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封闭式基金
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
封闭式基金的变更是指基金在其运作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的情况和原因使基金本身或其运作过程发生重大改变。封闭式基金的变更包括基金分立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改变基金的性质。
1.变更为开放式基金
《基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封闭式基金可以变更为开放式基金:
(1)出现基金合同或者基金章程规定的情形;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封闭式基金扩募或续期,即增加基金规模或延长基金存续期限。
2.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基金运营业绩良好;
(2)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4)《基金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终止
《基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终止条件相同。
(四)清算
《基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开放式基金的终止清算和剩余资产的分配,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