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纳税统筹的类型
企业纳税统筹工作是一项具有严肃性、谨慎性、周密性、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协调性高、经常性和持续性的工作。企业纳税统筹,实际上体现为一系列的对涉及纳税事务的系统调整。
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不同阶段的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手段和生产经营节奏不尽相同。所以,企业纳税统筹也有不尽相同的具体类型。
一、全面调整和局部调整
全面调整和局部调整是针对具体企业按照调整范围对企业纳税统筹的划分。
(一)全面调整
全面调整是对企业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手段等各个方面所进行的系统调整。
(二)局部调整
局部调整是对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手段的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所进行的系统调整。
对于生产经营内容简单的企业来说,某一方面所进行的系统调整,也可能成为全面调整。对于生产经营内容复杂的企业来说,某几方面所进行的系统调整,也可能表现为局部调整。所以,全面调整和局部调整,是针对具体企业按照调整范围对企业纳税统筹的划分。
二、压缩式调整、扩张式调整和兼混式调整
压缩式调整、扩张式调整和兼混式调整,是按照调整方式对企业纳税统筹的划分。
(一)压缩式调整
压缩式调整,就是对于国家约束、限制发展的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方式和生产经营手段进行压缩。比如,对于国家约束、限制发展的生产经营内容,压缩生产经营规模或者取消生产经营;对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经济资源已经呈现“短线供应”的生产经营内容,压缩生产经营规模或者取消生产经营;对于国家约束、限制发展的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或者取消生产经营;对于生产经营手段不适应“绿色”、“环保”、“低消耗”、“高效率”的生产经营内容,转变生产经营手段或者取消生产经营等。
压缩式调整,可以避免由于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税收法规调整所导致的企业税负加重。
(二)扩张式调整
扩张式调整,就是对于国家鼓励、扶持发展的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方式和生产经营手段进行扩张。比如,对于国家鼓励、扶持发展的生产经营内容,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经济资源处于“长线供应”的生产经营内容,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于生产经营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处于“短线供应”的生产经营内容,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于国家鼓励、扶持发展的生产经营方式,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于生产经营手段适应“绿色”、“环保”、“低消耗”、“高效率”的生产经营内容,完善生产经营手段、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
扩张式调整,可以享受由于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税收法规调整所带来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税负。
(三)兼混式调整
兼混式调整,是对某一种或者某几种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方式和生产经营手段进行压缩式调整,同时对某一种或者某几种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方式和生产经营手段进行扩张式调整。
兼混式调整,在特定情况下,比起单纯进行压缩式调整或者单纯进行扩张式调整,调整的力度更强,效果更显著。
三、缘于国家政策调整所进行的调整和缘于资源分析市场分析所进行的调整
缘于国家政策调整所进行的调整和缘于资源分析市场分析所进行的调整,是按照调整起因对企业纳税统筹的划分。
(一)缘于国家政策调整所进行的调整
缘于国家政策调整所进行的调整,是缘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税收法规的调整,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手段所进行的系统调整。
国家经济政策、税收法规的调整,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促使产业结构的趋于合理,促使国民经济结构比例的趋于合理。国家经济政策、税收法规的调整内容、调整范围和调整幅度,基于国家对国民经济各个部类、各个行业、各种规模、各种经营方式企业的发展水平、发展速度及其经济效益状况的掌握。
国家经济政策、税收法规的调整,对于具体企业,也可能不会产生影响;这是因为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手段等各个方面,适应了特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国家经济政策、税收法规的调整,对具体企业可能会产生影响。所产生的影响大体上可以分为约束、限制企业发展的影响,或者是鼓励、扶持企业发展的影响。因此,缘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税收法规的调整而进行的全面调整,是直接实现企业纳税统筹宗旨的企业纳税统筹类型。它的调整类型也分为全面调整和局部调整,压缩式调整、扩张式调整和兼混式调整。
(二)缘于资源分析市场分析所进行的调整
缘于资源分析市场分析所进行的调整,是缘于企业对一定时空下的资源预测和资源分析、市场预测和市场分析,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手段所进行的系统调整。
资源预测和资源分析,就是对过去、现在和未来一定时期内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资源、物资资源、设备资源和人力资源情况的预测和分析。
市场预测和市场分析,就是对过去、现在和未来一定时期内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情况的预测和分析。
企业需要将资源预测和资源分析、市场预测和市场分析的结果,与企业具体的经济条件(就是企业的经济实力、营运能力)结合起来进行论证。论证的结果无非是“无须调整”和“需要调整”。论证结果若是“需要调整”,调整类型也分为全面调整和局部调整,压缩式调整、扩张式调整和兼混式调整。
