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何利用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进行税务筹划?
答: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为企业的节税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因为企业及经济组织之间在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具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抵消纳税金额,但利息的支付应在财务制度规定范围之内。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实现合理节税,它们以相互间融资的形式相互提供投资资金,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150万元资金,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130万元资金。
甲公司投资的回收期为10年,乙公司的投资回收期为8年;甲公司向乙公司收取的融资利息为年息14%,乙公司向甲公司收取的利息为年息12%;甲公司10年的平均盈利为100%,乙公司8年的平均盈利为100%。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1)甲公司:
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130×25%=32.5(万元)
税负=32.5/130=25%
甲公司在付息后纳税额=年利润-年息=130-12=118(万元)
应纳税额=118×25%=29.5(万元)
减少纳税=32.5-29.5=3(万元)
税负=29.5÷118=25%
税收负担减轻:3÷32.5=9.23%。
甲公司从乙公司得到的融资利息收入的纳税额(设利息、股息均按20%纳税)为:
14×20%=2.8(万元)
甲公司应纳税额=29.5+2.8=32.3(万元)
2)乙公司:
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150×25%=37.5(万元)
税负=37.5÷150=25%
乙公司付息后应纳税额=年利润-年息=150-14=136(万元)
应纳税额=136×25%=34(万元)
减少纳税=37.5-34=3.5(万元)
税负=34÷136=25%
税负减轻3.5÷37.5=9.33%。
乙公司从甲公司得到的利息收入的纳税额(设利息、股息均按20%计算)为:
12×20%=2.4(万元)
乙公司应纳税额=34+2.4=36.4(万元)
3)将甲公司、乙公司分别付息、收息后的利润收入及纳税额做一调整,甲、乙公司的税负、纳税额、利润分别为:
①甲公司调整利润=130-12+14=132(万元)
纳税额=29.5+2.8=32.3(万元)
税后利润额=132-32.3=99.7(万元)
税负=32.3÷132=24.47%
比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都为自己筹集时)多留利润=99.7-32.5=67.2(万元)
少纳税额=32.5-32.3=0.2(万元)
②乙公司调整利润=150+12-14=148(万元)
纳税额=34+2.4=36.4(万元)
税后利润额=148-36.4=111.6(万元)
比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都为自己筹集时)多留利润=111.6-37.5=74.1(万元)
少纳税额=37.5-36.4=1.1(万元)
显而易见,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效果明显好于完全靠自己筹资进行投资,也比向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要好,它不仅使企业的税后利润的相对额增加,也使企业税后利润绝对额增加;它不仅使企业缴纳的税额、税负的相对值减少,也使缴纳的税额、税负的绝对值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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