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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标准的具体规定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理财师发觉其他金融理财师违反本准则的规定,应当立即通报金融理财师协会,而无需遵守道德守则中保守机密的原则。如果该金融理财师确信金融理财组织内存在非法活动,并尚未采取补救措施,应该及时向相应的监管机构,包括金融理财师协会报告。金融理财师应当把这些注册登记情况披露给客户。金融理财师应对其向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进行调查。

三、美国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标准的具体规定

美国金融理财师协会颁布的CFP职业道德守则包括了一系列在道德守则中使用过的专业用语定义,基于这些定义的界定,金融理财师能够确定他们可以提供哪些服务,以及哪些规定适用于这些服务。我们将美国CFP的职业道德守则中与七大原则相关的规定整理如下:

(一)与正直诚信原则有关的规定

第101条:

金融理财师不可以通过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或广告来拓展业务。

(1)误导性的广告。金融理财师不可以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来夸大自身的胜任能力,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等。

(2)推荐活动。在推荐活动中,金融理财师不可以使用实质性的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以致给客户造成对理财规划和理财师的职业胜任能力做出不正确的预期。推荐活动包括(不局限于):演讲,采访,书籍或者印刷出版物,研讨会,电台和电视访谈,磁带录音,等等。

(3)授权问题。金融理财师不可以假借金融理财师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发表个人观点,获得金融理财师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授权的除外。个人观点与此要有明确区分。

第102条:

在职业活动中,金融理财师不可以从事不诚实的,欺骗欺诈或者谣传性质的活动;或者故意对客户、雇主、雇员、同行、政府或者其他团体、个人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第103条:

金融理财师对客户的金融资产或者其他财产负有以下责任:

(1)金融理财师在获得合法授权(如特别授权书、信托证明、遗嘱执行人授权书等)时,有义务依法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对客户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的保管权和处置权。

(2)对客户授权保管和处置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确认,并保留完整的记录。

(3)金融理财师在收到属于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时,应立即或在法律规定的或者与客户约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或者其他财产转移给客户或被授权的第三方。应客户或者其他被授权者要求,金融理财师应立即向其提供完整的会计记录。

(4)金融理财师不可以将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与金融理财师个人或其所在公司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混同起来,但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能够为每一位客户单独提供详细、准确的会计记录的情况下,金融理财师可以将不同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统一管理。

(5)金融理财师作为客户资产的受托人,在保管客户的全部资产或用于投资的资产时,必须按照信托责任勤勉尽职。

(二)与客观性原则有关的规定

第201条:

金融理财师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该做出合理、谨慎的专业判断。

第202条:

金融理财师应该从客户利益出发。

(三)与胜任原则有关的规定

第301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通过持续学习不断提高与完善自己的业务水平,使之能够胜任所从事的金融理财业务。

这个部分的特殊规定是,金融理财师应该满足所有金融理财师协会认定的最低继续教育要求。

第302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在其所能胜任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

对那些尚不具备胜任能力的领域,金融理财师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或向专业人员咨询。

(四)与公正原则有关的规定

第401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金融理财师应当向客户披露以下内容:

(1)与职业关系相连的实质信息,包括利益冲突、从业人员的隶属机构、地址、电话号码、证明材料、资格证书、佣金安排、其他代理关系和金融理财师在这些代理关系中的代理范围等。

(2)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402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披露与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书面披露材料包括:

(1)披露利益冲突和佣金报酬来源。

(2)告知客户和潜在客户,他们有权随时查询金融理财师的佣金报酬情况。

(3)作为指导方针,金融理财师在为客户和潜在客户提供书面披露文件(采用ADV表格或其他类似表格)时,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①金融理财师或者其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所应用的基本理念,它包括金融理财师从事理财活动时的基本理念、理论和(或)原则。

②金融理财师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所在公司负责人和相关职员的简历,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水平及相关证书和专长等。

③金融理财师应该详尽地披露利益冲突和一切或有的或者实质性的佣金报酬。

④金融理财师应当披露出他及其所在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代理或者雇佣关系,以及他们之间的佣金报酬关系。

⑤金融理财师应当告知客户和潜在客户,他们有权随时查询金融理财师的佣金报酬情况。

第403条:

如果客户或潜在客户需要,金融理财师应当详尽地披露他们所需要的佣金报酬情况,这包括执行中的佣金报酬。披露以一个近似的美元数额或百分比或者一系列的美元数额或百分比表示。以上必须每次披露或者按照佣金报酬信息要求的程度合理披露。任何评估应当清晰辨认或者基于合理假设。如果金融理财师发现按照规定披露佣金存在重大错误,他或她应当向客户及时提供正确的信息。

第404条:

金融理财师在从事第402条所描述的理财活动时至少每年要向现有客户披露一次,或者按照所要求的进行披露。

第405条:

