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新税法还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怎样利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新税法还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变化非常影响外资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外资企业可利用这一政策,选择纳税身份,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某连锁经营公司,国内共有16家营业机构,预计未来有半数盈利金额预计为1000万元,半数亏损金额预计为400万元。
如果将其均设立为独立法人,则按照新税法不可汇总纳税,盈利企业须纳税250万元(1000×25%),亏损企业待日后进行弥补。
如果将其设立为分公司,则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为6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600×25%),减轻税负100万元(25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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