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规范
(一)执业原则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第七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诚实守信。
证券经纪人应当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合规执业,在代理权限内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
(2)勤勉尽责。
证券经纪人应当本着对客户和所服务证券公司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3)公平对待客户。
证券经纪人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招揽或服务的客户。
(4)客户利益优先。
证券经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如无法避免,应以客户利益优先。
(二)证券经纪人可从事的活动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三)证券经纪人的禁止行为
1.法规禁止的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法规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证券经纪人的作用仅是“介绍”和“传递”。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2.执业规范禁止的行为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第二十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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