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的代理问题
现代企业的核心机制是代理关系机制,企业本质上是由若干人之间的一组相互重叠“代理关系的综合”。Jensen和Meckling在他们1976年的经典论文中拓展了代理理论,将其予以发扬光大的是Alchian和Demsetz等人。Jensen和Meckling将代理关系描述为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活动的契约或合同,即代理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在这一契约下,委托人会赋予代理人以某些决策权。因此,我们又可以将企业视为生产要素的供需之间各契约关系的中间人,企业完全是一个法律虚构——一组若干人之间契约关系的一个联结点,具体地说,企业就是与企业有各种契约联系并在企业中有一定权益的各种团体的组合。在这个结合体中,各权益持有人(企业契约各方)都意识到其自身的利益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他们在为企业提供了某种投入(如股东和债权人提供资本,管理人员提供管理技能等)的同时,也希望能从企业得到一定的回报。这种谋求私利的动机促使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地把与企业有关的其他权益持有者的财富转移到自己的手中。这种行为必然会削弱企业的财富、竞争力及发展能力。由于各权益持有人都意识到其自身的利益有赖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为减少各权益持有人以自我为中心而对企业造成的损害,人们便签订契约具体规定在各种可能情况下,每个权益持有人享有的权利。与此同时,企业各有关个人或集团也都希望通过契约来限制各方有损企业财富的行为。在企业的各种契约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股东和债权人(委托人)与经理人员(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契约)。这里我们专注于债权人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债务代理关系——债务契约,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代理问题留待本书第六章论述。
在代理关系下,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代理人并不总是能按委托人的最佳利益行事。如果双方信息是对称的,则委托人可强制要求代理人实施导向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行动。但困难恰恰在于,现实中委托—代理双方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而且未来的自然状态是不确定的,签约后,代理人选择行动,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一起决定企业的产出(结果),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本身,导致代理人可能会因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由此也就产生了所谓的代理问题和相应的代理成本,[35]显然,如果没有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就不会有代理问题。在经理人员与债权人这一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是企业债券的持有人或借款人,而代理人是为股东利益服务的管理人员,由于双方当事人都追求各自的效用最大化,经理人员(代理人)不会总以债权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动,导致出现债券价值降低的管理行为,这就是所谓债券的代理问题。
债券的代理问题可能会引起经理人员采取减少债券价值的种种行动,如过量的股利分派、资产的置换、投资不足等,试图将财富从债权人转移至业主等。但是,如果市场是完全效率的,则市场会对代理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所作的激励和不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所作的惩罚作出完全的反应,债权人可以通过提高利息率或抽走资金等方式进行价格保护,由此带来的代理成本一般是由代理人负担的,所有这些成本必然促使经理人员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契约来限制其行动,并让人监督契约的执行以减少代理成本,实现其效用最大化目标。
现实中的市场往往并非无效率,也并非完全有效率,这使债权人得不到完全的价格保护。为防止代理人事后进行向业主转移财富的行动,降低债券价值,从而损害委托人(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会在契约中要求写入一系列基于会计数据的保护性条款,并由代理人在契约执行中向其提供业经第三方独立审计过的会计数据,以确定是否违反契约,并据此采取行动(如提前收回贷款等)。
现在的核心问题在于,经理人员可能采取什么行动而导致债券价值的减少,从而促使经理人员与债权人签订一份债务契约来限制其行动并让人监督契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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