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代企业制度及其特点
近代企业制度存在于15世纪末到19世纪下半叶,最早形成于地中海沿岸国家。这一时期正是欧洲各国封建制度逐步解体,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时期。随着新航线的开通和美洲新大陆的发现,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商业贸易活动空前繁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步确立,各国相继进入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商业贸易活动的发展迫切需要组建一些大型贸易企业,于是近代企业制度应运而生。近代企业制度就是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出现的,这一时期出现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
(1)合组公司,或称受管制的公司(regulated companies)。这种形式的企业组织由个体商人组成,他们进行贸易并有自己的货船,不是以联合资本进行贸易,而只用一种不密切的方式联结在一起,公司的规则和条例对大家都有约束力。亚当·斯密把这种企业制度概括为“没有联合资本,凡是必须准许具有合适资格的人在缴纳一定会费并共同遵守公司的规则后加入,每个会员用自己的资本进行贸易并自负盈亏的公司”。[12]这种合组公司不过是一种“同类的扩大垄断组织”,[13]并未实现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2)合股公司(joint-stock company)。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最早于1657年在英国出现,是一种较为稳定的企业组织,亚当·斯密认为这种公司和合组公司的区别在于:“以联合资本进行贸易,按资本份额的比例共负盈亏。”合股公司的特征是股本不退还,股息定期发放,实现了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机制,在得到政府的许可之后股票可以公开向社会出售,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而不必让所有的股票投资者都参与经营管理。亚当·斯密认为,合股公司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先驱。
(3)特许股份公司(chartered joint-stock company)。是由商人集股共同经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特许股份公司比合股公司有更加明显的优点,如可以募集更多的资金,投资者可以不必参加管理,可以分散投资风险等。最典型的特许股份公司是1600年获得英国女王伊丽莎白的特许状而设立的英国“旧英格兰东印度公司”,以及于1602年和1617年先后设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旧英格兰东印度公司垄断着当时英国对印度的贸易活动,在它最初的十二次航行中,是作为合组公司经营的,1612年,联合成为合股公司。后改组为新东印度公司,是英国第一家特许股份公司。东印度公司第一次募集航行资本时有101个股东,共募得股金3万英镑,第二年股东扩充到218人,股金增加到近7万英镑,公司定期分配利润,不退股金。这些公司开始出现了投资者与经营者分离的特点,已经具有现代股份公司的一些特征。
在17~18世纪中,近代企业制度首先在银行、保险、交通运输及公共事业部门中得到发展,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扩大资金来源和市场,要求发展远距离运输,而发展金融业和交通运输业,需要大量的资本,因此使得近代企业制度在这些领域应运而生。例如,到1780年,美国已经有219个桥梁和运河公司、67家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6个制造业公司成为股份公司。从1828年建成第一条铁路到1860年前后,共有31家铁路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建设资本。马克思认为,近代企业制度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筹集资本,与通过企业自身的资本积累或聚集来使单个资本的规模扩大相比要迅速、快捷得多,“积累即由圆形运动变为螺旋形运动的再生产所引起的资本的逐渐增大,同仅仅要求改变社会资本各组成部分的量的组合的集中比起来,是一个极缓慢的过程。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情完成了”。[14]
近代企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个人资本作为股份投入,其所有权仍归投资者所有,但由指定或选举的人来管理。因此,所有权和经营权有了进一步分离。
(2)股份公司制逐步占据了企业制度的主导地位。这一时期,许多独资企业和合伙公司也改组为股份公司,使公司制度成为一种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3)企业制度开始有了法律规范。在近代企业制度出现以前,各国没有约束企业制度的法律规范。17世纪上半叶,英国在詹姆斯一世统治时期,第一次确认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观点;1673年,法国颁布商事条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家族营业团体为公司制度;1870年,《法国商典法》开始有公司制度的规定;1826年,英国颁布条例,给股份制以法律认可;1855年,英国认可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1862年,英国颁布了股份公司法;1875年,美国大多数州都制定了有关公司的法律。
因此,在这一时期,公司制度正逐渐走向成熟,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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