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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基评估技术研究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很大,占到联邦税收收入的近一半,可以说与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的成功开展是分不开的。相比新加坡的纳税评估方法,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独到的方法。这种制度对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会在税收检查、财产损失及费用的列支等项目上,给予更多的优惠,以鼓励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进行“蓝色申报”。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税基评估技术研究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基评估客体的不同,我们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评估方法分为两部分,分别是货币性质的所得以及实物性质的附加福利所得,并分别就其纳税评估方法做探讨。在本节针对货币性质的所得,就其方法和实例展开讨论,关于附加福利课税的方法和实例,本文将于3.2节进行详细的论述。

关于货币性质的所得的纳税评估,尽管开展纳税评估的历史长短有所不同,但中西方国家的评估思路大体一致。这里将通过国内外使用的方法进行对比,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具体案例,说明我国针对货币性质收入的纳税评估的优势和不足。

一、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评估方法

新加坡主要采用两种评税方法。第一是核对法,实质税务机构纳税评估人员,根据所掌握的各种情报和信息,通过面谈和函调等方式,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写的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对。第二是财务分析法,指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人员根据掌握的各行各业的财务指标,计算其标准值,并通过财务分析法找出偏离标准值的个体,通过面谈的方式来确认其应纳税额。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方法

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很大,占到联邦税收收入的近一半,可以说与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的成功开展是分不开的。相比新加坡的纳税评估方法,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独到的方法。(18)

第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依赖于电子化和信息化的技术。美国是一个信息化程度非常高的国家,几乎所有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收支和交易行为都记录在银行的电脑中。从而使税务机关通过信息的交换和数据的处理,就可以全面快捷地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美国发达的银行系统和银行信用制度,使得美国的纳税评估工作得以保证。在美国,因为个人在银行开设账户都要凭合法的身份证,并实行实名制。个人的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以及税务代码三者是统一的。个人的所有收入项目都方便通过这样的号码进行汇总和查询。在美国的交易,除了零星小额的交易外,其他大都要通过银行转账,否则将被视为违法,所以个人不受银行监控的收入项目十分有限。通过税务机关与银行通力合作,从各银行获得纳税人的收入信息,通过计算机的集中处理,可实现税务对纳税人各项应税收入的监控,为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评估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交叉评估措施。美国政府为了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性,防止偷漏税现象的蔓延,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建立起了严密的交叉评估制度。首先,美国税务机关通过计算机系统,从银行、海关、卫生等部门,搜集有关纳税人的信息,并将其集中在纳税人的税务代码之下。然后,纳税评估人员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信息与雇主预扣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和交叉评估,其中交叉评估的工作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软件可以实现自动比对,并报告异常情况,即使比对没有问题,也并不表明纳税人申报准确,因此稽核软件还要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数据进行测算,并与设定的各项标准指标进行对比,计算机以此为根据,对纳税申报表进行进一步的分类和选择,并提出异常的申报表,由纳税评估员,针对计算机提出的异常申报表,进行重点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在这里我们要注意,不同于我国对所有纳税者进行评估,美国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评估仅仅占申报表总数的1%到2%左右,而且高收入者相比低收入者,被评估的概率更高,因为他们申报项目往往更为复杂,而且偷逃税的可能性也更大。

三、日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评估方法

相比美国,日本没有如此高度发达的信息系统,不能容易的获得纳税人的所得及消费的信息数据。日本的纳税评估工作依然顺利的开展,其中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日本鼓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对自己的收入进行自我评估,以降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工作量,同时提高评估的准确度和工作效率。(19)

具体来说,日本的自评估体系来自于“蓝色申报”制度。在日本,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可以分为“白色申报”和“蓝色申报”两种,相对于普通申报的“白色申报”而言,“蓝色申报”指纳税义务人得到税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依据日本税收法规,采用蓝色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这种制度对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会在税收检查、财产损失及费用的列支等项目上,给予更多的优惠,以鼓励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进行“蓝色申报”。获得“蓝色申报”资格的方法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申请“蓝色申报”后,在两年内自行申报的应税所得,并且所申报的所得额与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之差异小于10%,通过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后,该纳税人就可以使用蓝色申报表纳税,而今后税务机关对“蓝色申报”纳税人就不再逐年进行纳税评估工作。具体来说,取得“蓝色申报”资格的纳税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拥有用于记录其收入、支出,真实反映其应纳税所得额状况的文书,并作妥善保管;二是提出“蓝色申报”的书面申请,并得到纳税地所属税务部门的许可。但成为“蓝色申报”纳税人并不表示从此可以脱离纳税评估,日本税务部门会对其自行申报真实度进行抽查。一旦纳税人在纳税评估的过程中,被怀疑存在申报不实等偷漏税行为。一经核实,税务机关会立即取消其“蓝色申报”资格,并追溯其申报不实问题所产生的年度。被调查出存在问题的纳税人,不但要补交所偷逃的税款,罚交较重的罚金,并可能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蓝色申报”制度不但提高了纳税人的税收意识,而且对于减轻纳税评估工作量,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都起到了不错的效果。由于这种分类方式,可以对纳税意识不同的纳税人,从“申报表”上就做了客观分类,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对其实施不同的纳税评估手段,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人员便有更充分的精力和时间,来针对那些存有问题的纳税人,进行更加有效的评估。所以这种纳税评估的辅助制度设计,可大大节约了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从国外的例子中我们不难发现,较为准确的个人所得税评估,必须建立在能够基本掌握纳税人个人收入信息的情况下,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税务部门几乎不可能掌握个人真实收入与支出情况,使当前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变得难以操作。但自从我国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以来,针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评估也并非没有进展。我国针对货币性质的收入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两类:

第一,税收负担率法。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个人应纳税额÷个人总所得×100%

可将本期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与同等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税负率做横向比较,如相差过大,说明存在不真实申报问题;若与以前年度同期做纵向比较差异过大,特别是税负率如果突然减低,则也可能存在非真实申报的问题。

第二,应纳税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评估期个人所得税额-基期个人所得税额)÷基期个人所得税额×100%

若应纳税额变动率变动幅度较大,则可能存在非真实申报问题,需要结合纳税人收入及其构成做进一步的评估分析。

下面用两个例子,来说明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纳税评估方法以及所取得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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