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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企业会计账务盘查的流转税纳税评估

时间:2023-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税率,所以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其重点是盘查销售额。二是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首先核查纳税人应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否已经作销售处理,反映情况是否真实。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而不再退还的,是否已并入应税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税率计算纳税。

第一节 基于企业会计账务盘查的流转税纳税评估

一、增值税纳税评估

(一)销项税额的评估

因为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税率,所以对销项税额的评估,其重点是盘查销售额。而对销售额盘查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所查纳税人从事的是什么类型的行业,不同类型的行业,反映销售额的会计科目不同。二是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1.有关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处理的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3)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4)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随同产品(或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销项税额的评估

首先核查纳税人应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否已经作销售处理,反映情况是否真实。其次,要结合原始凭证,盘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的贷方金额,看销项税额有无少记、漏记或错记。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盘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所对应的账户,看是否有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不记销售,而直接冲减“产成品”、“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或作销售处理而按“产成品”“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支出”成本计算销项税额。

(2)盘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看是否存在因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而多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应着重审查该货物销售的专用发票的各联次是否齐全,是否有购货方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证明单是否为当地税务机关填开的,有无未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而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情况。

(3)盘查“在建工程”、“其他应收款”科目,看是否存在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不做销售,以及做销售但按产品成本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4)盘查“长期投资”科目,看是否存在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而不记销售,直接冲减产品成本或购进成本,以及做销售但按产品成本或购进成本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5)盘查“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看是否存在随同产品销售或商品销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不做销售,漏记销项税额;盘查“其他应付款”科目,看是否存在收取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不做销售,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而漏记销项税额的情况。

(6)盘查“现金”科目,看是否存在销售货物实行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合并收取而不记销售,直接冲减“库存商品”的情况。

(7)盘查“其他应付款”或有关费用科目,看是否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款以外的费用,不记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冲减费用科目或计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情况。

(8)盘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兼营的非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按规定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而不申报该非应税部分的销售收入。

(9)盘查“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采取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另开其他发票而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10)对委托加工企业的盘查,审查委托加工货物合同,查明加工材料的来源、用途,并核对加工货物名称,看是否符合委托加工的性质,同时审查开出的发票,看是否与所加工的业务相符,销售额与税额之间是否按17%的税率计算。

3.盘查纳税人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是否将各种代收、代垫收入都并入应税销售额;

(2)销售废品、下脚料等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3)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计销售额;

(4)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是否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了还本支出,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

(5)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而不再退还的,是否已并入应税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税率计算纳税。同时应注意审查有关纳税的特殊情况,如对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的规定;

(6)企业对外提供有偿加工货物的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将收取的收入并入应税销售额;

(7)以物易物或用应税货物抵偿债务,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8)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偏低或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纳税人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其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9)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进项税额的评估

1.有关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处理的规定

(1)纳税人国内采购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出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进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纳税人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纳税人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4)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7)其他有关规定。

2.与进项税额有关的账户的盘查

(1)盘查“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看是否有少计采购成本和费用,多记进项税额的情况。

(2)盘查“原材料”科目,看是否属于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多记进项税额,少计“原材料”;是否有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多记进项税额,少计“原材料”。

(3)盘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看是否有把购入固定资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4)盘查“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看是否有将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不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按所购农业产品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多记买价,多记进项税额。另外,还应注意所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看是否有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所记价款是否为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有无把不应计入的费用、开支计入。

(5)盘查“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看是否有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免税农业产品除外),视同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6)盘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有购入的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而把购进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7)盘查“待处理财产损益”、“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看是否有把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不转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8)盘查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看是否有将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是否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无少算或错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收入额与相关应税收入额的合计

(9)盘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时,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看该项进项税额的取得是否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征收的完税证上注明的;二是应审查购货退回或折让由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是否冲减了进项税额。

3.进项税额转出的盘查

对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业务,应审查在结转材料和商品销售成本的同时,是否作了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

(2)增值税免税项目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

(3)在建工程项目领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

(4)集体福利项目领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销售返还进项税额转出的盘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抵减,并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一般有下列几种形式:

(1)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

(2)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

(3)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4)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

(5)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

5.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的盘查

(1)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运输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180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税率的盘查

(1)确认货物适用税率是17%还是13%,有无错用税率,是否扩大了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2)纳税人有无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有无把应税项目按免税项目申报,不按所适用税率计算税款;有无按非应税项目适用的其他税种的低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等。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

