官股股本增至2 500万元,以年初发行的金融公债缴充,股本总额(合商股)增为4 500万元。(23)在接到财政部增资改组的训令后,中国银行召集董事会,列席董事纷纷提出异议,但仍决定同意接受增加官股。在同月30日的股东大会上,股东们集议后认为可改定股本总额为4 000万元,只同意增加官股1 500万元,“俾官商股平均各半”,(24)由股东总会授权董事会与财政部协商。同日,李铭(馥荪)(25)以董事长的身份呈文财政部,报告中国银行股东总会的开会情形,表示各股东对于增加官股并无异议,唯请求将股本总额改定为4 000万元,官股和商股各为2 000万元。财政部初对改定股本总额事宜未有表态,后经继任董事长宋子文与财政部相商,方准予照办。(26)总经理由商股常董宋汉章继任。4月16日,财政部正式复文表示同意只增加官股1 500万元,将部颁中行条例第二条加以修正,股本总额由4 500万元改为4 000万元,总股数由50万股改为40万股,官股由30万股改为20万股,并由中国银行将前发的2 500万元“二十四年金融公债预约券”缴还1 000万元。(27)新条例中另一条关于官商股份的重要条文是此后官股应否增加由政府“随时体察需要情形核定办理”,而商股需增加时要由股东总会议决呈部核准,(28)商股的权限被大大限制住了,且官股是一个整体,已占有绝对优势。1943年6月,财政部再次增加中行的官股2 000万元,官股已占绝对优势,官股的增加也不必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董监事会增加的人选也全部由财政部指派。(29)

二 中国银行的管理体制变迁

中国银行在成立之后,次第设立分支机构。在管理体制上,初为总行制,仅设立营业、文书及发行三局和秘书两人,先行交易,俟《则例》由参议院通过后再正式开幕。(30)1913年1月,参照日本银行的体度,中国银行总行将三局扩大为国库、出纳、营业、发行、证券、计算、检查、文书共8个局,先行试办。(31)同年12月,总行另订内规,复将上述机构改组,裁撤了秘书室、检查局、文书局、计算局、证券局,改设总务处、会计处及营业、出纳、国库、发行四局。原属秘书室、文书局的事务归并总务处办理;原属检查局、计算局的事务,归并会计处办理。原属于证券局的事务,如公债暂交国库局兼管,商存商股暂交营业局兼管。(32)在总行制仅实行了仅两年左右时,1914年8月,财政部以“中国银行现设局处至七处之多,组织过于繁碎,因而事权杂出,手续纠纷”为由,(33)令中国银行进行改组,裁汰冗员。9月,中国银行呈文财政部:认为总行既经理日常业务,又要管理各地分行,事权混杂;欲组织总管理处作为各行号的指挥监督机关,并另成立北京分行。(34)原属总行的营业、出纳两局合并改组为北京分行;其他局处均行截撤,改设为“五总”,即总文书、总稽核、总司账、总司券、总司库五部分,隶属总管理处,以集中事权。同时,各地分行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能够更加灵活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各项业务。

从中行本身的情况来看,当时国内动荡的社会环境为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带来了无可逾越的障碍。由于中央政府的集权能力不强,各派军阀盘踞一地,中国银行名为政府的中央银行,但商股化的趋势很强,总(行)处也实无管理各地分行的实力与手段。各地的分行在业务上都比较独立,“渐成自保之局。总处又以整理京钞,应付财部,无暇兼顾。而各行间利害又复不能一致,业务上时有纷争,管辖上殊感困难”。以兑换券的发行而论,“各顾考成,反碍全体之进展”。(35)1917年末,主持行务的副总裁张嘉璈制订了中行的两点业务方针,一是鉴于民五停兑之后果,各地分行发行的纸币应维持相当之独立;二是中行的业务对象应由政府转移于商业,尽量为商人服务。(36)这种业务方针的施行必然使中行各地分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也为后来北洋政府时期中行总处的两次权力下放,即实行区域行制度和成立业务委员会,定下了基调。

为集中钞券的发行与管理,1920年时,中行总管理处即有设立集中行之议。1922年,中国银行正式实施了区域行制度。(37)区域行管理辖区内的各项事务,但以管理发行事宜为主;各区域行发行不同券版、颜色的钞票,原存于各分行的发行准备金也被集中拨存于区域行。这一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中国银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放弃统一管理发行,将总管理处管理发行的权力下移至各区域行的做法,也是总管理处权力的第一次下移。各区域行代替总管理处在本区范围内集中发行,挹注资金,以有利行务向服务于商业的转化。(38)同时,现金准备被集中于通商大埠,也便于抵制地方政府或军阀的强迫借款。

