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金法草案进一步强调了基金财产必须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不同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以及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为基金投资人依法更换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以及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提供了保证。
5.基金财产独立
基金法草案进一步强调了基金财产必须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不同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以及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在这里,监管的关键恐怕不在基金管理公司方面,而是在基金托管银行。由于基金证券在商业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网点销售和所托管基金资产一般不大可能全部用于证券投资,这就为商业银行挪用“在途资金”和“沉淀资金”创造了便利,对此应该做出限制。基金资产的独立性是基金资产作为一种信托资产的一个基本特征,必须从法律上予以保障。这里的基金资产独立性包括: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不同基金资产相互独立。与基金资产独立相对应的是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无论是在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抑或是在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销售经纪公司)开立的账户,还是在证券交易所开立的交易资金清算账户,都必须严格地进行管理,做到专户专用,谨防多头开户和不规范滥用账户,尤其是要严格禁止个别基金管理公司为个别客户“开小灶”,即不转移客户资产并在客户账户上进行投资管理操作的“代客理财”活动。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为基金投资人依法更换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以及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提供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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