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纳税统筹的宗旨
企业纳税统筹,就是在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的所有方略的总合。它是企业依法正确处理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客观需要,是依法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的客观需要,是从根本上维持企业生存、谋求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企业是以赢利为其成立目的的社会组织
(一)企业是一种社会组织
在这里,社会组织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我们知道,社会是由各式各样的社会组织构成的。社会组织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由若干社会成员聚合在一起,共同实现某种社会功能的社会基本单元。社会组织大体上可以分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企业是社会组织中的一种。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大体上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
2.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由同类社会成员或者同类单位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大体上可以分为政治性社会团体和非政治性社会团体。
(1)政治性社会团体
政治性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代表其成员意志,依法参与国家政治制度建设的群众组织。比如工会、工商业者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妇女联合会、学生联合会、青年联合会等,属于政治性社会团体。
(2)非政治性社会团体
非政治性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维护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比如消费者协会以及各类行业协会、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属于非政治性社会团体。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为了提高社会成员综合文化基础、专业技术水平和身体健康素质以及适应社会其他积极需要,由国家或者其他方面筹资拨款主办的社会组织。比如科学事业单位、教育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慈善事业单位、宗教事业单位等。
4.企业
企业是依法成立,以赢利为其成立目的的社会组织。
依法成立,是指依据《公司法》等有关经济法规规定的程序组建,并取得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照。
(二)企业的经济特征
以赢利为其成立目的,就是企业的经济特征。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取理想的盈利,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所有的社会组织当中,除了企业以外,其余的社会组织,都是“不以赢利为其成立目的”的社会组织。这是因为,其余的社会组织的“花费”,主要是依靠主办者的拨款以及社会赞助,而企业的“花费”,则需要以其运营所获取的“收入”来补偿。企业以其运营所获取的“收入”补偿“花费”之余,是盈利;“收入”不及补偿“花费”之差,是亏损。长期亏损或者长期没有盈利,企业就不能维持生存:因为企业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回报”,就要终止自己的“投资行为”。
于是,企业获取预期的盈利,是企业满足投资者“投资期望”的需要,是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进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是企业抵御各种风险的需要;此外,还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获取理想的盈利,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保证;以赢利为其成立目的,就成为所有企业共同的经济特征。
(三)企业的分类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不断涌现,新的思维方式、新的管理理念扑面而来;原有的产业、行业之间不断地渗透、融合、分化和重组,不断地催生着新的产业和新的行业。
企业的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志,对企业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
1.按照主营业务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建筑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和服务企业
主营业务是体现企业的所属行业的经营业务。主营业务的规模,应当在企业全部经营业务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1)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是以开采和生产制造并向社会提供工业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它又分为采掘企业和制造企业。
采掘企业是以开采和生产矿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它的劳动对象是“自然资源”。它的生产过程是将“自然资源”转变为“社会产品”。
制造企业是以生产制造并向社会提供工业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它的劳动对象是“社会产品”。它的生产过程是将一种(或者几种)“社会产品”转变为另一种(或者几种)“社会产品”。