1921年末,京津地区的中、交两行机构被第二次挤兑。中行的各分行经理认为总管理处与政府接近,压力很大,有时不免迁就政府要求,结果不免牵累分行。总处看到津券(即天津地名券)一时停兑,“病在分行间之呼应不灵。考察各行实际状况,分立有余,合作不足”,只有加强各行间的资金调拨,酌盈剂虚,统盘筹划,合理安排,方可使全行业务能有所进展,因此主张创设业务委员会,作为联络内部的辅助机关。1922年,总处就此意向征求各分行经理的意见,“皆惮而不为,事不果行”。1923年时,中国银行在济南召开临时行务会议,重提此议。各分行渐觉舍此别无他法,遂于是年冬集议成立业务委员会,由各地分行经理任委员,每年举行会议一次,决定当年的业务方针。业务委员会在规则中明确声明:“本会设立之目的在联贯全行营业,相互考核业务,以谋整理发展”。(39)业务委员会设于中行的营业中心之一上海,共有委员七人,即宋汉章(上海分行)、刘景山(总管理处总稽核)、洪钟美(汉口分行)、卞寿孙(天津分行)、金百顺(浙江分行)、汪振声(山东分行)和许体萃(南京分行)。(40)经业务委员会的努力,各行中资力稍薄弱者,得以恢复信用,如京津两行,行内即渐就调整,内部整理始有端倪。(41)该会的成立是中国银行为使总处摆脱北洋政府的直接干扰,将总处对分行的管理权下移至由分行经理组成的业务委员会,以减轻北京政府强行借款的压力,以之协调各分行关系的举措,也是总管理处权力的第二次下移。当时,中行几家大的分行的经理,如沪行的宋汉章、津行的卞白眉、汉行的洪苓西等,被行内称为“督军团”或“巡阅使”,可见业务委员会权力之大和各分行的独立性之强。此后,各行实力稍稍恢复,该会即渐无形终止。

北伐战争期间,中国银行在各地的机构多有支持国民革命之举,如代理汇款、垫借款项、承销库券等,但也与以蒋介石为代表的新政府势力因借款问题发生过数次矛盾。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多数人认为政府如望能于短期内收建立国家银行的功效,以将确有历史而博得民众信任的中国银行改组为中央银行最为便捷。为此,宋子文曾商之于中国银行副总裁张嘉璈,张嘉璈则建议将中国银行改组为“特许之国际汇兑银行”,另组中央银行,分工合作。随后,宋子文委托他起草了新的《中国银行条例》。中国银行改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因行政性命令的干预而给银行带来的在业务经营与管理上的风险,以保持“十余年来奋斗所求银行独立之目标”,(42)使整个银行能够自主的经营与发展。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发行金融短期公债3 000万元,以作拨交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股本之用。(43)同月,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召集各地分行行长在上海举行联席会议,由总裁冯耿光到沪主持,讨论中国银行的营业方针、总管理处南迁等问题,并拟定了详细的计划,相机实行。(44)

1928年底总管理处南迁至沪后,中国银行于次年初开始着手进行组织机构改革,以适应专业化的需要。第一次大规模改组是从1929年4月开始的,根据同月董事会制定的并由行务总会通过的《中国银行组织大纲》进行。总管理处由常务董事组成,设有稽核四人,负责稽核全行事务;下设业务部、会计部、总务部和调查部,部下分课。在这次改组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因发行及国库两大类业务将集中于中央银行办理,原有的总司库、总司券被撤销,其管理的业务并入总务部券务课及会计部第五课管理。这也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务重心的转移。二是专设了调查部,负责调查国内各地商界状况及实业界的信用等,加强了调研工作,以利于相关业务的开展。(45)1930年10月,总处又将会计部并入了业务部,另成立总账室主管全行的会计工作;将调查部改为调查室,复改为经济研究室。(46)至此,中行总管理处改组为“两部两室”的体制,即业务部、总务部、总账室和经济研究室,内部机构设置也较1912年时的八局和1914年时的五总更为“精简”。业务部主任由沪行经理贝祖诒兼任,掌管国内外汇兑、营运资金的调拨和发行准备等,权力很大。总管理处因无直接的营业机构,“拟以沪行为总处之后盾,而总处业务部即由沪行经理兼任,易收指臂之效”,(47)以达到迅速改组成专业的国际汇兑银行的目的。

