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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管理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包括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资本管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三、偿付能力管理

(一)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二)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四)偿付能力管理

1.偿付能力管理体系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包括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资本管理。

2.偿付能力状况类型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1)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2)充足Ⅰ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3)充足Ⅱ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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