(2)农业企业。
农业企业是以生产并向社会提供农业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它又可以分为种植企业、养殖企业和捕捞企业。
种植企业是以种植各种植物类农业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养殖企业是以养殖各种动物类农业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捕捞企业是以捕捞各种水产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3)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是以建筑工程及其相关工程施工作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4)商品流通企业。
商品流通企业是以购销商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5)服务企业。
服务企业是以向社会提供各种劳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由于农业企业涉及的税种越来越简单,本书仅对工业企业、建筑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和服务企业的纳税统筹进行讨论。
2.按照资本来源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是指企业所接受的投资人投入企业、供企业依法使用的资本金。资本来源是指企业资本来源渠道。
(1)内资企业。
内资企业是资本全部来源于我国境内法人和自然人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资本全部来源于国外或境外法人和自然人的企业,以及资本中含有国外或境外法人和自然人投入资本的企业。资本全部来源于国外或境外法人和自然人的企业,叫做外国企业。资本中含有国外或境外法人和自然人投入资本的企业,叫做中外合资企业。
本书仅对内资企业的纳税统筹进行讨论。
3.按照投资者的多寡划分,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和非独资企业
(1)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由单个投资者投资兴办的企业。它又分为国有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也叫“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1]
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单个外商投资者投资兴办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由单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单个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非独资企业。
非独资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
4.按照组织形式划分,可以分为股份制企业和非股份制企业
(1)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也叫“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资本金划分成若干等额股份的企业。
比如,某企业共有资本金1000万元,划分为10万份,每份100元。这样,每100元资本金,叫1“股”。这样的企业的资本金,也叫“股金”、“股本”。一个投资者持有该企业500万元“股本”,就持有该企业5万“股”,或者叫持有该企业50%“股份”。
(2)非股份制企业。
非股份制企业是企业资本金不划分成若干等额股份的企业。
5.按照承担责任划分,可以分为有限责任企业和无限责任企业
(1)有限责任企业。
有限责任企业是依法仅以企业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它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企业。[2]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3]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
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制企业的一种典型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无限责任企业。
无限责任企业,是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它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7]
合伙企业,是依法由2个以上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8]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
二、企业涉及纳税事务的有关语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应当是一种“契约经济”。也就是说,国家与经济组织、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与其内部各机构、经济组织与其内部员工,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等相关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利益,都要由法律、法令、制度以及章程、协议、合同等形式事先确定下来。各个方面都要依法办事、照章办事,按照规定进行各自的经济活动。
在企业涉及纳税事务的语汇当中,有一系列语汇是从“如何对待纳税义务,以及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这个角度来描述企业行为的。它们是纳税、完税、欠税、偷税、抗税、逃税和避税。这些语汇有的已经有了清晰的定义;有的定义还不十分清晰,还处在人们讨论之中。国家税收是严肃的事情。所以,用来评价企业“如何对待纳税义务,以及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的语汇,应当具有清晰、严谨的定义。
