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企业股权结构的现状分析
从股权结构看,中国的企业多属于“一股独大”型。[22]国有企业如此,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也不例外。根据2002年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资料统计,截至2002年4月底,在沪、深两市上市的1175家A股公司中,有控股股东的公司1051家,占89.4%,其中,国有性质的控股股东813家,占全部控股股东的77.4%。单一国有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公司有390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33.2%;持股比例在20%~50%的公司有387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32.9%。两项相加,单一国有股东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66.1%。而且,我国上市公司不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并且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前五大股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关系,前五大股东不独立。这说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确实比较普遍。同样,在我国接近200万家的民营企业中,这些企业基本上属于家族控制型的,即使是沪、深两市上市的民营企业,几乎也都是家庭“一股独大”型的。
一方面,在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驱动下,由于“一股独大”,大股东对企业财务监控权的绝对控制,极有可能造成对中小股东不利的后果。常见的手段有:①虚假出资,即大股东不出资或者投入劣质资产而享有大股东的资格和权利;②资金拆借,我国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有关法规所不允许的,但从实际情况看,控股大股东拆借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比比皆是,上市公司所以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③不当担保;④利润操纵和利益侵蚀,大股东以其独特的优势地位,利用关联交易,如转移价格、技术和服务协议、资产租赁协议、资产重组等手段控制乃至转移上市公司的利润,从而导致对中小股东不利的后果。
但是另一方面,客观地分析,“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也有对股东之间财务冲突的缓冲作用,这种缓冲作用体现在大股东的行为在某些方面能够促进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上:①容易导致公司决策行动的一致性,从而提高公司决策效率;②有利于提升股东的权威性,从而强化对经营者的监督与约束,特别是在中小股东无能力监督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的强监督功能还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③有利于克服各个股东相互“搭便车”所导致的企业无人过问或内部人控制的弊端,从而维护股东整体的利益。因为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股东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被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掠夺的风险之下,而股权的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经理人的内部绝对控制所能给股东带来的风险。在很多情况下,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往往是以牺牲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所谓利用关联交易粉饰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往往也都是大股东通过转移价格、资产剥离、内部融资等方式提升上市公司利润水平,为提升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创造条件。如ST猴王的第一大股东——宜昌市夷陵国资公司对ST猴王2002年利润的操纵行为,实际上也不是纯粹有利于大股东的。
因此,“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与其他股权结构的形式一样,是优劣互见的。实践中一些股权比较集中的上市公司如:宝钢股份、华菱管线、辽河油田等,在大股东的支持下取得了良好的业绩。而一些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却存在很多问题。如厦门汽车大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之争,大股东不顾公司发展的拆台之举,令人担忧。
事实上,“一股独大”作为一种股权结构形式,可能不是最好的股权结构,但却是具有历史与现实必然性的股权结构。这种必然性能够从很多方面加以解释,除了现实的市场力量和法律制约方面的必然性外,还有以下两条非常重要的但也是被人忽视的历史因素(李心合,2003)。[23]
(一)对中国社会结构的特殊适应性
中国的社会结构是具有“特殊主义”而不是“普遍主义”特征的,中国社会的特殊性有多重表现,而“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正是与属于特殊主义的中国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具体而言:
1.与家文化的特质相适应。中国社会是以家或家族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家就是自我的代名词,正是家文化支撑了我们的特殊主义。在这种文化背景中,企业的组织形式盛行家族制,企业内部的管理广泛地存在着家族制管理。体现在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上,需要有一个拿主意、起主心骨作用的大股东,他们扮演着“家长”的角色,起统领作用。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如果没有了起家长作用的大股东,说不准开个董事会都没有拿主意的人,就难保决策的高效率。而有了大股东拿主意,或许决策的效率和效果会更好。
2.与“差序结构”的特征相适应
“差序结构”是50年前费孝通教授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中国社会以一己为中心层层向外展开。在差序结构中,自己是中心,关系之所以能够等同于利益,正是因为所有的关系都是自己的关系。这种“差序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表现,就是大股东形成以自己为中心的利益集团,并对公司施加影响。
3.与大权距文化结构相适应。权力距是文化的一个重要因子。中国社会属于大权距社会,权力配置的差异性和层次性比较明显。“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也是大权距文化的一种表现。
(二)股权结构演进的历史进程
历史地看,企业的股权结构一般要经历从集中到分散的演进过程。早期的企业股权结构都是高度集中的,即使是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早期阶段上也是股权集中的。以美国为例,1936年美国国会资源委员会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美国经济结构》声称,当时的美国存在摩根、洛克菲勒、库恩—洛布、梅隆、杜邦、波士顿、芝加哥、克利夫兰八大财团。这八大财团基本上都是家族制的,在股权结构上也都是“一股独大”的。虽然美国家族企业的非家族化过程自“经理革命”就已大规模地开始,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股份公司的非家族化进程才算基本完成。直到现在,美国企业中仍有59%采取家族制的组织形式。在我国,改革开放前的企业股权几乎是清一色的公有股权,包括国有股权和集体股权两种形式。20世纪80年代开始公有企业改组,特别是90年代初期资本市场的启动和发展,使我国企业的股权结构开始出现多元化发展的态势,但这个股权变革进程总体上还只能算是起步阶段,这个阶段上企业股权结构的基本形态还应当是“一股独大”。我们不能企望仅用十多年的时间,就走完西方国家用了一百多年才走完的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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