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规范
(一)业务类型与准入规定
1.业务类型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准入规定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1.基本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
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
第二十六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编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券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机构范围内使用,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撰写的按资价值分析报告。
2.禁止从事的活动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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