(一)纳税
纳税就是依法缴纳税款。
(二)完税
完税就是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完税与纳税的区别在于,完税是依据税收法规圆满地履行了纳税义务;而纳税则只是缴纳税款。只有依据税收法规及时、足额地缴纳了税款,才叫完税。
(三)欠税
欠税就是拖欠应纳税款。它分为获准欠税和违章欠税。
1.获准欠税
获准欠税就是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纳税款。
有权机关准予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纳税款,是由于纳税人具备纳税能力,仅是遇有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而对纳税人给予的一种扶持与照顾。纳税人必须据实申请,列出缓缴应纳税款计划;经过有权机关核实情况,确认应当给予缓缴税款照顾并予以批准,才能享受缓缴税款照顾。
2.违章欠税
违章欠税是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拖欠应纳税款。
以下情况都属于违章欠税:
(1)未向有权机关提出缓缴应纳税款申请,擅自拖欠应纳税款。
(2)虽然向有权机关提出缓缴应纳税款申请,但未获得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拖欠应纳税款。
(3)以失实情况向有权机关提出缓缴应纳税款申请,骗取有权机关批准,拖欠应纳税款。
(四)偷税
偷税是指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
偷税与“获准欠税”的区别在于,偷税是违规行为;“获准欠税”不是违规行为。
偷税与“违章欠税”的区别在于,偷税是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违规行为;“违章欠税”是承认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并且已经依法计算了应纳税额,只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拖欠应纳税款,或者以失实情况骗取有权机关批准拖欠应纳税款的违规行为。
(五)抗税
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办法拒不缴纳税款。[11]
抗税与偷税的区别在于,抗税是公然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违规行为;偷税是以隐蔽的方式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违规行为。
(六)逃税
目前,对于逃税的定义还比较模糊。给逃税一词下一个清晰定义,应当能够使之与偷税清晰地区别开来。
逃税是指纳税人发生的、依据现行税收法规无法惩处的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这样,逃税与偷税的区别在于,逃税是无法惩处的违规行为,偷税是可以实施惩处的违规行为。逃税既然是违规行为,为什么无法惩处呢?原因很简单:现行税收法规存在着漏洞。承认现行税收法规存在着漏洞,这其实并没有什么不好意思的。谁都知道,法规是以一种相对稳定的形式存在着,而客观情况随时随地都会发生变化。在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而税收法规尚未做出相应调整的时候,现行税收法规难免存在漏洞。于是,那些对税法非常熟悉的不轨分子,就会利用税收法规尚存的漏洞逃避纳税义务并且使国家对他无法惩处。对付逃税,最好的办法是不断完善税收法规。因此,对于逃税的调查研究,实际上应当是有关方面旨在服务于“不断完善税收法规”这一目的的经常性工作。
对于逃税者,依据现行税收法规无法实施惩处,但并不意味着不可以进行谴责和批评。对于特定的逃税者,比如国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分和纪律制裁。
(七)避税
目前,对于避税的定义,也与逃税一样,比较模糊。说它比较模糊,是因为没有清晰地将它与逃税区别开来。另外,人们对避税行为也褒贬不一,有人认为避税是不良行为,有人认为避税无可非议。国家税收是严肃的事情,涉及国家税收的语言词汇必须清晰严谨。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各个方面指导、界定和评价纳税人的行为提供科学的根据。
避税是指纳税人将原来按照税收法规应当纳税的经济活动,改变成按照税收法规可以不纳税的方式(或规模或渠道或节奏)进行;或者将原来按照税收法规需要多纳税的经济活动,改变成按照税收法规可以少纳税的方式(或规模或渠道或节奏)的行为。
这样,避税与逃税,虽然在“结果”上都是少缴了税款,但是在性质上却有截然不同的特点。
避税者是由于改变自己经济活动的方式(或规模或渠道或节奏),改变之后的经济活动依据税收法规可以不纳税或者少纳税;而逃税者则是发生了应当纳税的行为,凭借其对税法及其漏洞的熟悉,逃避了纳税义务。
我们知道,国家税收不仅具有财政职能(即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它还具有调节职能。税种、税目和税率的设置以及减税免税的规定等,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避税者改变自己经济活动的方式(或规模或渠道或节奏),主观上是为了不纳税或者少纳税,但在客观上却是在自觉服从和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由于避税,从一个时期或者一个局部来看,国家税收可能会减少。但用发展的眼光看,由于产业结构的趋于合理,国民经济结构比例的趋于合理,必然激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繁荣,从而增加国家税收。所以,对于避税的调查研究,实际上应当是有关方面旨在服务于“考察税收法规对国民经济调控效果、不断完善税收法规”这一目的的经常性工作。
所以,避税不是违章行为;逃税是违章行为。避税不是不光彩的行为,甚至是一种自觉服从和接受国家经济政策宏观调控的积极行为;逃税是不光彩的行为。
三、企业纳税统筹的宗旨及其确立依据
企业纳税统筹的宗旨,或者叫企业纳税统筹的根本目的,是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经济利益。
企业纳税统筹宗旨的确立依据,是国家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是国家的产物。国家征税既是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也是国家行使职能的方式之一。