为学习国外银行办理汇兑业务的经验,联系国外代理机构及设置海外分支机构,时任中行总经理的张嘉璈和随行人员于1929年5月至次年3月赴欧美及日本进行考察。参照各国专业银行的组织和中国银行的实际情况,中行总管理处在1931年底重新订定《中国银行组织大纲》,并进行第二次改组,形成了“二总四室”型、以业务管理室为主的纯管理型体制。(48)改组后,总管理处在总经理之下设总稽核和总秘书,分掌全行业务。其中,业务管理室和业务调查课直接隶属于总稽核;秘书室、总务课、券务课、股务课和建筑课直接隶属于总秘书;另设直属总经理领导的总账室、人事室、经济研究室、检查室。此后,中行总处的内设部门虽有调整,但基本形式未有变化。

除总管理处的机构改设外,中行还在各分行之外于1930年成立国外部,1931年成立信托部,1935年成立储蓄部。国外部负责办理全行的国外汇兑业务。信托部办理证券、信托存款等业务。储蓄部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收游资。相继设立的各部均直辖于总管理处,是经营具体业务的营业单位,内部分股办事,各级人员的任免和待遇与分行相同。各该部会计与账目独立,各自核算盈余,具体业务由下属机构办理。信储两部另分别成立资金运用委员会,各分行如有多余款项时,可以搭放;反之,也可将资金交与各分行进行运用,收取利息。国信储三部的成立是中国银行在向商业银行转变的过程中对于不同类别的银行业务进行分类管理的结果。总管理处不断成立直辖的、新的营业部门,管理一部分特殊的业务,以达到分类管理、各司其职的功效。

三 活力与制度:对于股份与体制的考察

在管理组织的形式上,中国银行一直实行的都是分支行制度,银行的总部(总管理处或总行)可在国内外各地可以设立行处,形成庞大的运营网络。采用分支行制度的优点有经营规模大,分工细,资金高度灵活,有利于分散风险,竞争能力强等。(49)按行使经营管理职能的情况差异,分支行制度又可分为总管理处制和总行制两大类。就职能上来看,两者都具有管理全行事务与业务的职权。实行总行制者,总行兼办所在地的银行业务,全行的营业管理以总行为中心,总行在全行的资金调拨上拥有绝对的权力。但总行因兼办营业事务,往往会牺牲分支行处的利益。而实行总处制(或称总办事处、总经理处)者,自身并不办理具体的银行业务,仅履行管理职责,组织较大,人员庞杂,开支较繁。相比而言,总行制对于分支行具有较强的控制性,要求全行具有完善的通讯系统和有效的成本控制手段,实行的前提是必须拥有相当的资金实力;而总管理处制下的分行则较为独立。中国银行的管理体制经历过由总行制向总处制转变的过程,并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基本稳定下来。

中国银行在成立之初实行的即是总行制,内部分设局或处室。1914年末时,中行的总行改组成总管理处和北京分行。此时,中行的全部股份均为官股,于次年才开始添招商股。那么,中行总部此次改组的原因为何呢?是否是为了加强分支机构的灵活性,放权于分行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对于改组的理由,时新任总裁萨福懋认为,中行在各省的分行号及汇兑所等已增至50余处,总行“一面须经理北京日行各事,一面须统率各行,为临时之处置,事权混杂,成效难期”,(50)不得不改组总行的组织。实际上,无论是总行制或总处制,都是当时世界各国银行通用的管理体制。但从总分行制度组织上所存在的利弊来看,国内商业银行实行总管理处制的主要原因是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事权集中制下,总行经理对于各分行所在地发生的经济事件,不能及时详细地得知;对于分行寄来的报告,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正确的判断,使分行难以灵活自如地开展业务,(51)限制了分支行号的灵活性和能动性。当时,每届六月末或年终全行决算时,多有未达账目(即彼此往来款项未到账者),其原因多是“邮递未及”。全行“分行号所开设既多,内部往来益繁,此项未达账目更巨”,决算各表遂“殊失精确”。(52)可以看出,当时的中行缺乏实行总行制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之一,即完善的通讯手段,包括迅捷的通讯方式和结算途径。而财政部认为中行的总行内部局处多至七处,事权不统一,必须切实整理,则仅是一个表面的理由,但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当时的中行在组织管理方面的缺陷。另一方面,中国银行自成立后各项业务的发展也不尽如人意。如发行方面,因各省纸币太滥且供过于求、国库未能统一、币制未能划一等原因,中国银行的兑换券未能被迅速推广使用,(53)1915年时兑换券发行总额仅有3 845万元,与1914年颁行的《币制则例》和同年颁行的《取缔纸币则例》的期望值相距甚远。因而,此次改组的最基本原因是当时的中国银行实力不足,无法以总行来指挥全行的业务,遂改行总管理处制。

