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纳税业务基本要素是怎样规定的?
答: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或劳动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关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是指:
①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②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货物销售、进口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统一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④承租人和承包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⑤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①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会计制度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必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编制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简称小规模企业)、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一律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②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关于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等。
①在境内销售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A.销售货物。销售货物,是有偿提供了货物的所有权。“有偿”的标准是以是否从购买方取得了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这里的销售限定了地域,只限在中国境内。
B.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主要包括以下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C.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销售货物。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交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会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D.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为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计算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经营的非应税劳务与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E.代购货物行为。凡代购货物行为,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
②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加工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无论提供加工还是修理修配劳务,均指有偿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③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是指纳税人进口的应税产品。报关进口入境的货物无论是进口后自用还是内销,均应于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3)关于税率与征收率
①基本税率
A.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者进口货物,基本税率为17%。
B.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C.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D.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E.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低税率及适用范围。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A.粮食、食用植物油。
B.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C.图书、报纸、杂志。
D.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以及有色金属焙烧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非金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和煤炭),适用税率由17%调整为13%。
E.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这里的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F.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由17%的税率调整为13%的税率。但限于以粮食为原料、经简单加工制作的生食品,如切面、饺子皮、米粉等,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
G.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H.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③征收率及其适用范围
A.征收率为6%。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可由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选择之后至少3年内不能变更。
a.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所用的沙、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d.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e.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B.征收率为4%。
a.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包括企业、企业性单位)和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调减为4%。
b.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寄售商品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旧货;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c.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计划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d.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④零税率及适用范围。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原油、糖、援外物资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前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外,税率为零。
(4)关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销售额。
①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以下各项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属于承运部门开给购货方的运费发票或者纳税人已将该项发票提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实行简易办法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
A.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确定时的价外费用基本相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
B.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核定的顺序与一般纳税人同类情况相似。
C.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情况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该类业务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5)关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A.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B.进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进项税额由购进方支付给销售方通过销售方缴纳;二是进项税额应在发票上注明,一般情况下不需购进方再进行计算,是销货方在销售时计算,登记在专用发票上。
②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按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额的确定与一般纳税人基本相同,直接用计税额乘以征收率6%,计算当月的应纳税额。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为含税销售额。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③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6)关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①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以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销售凭证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纳税人采用的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货款凭证的当天。
B.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C.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D.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E.委托其他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当天。
F.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G.纳税人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除了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两种情形外,其余各项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当天。
②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7)关于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关于纳税地点
为保证纳税人按期申报纳税,税法具体规定了纳税地点:
①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办理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③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④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⑤进口货物由进口人或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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