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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机构召集。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信托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规范。

(一)概念

1.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2.资产支持证券

《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3.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财产。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机构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二)参与主体

1.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信托合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若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应当要求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

2.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受托机构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1)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2)管理信托财产;

(3)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4)依照信托合同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5)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贷款服务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贷款服务机构可以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贷款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履行下列职责:

(1)收取贷款本金和利息;

(2)管理贷款;

(3)保管信托财产法律文件,并使其独立于自身财产的法律文件;

(4)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

(5)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4.资金保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信托财产资金;

(2)以信贷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信托名义开设信托财产的资金账户;

(3)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

(4)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账户资金;

(5)按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6)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三)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性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四)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受托机构应核对由贷款服务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定期提供的贷款服务报告和资金保管报告,定期披露受托机构报告,报告信托财产信息、贷款本息支付情况、证券收益情况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依照相关法律文件约定,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信托利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5)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资料;

(7)信托合同和发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受托机构召集。受托机构不召集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约定自行召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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