自添招商股后,商股股东维护银行权益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一直很高。1916年的停兑令事件中,在沪的中行股东率先成立了旅沪中国银行商股股东联合会,并在随后致南北商会的函中称:“同人等忝居股东,论私情则利害切身,论大局则生死存亡”,(54)“保商即所以保行”,(55)是为自身利益而联合起来的。天津、汉口等地也相继成立了商股联合会,“各省股东加入已达商股十之七八”,(56)与上海的商股联合会相联系,自认为分会,协助各地中行机构维持正常营运。此后,中行又有两次大规模的招募商股活动,进行得也都比较顺利,商股在中行的全部股权中逐渐占居了优势地位。同时,作为商股主力的江浙资产阶级逐步成为中行股东总会、董监事会及至高层的中坚力量,倡导并力推中国银行朝着商办化的方向发展。其与北洋时期中央政府的关系也渐行渐远,在业务方针、营业策略等方面越来像一家“商办化”的大银行。

1920年前后,鉴于“京钞”的整理初见成效,全行的业务已基本恢复到停兑令事件前水平,中行高层拟另招商股400万元,以增厚实力,兼以充实调拨基金。但因次年相继发生信交风潮及京津第二次挤兑风潮,招股计划完全失败。(57)兼之各地资金运用情况各异,时局不振等原因,中行欲借机恢复实行总行制的努力也被搁置。同时,中行的官股因被财政日益困窘的北洋政府陆续出售,所剩无几,中国银行商办化的色彩也越来越浓烈,其国家银行的色彩被逐渐淡化。这种股权的转移也是同摆脱政府控制的倾向相联系的,中国银行“处在北洋政府失控条件下的特殊状态中”。(58)当时,中行每年的股息170余万元和总处开支五六十万元皆须各分行摊认,积习年复一年。(59)为便于各地中行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业务,抵制政府行政命令对于银行业务开展的侵扰及强行借款等,中行总管理处的权力被两次下放。这也与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薄弱和中行当时欲保持各地分行较为独立状态的运营方针息息相关。

但是,在整个北洋政府时期,中国银行的商办化过程并没有全部完成。中行还享有一定的特权,后期资本中仍留有少数官股,它的公债经营等业务活动同政府的关系也特别密切。(60)因而,鉴于实力、规模、业务范围等诸因素,南京国民政府在成立后曾把中国银行作为改组成新政府中央银行的首选,且要求政府所持股份必须多于商股。但是,以张嘉璈和李铭(馥荪)为首的中行领导层拒绝了这一提议,力主中国银行朝着“十余年奋斗所求银行独立之目标”(61)前行,与中央政府保持一定的距离,这也是商股势力在当时中行的经营决策方面起着主导性作用的体现。南京国民政府在力求建立分业银行制度时,中国银行被定位于专业银行,即国际汇兑银行,同时尽力扶助国内工商诸业的发展,也符合商股股东们的意愿。即使被加入占股本五分之一的官股,商股在总体上仍保持着优势,这集中体现在改组后的条例和其后的专业化发展方向上。在1928年股东总会产生的中行第四届董监事会的成员中,商股代表占有绝对优势,江浙籍董事占常务董事五席中的四席,仍然握有中行的实际控制权。随后,中行总管理处的部室设置也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改组,以纯管理型体制应对专业化的挑战,而此阶段内中行总管理处改组的力度和深度也是前所未有的。

