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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配的原则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法》第127条明确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股利分配不得导致资本的减少,公司用于分配的资金必须是履行完各项提取后的当年税后利润和往年留存利润。

(二)上市公司分配的原则

上市公司分配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同股同权原则

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所分得的股利数量和方式应该一律相同,不得有所歧视。这是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最基本规定。《公司法》第127条明确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

由于管理和运作的不规范,在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和发展的初期,曾经出现过A、B股分配方案不一致的情况,也出现过流通股股东通过送转发放股票股利,而国有股股东按同样的数量派发现金的不平等情况。给流通股股东分配股票股利,而给国有股股东派发现金,相当于以面值向流通股股东分配新股认购权。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价一般都远远高于面值,因此这种做法会导致国有股股东权益实质性受损,严重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原则,为此,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曾于1994年4月发出了《关于在上市公司送配股时维护国家股权益的紧急通知》,此后,这种不公平的分配现象被严格制止。

2.资本维持原则

这是我国股份公司资本构成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股利分配不得导致资本的减少,公司用于分配的资金必须是履行完各项提取后的当年税后利润和往年留存利润。如果公司无当期利润,也无留存利润,不得向股东分配。因此,公司利润分配的最高限额是当年完成各项计提后的税后利润和留存利润。同时,公司转增股本必须用可用于转增的公积金部分。

3.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规定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不得分配股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放股利,意味着将原属于债权人的资金赠与股东,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另外,公司宣告破产或清算时不得分配股利,股东只能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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