(4)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是否正确。是否把税率不同的出口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退税,如果划分不清或未划分适用税率的,是否从低适用退税率计算退税。

(5)税率已发生变动的货物,是否按税率变动的规定执行日期计算增值税税额。

(四)有关减免税的盘查

(1)减免税范围的盘查。主要依增值税法中有关减免税的规定为依据,对纳税人进行盘查。

(2)减免税期限的盘查。注意纳税人有无自行提前减免或批准减免税期满后仍未恢复纳税,自行延期的情况。

(3)减免税数量和金额的盘查。看有无任意提高减免税比例以及起征点的情况,有无多报、估报的情况。

(五)增值税税额计算的盘查。

应纳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所以,对应纳税额的盘查主要是对当期进项税额和当期销项税额的盘查。这方面在前面已有详述,这里重点介绍对增值税应交税金明细账的盘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反映了纳税人增值税的应交、已交情况,盘查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各项核算内容及财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2)增值税是否做到按月计算应纳税额,有无将本月欠税用下期进项税额抵顶、滞纳税款的情况。

(3)有无多记“进项税额”,少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当期应交税金不实的情况。

(4)生产销售的货物按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正确;出口企业按出口贸易离岸价与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预抵扣的税额是否在当期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增产品销售成本等。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盘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盘查

(1)出口货物免税的盘查。应重点盘查出口货物报关离境的日期,出口货物以离岸价计算的外币销售额,出口货物的贸易类型,海关商品编码与适用的出口退税率。对于出口原始凭证不全,或者已取得出口原始单证但不具有法定效力的,应按内销进行补税和账务处理。

(2)出口货物抵税的盘查

①对于生产两种以上出口货物且适用退税率不同的出口企业,其进项税额的计算与账务处理应按出口货物的种类划分,凡是无法直接划分各自应负担的进项税额的,应按出口产品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盘查时应注意出口企业是否存在人为调整出口货物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的问题。

②对于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出口企业,其进项税额首先要按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征税率、退税率之差计算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再用于抵减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应重点盘查企业是否存在少记出口货物用的进项税额多抵销项税额的情况。

③对于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进项税额(包括上期留抵进项税额)的情况,出口企业应将负数结转下期或挂账冲减下期进项税额,不允许以零为结。

(3)出口货物退税的盘查

①出口销售额的比例是否为出口企业当期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

②出口退税率的确认是否正确;

③出口贸易的类型的确认是否正确。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盘查

对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应按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十二种特准退税货物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采购金额计算办理退税。

(1)盘查“库存出口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以及外贸企业购进的持普通发票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特允退税的十二种商品。

(2)盘查“库存出口商品”、“出口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明细账,确认按征、退税率之差和出口货物购进金额计算的“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是否正确,是否及时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转赠出口产品销售成本处理。

(3)盘查“库存出口商品”、“出口销售收入”、“银行存款——应收外汇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账,有无将在国内销售货物收取外汇部分,计入了出口货物销售额。外贸企业将出口货物转内销的,或者将内销货物转出口的,有无主管退税机关开具的证明,是否及时调账。

(七)案例分析

[案例]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度5月份增值税纳税情况如下(假设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1.购进原材料1 000 000元,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0 000元,已付款并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1 0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70 000

2.支付外购原材料运输费1 300元,取得运输单位运费发票,其中装卸费300元,已提进项税额130元。

借:原材料                  1 1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 300

3.将自产的“888”牌卷烟无偿赠送有关部门,共30箱(每箱成本价800元,销售价格为1 000元),金额为24 000元。

借:管理费用——业务活动费               24 000

贷:产成品——“888”                     24 000

4.当月取得销售卷烟收入为1 500 000元,销项税额为195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 69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50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 000

5.当月企业计算应交增值税为24 870元。

根据以上资料,我们可以进行分析:

1.该企业8月份的申报税额存在问题,申报纳税额24 870元,是按当月取得的销售收入:1 500 000元×13%=195 000元,减去进项税额(170 000+130)=170 130元,得出的结果。而根据增值税货物征税范围的注释,卷烟不属于低税率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计算纳税,而该企业是按13%低税率计算税款,造成少交税款:1 500 000×(17%-13%)=60 000(元)