南京国民政府在上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已基本完成政治上的统一。至中、中、交三行被强制增资改组前,它也展开了相当规模的金融立法活动,(62)以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和金融业务的开展,这也有利于银行本身在一个相对规范的金融环境中开展业务。从公布施行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国国货银行等的条例来看,存在着中央政府对民营银行由“渗透”走向“夺权”的政策倾向。南京国民政府沿袭了北洋政府对银行业进行渗透与控制的做法,但其实力和成效却远远超过前者,主要的办法是“增资改组”。(63)随着建立金融垄断体系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南京国民政府必然会想方设法将致力于“市场化”和“商办化”经营的中国银行纳入囊中,这也成为其控制全国金融命脉的一步关键措施。在1935年初,通过断然的方式和手段,国民政府将中国银行再次增资改组,中行也成为政府主导下的金融垄断体系中的一员。以制度经济学的眼光来看,国民政府的此举是不以诱致性变迁为基础的强制性变迁,所谓的“纠正市场缺陷”只是发动这样一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借口。在近代中国的社会条件下,“如果政府插手于某一企业,那么股权比例就不是主要的了”。(64)所谓的商股股权所占份额及其所拥有的权利也无从论及。国民政府加入的官股股份1 500万元也仅是几纸金融公债的预约券,并非真金白银。这也是考察中国银行官商股份变化情况与管理体制变迁后的得出的与产权实际情况相反的结论。在管理体制上,中行实行的仍是总管理处制,虽再拟恢复总行制,提出了具体的计划,并拟商请财政部清理欠款,于同年成立储蓄部以吸收资金,但仅隔一年有余即抗战爆发,中国银行此次恢复实行总行制的努力也付诸于东流之水了。

综合考察1912~1937年中国银行的官商股份变化情况与管理体制变迁两者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其中的一些互相影响的因素。在商股势力占有优势的时期,比较注重银行在经营管理中自主性的发挥,银行的总部机构趋向于精简,同时加强其分支机构在具体业务管理中的灵活性。这也符合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即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以中行管理体制的演变情况来看,北洋政府时期总处权限的下放和国民政府初期总处机构的精简均属此类。反之,在官股势力占有优势的时期,更加注重总部对全行机构在业务上的统筹和控制与银行专业职能的执行。中国银行作为当时最重要和资力最雄厚的华资银行,在国民政府欲强化对于金融业的管理和建立金融垄断体系时,必然成为其要控制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官股的加入和比例的提升成为国民政府控制中行的必要手段,但加入的官股成分远不如招募来的商股“实在”。要真正发挥专业银行或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在实际经营管理中的主动性,就要切实维护商股的权益,并创造出一个有利于经济平稳运行的社会大环境,唯此方为上策。

【注释】

(1)*作*者单位:辽宁大学历史学院。

(2)《中国银行成立》,《申报》1912年1月30日。

(3)《广告》,《申报》1912年1月29日;1912年1月8日。

(4)《大清银行商股联合会呈文》(1912年5月),载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一,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5)《中国银行民国十八年报告》(1929年),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三),第1987页。

(6)《北洋政府官股的拨付与减少》(1917年8月16日),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一),第74~75页。

(7)《民国二年四月七日参议院通过的中国银行则例》(1913年4月7日),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一),第111页。

(8)《部拨资本折合银元总数清账》;《官股拨给500万元函》(1917年11月5日)。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一),第80~86页;邓先宏:《中国银行与北洋政府的关系》,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十一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55页。

(9)《民国四年九月二日大总统批准中国银行招集商股章程》(1915年9月2日),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一),第133页。

(10)《修正中国银行则例》(1917年11月22日公布,《政府公报》第665号),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一),第119页。

(11)《财政部呈大总统文》(1918年2月2日),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一),第89页。

(12)《中国银行公函文字第10号:冯耿光、张嘉璈致财政总长呈》(1921年7月16日)》,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一),第199页。

(13)部分交易所和商业银行的认股情况如下:上海华商纱布交易所认定5000股,华商证券交易所认定2000股,杂粮交易所认定3400股,麦粉交易所认定1700股[见《中国银行董事会会议议案:上海纱布证券各交易所股票押款交行要求本行具函担保》,1922年3月6日;《中国银行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397(2)~393);上行、浙兴各认股20万元,浙实认股14万元,连旧股共20万元,估计金城银行也是这个额度(见《浙兴档,董事会议录》,1921年9月15、26日,沪银档。转引自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下册),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第1728页。

(14)卜明主编:《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但1917年12月底募得的股款总额与行史资料所载略有出入,张公权的《随笔》载“共募得股款5 908 800元”。见《第三次招集商股的情形》,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一),第93页。

(15)《中国银行董事会会议议案:报告财政部官股过户案》(1922年6月21日)。中国银行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397(2)~394。

(16)《中国银行董事会会议议案:报告财政部官股过户案》(1922年10月18日收)。中国银行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397(2)~7。

