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怎样利用出口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答:外贸出口一般有以下方式:自营出口、代理出口和代理买断。
(1)自营出口
自营出口是指由出口企业经营并承担销售盈亏的出口业务。具有以下特点:出口商品定价和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一切国内外费用以及佣金支出、索赔、理赔等,由出口企业负担,出口销售的盈亏也由出口企业自负。由出口企业直接办理退税,并享有出口退税收入。
(2)代理出口
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代理国内委托方办理对外洽谈、签约、发运、交单及结汇的全过程,或办理对外销售商品及交单、结汇的出口业务。具有以下特点:受托、委托双方事先签订代理出口协议,明确规定经营商品、代理范围、商品交接、储存运输、费用负担、手续费率、外汇划拨、索赔处理、货款结算以及双方有关职责等。受托企业经办代理出口业务,不垫付商品资金,不负担基本费用,不承担出口销售盈亏,仅收取手续费。受托企业按出口销货发票的金额及规定的手续费率,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作为经办代理出口业务的管理费用开支和收益。代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归委托方。
(3)代理买断
代理买断是指委托方(包括有出口经营权或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出口企业报关出口,双方订立货物购销合同,出口企业不是收取代理出口手续费,而是按照收入外汇数比当天银行外汇牌价高一定比例的买断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结算给委托方,委托方根据外销合同的外币数额乘以买断外汇价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由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所有国内外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出口企业赚取的收入是银行外币结算额、退税与买断外汇额之间的差价。
从上述业务特点,我们是否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呢?
例如,某生产企业年出口销售收入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价值1800万美元,部分财务指标:出口销售成本8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万元,“三项费用”合计100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银行美元买入价1∶6.867,代理出口手续费率1.5%,增值税税率17%,所得税税率25%,出口退税税率13%,买断外汇牌价1∶7.225。
假设出口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50%以上,内销收入及盈亏、费用不予考虑,仅从三种出口方式上增值税的征、退税额对企业利润、净利润的影响情况分析。
方案一,自营出口。
①利润=销售收入×银行外汇牌价-销售成本-三项费用-营业外支出-退税差额=1800×6.867-8000-1000-100-1800×6.867×(17%-13%)=2766.176(万元)
②出口退税收入=外销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出口退税税率=1800×6.867×13%=1606.878(万元)
③应交增值税=外销收入×银行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增值税进项税额=1800×6.867×17%-1020=1081.302(万元)
④所得税=2766.176×25%=691.544(万元)
⑤净利润=2766.176-691.544=2074.632(万元)
方案二,代理出口。
①利润=外销收入×银行外汇牌价-销售成本-三项费用-营业外支出-退税差额-代理费=1800×6.867-8000-1000-100-1800×6.867×(17%-13%)-1800×6.867×1.5%=2580.767(万元)
②出口退税收入1606.878(万元)
③应交增值税1081.302(万元)
④所得税=2580.767×25%=645.192(万元)
⑤净利润=2580.767-645.192=1935.575(万元)
方案三,代理买断出口。
①利润=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销售成本-三项费用-营业外支出=1800×7.225-8000-1000-100=3905(万元)
②应交增值税=外销收入×买断外汇牌价/(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增值税进项税=1800×7.225/1.17×17%-1020=869.615(万元)
③所得税=3905×25%=976.25(万元)
④净利润=3905-976.25=2928.75(万元)
通过计算看出,自营出口方式利润2766.176万元,出口退税额1606.878万元,净利润2074.632万元;同理,代理出口净利润1935.575万元,买断出口净利润2928.75万元。因此,如从经济效益出发,三种方式中应首选自营出口。但企业情况不同,应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实际选择出口方式。
出口方式的选择:如果企业具备出口经营权,首选自营出口方式,一方面能给企业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能使企业熟悉国际市场,拓展外销渠道,积累客户资源,培养外贸人才,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如果企业所处环境闭塞,退税所需各项信息(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严重滞后,或企业出口商品受配额、许可证限制,流动资金又严重短缺,可委托经营良好的其他企业代理出口。如果企业不具备出口经营权,最佳选择是代理出口。如果企业资金短缺、对退税政策操作不熟悉,可选择代理买断出口。代理买断出口中的买断汇率的确定非常关键,对受托方而言,买断外汇牌价有一个上限,高于此上限,受托方就会亏损。
那么,可接受的外汇牌价是多少呢?
假设委托方与代理方经济利益相等,则有如下公式:
买断外汇牌价=国家外汇牌价+(买断外汇牌价/1.17)×出口退税率=[1.17/(1.17-出口退税率)]×国家外汇牌价
双方根据此公式来测算一个盈亏临界点。对委托方,买断外汇牌价应向其上限靠;对受托方,最高不能达到此限,双方争取最大的效益。如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税率相同,则买断外汇牌价会出现最大值。
接上例,买断外汇牌价的上限为[1.17/(1.17-13%)]×6.867=7.725(元)。
我国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和通过外贸出口两种方式,相应地,出口退税形成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因为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计算出口退税有差异,导致二者税负有较大区别,纳税人可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出口退税多的出口方式。
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
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低、退”或“先征后退”,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企业采用自营(委托)出口,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同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形式的税负有何差异呢?这两种形式因为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例如,甲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产品出口,2007年自营出口2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2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
年应纳增值税额=20000×17%-2200=1200(万元)
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20000×13%=2600(万元)
退税机关应退税2600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400万元。
假设甲公司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乙公司,乙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0万元。则: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20000÷(1+17%)×17%-2200=705.98(万元)
乙公司退税=20000÷(1+17%)×13%=2222(万元)
税务机关征税705.98万元,退税机关退税2222万元,甲、乙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1516.02万元(2222-705.98)。
可见,同样的外销收入却出现不同的结果。从甲、乙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1400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1516.02万元,两者相差达到116.02万元。显然,通过外贸出口对甲、乙公司更加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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