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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统筹的主要方法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纳税统筹,实际上体现为一系列对涉及纳税事务的系统调整。各类企业通过调整生产经营内容进行纳税统筹、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方式进行纳税统筹、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规模进行纳税统筹和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节奏进行纳税统筹,将在以后各章进行介绍。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税种,可以使企业纳税统筹工作相应简化。在其余税种应纳税额不变情况下,企业可以因减少应纳税种而降低纳税总额。

第三节 企业纳税统筹的主要方法

企业纳税统筹,实际上体现为一系列对涉及纳税事务的系统调整。企业纳税统筹的方法是为了实现企业纳税统筹的宗旨,对涉及纳税的事务进行系统调整的技术操作措施。

对于企业纳税统筹的方法,如果按照调整结果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调整应纳税种、调整应纳税额和调整纳税时间;如果按照调整所针对的直接对象和调整手段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通过调整生产经营内容进行纳税统筹、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方式进行纳税统筹、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规模进行纳税统筹和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节奏进行纳税统筹。

各类企业通过调整生产经营内容进行纳税统筹、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方式进行纳税统筹、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规模进行纳税统筹和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节奏进行纳税统筹,将在以后各章进行介绍。在此,介绍调整应纳税种、调整应纳税额和调整纳税时间。

一、调整应纳税种

调整应纳税种,就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式,来调整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税种。调整应纳税种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减少应纳税种、改变应纳税种和增加应纳税种。

(一)减少应纳税种

减少应纳税种,就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式,来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税种。

1.减少应纳税种的意义

(1)可以使企业纳税统筹工作集中精力。

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税种,可以使企业纳税统筹工作相应简化。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税种越少,企业纳税统筹工作的精力就越可以集中在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涉及的税种上,提高企业纳税统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可以降低企业发生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可能性。

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税种,可以使企业纳税事务工作相应简化。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税种越少,企业纳税事务工作的精力就越可以集中在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涉及的税种上,从而相应降低发生各种疏漏、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可能性。

(3)有可能降低企业纳税总额。

企业纳税总额是企业一定时期内所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税款总额。在其余税种应纳税额不变情况下,企业可以因减少应纳税种而降低纳税总额。

2.减少应纳税种拟选调整方案的论证

一般来说,论证减少应纳税种拟选调整方案是否可取的指导思想是:

可以降低企业纳税总额的调整方案,可取。

不能降低企业纳税总额、也不会导致企业纳税总额明显增加的调整方案,也可取。

导致企业纳税总额明显增加的调整方案,不可取。

(二)改变应纳税种

改变应纳税种,就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式,将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某个税种转变为另一个税种。

一般来说,论证改变应纳税种拟选调整方案是否可取的指导思想是:

可以降低企业纳税总额的调整方案,可取。

不能降低企业纳税总额、也不会导致企业纳税总额明显增加的调整方案,也可取。

导致企业纳税总额明显增加的调整方案,不可取。

(三)增加应纳税种

增加应纳税种,就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式,导致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税种。

一般来说,论证增加应纳税种拟选调整方案是否可取的指导思想是:

拟选调整方案所导致的“企业纳税总额变动”与“企业收益总额变动”的综合效果理想,该调整方案可取。

拟选调整方案所导致的“企业纳税总额变动”与“企业收益总额变动”的综合效果不理想,该调整方案不可取。

二、调整应纳税额

调整应纳税额,就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内容或者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规模,来调整企业一定时期内某个税种或某些税种的应纳税额。

调整应纳税额的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减少应纳税额和增加应纳税额。

一般来说,论证调整应纳税额拟选调整方案是否可取的指导思想是:

拟选调整方案所导致的“应纳税额变动”与“生产经营项目收益变动”的综合效果理想,该调整方案可取。

拟选调整方案所导致的“应纳税额变动”与“生产经营项目收益变动”的综合效果不理想,该调整方案不可取。

三、调整纳税时间

调整纳税时间,就是在涉及税种既定、应纳税额既定情况下,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节奏,来调整某项经济业务的纳税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时间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产生义务的法定时间。它是由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根据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应税收益的实现时间、应税财产的承受时间以及应税行为的发生时间,来确定纳税人产生义务的法定时间。

2.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由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将税款结算办理完毕的具体期限。

3.纳税时间

纳税时间是纳税人办理税款结算的具体时间。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时间三者的关系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决定着纳税时间。

纳税人的纳税时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取决于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取决于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调度能力。

