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部财务治理与利益相关者制衡
公司治理实质上是要通过解决公司的组织制度问题,达到解决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问题。外部财务治理实质上也就是要通过较为恰当的财权配置,达到解决公司利益关系目的的制度安排。企业外部财务治理是来自企业组织边界外部的财权配置所实现的治理机制,这一机制主要是通过签署一系列合约的方式来达到其目的的。随着人们对“什么是企业?”这个问题的认识趋同,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是一个契约,是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联结体”的观点,逐渐成为一种主流观点。但是,谁是企业的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者)?自从1963年美国斯坦福研究所首次给出利益相关者定义以来,经济学家对此众说纷纭。其中较为典型的有:“利益相关者依靠企业来实现其个人目标,而企业也依靠他们来维持生存”(雷恩曼,1964);[32]“利益相关者是那些与企业有合约关系的要求权人”(科奈尔和夏皮曼,1987);“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人”(弗里曼和吉尔波特,1987);“利益相关者已经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实物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或一些有意义的价值物,并因此而承担了一些形式的风险,或者说,他们因企业活动而承担风险”(克拉克森,1994)以及“利益相关者是那些在公司活动的过程中及活动本身有合法利益的人或团体”(道纳尔逊和普瑞斯顿,1995)等。
如果我们运用系统论的观点进行分析,不难发现,企业作为一个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联结体,与之相关的参与者有直接的、间接的;现实的、潜在的;过去的、现在的等等,种类繁多,不一而足;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面对这些众多利害相关者群体(如投资者、经营者、企业员工、顾客、供应商、社区居民、政府等),只能择其要者,以规范调整企业各方参与者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管理层、董事会、员工、债权人等与企业有着直接利益关联的利益相关者被纳入治理机制,获得相应财权配置的机会。
为此,作为公司制企业的外部财务治理机制需要着重协调好不同类型的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比如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以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那么,如何协调好这些关系呢?财务治理机制是以财权配置为手段,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为目的来实现的。
从财权配置的角度看,公司为了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进行了以股权、经营权、监督权的三权分离为代表的财权设计和权利配置,即股东大会享有决策权,董事会享有经营管理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配制及约束结构。这种制衡关系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使得各方利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把股东看成是企业的惟一所有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也极力保护债权人的利息请求权、本金偿还要求权、监督权以及在非常情况下拥有控制权,同时也必须要兼顾到其他利益相关者。
对于企业来说,拥有特定知识和技能的员工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需要在一定的诱因或刺激下,才能获得全面释放,为此,企业需要承认员工对其所拥有的人力资产的所有权,主要包括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监督权、管理权。
在生产和交易日益社会化,公司的社会责任越来越显现的情况下,客户、供应商、社区居民和政府等,也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拥有监督和约束公司的权力。我们先来看看客户,企业从市场营销的角度把客户看成是自己的“上帝”,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再好,所提供的服务再无可挑剔,若是得不到顾客的认可,从而在市场上实现“惊人的一跳”,企业就无法实现其价值,获取相应的利润。为此,企业在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同时,还需要给予顾客以一定的权利,或者说,在相关法律的保护下,顾客选择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的同时,就获得了一组权利,比如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监督权。这些权利从财权配置的角度看,有的是属于间接财权,有的则属于直接财权。在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治理的框架下,这些权利的配置也需要纳入企业财权配置的范畴,以体现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过程。
作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之一的供应商,是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偿提供所需生产资料的供给者。一般来说,供应商与企业在以下三个维度上存在一定的利益相关度,即交易规模、合同期限、资产专用性程度。已有的研究表明,交易规模越大,交易合同期限越长,供应商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供应商就越是与企业休戚相关。企业运营状况良好,产量增加,规模扩大,对供应商产品的需求也就必然会增加,供应商也就会得到相当程度的收益。反之,如果企业减产、停产或破产,也就必然会影响到供应商,连锁反应的结果是可能使供应商遭致生产线闲置、人员过剩、产品积压、货款滞收或绝收等难以预计的损失,直接损害到供应商的经济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在财权配置过程中就需要考虑到供应商的利益,运用管理学的“移情原理”,赋予供应商以间接财权——对公司营运的监督权和货款追索权。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企业的另一个利益相关者——社区居民。众所周知,企业的发展总是要依托一定的区域位置,吸收一定数量的员工,从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所在的社区居民提供了就业机会,解决一部分居民的就业问题。一般来说,不同地域的居民收入状况与当地企业发展与经营状况总是存在某种联系,企业发展得好,当地居民的生活状况就可能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应该说,不同类型的企业对社区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一些污染或噪音较大企业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居民的生活环境。
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系列片《十年治污看淮河》,就毫不留情地揭露了一些企业对淮河的污染状况和给淮河两岸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的影响状况,“50年代淘米洗菜,60年代洗衣灌溉,70年代水质变坏,80年代鱼虾绝代,90年代身心受害。”成了淮河流域遭受污染的真实写照。因此,从企业所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来看,在企业财权配置过程中必须赋予社区居民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当然,从财务治理的角度看,这种权利只能是间接的财务监督权,比如监督企业在排污、治污等环保方面的财务支出等。
政府作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要维护好正常的交易秩序,客观公正地调解不同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维持社会和政局的稳定。因此,政府应拥有对企业实施监督的权利,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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