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的章程
公司的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动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制定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之一。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章程是公司内部组织与管理的基本准则。章程全面规定了公司与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公司的组织与管理原则、公司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是公司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公司机构必须根据章程来行使职权,股东与职工也必须根据章程分别行使其股权与劳动权利。
第二,章程对公司外部起公示的作用。章程记载了公司名称、宗旨、资本数额及构成、组织机构等公司的组织与资产状况,外部可以通过章程了解公司的基本信用状况。
第三,章程是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依据之一。章程在公司登记时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并经核准,政府部门通过章程可以了解公司设立的目的等基本情况。在公司续存期间,章程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管理与监督的依据之一;在公司解散时,章程是清算及分配剩余财产的主要依据。[2]
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必须遵守设立公司的法律规定,必须符合设立公司的目的,因此,要经全体制定人同意后,才能最终形成。制定章程是一种要式行为,因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制定人也必须在章程上签名或盖章后才能生效。
章程的记载事项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各国的法律对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绝对必要事项。绝对必要事项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每个公司章程都必须一一记载的事项。绝对必要事项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如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总额、公司住所等。这些内容在公司章程中缺少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都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并连带引起公司设立的无效。
第二,相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是指法律列举的事项,是否记载于章程,由公司章程制定人抉择。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倘若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相对必要事项,则也并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
第三,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虽无规定但与公司经营有关、而又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社会习俗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记不记载均可,但一经记载,即发生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该事项无效,但不会导致整个章程的失效。
公司章程生效后,应当保持其内容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是在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司设立目的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修改公司章程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因而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或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公司章程修改后,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公司章程的变更会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所以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变更后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我国《公司法》对修改公司章程有下列规定:
(1)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
(2)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章程的修改涉及登记事项的,需要报请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的,修改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章程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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