(三)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各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是税收法规规定的。因此,在涉及税种既定、应纳税额既定情况下,企业调整纳税时间,只能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节奏,提前或者推迟自身的经济活动来实现对纳税时间的调整。

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人对企业资金的合理调度之间存在着互动的关系。纳税时间得到合理调整,有利于纳税人的资金调度;纳税人对企业资金的合理调度,又有利于遵照纳税期限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发生违规行为。

调整纳税时间,应当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预测结果进行。调整纳税时间,必须以遵照纳税期限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发生违规行为为前提。

本章复习要点

一、基本概念

企业纳税统筹的方法 流转税 货币流转额 商品流转额非商品流转额 收益税 收益额 收入 收益 财产税 特定行为税 特定行为 发生在第一顺序的税种 发生在第二顺序的税种 发生在第三顺序的税种 发生在第四顺序的税种 难以避免的税种 可以避免的税种 随机缴纳的税种 集中缴纳的税种分期缴纳的税种 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税种 应纳税额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税种 应纳税额应当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的税种 应纳税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的税种 应纳税额应当计入“利润分配”的税种 应纳税额依具体情况计入相应资产价值或者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的税种 相应税额依具体情况计入相应资产价值或者只在“应缴税金”和“银行存款”科目进行记录的税种“从价计征”的税种 “从量计征”的税种 “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并用”的税种 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 税率 税目 能够调整税负的税种 难以调整税负的税种 不予计算税负的税种关税 消费税 增值税 扣税法 价内税 含税价格 价外税不含税价格 营业税 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 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 计税所得额 生产经营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 利息收入

租赁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股息收入 其他收入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 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 计税工资 资本性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利润总额 计税利润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应税房产 契税 应税契约 耕地占用税 耕地 印花税 应税凭证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辆购置税 应税车辆 车船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调整应纳税种

减少应纳税种 改变应纳税种 增加应纳税种 调整应纳税额调整纳税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 纳税时间

二、思考题

1.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涉及税种的分类。

2.不同“全部收入利润率”的企业之间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的比较。

3.关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计税依据。

4.消费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计税依据。

5.增值税的纳税人、税率扣除率和征收率、计税依据。

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7.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8.增值税与关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重要区别。

9.增值税的减免税形式。

10.营业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计税依据。

11.资源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计税依据。

1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1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项目的扣除范围和标准。

1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扣除的项目。

15.在将“利润总额”税收法规的规定调整为“计税利润”的过程中,调增“计税利润”的项目。

16.在将“利润总额”按税收法规的规定调整为“计税利润”的过程中,调减“计税利润”的项目。

17.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18.房产税的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19.契税的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20.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21.印花税的纳税人、税目和税率、计税依据。

2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2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24.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2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26.教育费附加的缴费人、征收率和计征依据。

27.减少应纳税种的意义。

28.论证减少应纳税种拟选调整方案的指导思想。

29.论证改变应纳税种拟选调整方案的指导思想。

30.论证增加应纳税种拟选调整方案的指导思想。

31.论证调整应纳税额拟选调整方案的指导思想。

32.调整纳税时间的前提。

【注释】

[1]参见《中国税务百科全书》第8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131页。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129页。

[4]同①。

[5]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月15日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307页。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月15日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130页、第307页。

[7]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月17日发布、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税字[2002]12号《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346页。

[8]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4月29日发布、要求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339页。

[9]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6月12日发布、要求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的财税字[1998]114号《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319页。

[10]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6月12日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发布、要求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318页。

[11]参见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11日以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index.htm)。

[12]参见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3月11日以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发布的《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index.htm)。

[1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八条和第三十一条。《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131~132页。

[14]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7月12日发布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21号)。《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340~341页。

[15]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其中第一条第3项“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已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86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340页、第358页。

[16]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21日以财税[2001]第198号文件发布、要求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342~343页。

[17]参见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月4日发布的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305页。

[18]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21日以财税[2001]第198号文件发布、要求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342~343页。

[19]参见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1月6日以财税[2004]第26号文件发布、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366页。

[20]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11号文件《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人民网(www.people.com.cn)。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文件,源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index.htm)。

[22]见《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655页。

[23]见《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656页。

[24]见《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656页。

[25]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453~306页。

[26]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0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268页。

[27]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455页。

[28]北京市地税局网站(www.tax861.gov.cn)。

[29]见财政部1987年6月25日发布、要求自1987年4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696页。

[30]见国家税务总局1988年10月24日以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国税收制度(2004)》第6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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