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什么情况下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1)概述
遗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补办的,受托方(出口企业)应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补办。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2)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复印件。
3)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委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5)出口发票复印件。
6)载有《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4)办理流程
1)受理审核。
①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③审核《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④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从系统中重新打印原《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给申请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