(17)《公债司致泉币司函》(1922年11月1日),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一),第87页。中国银行官股押出清单如下:天津中国实业银行25万元,金城银行25万元(已过户),南昌振商银行25万元(已过户),国华公司30万元(已过户),北京商业银行30万元,太平贸易公司25万元,中国实业银行15万元,大业银行15万元,大德通银号25万元,三德公司70万元(已过户),四合公司120万元(已过户),华发公司90万元(已过户),共计495万元。

(18)《中国银行营业报告》(1923年),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 912~1 949)》(上编三),第1915~1 916页。

(19)姚崧龄:《中国银行二十四年发展史》,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6年版,第94页。

(2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第529页。

(21)《中国银行股东总会记》,《银行周报》第12卷45号,1928年11月20日。

(22)《中国银行二十四年发展史》,第94页。

(23)姚崧龄:《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上),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41页。

(24)洪葭管主编:《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版,第268页。

(25)1928年至1935年任中行董事长。

(26)《中国银行第一次行务总会议案:为股东总会授权董事会,商请财部必定股本总额为四千万元,官商股各半一案,现经财部令准报告案》(1935年5月2日)。中国银行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397(2)~548。

(27)《民国二十四年的股东总会》。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一),第215~220页。

(28)《财政部呈行政院文》(1935年6月12日)。载《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第268~270页。

(29)《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四日财政部部令修正的中国银行条例》(1944年2月4日),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一),第130页;《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第584页。

(30)《中国银行总行成立》,《申报》1912年7月31日。

(31)《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第34页。

(32)《二年十二月的裁并》,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三),第2503页。

(33)《中国银行呈财政部函》(1914年8月25日),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三),第2 506页。

(34)《中国银行致财政部呈》(1914年9月)。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三),第2 506页。

(35)《中国银行发行史略》。中国银行档案,上海市档案馆藏,档号Q54 3 243。

(36)《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上册),第37页。

(37)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将全国的行处划分为四个大区进行管理,沪宁浙皖为第一区,以上海分行为区域行;津鲁晋为第二区,以天津分行为区域行;汉赣渝黔为第三区,以汉口分行为区域行;粤闽为第四区,以香港分行为区域行。1928年,增设东北地区为第五区,以奉天分行为区域行。1929年,将第三区与第一区合并,将第四区、五区改为三区、四区。各区总经理由区域行的经理兼充,区内其他分行经理兼任区行副总经理。

(38)《中国银行与北洋政府的关系》,第369页。

(39)《业务委员会的设置》。中国银行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Q54 3 459。

(40)《业务委员会规则》,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三),第2 511~2 512页。

(41)《中国银行与北洋政府的关系》,第368页。

(42)《中国银行二十四年发展史》,第92页。

(43)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72页。

(44)《中国银行行务会议》,《银行周报》12卷40号,1928年10月16日。

(45)《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第165页。

(4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近代中国金融业管理》,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58页。

(47)《解放前中国银行档案》,转引自中国银行上海国际金融研究所行史编写组:《上海分行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9页。

(48)《十八年四月的组织大纲》(1929年4月),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三),第2 513~2 517页;《廿年十二月的组织大纲》(1931年12月),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1912~1949)》(上编三),第2 533~2 540页;《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第164~165页。

(49)戴相龙、黄达主编:《中华金融辞库》,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第302页。

(50)《中国银行至财政部呈》(1914年9月),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三),第2 508页。

(51)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859~1949)》,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页。

(52)《中国银行致财政部书字第773号函》(1915年6月7日),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三),第1 801页。

(53)沧水:《民国钞券史》,《银行周报》8卷24期,第13页,1924年6月24日。

(54)《中国银行行史(1912~1949)》,第75页。

(55)《旅沪中国银行商股联合会致财政部电》(1916年5月12日),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一),第263页。

(56)《中国银行商股联合会致上海商会函》(1916年5月16日),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编:《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19页。

(57)冯耿光、林汉甫:《我在中国银行的一些回忆》,载《文史资料选辑》(全国政协)(第41辑),中国文史资料出版社1963年版,第8~12页。

(58)杜恂诚、严国海、孙林:《中国近代国有经济思想、制度与演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55页。

(59)《廿四年三月前组织概况:防区》,载《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三),第2 549页。

(60)杜恂诚:《金融制度变迁史的中外比较》,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83页。

(61)《张公权先生年谱初稿》(上册),第85页。

(62)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中华民国金融法规选编》(下册),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

(63)徐建生:《民国时期经济政策的沿袭与变异(1912~1937)》,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9页。

(64)杜恂诚:《金融制度变迁史的中外比较》,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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