金融理财师的佣金应该公正合理。

第406条:

受雇佣的金融理财师应当按照雇主合法目标从事活动,并且要遵守职业道德守则。

第407条:

(1)建议雇主聘用能够为公司提供合理有效服务的外部附属机构。

(2)及时提供给雇主和客户有关CFP资格证书变更的信息。

(3)及时提醒客户有关雇佣关系变更的信息,合同规定可以不披露除外。

第408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向其雇主或合伙人披露其额外的佣金报酬和利益协议。

第409条:

如果金融理财师与客户开展不同于常规专业服务的个人业务,业务必须对客户公正合理。而且,金融理财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披露交易的风险、利益冲突,以及其他必要的公平交易的相关信息。

(五)与保密原则有关的规定

第501条:

金融理财师在未经客户许可的情况下不应当泄漏——或为自己利益使用——任何有关客户的个人信息或者事务。但在下述情形下,金融理财师可以披露与使用相关信息:

(1)开设咨询或经纪账户、为达成交易或为执行客户某项具体要求,以协议形式认可时;

(2)依法要求披露信息时;

(3)针对失职指控,金融理财师进行申辩时;

(4)金融理财师与客户之间产生民事纠纷需要披露时。

第502条:

金融理财师对雇主和客户应遵循相同的保密标准。

第503条:

金融理财师作为金融服务机构的合伙人或负责人开展业务时,应当真诚地履行合伙人或共同所有人的职责。这包括(不局限于)在合作期间以及在此之后都应当坚持合理的保密要求。

(六)与专业精神有关的规定

第601条:

金融理财师应该按照金融理财师协会制订的各项规范和准则的要求,使用CFP商标。

第602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尊重其他金融理财专业人士及相关组织,应遵循公平合理的竞争原则来开展业务。但彼此之间的合作,不应当违背职业道德守则。

第603条:

金融理财师发觉其他金融理财师违反本准则的规定,应当立即通报金融理财师协会,而无需遵守道德守则中保守机密的原则。本准则不要求在举报中透露本人信息或者基于发现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在本规定中,发觉就意味着没有实质性的怀疑。

第604条:

金融理财师如果发觉到本人或者其他金融理财师从事非专业性的、欺诈性的、非法性的活动而遭到实质性质疑时,应当立即通报金融理财师协会,无需遵守道德守则中保守机密的原则。本准则不要求在举报中透露本人信息或者基于发现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在本规定中,发觉就意味着没有实质性的怀疑。

第605条:

当金融理财师有理由怀疑金融理财组织内部有人从事非法活动时,应该立即收集证据并提交其直接主管。如果该金融理财师确信金融理财组织内存在非法活动,并尚未采取补救措施,应该及时向相应的监管机构,包括金融理财师协会报告。

第606条:

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金融理财师应当遵守以下内容:

(1)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或其他权威部门的规章制度。

(2)金融理财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规章制度和政策。

第607条:

金融理财师不应当从事有损CFP商标和职业诚信的活动。

第608条:

1940年的投资咨询法案要求投资咨询顾问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也有一些类似的州规定要求投资咨询顾问在各州证券机构注册登记。

金融理财师应当把这些注册登记情况披露给客户。现行可接受的商业行为标准是,如果金融理财师个人注册了投资咨询顾问,他是能够使用此头衔的;如果是金融理财师所在的公司注册了投资理财顾问但他本人未曾注册,公司可以称之为投资咨询顾问,但个人不能够在广告、信函和名片上印有投资咨询顾问的头衔,职业道德守则和证监会都不允许这样的行为。

第609条:

金融理财师不应当在其他相关行业从业或提供服务,但取得该行业的相关从业资格,或取得法律授权并注册除外。

第610条:

如果客户要求退还其原始记录,金融理财师应当立即退还。

第611条:

金融理财师不应当使用或威胁使用本准则的具体条款,以达到诋毁或恶意伤害同行的目的。

第612条:

金融理财师应该遵守金融理财师协会制订的后续认证要求,包括(但不局限于)每两年交纳费用要求、定期签署和提交认证更新程序中所要求的金融理财师声明文件等。

(七)与勤勉尽责原则有关的规定

第701条:

金融理财师提供服务时应当勤勉尽责。

第702条:

金融理财师者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1)满足客户的需要和目标。

(2)要么本人能提供所必需的服务,要么和其他能提供此服务的专家合作完成。

第703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做出适合客户的推荐和金融理财计划。

第704条:

金融理财师应对其向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进行调查。该项调查可以由金融理财师本人来进行,也可由其推荐能够胜任的人士或机构来进行。

第705条:

金融理财师应当对辅助其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规划服务的下属进行指导与监督,不可接受或宽恕其触犯本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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