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金融理财师的从业标准
1985年,美国特许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Certificated Financial Planner Board of Standard,CFP Board,以下简称CFP标准委员会)成立后,作为美国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的权威机构,一直致力于CFP的标准化和国际化工作。为此,该委员会注册了CFP和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的商标,并以“四E”(教育、考试、工作经验、职业道德)为内容,对全球拥有CFP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认证和管理。其中,对CFP的道德规范和从业标准的制订与推广,不仅使全球CFP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标准有章可循,维护了CFP的职业形象和行业利益,也日益成为在世界各国金融理财师行业普遍受到重视和认可的职业道德标准。
几经完善,目前CFP标准委员会所推广的从业标准,是分别于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推出的个人理财行业的从业标准。这些标准分别以100号至700号系列为代码,详细规定了具有CFP资格的从业人员所必须遵守的从业标准,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关于CFP的职业道德标准。
随着个人理财领域的不断发展,CFP标准委员会也开始从一个单纯的培训和认证机构向个人理财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和非政府监管机构转化。其中一项重要的具体内容,就是对CFP职业道德准则的推广和监督。为此,1996年,CFP标准委员会连同国际金融理财师协会(IAFP)等机构,共同成立了自愿仲裁机构。这个机构直接由美国独立仲裁委员会管辖,面向所有需要金融理财的客户和金融理财师们,包括那些没有获得CFP资格的从业人员。至此,CFP标准委员会推出的职业道德标准,不再仅仅是一套自成体系的考试标准和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而是一个具有很强执行力和一定强制性的行业从业标准,并日益具有全球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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