说国家征税是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是因为国家的职能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行使这些职能,就要消耗社会产品;国家为行使职能消耗的社会产品价值,就是财政支出。因此,国家就必须拥有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财政收入。现代社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就是税收。
说国家征税是国家行使职能的方式之一,是因为国家需要对国民经济的总体以及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发展方向、发展速度和发展节奏,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这种必要的宏观调控,是国家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国家对什么征税,对什么不征税;对什么征多少税,以及在什么环节征税等,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于是,国家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据国家税收法规,无偿地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国家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特征。[12]
(一)国家税收的“强制性”
国家税收的“强制性”,也叫“刚性”,是说在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内,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惩处。
1.企业的生存发展,依赖于企业的经济实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综合形象
(1)经济实力。
经济实力是指企业拥有的经济资源以及调动这些经济资源的能力。没有经济资源不行;有经济资源,没有调动经济资源的能力也不行。
(2)营运能力。
营运能力就是企业是否具备符合要求的对经济资源的调动能力。“符合要求”是指符合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指符合人群之愿望,顺应历史之潮流。
雄厚的经济实力为企业实现其预期目标创造了条件,但预期目标的真正实现,还必须依赖于企业具备营运能力。只有具备营运能力,才有可能实现较为理想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理想,又有可能增强企业实力。倘若企业经营思想不健康、经营方向不正确、经营目标不合理,那么调动经济资源的能力越强就越危险,越容易导致灭顶之灾。
(3)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就是获取利润的能力。企业盈利能力的强弱,不仅取决于营运能力,它还取决于企业能否不断提高经营决策和各方面决策的科学程度。
(4)综合形象。
综合形象是企业在社会公众(包括本企业职工)心目中的地位和印象。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以及社会治理程度的加强,企业的综合形象已经逐渐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依据。
2.企业出现税务违章、违法行为,势必有损于企业的经济实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综合形象
倘若企业在涉及纳税事务方面出现违章、违法行为,轻则会被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重则会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无论遭受怎样的惩处,都必然有损于企业的经济实力,进而对企业的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对于企业的综合形象来说,倘若企业在涉及纳税事务方面出现不光彩的行为,即使是逃税这样的依据现行税收法规无法惩处的违规行为,也必然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1)倘若企业出现违规行为,将会削弱投资人以及潜在的投资人对企业的信任度。
由于出现违规行为遭受惩处,导致企业的经济实力受损,进而影响企业的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必然有损于投资人的投资安全和投资回报,从而导致投资人削弱对企业的信任度。那些已经对企业投入资本的投资人,有可能由于降低了对企业的信任度,而考虑终止自己的“投资行为”。那些潜在的投资人,有可能由于降低了对企业的信任度,而取消对企业的投资考虑。
(2)倘若企业出现违规行为,将会削弱投贷人以及潜在的投贷人对企业的信任度。
由于出现违规行为遭受惩处,被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导致企业的资产损失,进而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必然有损于投贷人的投贷安全和投贷回报,从而导致投贷人削弱对企业的信任度。那些已经对企业投入贷款的投贷人,有可能由于降低了对企业的信任度,拒绝继续对企业提供贷款。那些潜在的投贷人,有可能由于降低了对企业的信任度,而取消对企业的投贷考虑。
(3)倘若企业出现违规行为,将会削弱业务合作伙伴以及潜在的业务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信任度。
由于出现违规行为遭受惩处,被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导致企业的资产损失,进而影响企业兑现对业务合作伙伴的承诺,从而导致业务合作伙伴削弱对企业的信任度。那些已经与企业建立了物资供应、劳务供应和产品购销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有可能由于降低了对企业的信任度,拒绝与企业继续合作。那些潜在的业务合作伙伴,有可能由于降低了对企业的信任度而取消与企业合作的考虑。因为,由于出现违规行为,业务合作伙伴以及潜在的业务合作伙伴必然会考虑:这家企业连国家都敢欺骗,难道还不会欺骗我们?有谁愿意与骗子做业务合作伙伴呢?
