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的发行情况
我国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1000元。可转债计息起始日为发行首日。可转债的期限最短为3年,最长为5年,由发行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我国关于可转债的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早在1991年8月,琼能源发行了3000万元可转债,这是我国最早的可转债之一。随后,成都工益、深宝安等上市公司也都在国内发行了可转债。同时,随着B股市场的设立,到国外发可转债也开始起步,中纺机、深南玻等都定向私募发行了B股可转债。1996年,镇海炼化在香港发行了H股可转债。
1997年3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证券委发布了《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又公布了当年40亿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发行额度。这标志着除股票和普通债券外,我国资本市场上正式引入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但是,2000年以前,我国发行上市的可转债只有5只,其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两例,即鞍钢新轧和上海机场;另外3只茂炼转债、南化转债和丝绸转债都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当时发行可转债是企业迂回上市的一个途径,后两家后来通过债转股都变成了上市公司,而茂炼转债因其发行人——茂名石化最终未能实现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目标于2004年7月摘牌停止交易。
2000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实施办法》,发行可转债才成为继配股、增发之外上市公司又一重要融资渠道。此后,只有上市公司才有资格申请发行可转债,断绝了非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渠道。
2001年共有55家上市公司提出了通过可转债融资的计划,总拟发行规模达到400亿元左右。其中发行量最大的民生银行为40亿元。
2003年虽然大市冷淡,但市场对可转债认可程度高于增发和配股,到2003年7月底,有10只可转债发行上市,50多家公司提出可转债发行计划,10家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共筹集资金119亿元,超过了历年可转债筹资的总和。
对上市公司而言,通过发行可转债融资和通过配股、增发新股融资相比,有以下几个优点:
(1)发行可转债实行核准制,只要符合发行可转债条件,都可以申请发行。因此,通过这种方式融资,难度小于配股和增发新股。
(2)融资成本低。由于可转债较一般债券附加了转股的权利,因此利率相对较低,发行可转债公司能够以低于其他债务融资成本的优势条件,取得发展资本。
(3)发行时间不受限制。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和增发新股融资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时间限制,两次融资时间间隔要满一个会计年度,而对发行可转债无类似的规定,因此,能让公司抓住最佳的筹资和投资时机。
(4)不会对公司形成短期的业绩压力。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周期一般都很长,需要3~5年,短期内没有效益,如果采用增发新股或配股方式融资,股本规模会随之扩大,每年都会有每股收益的业绩压力,而发行可转债在转股前不增加公司总股本,在转债到期前的压力会有所缓解。
(5)发行规模不受限制。《办法》规定可转债的发行额由发行人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和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确定,而通过配股和增发新股融资,都要受公司股本规模的限制。如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外,公司通过配股融资所新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原股本总数的30%;以及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增加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原股份总数等。
(6)增加了选择性。发行可转债后,公司可以根据发行期限内经营情况和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选择转股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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