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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流失的涵义

时间:2023-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把偷逃税和非法任意减免作为税收流失的定义来研究无疑更易于把握,更有助于集中力量,解决我国税收征管中的实际问题。税收流失的本质内容是由于税收行为关系人的行为失当和其他方面的原因,所引起的税收收入的损失,即税收收入的减少。

一、税收流失的涵义

在英文中税收被称为“tax”,这个词源于拉丁文的词汇,本义为“忍受”,“国家从你口袋里掏钱,你还得忍受”,因而西方人常说:“唯有纳税与死亡是不可避免的。”纳税人纳税并非出于自由意志,而是国家凭借着它的政治权力将其法制化。直接规定人们某种义务,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纳税人纳税后将减少其可支配的收入又不能得到直接补偿,于是纳税人产生抵触情绪进而想减轻、甚至摆脱税收负担,从而产生了税收流失。

与税收流失相关的概念有很多,如税基侵蚀(tax base erosion)、税收收入损失(tax revenue loss)、税收损失(tax loss)、税收缺口(tax gap)、偷逃税(tax evasion)、避税(tax avoidance)等。但大部分学者认为,税收流失的本质是纳税人违背政府立法意图而导致税收收入难以按预期收归国库的行为。这些概念与国内的概念是基本相对应的,但就其准确的含义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从所掌握的文献看,“tax 1oss”(税收损失)一词,一般不是指税收收入的减少,而是指税收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即由于税收制度的本身的原因,使全社会的资源配置产生扭曲而造成的效率损失,国内也有人称之为税收的超额负担。至于“tax gap”或“tax revenue 1oss”,虽然是指税收收入减少的损失,但它通常只表示税收收入减少这样一种结果,而不像我们所说的税收流失,既表示税收收入减少的结果,又包括造成这种结果的各种现象、行为和动态的过程。“tax evasion”泛指广义的各种偷逃税行为,其中是不包含避税这部分内容的,它的范围不及我们所说的税收流失的范围广。

国内学者关于税收流失的观点可以分为以下五种。

第一种观点将税收流失的一些典型现象等同于税收流失,这里的“典型现象”一般指偷逃税和非法任意减免。

该种观点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实际工作中,偷逃税和非法任意减免是税收流失最为普遍的现象,其所造成的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占税收流失的绝大部分比重。因此,税收流失主要是指偷逃税和非法任意减免。把偷逃税和非法任意减免作为税收流失的定义来研究无疑更易于把握,更有助于集中力量,解决我国税收征管中的实际问题。但是仅仅把税收流失等同于偷逃税,则不仅不能揭示税收流失的整体含义与本质,更难以全面概括和把握与税收流失有关的各种经济现象,也难以从更深刻、更全面的角度对税收流失问题加以研究。

第二种观点将税收流失定义为“税收人导致税收收入减少”,亦即,税收流失是各类纳税人利用各种手段增大利润或窃取税款而造成税收收入减少的一种经济现象。

这种观点同第一类观点相比具有更强的概括性,但它仅仅是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而忽视了由于征税人(或征收机关)和其他方面的原因所导致的税收流失。事实上,虽然由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所造成的国家税收收入损失构成了我国目前税收流失的主要方面,但由征税人违规和其他方面原因所造成的税收流失也是我国税收征管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此外,税制、法律等方面的正式制度的缺陷和国民税收意识淡漠、缺乏诚信纳税环境等非正式约束,也是造成税收流失不可忽视的制度因素。因此,仅仅将税收流失归结为纳税人行为失当,未免有失偏颇,因此这种观点仍显得不够全面。

第三种观点认为,税收流失是指在一定的税收制度条件下国家对所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应该征收而实际上没有征收入库的税款。

持这种观点的人内部也存在着争议:即“应该征收的收入”是指什么。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征收的收入是指以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包括有关税收优惠和减免的规定)或者是法定税率作为判定标准,认为凡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或法定税率的规定应该征收而实际上未能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包括税收优惠与减免而导致的税收支出都属于税收流失。另一种观点也是以现行税收法规出发,从税收缺位与税收流失的本质联系来看,把税收缺位作为导致税收流失的原因之一来加以研究,这样显得更为恰当(10)

第四种观点认为,税收流失是指在一定的税收制度条件下,由于税收行为关系人的行为失当,税收行为环境状况恶化,或税制配置不当,以及税收行为关系人的行为与环境之间不协调或冲突所引起的各种形式的税收非正常耗散与漏损,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社会经济相关效应等(11)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税收流失不单纯是一个税收少收的问题,还应包括为何少收及少收的效应等方面的问题,因为如果不包含为何少收即为何出现税收流失这一结果,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收流失问题,这是解决税收流失不容回避的问题;如果对税收流失的最终效应在其中不加涵盖,则会失去研究税收流失的方向和目的。该观点对税收流失概括得比较全面,但概念的提出在于抓住事物最本质的特征。税收流失的本质内容是由于税收行为关系人的行为失当和其他方面的原因,所引起的税收收入的损失,即税收收入的减少。至于税收流失所引起的社会经济相关效应则属于税收流失的社会经济影响范畴,是由税收流失的内涵所引起的外部效应,因此不应包含在税收流失的定义之中。

第五种观点从理论上征税空间与实际征税额的差距出发,认为我国目前的税制存在缺陷,有的税种应开征而未开征,使得部分税源未能开发出来,这也是一种潜在的税收流失(12)

这种观点的不足在于,财税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所使用的税收流失概念,不仅用来表示这一静态结果,更被用来表示造成该结果的现象、行为和动态过程,若将其仅定义为一静态“差额”,就不能完全反映它所包括的丰富内涵。

虽然以上各种税收流失的定义及其所包含的范围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不难看出,它们之间也存在着很多共性:(1)都认为税收流失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2)都认为判断一种经济现象是否为税收流失的标准为是否依法取得足额的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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