(4)倘若企业出现违规行为,将会削弱企业的凝聚力。
企业的凝聚力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把万能钥匙。有了凝聚力,缺少资金,可以吸引到资金;需要项目,可以承揽到项目;需要人才,可以招聘到理想的人才。有了凝聚力,企业职工才能与企业风雨同舟、和衷共济、同心同德、克服暂时的困难。总之,有了凝聚力,企业缺什么都不怕,缺什么都能依靠企业的凝聚力去得到。相反,某些红红火火的企业,忽然在很短的时间跨掉了,具体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根本的原因,不外乎缺乏凝聚力。
企业的凝聚力的维持和不断增强,依赖于建立起科学的令人心服口服的利益机制,而科学的利益机制健康运行,也需必要的物质基础。倘若企业出现违规行为遭受惩处,被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导致企业的资产损失,一方面,必然会影响利益机制的健康运行,进而削弱企业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必然会导致歪风邪气上升、精神面貌涣散、劳动纪律废弛,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出现令不行、禁不止的混乱局面。这些情况的蔓延,无疑也要削弱企业的凝聚力。
综上所述,依法纳税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家税收的“强制性”,决定着企业纳税统筹的宗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
(二)国家税收的“无偿性”
国家税收的“无偿性”,是说国家征税,无须向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或者报酬。[13]也就是说,企业纳税导致企业的资金流出企业,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这样,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金,理所当然地成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获取盈利的“代价”。企业是以赢利为开办目的的社会组织。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考虑和分析问题的时候,要将投入与产出结合起来,将所得与所耗结合起来,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结合起来。既然企业缴纳的各种税金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获取盈利的“代价”,那么,将企业纳税问题归并到“所得与所耗”进行综合考虑,进行统筹,就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事情了。
国家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着企业纳税统筹的宗旨,必须在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三)国家税收的“固定性”
国家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按照预先制定、发布的税收法规,对纳税义务人就其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应税收入或应税收益、拥有的应税财产,依据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征税。[14]也就是说,国家征税和企业纳税都是法律行为,都必须依据预先制定、发布的税收法规,都不是随心所欲的。
说国家税收具有“固定性”,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税收法规不进行必要的调整。国家对税收法规进行调整,是国家为了满足获取财政收入和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需要。国家对税收法规进行调整,同样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并且,调整之后,依然要按照预先制定、发布的税收法规,对纳税义务人就其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应税收入或应税收益、拥有的应税财产,依据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征税。这就使得企业可以事先了解和掌握哪些行为是应税行为,哪些收入、收益是应税收入、应税收益,哪些财产是应税财产;事先了解和掌握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和如何缴纳等纳税事项。
因此,国家税收的“固定性”,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统筹,实现企业纳税统筹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经济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操作条件和操作根据。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毋庸讳言,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社会治理水平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在国家税收上也有表现。比如国家税收的“强制性”,应当是“违规必惩”,但是,也存在对违规行为执法不严的现象。比如国家税收的“无偿性”,应当是国家征税,无须向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或者报酬,但是也存在越权制定税收返还办法的现象。比如国家税收的“固定性”,应当是按照“预先”制定、发布的税收法规,对纳税义务人就其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应税收入或应税收益、拥有的应税财产,依据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征税,但是有些税收法规规定的实施日期却早于发布日期。
此外,有相当一部分税收基本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的税收法规是由财税机关制定发布的。也就是说,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发布税收法规,再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税收法规。这不能说不是我们税收制度的一个缺陷。表现在国家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方面的不足,现已得到社会各界和国家有关方面的关注,并且对其中的一些不良现象进行了纠正。
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和其他方面建设的加强,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也会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在税收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进一步显著的情况之下,企业纳税统筹宗旨的确立依据,也就会更加充分、更加有说服力了。
四、企业纳税统筹工作的特点