当月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应为1 500 000×17%=255 000元

2.支付外购货物的运费金额,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原先的10%改为7%,而企业仍按10%计算,多提了进项税额。此外,运费金额中不应包括装卸费等运杂费,该企业扩大计提基数,造成多提进项税额。两项合计多提进项税额=130-(1 300-300)×7%=130-70=60元

    当月进项税额应为[170 000+(1 300-300)×7%]=170 070元

3.该企业将自产的“888”卷烟无偿赠送有关业务部门,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为:

    30×1 000×17%=5 100元

对上述存在问题应做如下调账分录:

1.借: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000

2.借:原材料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

3.借:营业外支出                   5 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100

4.根据上述三笔调账分录,当月应补交增值税为65 16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5 160

    贷:银行存款                    65 160

二、消费税纳税评估

(一)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盘查重点

1.价外费用

主要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进行盘查,看纳税人是否存在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未并入销售额申报纳税的情况。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2.包装物

主要盘查:随同应税消费品做销售的包装物是否按所包装的产品适用税率缴纳了消费税;逾期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以及收取一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交纳了消费税;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消费品(啤酒、黄酒除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消费税。

(二)对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盘查重点

主要盘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产成品”、“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并对照销货发票,看是否存在计量单位折算不正确、少记或多记销售数量的问题。

(三)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盘查重点

(1)盘查“委托加工材料”、“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看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使用的计税价格是否正确,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所使用的组成计税价格是否正确。

(2)盘查“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看纳税人在使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计算交纳消费税是否存在问题,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是否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纳税。若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有无重复交纳消费税。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纳税盘查

1.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盘查重点

主要盘查纳税人的“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产成品”等明细账,以及其出口报关单等免税凭证是否存在问题,计算是否正确。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盘查重点

主要盘查纳税人的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货发票等退税凭证,以及纳税人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并盘查“库存出口商品”、“出口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明细账,看纳税人使用的退税率、单位退税额以及办理退税是否存在问题。

(五)适用税率、纳税环节方面的纳税盘查

适用税率方面,主要盘查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环节方面,主要盘查纳税人:一是对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是否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二是对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已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六)案例分析

[案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原材料等,实际成本为6 000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2 000元,代垫辅助材料实际成本为1 000元。已知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乙企业代扣代缴消费税,作如下处理:

    组成计税价格=(6 000+2 000)÷(1-10%)=8 889(元)

    应代扣代缴消费税=8 889×10%=888.9(元)

在甲企业提货时,乙企业收取了加工费、增值税,并代扣代缴消费税,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 228.9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88.9

    原材料——辅助材料             1 000

根据上述资料,经过分析可以发现如下问题:受托方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所用的加工费数额未包括代垫辅助材料,而按照税制规定,加工费是指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因此,正确的处理是:组成计税价格=(6 000+2 000+1 000)÷(1-10%)=9 000÷(1-10%)=10 000(元)

    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10 000×10%=1 000(元)

     少代扣代缴消费税=1 000-888.9=111.1(元)

     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1 000×17%=170(元)乙企业应作如下调账:

借:应收账款——甲企业                 281.1

  产品销售成本                     1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11.1

三、营业税纳税评估

(一)对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纳税评估

交通运输业的应税业务范围包括铁路运输、陆路运输、水陆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等。对这些业务进行纳税盘查的重点是其营业收入,主要进行以下盘查:

(1)将“运输收入”等账户贷方发生额与企业纳税申报表核对,看二者是否一致,若有差异,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2)盘查企业营业部门报送的“营业情况表”与“运输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核对,看“营业情况表”反映的营运业务收入是否已经全部计入收入账户核算。

(3)盘查企业“运输收入”等收入账户,并与有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盘查企业有无将随同价款收取的价外收入未记收入。

(4)盘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并与有关凭证核对,看是否有营运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的情况。

(5)盘查企业的“运输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账户,注意其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发生额,并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看有无以收入冲减支出、费用的情况。

(6)剪除企业的“预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往来账户,看企业有无为了延期纳税或偷逃税款,将已提供的运输业务而实际收到的营运收入挂账。

(二)对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评估

建筑安装业不同于其他的业务,应根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根据工程项目的“工程预算书”、“工程竣工决算书”同“工程结算收入”、“工程施工”、“应收工程款”、“预收工程款”明细账户进行核对,主要进行以下盘查:

(1)盘查企业“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与纳税申报表核对,看是否存在少报、漏报计税营业额。

(2)盘查企业“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的贷方发生额,与有关会计凭证、建筑安装合同核对,盘查企业有无将应税收入计入往来账户或未根据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转记收入。

(3)盘查企业“库存材料”、“周转材料”、“工程结算成本”、“管理费用”等明细账,与有关会计凭证核对,盘查企业有无将取得的收入直接冲材料、成本、费用等,分解工程价款。

(4)盘查企业“应付账款——应付分包款项”的贷方发生额,与有关会计凭证、建筑安装工程分包或转包合同,看企业扣减的分包或转包工程价款是否正确,支付价款时,是否代扣代缴了营业税。

(三)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评估

(1)将企业纳税申报表与“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损益”、“租赁收益”、“证券销售”、“证券发行”等收入明细账核对,看是否存在少报收入、瞒报收入,少交税的现象。

(2)将“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益”等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看金融业务收入是否全额计入收入账户,有无分解收入,或将费用、支出冲减收入的现象。

(3)盘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赔款支出”、“分保费支出”等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发生额,并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看是否存在将应税收入直接抵减费用、支出。

(4)盘查“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预付保费”等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看是否存在将已实现的应税收入挂账,而不纳税的情况。

(四)对服务业营业税的纳税评估

(1)将企业纳税申报表与“营业收入”明细账核对,看已实现的营业收入是否已全额申报纳税,有无少报、漏报现象。

(2)将“营业收入”账户与有关会计凭证对照盘查,看是否存在分解营业收入的现象。

(3)将“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明细账与有关的会计凭证对照盘查,看有无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不记“营业收入”的情况。

(4)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与有关的会计凭证对照盘查,看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账,长期挂在往来账上,偷逃税款的情况。

(五)对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纳税评估

(1)将“其他业务收入”的贷方发生额中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额与纳税申报表中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额核对,看有无少报、漏报、瞒报营业额的情况。

(2)将“其他业务收入”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看有无分解收入的情况。

(3)将“无形资产”、“其他业务支出”账户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看有无将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直接冲减无形资产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的情况。

(4)将“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账户与有关合同、凭证核对,看有无将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作为投资行为处理而逃税。

(5)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与有关账户核对,看有无将已实现的营业收入挂往来账而不纳税的情况。

(六)对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评估

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的营业收入,通过“经营收入”核算。因此,主要进行以下盘查:

(1)将企业纳税申报表与“经营收入”账户核对,看已实现的经营收入是否已全额申报纳税。

(2)将“经营收入”账户与有关的会计凭证核对,看是否存在分解收入的情况。

(3)将“经营收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等账户与有关的会计凭证及销售合同核对,看有无按合同规定应收取的销售款因实际未收到而未转作“经营收入”的情况。

(4)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与有关会计凭证核对,看有无将收入挂往来账而不纳税的情况。

(5)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有无收入额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

[案例1]某施工企业承建一项工程,开工前按合同规定预收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100 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预收账款                        100 000

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一次性结算,工程总造价300 000元,建设单位扣除预付款后,补付工程款200 000元,该企业收到工程款后,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200 000

该企业存在的问题是,未把预收的工程款100 000元转作工程收入,仍挂账“预收账款”,少交了营业税,应补营业税:

  100 000×3%=3 000(元)账务调整:

借:预收账款                       100 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                     100 000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3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 000

[案例2]某保险公司主要从事财产保险业务。2006年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盘查时,审查该公司的“保户储金”明细账时,发现其经营储金业务,核实“保户储金”账户的期初与期末余额计算的平均余额,乘以一年期存款利率,得出应税收入为10 000元,该公司未转入“保费收入”账户,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税制规定,应补交营业税,并予以处罚。

  应补交营业税=10 000×5%=500(元)账务调整:

借:利息收入                 10 000

  贷:保费收入                  1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

[案例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从事土地开发、商品房销售。税务人员在盘查该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账时,发现该公司将一套商品房无偿赠送给本公司一位业绩优秀的销售人员,商品房的成本价250 000元,同期销售价300 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250 000

  贷:开发商品                          250 000

根据税制规定,应补交营业税,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应补交营业税为:

  300 000×5%=15 000(元)

账务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              300 000

  贷:经营收入               300 000

借:经营成本               250 000

  贷:营业外支出              250 000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15 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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