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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规范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

一、证券经纪业务规范

(一)总体规定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二)客户管理制度

1.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手续。

在客户开户时,应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拒绝开户。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和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

2.客户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客户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签订资金存管合同,约定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客户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

第五十九条规定,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客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

第六十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资金:

(1)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2)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服务或产品风险特征及告知情况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证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4.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和承诺损益

(1)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2)禁止对客户进行收益或赔偿承诺。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禁止欺诈

《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从业人员违规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三)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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