企业纳税统筹工作总的来说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严肃性、谨慎性和周密性
企业纳税统筹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经济利益。说企业纳税统筹工作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发展,一点也不过分。这就决定了企业纳税统筹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十分谨慎和十分细致周密的工作,不容许出现丝毫的疏忽、懈怠和粗糙。
(二)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和协调性高
企业纳税统筹,既然称做“统筹”,自然就要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涉及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节奏和生产经营手段。企业纳税统筹涉及面广,就要求企业纳税统筹工作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就要求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进行充分的协调和配合。
1.生产经营内容
生产经营内容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比如开采什么矿、生产什么产品、建筑什么工程、销售什么商品和提供什么服务等。
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起码决定着涉及哪些税种。企业涉及税种的多寡,起码决定着企业纳税统筹工作的繁简程度。
2.生产经营方式
生产经营方式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嵌入“产业链”的具体方式。它包括生产过程、生产类型和经营形式等。
生产过程是指产品生产自生产起点至生产终点所经历的生产工艺过程。
生产起点是指产品的生产制造从什么环节开始。比如机械产品的生产,有些企业从铸铁毛坯开始,经历熔炼、压延、切削等工艺过程制成零配件,直至组装成成品,有些从购入零配件和部件组装成成品。
生产类型是指以企业自有的原材料生产自制品,销售自制品,还是接受客户委托,以客户的原材料生产代制品,再将代制品交付给客户凭以收取加工费。
经营形式是指将产品直接销售给用户,还是经由商业企业销售给用户;“全包”承揽建筑工程,还是“包清工”承揽建筑工程;工程实行“转包运营”,还是“不转包运营”;经销商品还是代销商品,批发商品还是零售商品等。
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起码决定着企业的“毛利”水平和企业财务收支节奏。企业的“毛利”水平是企业盈利的客观条件。企业盈利水平取决于盈利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努力程度。企业财务收支是企业的货币收支。企业盈利水平和企业财务收支节奏,一方面对企业纳税统筹工作提出需要解决的具体课题,另一方面给企业纳税统筹工作提供调度空间和调整余地。
3.生产经营规模
生产经营规模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总量。
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越大,可以获取越高的“规模效益”。如果“规模效益”表现为理想的货币收入,可以给企业纳税统筹工作提供较为充分的调度空间和调整余地。这是事物的一个方面。事物的另一个方面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越大,在一定时间段上的应纳税额就会越多;同时,生产经营规模越大,企业纳税统筹工作需要协调的层次、方面和环节就会越多。这就给企业纳税统筹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要求。
4.生产经营节奏
生产经营节奏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内为社会提供有效产品和服务的频率和一定时期内各个时间段为社会提供有效产品和服务的批量。
生产经营节奏,起码决定着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紧凑与舒缓,是企业纳税统筹工作必须关注的重要内容。
5.生产经营手段
生产经营手段是指企业采用的物质技术装备和作业形式的统一。
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体现着企业对现代科技的运用状况。作业形式是指由单一作业群体自行完成若干工艺过程,还是采用“流水线”形式,由若干作业群体依次完成各自的工艺过程。
企业的生产经营手段,起码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节奏。
另外,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在逐步增强。国家已经并且必将进一步强化维护生态平衡政策力度。今后的“大趋势”必然是要求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和使用过程应当尽可能地降低能源消耗,尽可能地不产生污染;要求产品的保养、维护和维修尽可能地经济,尽可能地降低能源消耗,尽可能地不产生污染;要求产品的报废,尽可能地不产生污染;要求劳务服务过程尽可能地降低能源消耗,尽可能地不产生污染。尽管目前国家尚未采取税收形式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手段,不过,在这种“大趋势”之下,以税收形式配合其他手段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手段,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将会很快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这种“大趋势”之下,企业采用怎样的物质技术装备,生产怎样的产品,以及提供怎样的服务,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了。
(三)经常性和持续性
应当说,企业纳税事务贯穿于自企业成立直至企业终止的全过程。所以,企业纳税统筹工作必须是一项经常性和持续性的工作,不容许出现须臾的间断。
五、企业纳税统筹工作的责任人和责任机构
由于企业纳税统筹工作的严肃性、谨慎性和周密性,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和协调性高,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企业纳税统筹工作的责任人应当是单位负责人,企业纳税统筹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当是企业财务机构。也就是说,企业纳税统筹工作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总体负责,应当由企业财务机构具体实施。
单位负责人,依据《会计法》规定,“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法定代表人”,也叫法人代表,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比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比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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