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18.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时,应进行哪些管理?
答:(1)概述
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计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
2)需报送的资料:
①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②提供发票票样。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4)办理流程
1)受理环节。查验、登记纳税人的发票软件及使用说明书名称、版本;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文书受理回执单》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2)后续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
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财务核算能力、生产经营场所等,确认纳税人是否具备使用计算机开票的条件。
通过实地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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