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纳税业务筹划的条件是什么?
答:(1)税法规定本身存在纳税筹划的可能
法律的制定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严格的程序,但法律终究要靠“人”制定,而制定法律者又不是神,也会受到两种限制,一是“知识有限”,二是“理性有限”,所以法律总有不完善之处,纳税人自然会对其加以设法利用。而且,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受当时经济发展状况和其他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不可能一步到位,完全成熟。特别是国际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不小的差异,尽管近20年各国之间加强了彼此的协调,订立了国际税收协定,但不同国家的税法之间仍存在巨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使得纳税筹划在国际领域更为盛行。
①纳税人存在选择余地。纳税人是税法中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是缴纳税款的主体。但企业是成为这一个税种还是另一个税种的纳税人,事先在一定限度内可以进行选择。比如,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在计征方法和计征率上是不同的,当然会产生税收负担的差别。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纳税人认为自己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税款少,他可以在他的企业一旦接近规定规模的时候,把企业分立,合法地变为两个企业,照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这就合法地进行了选择,实现了减轻税款的目的。
如果把纳税行为放到更广泛的国际领域内,则纳税人的选择余地就会更广阔。到底什么企业应该成为本国的纳税人往往千差万别。各国征税的权利有三种: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在实践中,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单一地行使一种税收管辖权,大多数国家都是同时坚持两种以上的税收管辖权。由于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上存在国与国之间的差异,故在各国相互之间的衔接上就可能会形成某种重叠和漏洞,从而使得从事国际贸易或在其他国家开办企业也就可以利用这些差别和漏洞,将自己的税收负担降到最低水平。在国际税收管辖权这个角度上给纳税筹划留下的可用思路有:
一是两个国家实行不同税收管辖权所造成的跨国税收筹划。比如A国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B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那么A国的居民从B国获得的所得就可以躲避一定的纳税义务。
二是两个国家同样坚持来源管辖权造成的跨国税收筹划。各国确定所得来源的标准不同,有的国家实行所得支付者所在地确定来源地,有的国家实行劳务提供地原则确定来源地。对于涉及两个国家的同一笔所得,当两国根据本国法律均不认为属于来源于本国的,该笔所得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义务。
三是两国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所造成的跨国税收筹划。由于各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自然人和法人是否为本国居民有不同的确认标准,比如,当确定一自然人是否为本国居民时,有的国家采用住所标准,有的国家采用居住时间标准,还有的国家采用意愿标准,即询问自然人是否愿意成为本国居民;当确定一法人是否为本国居民企业时,国际上有登记注册地标准、机构所在地标准、实际经营所在地标准等。因此,跨国纳税人经过适当的筹划就可以选择较轻的纳税义务。
②税基有可调整的弹性余地。应纳税额的大小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税基的宽窄,二是税率的高低。税基在计算应纳税额的时候表现为计税依据。对于流转税,计税依据为其全部收入额或营业额,典型的流转税如营业税不能扣除任何费用,纳税人应实际减少经过收入后又作为费用支付出去的收入,从而降低应纳税额。至于所得税,计税依据是收入减扣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成本、费用的提取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假设基础之上。依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在税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增大成本、费用,计税金额自然减少,从而也就可以实现少缴税款或者实现缓税,即本期少缴税款,即使以后缴税,也可占用一笔无息贷款。利用降低税基来进行纳税筹划和流转税相比,应该讲所得税的余地更大一些。
③税率存在高低差异,给纳税筹划提供了可用空间。纳税的多少和计税依据有关,再就是税率。我国的税法体系中各税种之间以及相同税种的不同纳税项目之间存在的差异,给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国际各国之间的税率更是高低不同,因而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就更大。
④免征额、起征点的规定诱发避税。免征额和起征点的规定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征税对象金额低于起征点的不征税,超过以后全额征税;征税对象金额低于免征额的不征税,仅就超过部分计税。二者的共同点是总有一部分免于课征。纳税人对免征额和起征点的利用有两种做法:一是纳税人纳税申报尽量在起征点、免征额之下,以免于承担纳税义务。如宴席税的立法目的是对相对高的消费征税,达到对过度吃喝的限制。二是把收入摊入不同的征税日期,以充分利用免征额。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一次收入低于4000元的免征额是800元。某人收入1600元,如果计入一次收入,要缴160元的所得税;如果摊入两期,利用了免征额两次,就逃避了纳税。
(2)税收征管执法效果的差别
一部十分完善的税收法律,如果在征管过程中得不到严格贯彻,其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与世界不少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税收负担是比较重的。如增值税,基本税率是17%,但增值税的类型是生产型的,即固定资产购进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消费型增值税折算,税率达23%左右。据唐腾翔教授的《比较税制》(1992)一书提供的数据,只有少数发达国家的增值税税率达到这个水平,如爱尔兰23%、丹麦22%、比利时19%,其余国家的税率均低于中国。企业所得税也是如此,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竞相降税,只有我国的所得税税率仍维持33%,而且税基较宽。但在我国,伴随较重的法定税收负担而来的往往是面积比较大的偷漏税款。由于税收征管方面不能有效的稽核,司法部门未能及时依法惩处,偷漏税犯罪的成本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征管部门要做的是严格执法,使有违法企图的纳税人建立一个预期,就是偷逃税款不如老老实实纳税可以得到更大的利益。为了使税款应征尽征,国家有关部门要做两件事情:一是通过立法程序逐步降低税收负担,依照国际成功的做法完善税法;二是增大财政支出的透明度,使纳税人清清楚楚地知道自己所纳税款确实十分必要地用于了与纳税人有关的社会“公共需要”,养成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3)通货膨胀在给纳税人增加纳税负担的同时,增大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在当今世界经济中,通货膨胀是许多国家所面临的一个令人苦恼的难题。通货膨胀对纳税人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货膨胀情况下纳税人的名义收入增加,如果名义收入没有增加,则预示实际收入的减少;二是通货膨胀造成纳税人纳税档次提高。就多数情况来说,通货膨胀对纳税人不利,原因是通货膨胀在使纳税人收入增加的同时,政府获得的税收收入增加得更快,从而把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推向更高的档次,这种现象被称为“档次爬升”。从某种意义上说,“档次爬升”,是增加政府税收收入的一条微妙的途径。由于这一途径不要政府发布新的增税法令,就可以利用所得税累进税率的特点,使政府从国民收入真实所得中取走更多的份额,还由于通货膨胀直接引发的物价总水平上涨和消费价格指数提高,以及对企业资产原始价值的扣除不足,造成了对个人所得和企业所得中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的扣除不足,从而导致过分征税蚕食了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和资本,使纳税人承担了较多的经济损失。
但需要说明的是,通货膨胀的上述情况一方面对纳税人不利,但另一方面则会使纳税人受益,二者均会产生对纳税筹划的刺激作用。通货膨胀使纳税人受益主要是因为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与实际缴纳税款在时间上并不同步,有一定的时间差和延误。
除了在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取得税收利益外,纳税人还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实施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办法来缓税,从而更充分地利用通货膨胀省税。
除了税法本身、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缺陷,给纳税人合法避税提供可乘之机,诱引纳税人实施避税,在其他方面,如各国“自由贸易区”的存在、不同币种的兑换、资本国际间流动也均给纳税人提供机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