国家经济政策、税收法规的调整内容、调整范围和调整幅度,除了国家基于对国民经济各个部类、各个行业、各种规模、各种经营方式企业的发展水平、发展速度及其经济效益状况的掌握,还基于国家对一定时空下的资源预测和资源分析、市场预测和市场分析。因此,国家经济政策、税收法规的调整内容、调整范围和调整幅度,与资源变化和市场变化的变化内容、变化范围和变化幅度尽管不是完全重合,但是调整方向必然适应资源和市场的发展变化趋势。因此,缘于资源分析市场分析所进行的调整,是间接实现企业纳税统筹宗旨的企业纳税统筹类型。
从另一个角度说,缘于资源分析市场分析所进行的调整,是先于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税收法规的调整而进行的调整,是一种“未雨绸缪”,可以及时把握企业发展的“先机”。
四、主动调整和被动调整
主动调整和被动调整,是按照调整契机对企业纳税统筹的划分。
(一)主动调整
主动调整,是当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税收法规调整已经成为肯定的趋势但尚未实施相应调整之前,或者当资源变化以及市场变化已经成为肯定的趋势但尚未发生大规模明显变化之前,对企业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手段等所进行的系统调整。
主动调整可以把握适应国民经济发展、资源变化和市场变化主动权,可以夺得企业生存发展的先机,可以在将来国家实施经济政策调整、税收法规调整之际,及时地获得由于国家经济政策调整、税收法规调整所带来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税负。它的调整类型也分为全面调整和局部调整,压缩式调整、扩张式调整和兼混式调整。
(二)被动调整
被动调整,是当国家已经实施经济政策调整、税收法规调整的情况下,或者当资源变化以及市场变化已经发生大规模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对企业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手段等进行的系统调整。
被动调整可以及时地通过调整生产经营内容、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和生产经营手段等,避免企业生产经营方向与国民经济政策变化、资源变化和市场变化背道而驰,从而避免企业发生危机;避免由于经济政策调整、税收法规调整和资源变化以及市场变化加重企业税负。它的调整类型也分为全面调整和局部调整,压缩式调整、扩张式调整和兼混式调整。
本章复习要点
一、基本概念
企业纳税统筹 企业 依法成立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政治性社会团体 非政治性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 企业的经济特征
主营业务 工业企业 采掘企业 制造企业 农业企业 种植企业 养殖企业 捕捞企业 建筑企业 商品流通企业 服务企业 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非独资企业 股份制企业 非股份制企业 有限责任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企业 合伙企业 纳税 完税 欠税 获准欠税 违章欠税
偷税 抗税 逃税 避税 经济实力 营运能力 盈利能力综合形象 依法纳税原则 减轻税负原则 税负 税收负担率负税人 科学调度原则 生产经营内容 生产经营方式 生产经营规模 生产经营节奏 生产经营手段 全面调整 局部调整压缩式调整 扩张式调整 兼混式调整 缘于国家政策调整所进行的调整 缘于资源分析市场分析所进行的调整 主动调整 被动调整
二、思考题
1.企业的分类。
2.逃税与偷税的区别。
3.避税与逃税的区别。
4.企业纳税统筹的宗旨。
5.企业纳税统筹宗旨的确立依据。
6.企业纳税统筹工作的特点。
7.企业纳税统筹工作的责任人和责任机构。
8.企业纳税统筹的原则。
9.贯彻依法纳税原则的意义、目标和要求。
10.贯彻减轻税负原则的意义、目标和要求。
11.贯彻科学调度原则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12.企业纳税统筹的类型。
【注释】
[1]参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人民网(www.people.com.cn),以后的注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皆源于此。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条和第三条。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四条。
[7]参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人民网(www.people.com.cn)。
[8]参见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要求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八条。人民网(www.people.com.cn)。
[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10]参见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21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政司编,朱振民、赵杰、史耀斌主编,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以后的注释中,《中国税收制度(2004)》皆指此书。
[1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217页。
[12]参见《中国税务百科全书》第1~2页,金鑫、刘志城、王绍飞主编,经济管理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以后的注释中,《中国税务百科全书》皆指此书。
[13]参见《中国税务百科全书》第2页。
[14]参见《中国税务百科全书》第2页。
[1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第4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讲话》编写组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
[16]参见《中国税务百科全书》第12页。
[17]参见《中国税务百科全书》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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